自然资源局通过“六强化”抓好畜禽养殖用地管理范文

(作者:悠游自得时间:2021-04-15 17:22:12)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创新工作举措,通过“六强化”抓好畜禽养殖用地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确保畜禽养殖场建设备案规范有序,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分局、环保、农业、发改、水务、林业、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畜禽养殖场建设审核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车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到各乡镇进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水环境整治等内容宣传,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把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申报的有关要求、备案流程和监督方式纳入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内容,宣传到村、组、农户,使有养殖意愿的农户和企业知晓政策、知晓流程、知晓责任。

三、强化规划选址

渝水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科学合理选址,新(扩)建实行准入制,在“一江一河一渠”沿岸500米、主要水源地500米、村庄500米、主要公路500米以内及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等禁养区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不得新建),原有畜禽养殖场可以实行生态化标准改(扩)建。用地选址应利用荒山、其他草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因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养殖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规模化生猪养殖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亩,涉及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的,同样进行补划,确保“两区”数量不减少,产能不降低。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方案,同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样,需要通过专家评审、随方案一起上交专家意见书至省规划院耕保科审核。

四、强化用地规模

1、畜禽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2、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与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强化备案程序

畜禽养殖设施项目建设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农业、发改、

水利、林业、建设(规划)七家对畜禽养殖用地新(扩)建进行现场踏勘审核,若符合选址要求,由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年限不超过10年,再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备案。设施农用地办理年限到期后应进行土地复垦或继期备案,若到期后不进行继期备案的按技术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使用”原则,明确复垦费用使用按复垦方案规定的开支范围进行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单独核算,资金拨付要按进度拨付;若使用期满需续办用地备案手续的,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办申请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六、强化监督指导

乡镇政府应每月末汇总备案情况,将本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相关备案审批等材料汇交至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经我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审查后对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用地(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需在三年之内建成)现场拍照上传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信息系统并在线上报省自然资源厅。乡镇国土中心所和农业农村办联系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实施跟踪和执法巡查,监督设施农用地情况,确保农地农用。对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将会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如发现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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