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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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完善的策略 篇一
(1)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法规体系 政府应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立法工作,并把焦点放到实务操作中,推动更多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一样,应当考虑适时制定相应的环境会计准则,以法律法规形式制定环境会计的相应地位和作用,使公司披露行为有法可依,并为以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统一的标准。
( 2 )构建环境数据报告资源库 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对外发布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而言,对其环境会计信息的管理效果影响尤为重大。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要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就有关方面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加大力度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发布该行业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标准指标数据。同时,为了满足外部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降低决策风险的需要,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最大限度地改善企业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和个性化,从而实现有效地披露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使得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 3 )设立相关审计监督机构 加大力度设立相关的审计监督机构,针对重污染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准确性、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积极有效的鉴定和监督。作为经济警察,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因素,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告于社会公众面前的必要条件,经过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如果有造假现象的发生,就会挫伤广大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并且使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把牢这个关卡是必须的。会计人员对环境会计的认识不够全面、处理环境会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标准,造成披露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状况不甚理想。为此,政府必须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使其熟练掌握环境会计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技能。
( 4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在披露重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中,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对于企业各级管理层以及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影响颇大。因此,应该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和证券监管机制,从而降低管理层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正确披露企业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重污染行业中,披露企业非财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指标、企业各个内部管理部门对于非财务信息的详细分析等,这些信息逐渐成为投资者在制定决策时必须关注的因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年报中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也可以在公司网站或在各地政府官方的网站发布。由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产生的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比较多,可以先作为试用点,等积累到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到一般的行业。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篇二
(一)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企业中,上市公司一般是大中型企业,而且多数为我国的重要基础性行业,因此,首先应该抓主要矛盾,重点实施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如矿业、化工、石油业等。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有50%以上的企业编写环境方面的综述或报告,但往往是上报上级或有关的环保机构,并不对外公布。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受环保政策的影响会日益显著,企业的环境风险将日渐增加,而上市公司目前的做法不利于外部对企业的监督评价,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监管,使上市公司成为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主体。
(二)强制性原则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一些环境敏感性行业,如造纸、化工等行业,对环境带来的危害极为严重,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因此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些企业应对所耗费的资源和破坏的生态环境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代价”的付出总是带有不情愿性的,几乎没有企业会乐意主动向社会揭示因破坏生态环境而增加的支出,而惟有法律具有强制性;因而,政府会计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作出强制性规定,并鼓励披露尽可能多的环境信息。
(三)一致性原则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无论企业还是各级政府、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无论污染严重的企业还是污染较轻的企业,只要有污染问题就需要揭示。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各主体的要求应该基本一致,不应存在歧视或偏袒,以正确衡量社会环境信息。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进展 篇三
在这快速发展的20年来,国内许多学者积极参与对环境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并在前人的基础上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国内学者认为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可补充报告模式,二是独立报告模式。但是目前,对于具体使用何种方式披露,尚未形成一致标准。孟凡利(1999)提出可采用补充报告方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补充报表或附注披露。胡晓玲(2012)认为我国企业以年度报告、会计报表附注、董事长报告、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和单独报告5种形式进行信息披露。而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应该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李建发、肖华(2002)对比了补充报告和独立报告两种模式后,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环境会计准则,企业应首先考虑使用独立报告模式,待以后我国的环境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后,再采用补充报告模式。储姣、郭金花和刘伏强(2003)也主张采用这种方式,指出独立报告能分别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与其他财务信息,可避免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环境会计信息和其他造成混乱,同时还能加强其公开、透明程度。随后,有些学者提出在两种报告模式相结合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翟春凤、赵磊(2007)提出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A、B、C三类,A类污染严重企业,采用独立报告模式,单独披露环境会计要素信息;B类污染较重企业,可在原有报表的基础上增添一些环保项目;C类轻污染企业可在报表附注或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李秋(2012)基于我国环境会计发展较晚和推广的复杂性,建议大型、大中型和中小型三中不同规模的企业可灵活使用不同类型适宜的披露方式。
1.2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孟凡利(1999)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财务影响主要体现在环境问题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环境绩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情况、环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况。张俊瑞等(2009)认为,企业主要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披露其对企业的三大财务报表的影响。黄慧(2012)认为,环境会计信息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环境政策目标;(2)环境会计资产信息;(3)环境负债信息;(4)环保会计收益信息;(5)环境成本费用信息;(6)环境会计其他相关信息。
1.3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证的研究开始于1998年《会计研究》上,王立彦等学者发表的一篇题为《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务调查分析》的文章,为后来环境会计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奠定了基础。继往开来,后续学者对其研究更加具体和透彻。现对其按照以下分类进行梳理。(1)公司规模。汤亚莉等(2006)、李晚金等(2008)、张俊瑞等(2008)学者研究表明,公司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耿建新、焦若静(2002)以1992年~1999年度沪市上市公司中的重污染企业为数据,得出披露环境信息可能与执法、处罚力度有关。谢宇、胡双、朱思晓(2016)抽取属于制造业的100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发现重污染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上水平更高。(2)公司绩效。在对公司绩效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相关性分析,各学者陈述观点有所不同。汤亚莉等(2006)、李晚金等(2008)。张俊瑞等(2008)、林晓华、唐久芳(2011)通过实证发现,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为正相关。熊家财(2015)使用2013年A股市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实证研究表明:盈利能力较强、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但是也有学者未能分析出两者之间的显著相关关系,如田云玲、洪沛伟(2010)、何丽梅、侯涛(2010)。徐霞、张璐(2014)研究表明公司盈利能力、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相关关系与预期假设不符。(3)公司的负债程度。张俊瑞等(2008)以化工行业2003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得出公司负债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有较强的正向影响关系。但是,邓清、马骥(2011)以创业板公司作为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公司负债水平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4)法人股比例。李晚金(2008)选取沪市201家上市公司作为数据来源,研究表明法人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两者之间有正向影响关系。(5)公司性质。田云玲、洪沛伟(2010)通过实证分析,公司所有权性质与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两者之间具有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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