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调查报告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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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调查报告范文 篇一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业,是指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所从事的与电子信息产品相关的设备生产、硬件制造、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服务等作业过程的集合。
(二)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
(三)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是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编印调查统计报表并下发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依法填报,对统计结果及其他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的活动。
(四)统计资料,是指以纸制品、电子媒介等形式保存的,能够反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的数字、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调查统计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加工或整理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属于国家统计工作中部门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行业督导,实行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双重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进行。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九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计划以及统计调查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技术设备,建立采集、处理、传输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第三章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定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与分析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设立统计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统计工作人员(下称“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从事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但是由于人员或其他资源有限、不具备统计工作相关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六)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
(八)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实施;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或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建设;
(六)依法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七)按照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八)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填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三)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与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资料;
(四)对本单位执行统计计划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的档案保管制度;
(六)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统计调查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有权检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调查统计报表予以整理和分析,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检查,责成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或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不得私占、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
(三)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
(一)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
(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
(三)不得扣压统计分析报告;
(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一)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或信息;
(三)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发现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来源、计量方法或计算标准有误的,应当向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指出,要求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核实和修正。
第四章统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实施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第二十二条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编印调查统计报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订全国性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定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调查统计报表应当载明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调查项目中包含的调查统计对象、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等信息,并在右上角标明调查统计报表的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分为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所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配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前,应将所拟定的调查统计报表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调查统计报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一)在已经完成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已经存在相同或相近的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拟采用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不相一致的;
(三)对于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普查方式的;
(四)对于通过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经常性调查方式的;
(五)对于通过年度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季度或月度调查统计的;
(六)对于通过季度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月度调查统计的;
(七)月度以下的周期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其调查统计对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其调查统计对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调查统计对象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不得与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发生重复或者冲突。
第二十八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或其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收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报表后,应当对其本单位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进行归纳和整理,由其相关负责人员予以审核并签署或盖章,在指定的时限内报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或其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将调查统计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九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准确、如实、及时填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调查统计报表。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载明法定记载事项或者超过表面记载有效期限的调查统计报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权宣布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载明法定记载事项或者超过表面记载有效期限的调查统计报表为无效的调查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调查统计报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调查统计报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报表所载明的法定记载事项,不得篡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如实申报的调查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填报的调查统计报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或复核,确定调查统计报表的有效性,并依据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标准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调查、收集、分类、处理、存贮、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建立审核、登记、保管、借用、移交、销毁等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档案中所保存的原始记录、原始台账、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账。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1年以上。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2年以上。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涉及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的重要数据和年度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原始台账、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的公布,由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决定。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上报的统计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个别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同意。
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不得对外提供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统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军工电子统计信息的整理、保存和传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专用房间内进行,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进行物理隔离,并通过军工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进行传送。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军工电子统计信息保存于独立的存储介质中,并及时清空所用计算机中的相关内容。
单独携带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或设备外出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进行自身经济效益或工作成绩考核的,应当依据其所保管或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已经公布或出版的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以个人研究或学习或者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信息数据咨询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向数据信息咨询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或服务工作,发现数据信息咨询服务对象将该咨询服务的结果用于商业途径的,有权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咨询服务成本费用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账、调查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
(五)利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的;
(七)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
(八)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九)未按规定的方式传送统计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擅自泄漏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直接负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或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或信息的;
(三)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发现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来源、计量方法或计算标准有误,未及时核实和修正的。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该项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信息产业调查报告范文 篇二
关键词:征信;征信体系;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经济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我们知道,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是交易,而交易顺利实现的前提是交易参与者都诚实守信。然而,信息的不对称是人类交易活动中难以克服的基本难题,有的交易者便利用这一难题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欺诈的手段、损害他人利益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指出,近些年来,我国市场中的信用问题十分突出。在商品市场,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不讲诚信事件层出不穷;在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造假、基金黑幕、内幕交易、股评黑嘴等背信弃义事件时有发生。要解决此类问题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巨的努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设现代征信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经历了多年的建设,积累了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二、国外征信体系的两种典型模式
征信是指某一机构(如征信公司)对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状况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专业分工角度看,征信注重于有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和整理。其基本功能是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为决策人选择授信、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以及处理逾期账款等提供参考。经过多年的发展,征信行业形成了一定的种类或层次,即征信体系。从征信对象角度,征信可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从征信信息的广度分,征信可分为“同业征信”和“联合征信”。前者是指采集信息仅限于某一个具体的行业或领域,例如,仅从银行系统采集被征信者的信息;后者是指征信机构与相关行业如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合作,把分散在相关行业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些学者还从管理角度认识征信体系。从管理角度看,征信体系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采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资信服务,并形成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体系。
综观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征信业的发展和征信体系建设,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值得研究。
(一)美国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征信国家之一,其征信业务的突出特点可高度概括为两个字:民营。美国的征信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第三方独立运行模式,由私人或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设立征信机构,按照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征信报告和相关咨询服务。美国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是商品,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或委托人。在此,笔者从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和征信监管等方面分析美国模式的征信体系建设。
在企业征信方面。由于法律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企业征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法律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交易客户对上市公司一般无须“信用报告”,但对上市公司通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的高低对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因此,上市公司对自己的信用会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不敢马虎大意。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通常不要求其公开财务报告,征信就显得必要。征信公司可以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状况信息、企业付款记录、财务状况以及破产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企业征信机构一般提供12个月内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征信服务对象包括私人银行、私人信用机构、其他企业、个人、税收征管机构、法律实施机构和其他联邦机构以及本地政府机构等。美国的征信机构众多,除了著名的邓白氏公司,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中小征信专业公司。
在个人征信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由于信用消费极为普遍,个人征信市场也就非常大。征信机构对需求者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偿付其债务的历史记录。一般包括:鉴定信息,如姓名和地址等;当前和以往的贷款清单,如贷款人的名称、账号、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最后一次偿还贷款的日期和金额、以往的过期账户、已经清偿的债务、最近1-5年内是否还按时偿还的历史记录等;公共信息,如破产、税收留置权和诉讼事件等公共信息资料。在征集了上述个人信用信息之后,征信机构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征信产品可以销售使用。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数量庞大,不过近年来此类机构竞争激烈,出现了并购重组。据美国消费者信用协会的资料,美国个人征信机构由原来的2000多家减少到目前的400家左右。目前最大的三家征信机构(美国称征信局)是全联公司、艾贵发公司和益百利公司。
监管方面。美国征信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其运作完全市场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不干预其日常运作,但必须受相关法律的约束。美国有一套较为完整的规范征信机构、数据的原始提供者以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等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补机构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美国国会于1971年制定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律师总局被授权实施该法案。该法案规定了消费者报告机构即信用局、信用报告使用者、信用信息原始提供者的行为准则。到征信机构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司法部门的授权,目的是防止个人信用资料被滥用。
信息产业调查报告范文 篇三
201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以《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冲突矿物条款为基础的实施规定,要求产品中使用冲突矿物的美国上市企业必须公布相关信息。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使用了冲突矿物,要对该矿物进行原产地调查,确定是否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如果不是来自于这些地区,仅需提供专门的信息披露报告(简称SD格式报告)。如果来自这些地区,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如果是冲突矿物,则需要冲突矿物报告(简称CMR报告),详细说明矿物的来源区域、贸易过程等信息。同时要求2015年以后,所有的大公司不允许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小公司可以延迟到2017年。该法案尽管不禁止企业采用冲突矿物,也不对使用冲突矿物的企业进行罚款。然而,由于披露的信息会引发国际舆论的关注,从而给相关制造企业增加压力,迫使其断绝与冲突地区矿物企业的业务往来。美国非政府组织EnoughProject每年对企业冲突矿物的应对状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排名并公布,通过对这些企业进行评定,使公众了解各公司对该法案的响应和执行情况。企业为了自身的声誉,维护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也纷纷要求上游企业禁止应用来自非洲的冲突矿物,以确保采购的产品不会为武装组织提供资金。2014年3月,欧盟建议草案,要求从刚果(金)东部及其他高风险和冲突频发地区采购冲突矿物的欧盟企业进行供应链尽职调查,从而确保进入欧盟的矿物采购行为是负责任的,不会为武装冲突提供资金。另外,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也正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来阻止企业参与冲突矿物的贸易。目前,国际经合组织出台的《关于来自冲突和高风险地区矿物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指导索引》被多个国家采用。
2法规对汽车行业的影响
冲突矿物是指锡、钽、钨、金4种矿物,其主要用途如表1所示。几乎所有电子设备都在使用冲突矿物,例如作为焊锡原料的锡以及用于电容器的钽等。汽车电子化是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汽车中所使用的电子部件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再加上汽车产业链长,对于整车产品的冲突矿物调查需要基于供应链层层进行追溯,直到最上游的冶炼厂,这个过程复杂而耗时。因此,冲突矿物法规的实施对汽车行业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3汽车行业应对策略
应对冲突矿物法规,汽车企业应明确以下三点。(1)法规是否适用于本企业。规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公司,即需要向SEC提交年度报表、季度报表的大型公司,主要是上市公司。另外,冲突矿物还必须包含在报告公司制造生产的最终产品中。(2)冲突矿物是否来自刚果(金)地区。报告公司需要对所使用的冲突矿物的来源进行原产地调查。冲突国家主要包括战乱频繁的中非国家,即刚果民主共和国、赞比亚、安哥拉、刚果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南苏丹、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和坦桑尼亚等10个国家。(3)冲突矿物是否为武装分子的牟利工具。报告公司一旦确定冲突矿物来源于冲突国家,按照规则,企业就必须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冲突矿物是否用于资助冲突国家的武装分子。这一过程繁琐复杂,尽职调查报告必须明确冲突矿物的原产国、矿址、冶炼场所,并进行详尽描述。更为严格的是,报告还必须经过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以确定尽职调查的方法达到国际标准,并且尽职调查的措施被切实执行。通过以上分析汽车企业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1)建立供应链信息库和追溯机制。对于很多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其所用的金、钽、锡、钨并非来自冲突国家。但根据冲突矿物法规,生产企业仍会面临采购商的询问,并负有对冲突矿物的来源进行“合理的原产地调查”义务。由于很多企业处于供应链的下游或中下游,一般不会直接接触到冲突矿物的直接供应商。另外,很多零部件的采购也中转多次,更加大了追踪冲突矿物来源的难度。中国出口制造企业应及早建立供应链信息库制度,对各项原料、各零部件来源的信息归类整理,同时合理地询问供应商,尽早创建起关于冲突矿物的信息追踪机制,从而满足来自采购商的询问和报告要求。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能够帮助汽车行业对汽车零部件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和各级产品进行信息化管理。借助该系统,各级供应商可完成对整车中的零部件和材料产品信息的填报与提交,包括零部件的材料和基本物质的构成。在此数据的基础上,整车企业能够完成对汽车产品中金、钽、锡、钨的跟踪与分析。(2)掌握冲突矿物来源信息。如果中国制造企业所用的金、钽、锡、钨确实来自冲突国家。根据冲突矿物法规的尽职调查要求,汽车企业应获得关于冲突矿物的原产地、矿址、冶炼厂、是否用于资助武装分子等信息。同时,企业还可以在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加入必要条款,以限制冲突矿物提供方资助武装冲突。(3)减少冲突矿物的使用。汽车企业在产品设计和材料采购上,应该尽可能减少冲突矿物的使用,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过审计的冶炼厂进行采购,最大程度地减少冲突矿物的使用量。(4)供应商信息搜集和披露。汽车企业应基于供应链进行汽车材料信息的调查与搜集,沿供应链逐级获取产品中有关金属的来源并进行信息公示。企业可借助现有的供应链管理系统,也可以借助某些专门的针对冲突矿物信息搜集设计的网络工具进行数据追溯。
4结语
信息产业调查报告范文 篇四
一、全市信息产业发展历史
二、全市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近两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信息产业得到了更快发展,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日臻完善,基础性作用日益强化;信息化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服务能力大大提高。
(一)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二)信息基础设施更加完善
(三)电子政务建设取得新进展
(四)信息技术扩大应用不断深入
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改造进展顺利。截止到XX年底,全市规模以上传统企业80%以上经过不同程度信息化改造,投入信息化改造资金超过了9亿元,主要用于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投入产出比平均在1∶5以上。通过信息化改造,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强了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强化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企业实施信息化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增强。
农业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稳步健康发展。通过市场化运作,截止目前,已建设涉农信息服务站70余个,购置终端计算机近千台,投入资金近XX万元。今年上半年网通公司投资600余万元,为全市300余家中小企业建立了网站或网页。网通公司累计投资已达1600万元,主要提供包括网站或网页制作、企业内部局域网搭建、监控设备安装等服务,已惠及中小企业700多家。
服务业信息技术应用后发优势明显。信息技术现已普及到旅游、销售、住宿、金融、保险、物流、房地产等行业,为业者带来诸如市场信息、资源整合、数据分析、财务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管理等诸多便利。其中昌润大酒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楼宇自动控制系统,获得了省内专家的一致好评,被信息产业厅立项并予以资金支持,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
(五)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稳步推进
(六)信息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加强了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力度;二是加强了政策规章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了信息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对全市信息化培训机构进行了评审、登记和备案;四是加强了对互联网的管理,及时有效地监控了影响我市稳定和形象的有害信息。
三、当前信息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当前,全市信息产业发展的总体势头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信息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乏力。全市在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上,存在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弊端,与集约、高效的信息化距离较大。二是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核心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引进再创新及体制创新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四是县(市、区)之间、不同领域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五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加强对信息资源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信息资源整合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国内还没有成熟的实践经验,研究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强对信息资源整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所谓信息资源整合是系统的理念,是对信息资源从技术、经济和人才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全面管理,其管理特征是自上而下、集中式、可控性、个性化和实时性的管理方式。在信息资源整合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或物理层面,还要用信息资源管理的思想指导整合全过程,包括对信息资源整体架构体系的整合,对信息资源管理组织体系的整合,对信息管理技术的整合,对信息资源管理环境的整合以及对信息服务内容和方式的整合,通过统筹和全面的整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不能把信息资源整合问题简单地看成一个专业或技术层面的问题,它其实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应当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应用
一是建立政府网站内容保障长效机制,并进一步改进网站设计,加快信息更新,增强互动功能。扩大市级电子政务网络交换平台应用范围,在已经实现上连省政府,下连各县(市、区)政府,横连市直各部门的基础上,将网络延伸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并连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力推进网上办公,提高党政机关办公效率。二是进一步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的整合与完善,实现跨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统一协调指挥。三是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和三大产业相互融合,加快产业结构优化的步伐。四是进一步扩大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服务业、科技、卫生、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应用。
(三)创新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模式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是新生事物,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当前的监管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的发展。所以,必须加快对全市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模式的创新。一是加快对监管部门监管活动的分类。监管部门对信息市场的监管活动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资质信用、公众权益保护、社会舆论导向等诸多领域,复杂的市场监管活动,使得要建立职责明确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必须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进行清晰分类。二是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性。监管手段的创新性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探索。一是技术的创新性,即在寻求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手段的时候,努力研究应用新技术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目标。二是机制体制的创新,即在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市场特殊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机制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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