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条物资计划是物资管理站组织物资采购、仓储、实施配送以及使用单位领料的依据。
(一)各单位根据矿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指标和物耗(预算)定额,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物资需用计划,报物资管理站。计划的编制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二)物资管理站根据供应分站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平衡利库和充分考虑合理储备后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物资采购计划,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核准后实施,无计划不准采购。
第二条物资需要计划的编制与上报
使用单位应按矿规定向企业科和物资站报送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计划要做到格式规整,印鉴齐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计划的传递和实施按以下流程进行:
使用单位需用计划—企管科汇总计划—采购计划。
使用单位编制需用计划报物资管理站,物资管理站根据需用计划结合库存、合理储备编制采购计划报矿领导审定,并按矿领导审定后的采购计划按规定采购。
第三条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关系
(一)年度计划是使用单位全年需用物资的总体计划,季度计划是指进货周期较长,需考虑提前定货的物资计划,月度计划为使用单位的实际需用计划。
(二)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应注明使用月份,月度需用计划中也可包括后两个月需用且必须提前定货的物资,但要注明到货期。
(三)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报送年度计划,每季度末20日前报季度计划,每月1日前报月度计划,月度追加计划应于当月12日前报送,应急计划可随时报送。
(四)使用单位在编制需用计划时就充分考虑物资的加工周转运输周期,采购周期等到因素。
第四条使用单位上报的月度计划低于90%造成的物资积压将由上报计划单位全额赔偿,并由物资管理站报矿批准按物资积压金额的10%收取费用,对审报计划不重视又无特殊情况,月度急用料超过10%的部分,由物资管理站报矿批准,加收50%的加急费。使用单位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的规格、型号、图号等技术参数应准确无误,因上报计划不准确,造成订货后不能使用又无法退货时其损失由原计划提报单位承担。
第五条使用单位的月度需用计划应于每月1日前(追加计划每月12日前)报企管科审核,企管科根据使用单位上报的需用计划按物资类别分类汇总后应于每月3日前(追加计划于14日前)交至物资管理站,物资管理站根据企管科提供的需用计划,进行平衡利库后,再实施物资采购。严格无计划采购。
第六条使用单位物资需用计划上报后,如因特殊原因造成对原计划中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有变更时,应及时向企管科和物资管理站报送变更计划申请,若原计划已经到货或已签订供货合同,经交涉后无法退货时,物资管理站应积极平衡处理,如确无法处理造成积压的,其损失由原计划提报单位承担(在当季成本中摊销)。
第七条物资管理站对使用单位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应积极组织货源,因工作渎职,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或造成积压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物资管理站按使用单位上报的物资需用计划,将货源组织到位后,原计划提报单位超过45天还未领用完,造成物资积压,经物资管理站平衡调剂后仍积压部分由原计划提报单位承担。使用单位45天内领走后积压的,由使用单位报请物资管理站核实后,通过物资管理站办理假退料手续,在往后的成本中摊销,避免造成虚增成本。且对使用单位处予假退料金额5%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