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议事协商制度范文

(作者:奔跑,别停时间:2022-11-15 11:00:09)

社区议事协商制度

进一步提高本村(社区)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激发广大群众自治活力,特制定以下议事协商制度: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议事协商全过程,在基层党支部(党委、总总支)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规范议事协商程序。通过开展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小区、网格、楼栋等多层次协商,发动村(居)民、“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等多主体积极参与,强化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层自治机制衔接,与各类社会力量、“民生微实事”项目等多方联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议事协商模式,促进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二、协商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初步方案;

(三)城乡社区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卫生健康、法治教育、移风易俗等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四)为“三留守”人员(老人、儿童、妇女)、高龄独居老人、残障失能人士、单亲家庭、刑释解教和社区康复人员,青少年,婴幼儿,外来人员等各类社区群体或家庭提供的社区服务项目;

(五)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村(社区)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使用与分配等城乡社区事务;

(六)环境保洁、排污处理、电梯加装、宠物管理、小区停车等居民反映的矛盾问题;

(七)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九)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三、协商主体

在村(社区)党支部(党委、总总支)领导下开展议事协商活动。围绕“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具体议题确定参与协商活动的主体,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拓展以下协商主体:

(一)“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网格长等;

(三)社会组织、村(社区)“能人”、“新乡贤”、老党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外来务工人员等;

(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内容,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协商。

四、协商形式

由村(社区)党支部(党委、总总支)组织主导,可以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活动等开展。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议事厅及辖区院坝、角、廊等公共空间,根据协商内容、主体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

五、协商程序

(一)确定协商召集人。涉及村(社区)整体利益的协商活动,由村(社区)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作为召集人,牵头组织开展;村(社区)其他层次的协商活动可由村(社区)“两委”副书记、副主任、“两委”委员作为召集人,经报备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开展。

(二)确定协商议题。召集人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围绕议题内容确定参与协商主体。

(三)公布协商信息。召集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协商形式、时间和地点,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线上平台等公布协商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协商主体。

(四)组织开展协商。召集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五)确认协商结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商主体签名确认,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六)协商结果运用。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公开期限、形式;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协商结果及分歧情况,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予以反馈。

六、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一)建立与镇(乡、街道)协商联动机制。对于村(社区)无法协商或难以形成协商结果的事项,可上报镇(乡、街道)党(工)委,并建议纳入镇级协商议题解决。

(二)建立与基层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衔接机制。村(社区)协商结果依法需要经过民主决策的,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级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决策。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应根据村(居)务公开相关要求充分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社区)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三)建立与各类社会力量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社工的专业作用,参与基层议事协商活动,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协商成果落实;引导辖区企业参与基层议事协商,鼓励为落实协商成果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提升企业对辖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议事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将村(社区)议事协商作为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广泛动员居民群众参加协商活动,挖掘和培育社区“能人”、“新乡贤”、积极分子等,壮大基层队伍力量。

(四)建立与“民生微实事”联动机制。把村(社区)议事协商作为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的基本程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对于涉及多方利益的项目,必须通过议事协商,达成广泛共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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