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队员管理规定范文
巡防队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巡防队员的队伍建设和日常行为管理,树立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员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民警、辅警一日行为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人员管理和使用
第一条 治安巡防队主管单位为实验区政法委,用人单位为航空港公安分局,业务上受各辖区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治安巡防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治安巡防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令行禁止,必须依法文明开展工作。
未经治安巡逻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各办事处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第二章 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三条 原则上,巡防队员上班时间不准请假,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直系亲属去世、突发病重的原因除外。
第四条 正常请休假应遵循“提前计划、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值班期间,巡防队员请假不超过一天的,需向中队领导请示,中队领导同意后,履行完请假手续方可离开;需离开港区超过一天的,向中队领导请示,并报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后,履行完请假手续方可离开。
第六条 有特殊情况时,队员与队员之间可以换班,但必须先向中队长报告,由办公室备案。请假结束后,当即销假,未按时销假的视为无故旷工。
第七条 队员非正当理由请假,未经同意自行休假、请假,到期逾期不归队的视情节和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着装风纪
第八条 巡防队员值班时,必须统一身着治安巡防服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袖、卷裤腿,要保持良好形象。
第九条 根据大队通知的时间节点统一换装。
第十条 巡防队员着巡防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十一条 巡逻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禁止饮酒、打牌、打架斗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内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中队值班室、宿舍内要坚持每日打扫卫生,保持整洁、有序;宿舍内物品要保持清洁卫生,衣服、鞋帽放置以及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做到统一、规范。
第十三条 规范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的摆放,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私人大物件、乱堆杂物,不得将衣物搭放在座椅上。
第十四条 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非本单位人员。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值班备勤期间必须保证电话畅通,严格执行领导指令;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在岗在位。凡发现漏岗、脱岗、通讯不畅的,将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值班期间必须落实重大信息报送制度。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要及时报告,凡迟报、漏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将按违纪处理。
第六章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驾驶巡逻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九条 驾驶车辆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建立并制定车辆使用台账、维修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将车辆详细使用情况登记在册。
第二十一条 巡逻车不得用于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办私事,不得乘载与巡逻工作无关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除执行勤务外,巡防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附近。
第二十三条 巡逻时一律保持警灯闪烁。
第七章督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督查中队落实执勤登记并报告制度。负责对治安巡防队员的日常巡逻工作进行督察、登记。要求督察队员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富有正义感、能秉公办事等品质。
第二十五条 督察队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卖人情、讲朋友关系,对所有巡防队员一视同仁,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对巡防队员吃拿卡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全体巡防队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分内容若有冲突之处,一律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管理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