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实训报告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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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关于涉农金融机构服务现代农业发展调查报告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得到发展,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20xx年-20xx年间,我市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累计投入农业贷款余额524.65亿元(见附表一)。20xx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占到全市的38%;20xx年以来,农业发展银行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6亿元;市农行在完成股改任务的同时,累计向全市投放种养大户和小额农贷2.6亿元。
实践中,还探索出一些金融机构和现代农业“双赢”发展的有效路子。
(一)村镇银行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立足基层、按需信贷、三方联动、综合服务。20xx年,××商业银行在仪陇县成立村镇银行。其运行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商业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惠民贷款公司三方共同提供大额、中长期信贷资金,解决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无法单独满足农产品收购企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二是三方为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商业银行重点为农产品收购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农产品收购企业担保,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为生产性农业企业、专业户、种养大户及农资供给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至20xx年底,累计为1544户企业、农户提供贷款10164万元。
(二)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评级授信、一次核定、随用随贷、安全快捷。全市共评定信用村446个,占行政村总数的8.3%;评定信用户11.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7%。对评定出的信用村,给予资金倾斜、利率优惠、服务配套等多项优惠政策;对信用户授信为2万元-10万元,并发放贷款证,农户持贷款证可以直接到贷款专柜办理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截止目前,仅农村信用社提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40.4亿元,占全市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99%。
(三)大林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引导制订规划、龙头带动协作偿贷、担保介入防范风险。政府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协调融资、土地流转及龙头企业、业主和农民建立合作关系;并出资500万元资本金成立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公司,为金融机构注资提供担保贴息,如出现贷款损失,金融机构承担10%、担保公司承担90%。同时,为农民贷款提供两年的贴息支持,对所借担保贷款农户按季向信用联社付息,付息后凭据向政府申报享受贴息政策。区信用联社按照“村民代表初审、乡农经站二审、信用社三审、担保公司终审”的“四审”程序,为农户提供贷款。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销和收益协议,统一提供种苗、技术培训、疫病防治、排污处理,实行保护价收购。并对每位种养殖农户在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实行专户存储,其中20%至30%用于逐步偿还贷款。保险公司负责对种养殖园区农户饲养的生猪和家禽提供保险服务,并将信用联社作为第一受偿人。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催收每笔贷款的到期偿还和利息支付,若当地政府督促归还任务未完成,则由区财政扣留当月下划当地乡镇政府的拨款。目前顺庆区农村信用联社已为辖区农户提供贷款2890多万元,撬动民间资金投入近亿元。
(四)乡村资金互助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无抵押担保、小额度借款、钱直接到户、分旬期偿还。1996年,仪陇县整合国际社会资金、农村闲散资金、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等,成立了仪陇乡村发展协会,实施乡村资金互助。该协会已在8个乡52 村304 个社扶持贫困户7082 户,建立信贷中心297 个、信贷小组1414 个,累计投放信贷资金1346 余万元、回收资金1023 余万元,先后帮助20xx余户贫困户、8000余人脱贫致富。
二、供需反差
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相比,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逐步由季节性需求向非季节需求转变、小额需求向大额需求转变、短期需求向中长期需求转变。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信贷力度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
反差之一:现代农业的扩张发展态势与金融机构业务收缩不对称。全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0%,农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28.4%,然而把经营方向定位于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机构却不多。目前,农发行只对粮油收购企业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行资金投放市场多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网点众多,却长期只吸储不放贷,虽20xx年开办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但数额较小;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同时,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期间,整合金融机构,压缩农村金融网点,金融机构覆盖率有所降低。
反差之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金融“造血”与金融机构的“抽水机”效应不对称。从1999年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却保留着吸储功能。据统计,20xx年到20xx年五年间,全市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 行、农村信用联社三家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1164.0555亿元、发放贷款825.3203亿元,且存贷比呈逐年下降趋势,农村信用联社由80.95%下降到69.57%,农业发展银行由54.03%下降到13.45%,农业银行由59.22%下降到17.72%。(见附表二)
反差之三:现代农业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与信贷产品单一化不适应。从贷款条件来讲,抵押或担保是贷款的必备条件。当前农村允许抵押的资产仅限于有效资产和不动产等,且农村担保机构缺乏,给农民、农村企业融资造成困难。从放贷责任来讲,银行实行责任追究制,每笔贷款从贷出到收回,信贷员要负全责,使银行不敢轻易放贷。从贷款业务来讲,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农户只有短期贷款这项业务。我市17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中,有76家在银行有贷款,贷款余额5.5亿元,还有90余家企业存在资金缺口。
反差之四:现代农业发展风险性大与保险发展滞后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更加需要发展保险降低风险。我市虽然已经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保大不保小”,农业风险目前仍然主要依靠政府灾害救济。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收益低,保险公司不愿介入,农户自身又缺乏参保意识,农户面临的各种风险根本无法抗御。
三、对策建议
要实现金融机构与现代农业紧密牵手、双赢共进,需要政府、企业和银行互动。
(一)产业要练好内功。金融机构不愿放贷给农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市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风险较大,效益较低。争取银行贷款,关键要改变农业的弱质地位。要努力改变农业生产小的现状、散的布局、旧的机制,围绕畜牧、蚕桑、果蔬、优质粮油和中药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加大规模化经营力度,建立一批种养业园区,培育一批专业种养村、种养大户。大力宣传西充龙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仪陇武棚现代农业园、顺庆大林寺村等成功经验,鼓励发展生产型龙头企业,带领农户集中成片发展产业。按照产品品牌化、生产标准化、手段科技化的思路,提升传统农业,增加产业附加值。组建土地流转中心,建立农业生产用地等级评估办法,探索土地入股、劳力入股经营模式,把西充香桃、蓬安葛根、营山黑山羊、阆中中药材等优势产业规模做大,品牌做响。鼓励成立农业开发园区机构,从事农村土地整理、招商、开发等工作,有效利用闲置土地,从而将金融和产业有效对接。
(二)扩大抵押物范围。目前,存在银行要求的抵押农业企业拿不出,农业企业能提供的抵押银行不愿要的尴尬现状。要突破抵押物范围,让“死”资产“活”起来,积极探索仓单质押贷款,办理以农产品为抵押物的商品融资,以应收帐款、发票、买方项下的信用证、卖方项下的信用证等产品组成的产品库进行质押贷款,尝试以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等做法。结合农村实际,确定有效抵押物的范围,将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用生产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承包权、租赁权等纳入有效抵押物,成立林业产权评估中心、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中心,评估抵押物价值。明确抵押贷款程序,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金融服务、部门跟进的原则,确定程序为:个人向银行申请→产权交易中心登记→评估中心评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三)优化金融服务。增强服务农村金融能力,认真落实川银监通20xx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规定,建立考核机制。拓展营销业务,在向企业营销融资业务的同时,配套营销银行卡、电子银行、外汇业务等,制定弹性贷款额度,在额度以内按照信用度随用随贷。优化投资方向,重点支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质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等。优化审批服务,积极推行授信审批调查前移,由授信审批人员与客户经理同步到企业实地调查;推行小企业一站式审查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一名授信审批人员完成对一户企业调查、评级、授信的所有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双签制”,不再上贷审会,直接由两位有权人联合签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四)完善贷款担保方式。市、县(市、区)两级共同出资1亿元的××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快组建步伐,尽早挂牌运行,并落实好“市、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每年拿出10%注入该公司”的要求,引导企业入股、专合组织参股,逐年做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额度。以专合组织为载体、担保公司为平台、政策性保险为保障,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及时提供贷款担保。学习“资阳模式”,放大担保贷款比例。逐步使龙头企业和种养园区担保贷款比例达到1:6-10,促进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向农村有效集聚。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农村融资的担保服务。
(五)规范发展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转变,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的产物。要加强规范引导,促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积极探索社团互助型、个人委托型、自主投资型等民间借贷模式,确保民间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发展。要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规避借贷风险,努力减少借贷纠纷。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发展动态的监管,准确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六)建立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程序规定,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龙头企业投入和种养大户个人投入为主体的农业投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支农贷款进行基准利率补贴和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补偿。按照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风险保障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新型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农业保险与防疫、救灾结合模式,专合组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并逐步将养殖小区、种养基地(大户)、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纳入农业保险范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
(七)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农村信用征集机制。拓展企业、个人信用系统覆盖面,逐步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推进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逐步将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予以公布。要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社)、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培养群众的诚信意识,提高涉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好各级政府在改善地方信用环境中的核心作用,积极构建宣传、财税、金融、司法、工商等部门联动的社会信用维护体系,使信用优良的企业和个人得到优惠和便利,使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处。
农村金融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近年来,尽管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有大幅改善,但仍属于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在国家有政策、产业有需求、银行有空间的情况下,加大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既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也是农村金融机构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2篇】农村金融服务十三五规划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
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 “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 “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第3篇】三农发展金融服务调研报告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农村金融市场面临外资银行、民营投资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的竞争,随着新的金融格局的形成,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深化经营体制改革,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最近,笔者就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更好地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方面,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金融服务基本情况
截至6末,全县农村信用社提供农业贷款_____万元,其中农户贷款_____万元,涉及农户_____家,占贷款总额的_____%。以上数据说明,农户贷款占比低,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亟待加强。全县银行业金融各项贷款_____万元,其中农业贷款万元,农业贷款占比_____%。真正支持农村农户的贷款占比为_____%。农村信用社服务品种单一,信贷服务缺乏创新,资产抵押登记收费过高,贷款方式有待简化,同时,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乏力。
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一)发展失调,整个金融服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
从现有农村现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情况来看,表现极不平衡。银行机构发展较为迅速,保险机构发展相对滞后,证券机构整体发展缓慢,典当机构、信托机构发展严重不足,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充分。为中低端客户服务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力量薄弱,县域经济发展缺乏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些机构失调的现状,成为三农经济大发展的束缚与阻碍。
(二)渠道狭窄,投融资体系没有培育起来
得到投融资体系的支持,是农村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竞争壮大的基本金融需求。在开创多渠道投融资方式、引进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设立小额贷款机构与村镇银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规范与探索民间金融和互助融资、完善企业投融资体系等方面有所不足,融资难问题依然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目前,农村现有中小金融机构没有很好体现投融资的调节作用。
(三)不讲信用,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
一些贷户欠贷不还,甚至有意思赖着不还。有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信用社放贷,造成不良贷款的潜在风险。社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金融债权诉讼存在执行难现象,金融司法环境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担保体系不完善,产权制度亟待完善,产权需进一步明晰;信用评级、信用奖惩、信用文化不够健全。
(四)自身限制,农村金融机构形不成良性发展
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导致一部分农信社资本规模较小。同时,具有大额资金的存款客户或出于更好的合作关系,或出于更便利和全面的服务,偏向选择农业银行这样的大型银行,甚至是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客观上制约了农信社存款的增长。此外,农信社虽然已经大部分实现了省内异地存取和跨行服务,但暂时还无法做到全国范围的异地存取和跨行服务,这也成为很多客户放弃选择农信社服务的重要因素。
三、对策与建议
(一)抓住历史机遇,创新经营理念
目前,国家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新的改革试点方案陆续出台,可以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宽松空间正在形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抓住有利时机,尽快在经营环境和市场前景上创新整体经营理念,抢抓机遇,讲求成本,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把金融创新提升到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竞争力和生命力的重要地位。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定要创新经营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真正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办成农民的银行,切实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帮助县域经济实现腾飞、增加社会效益的同时,管控好信贷风险,实现农村商业银行自身效益,达到社农双赢。在信贷支农上,要从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大农业转变,努力去发现、培育、开创新的支农平台;从支持传统农民向支持现代农民转变,合理引导农民现代化思想观念,摆脱传统劣习;从支持传统农村向支持新农村转变,不断更新观念,坚持与时俱进。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现代化,大力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工作。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投融资体系
首先,拓展银行融资产品。通过买卖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强信贷资产运作,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其次,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探索建立股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搭建股权交易平台,促进股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扶持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引导产业资本及风险投资基金进入投融资领域。第三、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在强化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培育市民保险意识,努力挖掘保险市场潜力,继续完善原有险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特别是以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入股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产权制度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后,其产权关系应严格按照政企分开和谁出资、谁拥有的原则,实行一级法人管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根据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实行股份合作制;对股份制改造有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通过深化改革,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生力军的作用和重要的参与者的发展定位。
(四)加强风险防范,优化金融环境
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加强监管,确保低风险运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明查暗访贷款户对信贷员的意见,定期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发放民意测评表,征求意见,加大客户的监督力度,防范贷款风险。其次,开展以风险管理为主题的扫雷工程,将资产管理、制度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行监控,把业务操作和经营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经济案件的网点,作为可能爆炸的雷区,并对雷区进行限期扫雷,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第4篇】关于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的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及其服务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而目前,由于农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显,农村金融服务落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强化“三农”金融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破解的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健康、完整的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投入是资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现有金融体系在为农村服务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退位,服务功能弱化。由于农村经济货币程度较低,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微观经济基础脆弱,正规金融因农村的比较弱势而选择“自我纠正”,国有商业银行大量退出农村市场,导致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降,农村金融出现“空洞化”和边缘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其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农发行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太窄,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农业发展急需的其他贷款业务基本没有涉足,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将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其次,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随着农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背离,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使得贷款业务逐渐离“农”。再次,农村信用社支农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占主导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较好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受自身经营规模和经营体制所限,其资金供给总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存在“农信难为农”的严重问题。
2.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很难取得贷款。为防范贷款风险,面对农村贷款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大部分农民贷款因提供不出相应的质押、抵押及不动产等担保而与农贷失之交臂;另外,由于农村贷款期限、结构、金额等方面设计与农村资金需求特点不相适应。随着新农村建设的逐渐深入,农业走向产业化、现代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周期长,而现实的贷款产品金额偏小,期限一般为1年,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信息不对称;此外,浮动贷款利率制度使农民承受能力严重受挫。实行浮动利率制度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一律实行上浮,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
3.农村金融服务环境较差,金融生态断裂。由于社会信用环境差,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金融机构考察其财务状况和信贷条件较为困难,同时贷款需求总体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使农业地区需求量大、亟须支持的大额农户、个体公商户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水利建设贷款等难以形成需求。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尚未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处于零散分布状况。
4.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金融风险加大。民间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良莠不齐,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由于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和正确引导,其风险、隐患日益凸现,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呈上升态势,间接殃及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不规范,无借据、合同,缺乏担保,隐蔽性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坑蒙拐骗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同档次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风险集中,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活动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诱发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金融机构,加大现金“体外循环”,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扰央行对社会信贷总量的监测。民间借贷投向具有一定的趋利性、盲目性,资金流向与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不能配套,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效果不佳。
5.农业保障体系存在许多障碍。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有: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建议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现行农村金融体系需要积极地进行变革和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农户、乡村企业多样化、多层次金融需求
特点,积极构建以合作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机结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有效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合力。
1.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导、横向联动和金融服务“三位一体”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并构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评价和监测,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考核,并不断健全金融生态环境法律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外部生存环境。首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融资成本,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健全信用文化,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强化农户诚信教育,培育农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农户的信用素质。政府采用补助的形式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新型农民整体素质。另外,深化农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治理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农村市场主体。尽快建设和健全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系统,加快诚信立法,实现银行、政府、执法部门间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互连互通,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运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等诚信机构,提升其公信力。建立农村信用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完善企业市场竞争和退出的公平环境,创造农村金融生态良性发展的诚信环境。其次,转换地方政府职能。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指定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支农金融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再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与支持力度。财政是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支撑。构筑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以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农业产业环境,投资环境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质量。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满足农村金融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农村金融生态比城市金融生态相对脆弱,因此,需要加强国家财政与政策性金融对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项目支持力度。同时,需要积极探索工业反哺农业,促进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可行途径与制度设计。
2.加快法律制定,为农村金融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立法应循序渐进,平稳推进。应重点制定农业投资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和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使之有能力和动力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首先,制定农业投资法。制定农业投资法,使国家对农业的投入法律化,通过立法规定中央、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的投资比例及相应的责任。另外,农业投资法在法律上要规定对农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中央银行对农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应低于城市的商业银行,以调整其级差收益。同时,建立农业信贷国家财政补贴制,以补偿因低息贷款而造成的损失,走农村金融“以农养农,国家保护”的路子。此外,农业银行在完成上交存款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但必须明确年度农业信贷的结构比例和投入时期。其次,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规,给农村合作金融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在农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组织形式、融资渠道、经营机制、管理模式、运营规则、职能作用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农村发展的实际,在资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优惠政策,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立法中应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经营目标、经营业务、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既可以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的依据、规范和保障,又可以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市场,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再次,制定农业保险法。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在农业保险法中,要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农业保险应包括农作物的耕种、收获后储藏、加工及其运输的保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财产的保险,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身保险及各种手工艺和家庭产品的保险等。另外,要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保费补贴,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财力,规定保费补贴的参考比率;进行费用补贴,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实行某些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免税,对其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则降低税率,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也实行免税;对农业保险的投保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对向投保者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利息补贴。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等。
3.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首先,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内控制度,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树立以改革和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价值观,构建起涵盖农村信用社各部门、各岗位以及每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真正使经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其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同时要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地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再次,完善治理结构。在治理结构选择上,要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及效率管理和监督原则。要做到入股农民是农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农民的命运和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创造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运行机制。在组织内部结构机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统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据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和他的风险主体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应由他们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最后,加强风险防范。努力扩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自然就增强了。同时,农村信用社应抓住改革的机遇,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改善自身经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务,强化信用社与社员的联系,使入股社员得到实惠,提高人们的入股积极性。努力实施多元化战略。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业务应该多样化,资金的投放领域和投放对象应该广泛化。提高信贷质量。农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贷人员的素质,增强其风险意识;严格信贷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及时催收贷款。
4.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应构建一个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相结合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首先,拓宽政策性金融的业务范围。作为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步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继续支持国家粮油储备体系建设,履行为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在业务拓展上,农发行在目前基础上调整充实业务范围,积极开办粮油产业化经营贷款、重新对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市场定位,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使其成为支持农村发展的综合型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拓宽业务覆盖面。通过增设基层网点、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或接收部分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网点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农业的能力。另外,逐步开办扶贫开发项目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业务;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和建立农业发展基金,拓宽筹资渠道。此外,建立农村政策性保险业务,鉴于商业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策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议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在财政补贴之外,支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通过政府补贴或委托代理的方式,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其次,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因自身制度设计的特点,使得为社员服务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内在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应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合作金融组织。如由农户自愿发起的资金互助组织,这种资金互助组织应是真正意义的合作制组织,社员之间互相监督,社员代表参与合作社决策,建立社员大会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机构,有效建立其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再次,逐步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弹性大、服务态度好等优点,适度、健康的发展对于活跃民间投资,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要通过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传统的信用资源来培育和发展民间金融主体,使金融产业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场化。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民间金融行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之合法化、公开化。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发展以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私营、股份、合作制的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由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管理,设立民营银行,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水平,更好为“三农”服务。
5.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调整县级金融服务功能。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设置县域机构,取消单纯吸储的银行营业网点。商业银行可以适度调低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利率,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农业资金流向非农业、经济落后地区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这个资金盈缺布局不均衡、两极分化越拉越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适度“放权”,给予或扩大对基层行的资金授权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的审批权限。其次,调整、完善农村邮政储蓄的功能,以改变邮政储蓄造成农村资金外流的局面。国家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政储蓄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对现有邮政储蓄制度进行改革。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另外,降低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中央银行利率。此外,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改革邮政储蓄机构,推进邮政储蓄银行网络的建立,并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面向“三农”开展业务;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再次,对支农再贷款要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进入农村。不论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资金都缺乏衔接和配合,国家和地方财政可将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以引导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加大农业投入,降低农民的贷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首先,建立农村信贷保险制度。积极开发农业贷款损失补偿保险品种,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按照农业保险的业务比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及免交涉农业保险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其次,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考虑组建政策农业保险机构,或者委托政策性银行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可以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参保意识;也可以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业务,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再次,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补充当年基金并牵头组建符合农村需求的评估担保机构,设立由财政、企业、农村金融机构出资的信用担保基金,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立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机制。消除政府承担隐性担保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为稳定金融体系提供事后补救措施,也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
【第5篇】关于农村金融为农服务的调查报告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体制关系,目前农村大部分农民依旧保持着“小本经营”的生产模式,具有投入小、成本高、风险大、积累少等特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进步,特别是“一免两补”政策使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农民不在满足于“年吃年用”,他们更希望通过增加投入,扩大生产,多种经营,达到增收致富的目的。据统计,**市农业总投入已由xx年的元增加到xx年的元,高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的%。但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融资体系与农村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逾显突出,虽然近几年农村金融改革尽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感到资金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能量还没有充分释放。**市金融机构虽然每年农业贷款已由xx年的元,增加到xx年的元,但同期农业资金缺口也由xx年的元扩大到xx年的元。农村融资难的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要认真面对的问题,需要我们各级政府与金融部门做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一、正视三个现实
一是融资覆盖面过窄,农民求贷无门的现实。看待对农金融支持能力一个重要指标就是金融服务覆盖面。但事实上,受多种主客观的影响,一方面,在农村普遍存在着“三分之一”现象:以**市为例,在全市年收入在元上的农民群体中贷款比重只占%,年收入在元以下的家庭贷款比重也只有%,而全市贷款比重占%的农民多为年收入元和元之间的群体。体现在大部分富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裕户受传统观念和经营规模影响,不愿贷款;贫困农户无从担保,偿还能力弱,贷不着款,农村弱势群体贷款无保证;有融资能力往往局限于农村中等阶层(有一定偿还能力,又缺少资金)且普遍数额小、周期短。另一方面,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经营风险在严格贷款条件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层层建立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和新增贷款风险考核责任追究制,这种刚性的信贷管理措施,使大部分信贷员认为“多贷多风险、少贷少风险、不贷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尽管农村信用社放宽贷款条件,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但由于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为*万元)的限制,使现有的农户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大多数农村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很多农民无法实现大额贷款和短期周转性贷款,这也是造成民间借贷暗流涌动的根本原因。
二是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生存状况堪忧的现实。农业受自然规律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回报慢的产业,而商业银行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本质决定了商业银行从农村全线淡出。**市xx年农村金融网点最多时曾达到个,如今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还全线固守阵地,农行只保留*家,其余已全线彻出。这其中,真正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信贷总量有限、增量不足、支农乏力。据统计,xx年,**市金融存款余额达到亿元,而农村信用社只有亿元,经营机制不灵活(不能通存通兑)导致揽储无力;邮政只储不贷导致资金逆流,这些都使支农资金捉襟见肘。另外,信用社因其政策性强在用途、结构、期限等方面条件过于严格、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求不能够完全吻合等因素的困扰,不能很好地找到政策任务和市场盈利的结合点,使支农再贷款的“载体带动”效应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缺乏规范,借贷双方的利益无保证、利息过高等“先天不足”,也使其不能充当“主渠道”的角色。
三是融资结构不合理,资金投放导向作用不明显的现实。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和农村融资供求矛盾紧张以及不良贷款包袱沉重等因素,当前的金融机构还习惯于“买方”市场,不注重也不乐于开发市场,增加服务品种,体现在乐衷于小额贷款(事实上也只限于小额贷款)。在代表农业发展趋势的优质农产品、绿特种植和畜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金融支持上没有实现有效对接,资金导向作用没有发挥。
二、找准五个定位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农业生产分工多元化,农民收入的层次化等现象,也使农村融资需求日趋多样化,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在统筹农村金融发展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农民融资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整合各类金融资源,建立一个由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等多样化金融机构组成的、既互相竞争又各有特色、具有内在互补功能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农民不同的金融需求。
一是中央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力度,强化宏观调控性。要充分发挥其“调控中心”的作用,通过增加再贷款的投放、适当延长再贷款的期限、放宽再贷款条件等手段,重点扶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增加流入农业的信贷资金总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量,扩大农户受益面,保障农业资金投入。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财政贴息,补贴金额可以随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增加而增加。对农业贷款要逐步推行有选择的低利率政策,减轻农民利息负担,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扶持。
二是信用社应突出以政策为保障,强化服务性。农村信用社一方面担负着政策任务,一方面还面临着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生存能力的问题,在利与“益”上不能简单地取舍,而应把注意力和兴奋点集中到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创新上,用服务推进政策落实,用服务提高利润水平,增强发展能力。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放宽贷款条件、丰富信贷品种、拓展业务新领域上下功夫,使其真正成为“农村融资的主力军”。当前,农信社应重点制定适合“三农”经济发展要求的激励与约束相对称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以规范引导信贷部门和人员的信贷行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加大支农信贷投入,为“三农”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合理的信贷支持平台。
三是县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应增加支农比例,强化回哺性。由于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为此,上级商业银行应给县以下营业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在吸收存款的同时,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农。县级农业银行更要“职能回归”,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重点发挥其资金集约经营、中间业务发达的优势,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要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并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四是农发行应突出专项功能,强化政策性。由于受粮食直补政策、农村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影响,农发行的作用也逐渐趋弱。但其政策任务的本质具有无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地位不能削弱,还要加强。因此,农业发展银行的运作上应更加针对“三农”经济的弱质性,把职能定位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专储贷款、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和国家财政资金相配套的重点项目贷款等,以切实壮大其支农资金实力。
五是民间融资应突出合理疏导,强化规范性。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考虑现有的国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融资的现实,应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容许民间借贷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存在,建立民间借贷管理协会,严格监管。积极引导正当合理的民间金融组织,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督,使其公开化、规范化,以其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和手续简单等优点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建立健全四个体系
一是金融服务体系。调整贷款战略,实现农业贷款结构的优化。要针对农业结构调整的需求,向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种养多元化提供大力支持,如对大型农机具开展抵押贷款、畜牧业专项长期贷款业务等;对专业种养、支柱农业开展农产品抵押贷款。要针对农村发展二三产业的需求,提高非农产业贷款比重,如对流通业经济组织提供商品抵押贷款;对农产品加工业可以发展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要针对农村基础建设的需求,加大对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对区域经济有带动作用的经济重镇,开展有稳定收益的城镇供水、商品住宅建设和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交通、通讯、能源、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针对农村住房、教育等消费需求,增加农村消费信贷的投入。通过发放住房消费贷款,以拉动农村建材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通过发放耐用消费品的贷款,满足农民现阶段生活的需要;通过发放助学贷款,解决贫困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创新担保形式,提高融资保障能力。目前,实行的“五户联保”等形式,虽然在小额信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贷中作用明显,但从发展的角度看,还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多种贷款担保方式,如亲属间联保、农户企业联保等。积极探索开展信用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产品抵押贷款、股权担保贷款、贴现、汇票承兑等多种信贷支持业务。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牵头、协会、企业参股、银行托管、市场运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级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
二是农民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保证农贷畅通的重要保证,在建设信用体系上,政府要充分行使职能作用,协调好、处理好各方关系和利益,努力构建资源共亨、评定权威、约束有效、维权有力的信用体系。
成立社会公众信用数据库,建立公开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由政府部门牵头组建非盈利性、保本微利的信用登记咨询机构,及时从银行、税务、企业、司法、教育、工商及其它部门广泛收集、整理有关个人和经济组织的经济往来、债权债务变动、与金融机构往来、民事刑事纠纷、主要管理人员状况的信息和数据,在严格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依靠现代技术通过授权查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开放。
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广泛评估、公布守信状况、经济实力和发展趋势,全面、准确、公正地评定各经济实体的信用等级,并做好依法公布工作。
加强信用惩戒制度的建设。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检察机关、法院、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信用联席会议制度,对不守信用者的经济行为予以限制。
三是农业保险体系。农业生产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进行结构调整投入越大风险也就越高,如果没有一定农业保险支持,很多农民根本不敢涉足。通过农业保险的介入,可使农民在对结构调整中的高见风险的不确定性大降低,另外一个重要意义还在于,随着风险的降低,一方面可以使为金融提供基本的还贷保证,减轻贷款顾虑,另一方面也可使农民敢于贷款,提高贷款热情,因此说,这是一个农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受益的事情。农业保险要体现政策性,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政府从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给予补贴,在农民提供生产补贴的同时,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提供价格补贴,这样使农民能够积极参加保险。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法律特别是经济上的支持,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利润,这样才能够激励企业继续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
四是农业基金体系。设立农业结构调整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以及为在结构调整中收入受到影响的农民提供补贴。这是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也符合wto的有关规则。同时,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力度,确保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到位,不得挪用。
四、抓住一个根本
现代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资本与产业和市场的高度融合,也可以说没有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与市场就不可能更好地吸引资本,这也是资本的趋利性所决定的,为此,解决农村融资难的根本出路还是在于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通过产业化可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本注入的规模,通过市场化可最大程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家园度地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把产业化与市场化紧密衔接后,就会使农村融资难的很多问题迎刃而解。发展农业产业化要重点通过个途径:一是推动农产品转化,鼓励和培植各种加工企业,实现工农结合,互动互促。二是发展畜牧业,实施“主辅换位”。三是推动土地合理流转,提倡土地规模经营。四是推动劳动力转移,促进集约农业的发展。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政府在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中,绝不能就融资抓融资,而应树立“大融资”的观念,加强城乡统筹、工农统筹、区域统筹、行业统筹,要善于用统筹的方法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
【第6篇】金融服务发展的工作报告
金融服务发展的工作报告范文
近年来,由于金融服务方面的发展,支付清算服务成为了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支付清算服务深度加深和广度扩展,加强了与各个行业、百姓日常生活的联系,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一、支付清算服务经济
央行行长曾指出:支付清算是金融行业新的发展方向,它对经济金融活动的安全和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设施,现代化的支付清算系统负责处理清算机构之间的支付业务、市场的交易资金清算。建立健全高效快捷、安全稳定的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稳定、提升清算服务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要以服务经济发展、保持资金渠道畅通为目的,加大在零售行业的支付力度,活跃零售消费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带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商业银行要大力推广电子支付业务,普及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工具,将现代支付方式所带来的便利惠及到每一个人,也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清算服务,推动金融服务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迅速,科技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农村商业银行要在清算服务行业的竞争中取得独到的优势,就必须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前提下,继续坚持与民合作、共同发展的先进理念,农村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中小型企业支付清算渠道作用优势,建立灵活的支付机制,利用灵敏的市场触觉开展业务,进一步的加深相互合作,为社会经济提供高效、安全、便利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支付清算服务民生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各种智能终端的不断普及,以及各大银行加大了在电子支付的推广力度,支付清算服务能更好地满足百姓的日常生活的支付需求,最主要体现为小额支付。小额支付采取小额批量处理,定时将支付信息进行转发,使资金在规定时间轧差清算。目前小额支付的主要业务在收缴水电气费用、按揭代扣等第三方支付方面。随着支付机构的不断创新,支付清算在餐饮、超市、服饰等方面的业务得到了发展。农村商业银行结合自身优势,利用分行的数量优势,定位与城镇居民的水电气费支付方面,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便捷、安全的缴费方式,也减少了相关单位的工作量。
我国支付清算行业出去刚刚起步的阶段,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大在支付方面的创新,发展多渠道的支付方式,积极推广和宣传支付清算的的优势,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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