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管报告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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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调研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质监系统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特种设备平稳、安全运行,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坚守的底线。近期,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局组成调研组,由副局长郑警带队,对我县液化石油气站、木材生产经营企业、学校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单位进行了调研。按照工作分工,现将我县木材生产经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木材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广南县共有木材生产经营企业16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4家,分别是广南县豪威木业有限公司、广南县润和林业有限公司、广南县皇饰木业有限公司、云南鑫涌盛木业有限公司。产品主要有细木工板(生产企业分别是广南县皇饰木业有限公司、云南鑫涌盛木业有限公司)、柜子板、指节板,其余12家为小企业、小作坊,分别是广南县豪威木业有限公司清水江林场加工点、文山州泰宇木业有限公司广南经营部、文山州泰宇木业有限公司八达经营部、文山州木材公司广南分公司、文山州木材公司南屏加工厂、文山州木材公司广南木材购销站、广南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州金山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杨柳井分公司、文山州金山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广南八宝分公司、文山州金山木材有限责任公司广南珠琳分公司、广南瑞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户陆加华,主要生产柜子板、指节板、方条或是直接经营圆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列入的目录要求,加工细木工板企业或个人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目前,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证的企业有1家,即广南县皇饰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滇)xk03-002-00048;云南鑫涌盛木业有限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证正在准备申请办理。
二、木材生产经营企业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规模以上的4家企业和文山州木材公司广南分公司,均使用了锅炉和厂内机动车辆(叉车),共使用锅炉6台,其中广南县皇饰木业有限公司使用2台(有1台停用),其余4家公司各使用1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8台,其中云南鑫涌盛木业有限公司、文山州木材公司广南分公司各使用1台,豪威木业、润和木业、皇饰木业有限公司各使用2台。以上5家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均办理了相关手续。
此外,文山州泰宇木业有限公司八达经营部、文山州木材公司广南木材购销站、文山州木材公司南屏加工厂各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叉车)1台,均未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手续。
三、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特种设备资料管理混乱,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存在有证的人员不在岗,在岗的人员没有证的现象;三是存在未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手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四、对木材生产经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几点思考
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体的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起着重要作用。结合调研情况和监管职能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有计划、有重点地学习培训工作,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知法、懂法,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
二是分层推进,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宣传,采取送法进企业、逐级培训等方式,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增强预防和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和预警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做到打防结合。
四是全面推动责任体系建设,把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以监督与服务并举的思路,采用主动告知、加强指导、执法监督等方式,促进使用单位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办法,对那些法制意识薄弱、重视程度不高、应急水平低下、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频次,通过落实责任,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检验)”。
【第2篇】泉州外资企业基层监管调查报告
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外资企业概况
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
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 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
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 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
【第3篇】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管问题调研报告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管问题调研报告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是药品流通中重要环节,点多面广,处在药品经营的前沿,加强对零售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为重要,我结合对本辖区内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现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措施对策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分类管理方面:药品未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摆放陈列,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时有混放;医疗器械(膏药类)与药品混放;非药品(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易串味药品不能单独设立专柜存放。
(二)处方药销售方面:处方药品不能完全凭处方销售,处方收集不全,对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销售登记不全。
(三)人员管理方面:部分药店质量负责人是聘用的,其经常不在岗,营业人员也自行调整为其家人,未经上岗培训就从事药品经营,在对处方药品的销售和调配操作中很不科学,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
(四)经营方式方面:个别零售药店存在着以零代批现象,将药品直接销售给基层医疗机构;有的药店进行无证行医,前面是药店经营场所,后是诊所病房;有的零售药店之间有调货现象,对销售不太好品种或快到效期的药品药店之间有进行销货或换货进行销售。
(五)采购管理方面: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一类或国家充许的二类)以及进口药品未能及时收集相关票据和产品注册证明材料。
(六)对供货方资质审核方面:药品审核把关不严,有的业务员经营几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现象,其所售代理药品价格虽未超过国家标价,但价格仍较昂贵,其疗效也不显著,广大消费者对此类药品投诉举报较多。
(七)药品广告宣传方面:有的药店店堂内或玻璃橱窗上悬挂或张贴药品宣传画,货架上摆放广告药品样品空盒;有的药店巧借义诊为名其实在促销药品,误导、欺骗消费者。
(八)制度执行方面:药店所制定的制度未能全面有效执行,更不能严格进行自查,定期加以考核。
(九)药品储存方面:温控设备成为摆设,温湿度应按一天两次记录,现已记不清有多少天没有登记,有的药店将药品直接置于地面,药品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二、产生原因
(一)gsp认证以后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放松质量管理意识,认为对药品质量的管理只是gsp认证需要,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二)药店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对药品常识性知识了解甚少,工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质量负责人,聘用较多,时常不在岗,对药品质量管理相对滞后。
(三)部分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经营惨淡,处于半营业状态,企业无心对药品质量加强管理仅注重经济效益。
(四)由于药品零售企业是个体经营模式,其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有的药店为同一人,未能真正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有的药店就是“夫妻店”或“父子店”,缺少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
三、对策措施
1、加强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要务实,建立学习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2、药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将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起来,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结合对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相结合,对药品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违规企业加大监管频率,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零售药店应自身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管理,合法经营。
5、联合公安、工商、邮政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对违法药品广告的专项整治。
【第4篇】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特点及监管调研报告
一、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时代特点
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筹建、生产、经营管理等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自身以及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除具有非公共性和封闭性外还有着以下几种鲜明的时代特点:
1、自主性。
众所周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只能在政府意志下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从事各项活动,企业自主发展权极为有限,这也决定了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权有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今天,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自主发展权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由于所有权国有,企业仍不可避免地留下一些计划经济的烙印,企业管理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档案工作也是如此。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对自身的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它与政府不存在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它完完全全以市场为导向,走自我约束、自我抉择、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道路。自然,作为企业储备技术、储备文化、内含大量商业密秘和知识产权的企业档案,民营企业对它的自主权也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企业对自身的档案具有独立支配权,企业档案非依法律不受他人使用和干涉。这意味着企业对档案享有独立占有和独立收益的权力,这两项权力正是企业档案工作自主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其次,民营企业在档案工作上依法享有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变化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档案管理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权力。
2、效益性。
企业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尤甚。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更加注重效益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从整个经济环境看,市场竞争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管理机制要求。精简机构,精简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集中资源、强化发展核心事业是民营企业面临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因此,民营企业在内部事务上总是追求以最少的代价获取最好的效益。具体到档案的管理上,当企业规模很小,形成的档案材料有限时,企业往往只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档案;当企业规模很大,或发展时间较长,企业在管理、经营、生产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很多,且门类复杂,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量很大时,企业才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项工作。
3、多元性。
一是民营企业档案管理的主体呈多元化。不仅对科技档案,其它如经营销售档案、合同档案、知识产权档案、民主管理档案、企业资产档案以及企业文化档案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二是档案载体呈现多样性,不仅有纸质档案,还有照片、软盘、光盘、录音、录像档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档案也呼之欲出。
三是管理模式上的多样性。正如国家档案局长毛福民指出的哪样:“企业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是企业内的档案工作要统一领导,统一制度,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要统一管理企业的全部档案”。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档案管理模式也是千差万别,哪种整个行业或整个地区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模式在民营企业中不可能存在。
4、随意性。
这是与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自主性相伴生的一种特性。民营企业在对其自身档案具有独立支配权的同时,由于其管理者素质的差异和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的差别,在档案工作上往往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这导致不少问题,例如档案管理人员不专业、经常变动,缺乏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法制观念薄弱,硬件设施不配套等,最终导致民营企业整体档案管理水平低下。
二、如何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管
针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这些特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呢?笔者认为,应提高一种意识,抓住两个重点,搞好三项服务,探索社会化协作之路。
(一)提高法制意识。
依法监管是加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有效手段,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开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增强民营企业管理者的法制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建立和管好档案的重要意义,认识档案的潜在效益和长远价值,从而自觉做好档案工作,自觉接受监管。
二是针对性的制定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
三是要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登记管理,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其建档、保管条件、档案工作人员资质认证、档案出卖与转让、档案销毁等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依法对违反《档案法》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5篇】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调研报告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卫生部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第6篇】外资企业基层监管调查报告
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外资企业概况
今年以来,根据泉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十项制度》的精神(泉工商[XX]92号),对外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一定要先做到心中数。通过这一两个月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辖区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状况,现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总投资额约6.75亿元 ,这些外资企业其中有34家是在九十年代申请设立的,而最近五年,新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只有10家,投资总额只有1.22亿元。而据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相对于全国经济增长来讲,近几年磁灶镇的外资企业发展是比较落后的。陶瓷行业作为磁灶镇的经济支柱,经济总量80%以上,唯一的一枚中国驰名商标 “九牧王”却是服装类的,而整个磁灶镇没有一枚陶瓷类的驰名商标。另外还发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企业老板是土生土长的磁灶人,但是他的公司却是外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每年按期参加年检,但实际上已停止生产,有个别企业已不知去向,但是经济户口中仍然存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问题分析 1.脱离基层监管 一方面,由于长时间以来,外资企业的登记权限直属设区的市工商局,而且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联合年检,取消了年检回访这一环节,年检工作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有的企业的申请登记全部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甚至包括资金流入,都是由中介组织代劳。另一方面,为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外资企业进行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必须先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基层工商所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动态没有进行及时跟踪监管服务,因此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属地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真空区”。而现在,虽然实行属地管辖,但是外资企业直接向泉州市局申请设立登记,之后由属地工商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于基层工商所与泉州市局日常业务联系较少,存在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 2、品牌意识薄弱,发展步伐跟不上 磁灶镇的陶瓷产品,是一种耐用品,不同于其它日用品,可以试用,等用过这后,不适应再更换其它品牌。陶瓷产品不管是对于工程建设,还是对于自建房屋来讲,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保证才是消费者选择的关键因素, 现在市面上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而“品牌”对消费者来讲是一种信誉,一种质量保证。困此,企业要发展,就要走品牌战略,打出自己的知识度,用信誉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九十年代磁灶镇的陶瓷行业,可谓是辉煌腾达,但是近几年,遇到一个强有力的对手就是广东的名牌陶瓷产品,因此发展步伐一直跟不上,甚至走下坡路。因此有些企业选择打“价格战”,一再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有些企业选择为广东的名牌产品加工生产“贴牌”瓷砖,赚取加工费,而相对于机器设备的投入资金来讲,区区的加工费,根本无法让企业走上发展的轨道;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牟取利益,做起了假冒厂商、厂址、仿冒商标的生意。 企业发展走什么样的路,最终是要靠企业的掌舵者来指明方向,也就是这些企业老板,一定要认识发展局势,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指明企业发展的方向。 3、政策偏差造成“假外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九十年代,磁灶的陶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一大批内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机器设备是却有许多门槛。相反地,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仅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而且在用地、引进机器设备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因此这些内资企业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傍外资”,与外商挂靠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如,某企业老板吴先生,先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与原先的内资公司合资,这样原来公司就成了外资企业,那么企业在税收、用地、贷款、机器设备以及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或出于其他目的,国内资本到境外“留学”一圈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 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 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 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 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这些企业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成因:
(1)、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退市企业抱着反正不搞了,办不办法律手续无关紧要,无所谓,更多的是对退市规定也不知晓,缺乏退市后应按法规缴回证照、印章和办理注销登记的概念。
(2)、嫌麻烦。少数外资公司停办后,对规范办理注销认为太麻烦,要组织清算,要出费用,要填许多制式表格,耗时费神。所以,普遍对规范退市缺乏热情。
(3)、逃废债务。企业开办者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债台高筑,为废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人去楼空、一走了之,包括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偿还也是如此对策,以逃债避责。
(4)、有意规避拒不办理。这些企业,辖区内共有 家。其主要是担心未及时按规定办注销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为证照管理、注销手续及费用等而不愿办理注销。
【第7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
以来,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不断加大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产权交易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落实制度抓好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统一制度。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通过抓好贯彻落实,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正逐步发挥。
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陆续发布后,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及时转发了相关部门和县市以及个企业。使各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要求,并对操作规则和政策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虽然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成立,但是,我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3号令)的要求,制定了《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在财政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进场交易,截至目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由地区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单位全程监督和资产评估、公开产权转让信息的前提下,对两家地直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有效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阿地国资[]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等五局委组成专项检查组,于5月15、16日共同组织开展了对地直39家企业中的16六家占有国有产权的地直企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公文写作的专项检查和抽查。检查发现,少数企业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对转让标底不进行评估审计、不履行相关手续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转让国有产权。例如,地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分别于5月25日、3月25日被地区集团以630万元、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没有履行相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等手续,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绕开了国资部门的监督;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也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三、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地县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了所属企业,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宣传。企业本身也没有认真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8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调研报告范文
以,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不断加大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号令),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和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初见成效,产权交易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落实制度抓好监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出台,标志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已经初步形成了以“进场交易”制度为核心的统一制度。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通过抓好贯彻落实,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市场配置资的基础性作用正逐步发挥。
一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陆续发布后,地区财政局国资中心及时转发了相关部门和县市以及个企业。使各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要求,并对操作规则和政策要求有了进一步认识。
二是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虽然地区国有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成立,但是,我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资委号令)的要求,制定了《__________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要求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的处置必须在财政国资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公司进场交易,截至目前,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由地区经贸委、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局、财政局等单位全程监督和资产评估、公开产权转让信息的前提下,对两家地直企业国有产权进行了公开拍卖,有效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的有关会议精神,根据阿地国资[]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监察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工商局等五局委组成专项检查组,于月1、16日共同组织开展了对地直9家企业中的16六家占有国有产权的地直企业(单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专项检查和抽查。检查发现,少数企业违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对转让标底不进行评估审计、不履行相关手续或者不完全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转让国有产权。例如,地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分别于月2日、200年月2日被地区__________集团以60万元、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和_____。没有履行相关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等手续,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绕开了国资部门的监督;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也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和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三、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对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地县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虽然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了所属企业,但是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宣传。企业本身也没有认真学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影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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