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规章制度(简化版)范文
新世界超市购物中心企业规章制度(简化)
第一部分:公司通用管理标准
第一章 行政管理
第一条:有关上下班管理规定
1. 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每天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内,给予当事人5元处罚;在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2. 员工上班时应打卡签到,违者每次给予2元处理。
3. 旷工半天给予10元处理。年旷工第一天给予20元处理,第二天给予30元处理,第三天给予40元处理,第四天罚款50元处理,第五天罚款100元处理,年旷工累计达六天者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条:有关出门管理规定
出门:指在上班时间内,因故需要离开公司或办公(工作)地点。
1. 员工出门时,经所在单位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出门时未经审批的,每次给予10元处理。
2. 单位主管出门时,出门单位由上一级负责人审批确认,违者给予10元处理。
第三条:有关请假管理规定
1. 请假时应填写请假单,在办理好审批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请假的,请假无效(伤病、处理紧急事务除外)。但应在回公司后3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给予责任人20元处理并按旷工处理。
2. 员工请假在1天的,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批,3天内的,由店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需经购物中心总经理审批同意。
3. 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写书面申请,经组长、主管、店长同意,批准办完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扣除当月保底和效益工资,押金在离职后押满3个月才可签字退回。
4. 员工请假及旷工天数累计达15天的取消年终奖励。
第四条:有关办公纪律管理规定
1. 上班时间不准赤膊、穿背心或拖鞋等,违者每次给予5元处理。
2. 上班时间应统一穿着工作服(公司统一不做工作服的人除外),违者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
3. 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违者离岗时间达10分钟,给予5元处理,离岗时间达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4. 上班时间打嗑睡、聊天、玩手机、干私事(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等)每次给予当事人5元处理。
五条:有关会议的管理规定:
1. 开会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时间达5分钟以上者,每次给予5元处理。
开会不参加者,给予10元处理,因事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1小时向会议第主持人请假,否则请假无效。
2. 开会时,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声音,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
3. 开会时,有聊天、看书、睡觉等违纪行为的,每次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
第二章 生活管理标准
第一条:有关日常生活管理规定
1. 禁止随地吐痰、乱仍垃圾,违者给予5元处理。
2. 偷盗他人物品,按原价10倍罚款处理,超2000元给予辞退,情节严重送司法机关处理。
3. 故意损坏公物的,每次给予10元处理,并按损失金额的5倍进行赔偿。公物转私按原价的10倍予以罚款。
第二条:有关争吵、打架情况的处理规定
1. 发生高声争吵影响他人工作的,分清原因,不对者给予20元处理,分不清原因或都有错,每人各给予20元处理。
2. 发生高声争吵,并有打架趋势(经人劝告未打),分清原因,不对者给予50元处理;分不清原因或都有错,各给予50元处理。
3. 发生争吵导致打架,未造成伤害的,分清原因,不对者给予100元处理;分不清原因或两人都错,各给予100元处理。
4. 发生争吵导致打架,并造成伤害的,分清原因,不对者给予200元处理,并承担医疗费;分不清原因或都有错,各给予200元处理,医疗费用平均承担。若造成严重后果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有关礼品、赠品管理规定
1. 各部门在工作业务中的礼品、赠品(厂家做活动余留或随箱赠品)等应及时上交并到办公室登记;两天内未登记的给予责任人20元处理;占为己有的按作弊处理;自行处理给他人的,每次给予20元处理并处以所得10倍罚款。
2. 员工需要从卖场拿出的赠品由组长或主管负责送出,私自带出一经发现按盗窃公司财务处置。
第三章 其他标准
有关违纪举报和举报奖励管理规定
根据违章、违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举报分为重大违纪举报和一般违纪举报。
重大违纪举报的范围:
1. 1)、贪污受贿类:1、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收受回扣的;2、邀请与工作有关系的业务单位或客户参加各种红白喜事的。
2. 2)以权谋私类:1、占有公物、挪用公款或利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2、盗窃、诈骗公司或他人财产的3、工作作假作弊的;4、向外界泄露公司保密文件资料的;
违纪举报途径
1. 直接举报:举报人直接向董事长(李小英)检举违纪事件。
2. 电话举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董事长检举违纪事件,举报电话为:13317257877
违纪举报奖励规定
奖励标准:
1. 1)、被举报人被处于500元处理的,奖励100元;被处于1000元处理的;奖励300元;被处于2000元以上处理的;奖励500元。
2. 2)、被举报人被处于罚款的,按罚款金额的2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3. 3)、若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违纪事件的,则第一举报人奖金按60%进行奖励,其他举报人平均平配剩余的奖金。
第二部分 超市管理标准
第一章 商品管理
第一条 有关商品订货管理规定
1.订货人与审核人规定
商品订货人为门店指定的大类组长或主管,审核人为店长。
2.其他规定
2.1因未按规定要求订货而导致缺货的,给予责任人2元处理/单品。
2.2要货单填写不规范的,每张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
2.3门店要货不合理或数量有误的,给予订货人及审核人各5元每单品处理。
第二条 有关商品退货管理规定
1. 在商品退货过程中因验收、保管及处理不到位造成商品丢失或损坏的,给予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全额赔偿;损失超过2000元的,先赔偿2000元,余下部分按50% 赔偿,赔偿上限5000元/人;当事人在两个及以上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损失,每人上限5000元。
第三条 有关商品清场淘汰管理规定
清场期结束后,若门店还有实物库存或系统库存的,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给予大类当事人2元处理/单品,上限处理10次。
2. 每次给予主管5元单品处理,不设上限。
第二章 营销管理
第一条 有关商品陈列管理规定
1.禁止以下十种不合格商品上架(包括堆头)销售:
(1) 过保质期、未过保质期但已变质的商品;
(2) 严重瘪罐变形商品;
(3) 商标脱落、包装破旧的商品;
(4) 遭灰尘严重玷污的商品;
(5) 有破损、缺件现象的商品;
(6) 已近保质期临界期限商品(接近临界期限不足3天);
(7) 包装遭破坏的商品;
(8) 遭严重锈蚀的商品;
(9) 标识不清商品、“三无”商品;
(10) 已清场退货的商品。
注:经上级部门确认可作特殊处理的商品除外,如特价销售。
2.其他规定
1. 商品陈列应做好标识工作,出现有货无卡或有卡无货的给予当事人2元处理/单品,上限处理5次。
2. 门店物卡标识严重不规范(10张及以上不合格)的,给予主管、员工20元处理,并限24小时以内整改执行到位。
3. 调价后(含特价、会员价)未及时更换价签的或有商品未有价签的,每个单品员工5元处理。
4. 员工下班前应对本大类商品排面进行整理,违者给予10元处理。
5. 应保持陈列商品的整齐、美观,如出现商品散乱、货架多处空板等情形的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每处。
6. 销售鼠咬商品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7. 不得在货架、堆头陈列销售十种不合格的商品,违者每次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价进行赔偿,上限1000元/人。
第二条 有关POP标识管理规定
1. 商品应与POP保持一致,若出现有货无牌、有牌无货或价格不符的,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单品,上限处理5次。
2. 各员工要严格遵守POP标识管理标准,自觉做好POP标识的维护、悬挂和更新工作,出现亏损现象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并承担公司损失。
3. 门店POP标识严重不规范(5张及以上不合格)的,给予主管、店长20元处理。
第三条 有关门店卫生管理规定
1.卫生作业规定
1.1货架、商品、地面有明显积灰的,每次给予责任人2元处理。
1.2灯箱、店招、大门口玻璃应保持清洁,有明显积灰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
1.3墙壁、天花板等处发现蜘蛛网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
第四条:有关门店现场管理规定
1. 收银员上班,一律不得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带至收银台,违者每次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
2. 收银员上岗时间,不得随身携带钱券,否则给予没收;,违者每次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
3. 严禁收银员利用岗位之便,为个人及他人进行会员积分、谋取利益,违者按作弊处理,并且所有积分清零。
4. 收银员没有使用礼貌用语或没有做到“三唱”的,责任人2元处理每次。
5. 收银员对顾客商品未消磁的(报警器响)一个单品扣5元,不设上限。
6. 门店人员坐在商品、包装箱、购物篮等上面的,责任人10元处理。
7. 门店人员在销售现场站姿不规范(身体东倒西斜、靠在货架或墙壁上、两手叉胸、手插入裤袋等)的,责任人5元处理。
8. 顾客对店人员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属实的责任人10元处理,
9. 动手殴打顾客(正当防卫的除外)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理(损失自负)
10. 遇到态度不好的顾客时,商场人员应保持镇静,耐心听取顾客的抱怨,不得有与顾客吵架、打架等影响企业形象的行为,责任人100元处理
11. 带情绪上岗耍性子发脾气扣5元。
12. 超市员工对卫生区内商品的保质期必须自查,并有保质期台账,食品临期三个月以内(除低温奶)必须上报。对未发现的罚款10元每单品。对已过期仍在货架销售的罚款50元并自行购买已过期商品。
13. 发现被顾客掉包,拆包、掏包、吃、喝等商品督促顾客购买,如未及时发现责任区及上班员工自行承担。(空包装在哪个区域哪个区域人员负责)
14. 未到下班时催促顾客离开,对顾客不礼貌扣2元每次。
15. 大类责任人及主管应该熟悉商品属性和商品库存,一问三不知者扣2元每次。
16. .每期DM单内容:商品特价、促销时段、活动内容 不熟悉者扣2元每个每次。
17. 所有营业及办公场所的用电设备及用水设备,最后离开的区域员工应及时关闭,违者给予10元台设备处理。
第五条:有关收银结账相关规定
1. 收银员应及时将每笔交易登入电脑,不得将交易挂起,现金却放置其他地方,否则按作弊处理.
2. 结帐完毕,未将收银单据和商品一起交给顾客的(顾客不要求除外)给予责任人2元每次处理。
3. 结帐过程中,随意打开收银机点钞的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
4. 持券购物者应一次性购物完毕,而收银员擅自兑换为现金(除公司另有规定除外)的,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
5. 收到假币,谁经手,谁负责赔偿实数。
6. 券卡消费中余额不符合找零要求的,不得找现金,违者每次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并承担找零部分金额。
7. 如通过找零方式变相套取现金的,则按作弊处理。
8. 严禁通过银行卡、信用卡、生活卡、提货券、在POS机上套现或通过其他方式违规兑换现金,违者按作弊处理。
9、收银员自己买东西要让其他收银员收款,坚决不能自己收款
10、收银员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收银台区域清洁卫生及收银台小货商品陈列整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有关员工内部购物管理规定
1、严禁员工上班时间有购物行为,对上班时间购物的,收银员不得给予结帐,否则每次给予双方当事人各10元处理。(下班前半小时内允许)
2、员工购物时不得出现欠帐、欠条现象,违者给予责任人10元处理,并及时交纳欠款,同时给予收银员20元处理。
3、所有员工下班一律走员工通道(卖场出口)
4、不得将优质的商品作为劣质商品变相折价销售给内部员工,违者按作弊处理。
5、员工购买商品时,不得要求大类人员附送非关联性赠品(正常赠送除外),违者给予责任人20元处理,并收回赠品。
6、未经批准在商场内私自使用赠品或商品,给予责任人5元处理,并照价赔偿。
7、员工不得在商场内食用未付款商品、赠品,违者每次给予10元处理并按售价的10倍承担赔偿。
8、公司人员不得利用工作关系与厂家、供应商联系,比进价低(包括其他优惠)直接从厂家购买商品,违者给予责任人50元处理。
第二条 有关偷盗事件管理规定
1.索赔金规定
1.顾客偷盗商品是由公司内人员发现的,经店长确认并做好登记后给予奖励索赔金的50%,报警器发现的顾客偷盗商品,不予发放奖励。
2内盗
2.员工偷盗商品一经确认,给予10倍罚款并辞退,金额达到500元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有关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工作失误、工作作弊)
一、不可抗力事件
1. 门店接到通知或预知发生安全事故(如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 事后经调查,若属处理措施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理,并赔偿损失的30%,上限2000元。
二、工作失误
1. 工作失误每次给予当事人20元处理;因此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10%承担,上限1000元;若出现两人以上工作失误的,各承担损失的10%,上限1000元/人。
2. 因工作失误造成贵重物品被盗、被骗、顾客寄包丢失等事件的,按以下规定处理: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全额承担;损失超过2000元的,先承担2000元,余下部分按50% 承担,上限5000元/人;当事人在两个及以上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损失,上限5000元/人。
三、工作作弊
1、称量商品必须看称纸,计量商品人为作弊(好的当坏的秤;贵的当便宜的秤;称过的商品再往袋子里装;称重时缺斤少两;两个袋子秤完再倒到一个袋子里;称出的秤码商品和实际商品不符等情况,属于作弊行为)
2、工作作弊,每次给予当事人200元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收银员漏扫、高价低扫、亲人不扫等。不在制度以内以主观意识造成公司损失的行为)
3、工作作弊涉及公司财物(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商品等资产)的,按金额的20倍进行罚款。
4、工作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滥用职权
1. 滥用职权:指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的违规违纪行为
2. 滥用职权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
3. 滥用职权阻碍他人开展工作的,每次给予50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100元以上处理。
4. 滥用职权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利用职权谋私利
1. 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收受、索取财物,每次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理,并按金额的10倍罚款。
2. 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要求客户给亲友安排工作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元处理。
3. 谋取个人私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玩忽职守
1. 玩忽职守:指因疏于本职工作职责、工作态度极不负责,而给公司或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2.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给予当事人100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200元以上处理。
3. 因玩忽职守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限5000元。
其他
1. 因工作疏忽造成商品破损(上架、搬货打碎商品等),应按售价进行赔偿,上限1000元;若破损商品处理后收回部分损失的,则按差额赔偿。
2. 员工故意破坏商品或公司资产的,给予200元处理,并赔偿全部损失。
3. 说明:因工作失误或违反工作流程造成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提货券、充值卡、等)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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