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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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广告广告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广告管理。
第二篇文章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自有场所的建筑物、场所内设置的街道标志、霓虹灯、电子展板(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空中飞物)设置、制作、张贴广告的。
(三)在户外以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
第三篇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含县(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市级(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辖区内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登记实行直接管理的,可以直接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按照申请取得经营资格。
(2)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的地点、形式应当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的规划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投放场所依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刊登三十日前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证件齐全后受理申请,并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刊登,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经批准需要延期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文件、证件齐全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刊登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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