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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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章销售代理 篇二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权属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超越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三十二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夸大介绍或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以自己名义分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中谋取市场差价利益。

第三十四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的中介代理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三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 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章总则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商品房销售及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章广告与合同 篇五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篇六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07年11月以来,深圳、广州房价在一路飙升后遭遇了寒冬,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首引发的全国性房地产市场低迷对成都市房地产、温江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同样的影响;尤其是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加剧房地产市场低迷态势,对于成都市周边区、市、县房地产市场起点高、发展快的“金温江”来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发展瓶颈。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20__年楼市的波动影响社会的各个层面,20__年房地产政策及走势将逐步利好房地产。但温江房地产市场走势如何?温江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如何?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方案研究的重点。因此,深入分析当前温江房地产市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本公司进军温江主城区提供决策依据。

二、20__年房地产市场回顾

1、宏观调控三剑齐发。

在20__~20__年相继出台的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中,除去70/90政策属于硬性规定以外,其余所有政策的控制权全部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基层政府由于利益或者政绩等问题等影响,在执行上并非严格落实,所以收效并不明显。但20__年底,房地产宏观调控从土地、金融、税收这三方面进行深化,加强了政策的贯彻执行力。

2、市场竞争更趋白热化。

在20__年的关键节点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更重视以品牌、品质和服务决胜,房地产市场加剧洗牌,市场越来越细分,精细化发展成为趋势。

3、房价走势。

从前几年投资性购房来看,不少先入为主的投资客确实收益明显。但随着20__年增加交易所得税和第二套房等政策的实施,在挤掉投资购房水分后,不少投资者纷纷撤票。加之20__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深入影响,20__~20__年温江房价整体出现回落。

三、20__年房地产市场预测

1、政策预测:

在经历历时一年的宏观政策调控之后,20__年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幅度将减小,宏观政策将趋于稳定,但区域房地产市场仍有调整空间。

2、市场预测:

经历20__年房地产市场的洗牌,市场精细化发展,各类房地产市场各显其能,优势化竞争明显,差异化与性价比成为竞争的关键。但温江区域的电梯公寓将面临极大的压力,市场供给量较大,20__年光华大道的急速调整,使得温江区的电梯公寓市场与成都市区的对接出现断裂,这对温江的房地产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

3、房价预测:

经过20__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房地产市场的整体调整,成都房价出现一定回落,温江区房价整体调低,特别是光华大道区域楼盘,下调幅度较大。预计:20__年温江房价区域稳定,局部时段会出现一定振荡。

四、温江区SWOT分析

1、优势(S) (1)地理位置优越。

处于成都的西面,历来被认为是上风上水的区域,趋向于‘贵’的区域属性,区域认知的心理层次将越来越高。

(2)交通便利。

成温邛高速,光华大道、芙蓉大道使得温江全面对接中心城区,规划中的轻轨,更是让温江与成都无缝接轨。

(3)自然环境丰富。

温江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成都市的天然屏障,拥有13万亩花土资源,区内有江安河、杨柳河、金马河三条河流环绕,构建出最佳的人居环境。

(4)深厚的历史文化。

4000多年前,古蜀国鱼凫王曾建都于此,20__年__月,继鱼凫古城遗址后,两处总面积达10000平方米的商周时期遗址在温江重见天日,数以万计的珍贵文物被发掘。

(5)产业经济集中。

温江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的开发与发展,为温江带来了强大的经济支撑与产业支撑。

2、劣势(W)

(1)公建配套未能跟上城市化进程。

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配套未能跟上城市化进程,导致温江居住人气不旺,房屋空置率较多。

(2)房地产市场过度依赖外地人口。

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本地购买能力有限,过度依赖成都、省内其它城市及省外城市购房群体。

(3)本地有影响力的项目较少。

温江区有着丰富的自然、人文、历史等资源,但开发不够,有影响力的项目不多,导致温江的影响力不够。

(4)未形成有影响力的商业。

本地尚未形成有影响力的商圈,离成都20公里,比较近,本地居民习惯到成都进行商业消费,影响了商业的发展,导致本地市民娱乐生活缺乏,这也是温江房地产发展的一大契机。

3、机会(O)

(1)“4+1”西部新城新规划。温江处于“4+1”西部新城核心,市规划局对温江功能将以休闲、旅游、健康为主题。新规划带来新的业态调整,城市重新定位的契机,加速温江融入大成都。(2)城乡统筹试验区。温江是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将会大大加快温江的城市化进程。 (3)“国际花园城市”荣誉。温江被评为“国际花园城市”,也曾获评“最佳人居环境奖”,这是对温江生态环境的高度肯定。(4)“金马湖”项目的启动。“金马湖”大型项目的启动,必将吸引众多市民的关注,使温江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4、威胁(T)

(1)成都二级圈层城市定位部分重复。

其它区县都在融入大成都,建设中心城区的配套产业,打造休闲旅游的周末经济,城市定位有部分重复,会造成一定竞争。

(2)其它城市相继崛起,温江关注度降低。

温江前几年的发展领先于成都二级圈层其它城市,现在其它区县也开始注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城区科学规划、建设宜居生态环境,并相继招商引进大项目,势必会吸引更多人的关注,相对温江的关注度会降低。

(3)房地产持续低迷,阻碍经济发展。

2008年温江房地产持续低迷,并引发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障碍。

五、温江房地产市场发展回顾

1、20__~20__年土地成交情况。

(1)商业用地成交情况

(2)商住用地成交情况

2、20__年~20__年土地成交分析。

20__年温江土地市场活动频繁,土地成交量较大,招拍挂成交4019亩;20__年、20__年成交量稳定在2000亩以上。受金融危机及地震影响,20__年土地成交量急剧萎缩,仅842亩。预计20__年温江土地成交量将超过20__年土地成交量。

3、20__年土地供应有所减少。

20__年全年供地计划约3000亩,比20__年减少15.13%,其中通过“招拍挂”成交月842亩。由此可见,为缓和土地市场供求矛盾,政府已着手减缓房地产用地供应力度,保持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平衡与稳定发展。

4、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回落。

全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达60.56亿元,比上年增长1.2%。房地产行业投资过热现象有所降温。

5、商品房供应量有增无减;商品房施工面积达646.57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6、销售量严重下滑;房地产销售下滑明显,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达98.3;六、温江区房地产发展的现状;(一)区域市场整体分析;1、金融危机加剧市场分化,中长期市场格局面临洗牌;5.12特大地震及金融危机的发生一方面将导致短期;2、经历市场洗礼,房地产回归理性状态;08年以来住房的投资性需

5、商品房供应量有增无减。

商品房施工面积达646.57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为181.4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为96.32万平方米。

6、销售量严重下滑。

房地产销售下滑明显,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达98.35万平方米,下降52.1%,其中住宅销售面积94.22万平方米,下降52.1%;实现商品房销售金额43.81亿元,下降44.9%,其中住宅销售金额达42.29亿元,下降44.5%。明显显示出房地产成交萎缩严重。

六、温江区房地产发展的现状

(一)区域市场整体分析

1、金融危机加剧市场分化,中长期市场格局面临洗牌。

5.12特大地震及金融危机的发生一方面将导致短期内购房行为延后,加剧目前市场低迷态势的延续;另一方面,待市场步入正轨后,随着四座新城规划的实施,加之西城休闲、旅游、健康的主题定位,温江区将增大对购房需求的吸引力。

2、经历市场洗礼,房地产回归理性状态。

08年以来住房的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减少,房地产市场将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大于求,20__年房价降幅明显,但购房者仍持观望心态,导致市场低迷现象持续。

3、市场供应旺盛,需求有待挖掘。

20__年温江区整体市场供应旺盛,而需求量却有待发掘,03年~07年持续呈现的销售增幅大于供应增幅的局面已发生扭转。08年房价虽然有所下调,但是交易量却急剧萎缩。

4、购房人群结构发生变化,市场推广方向有待调整。

投资性购房比例骤降,从新政前的30%基本降为5%;自住购房影响不大。市场盘整特征非常明显,市场进入休整期。

5、配套设施完善差异导致入住反差明显,削弱了区域整体市场竞争力。

温江各区域生活配套设施差异较大,楼盘入住率总体偏低,人气聚集度低,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后期销售和资金注入,使得成都市二圈层中历来优势明显的温江区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区域竞争力受到削弱。

6、房屋销售缓慢,阻碍经济发展。

由于房屋销售持续低迷,并引发土地价格大幅度下降,不仅影响当年税收任务完成,区政府的城市改造计划资金难以保证,而且对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障碍。

(二)项目市场研究(公寓类)

通过对温江主城区的电梯公寓物业进行研究分析:主城区的电梯公寓供应量超过500万平米,按照100万平米的消化速度,还需要3~5年的时间进行消化。温江主城区电梯公寓的均价维持在3100元/㎡左右,但各个楼盘的促销力度较大,成交均价在3000元/㎡左右。

章罚则及附则 篇七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颁布的《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1994〕64号)同时废止。

章 广告与合同 篇八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章销售条件 篇九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层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验收日期已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前向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载明的商品房座落、位置、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预售,预售总面积不得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售商品房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商品房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抵押登记等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销售。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销售。

章销售条件 篇十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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