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员工转岗管理规定_怎么管理内部员工转岗(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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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转岗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配合定员定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内容
一、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申请进行岗位调动:
1.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确有原因提出变动岗位的,应填写《员工转岗申请表》,如实填写转岗理由,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送至行政办公室。
1.2行政办公室对《员工转岗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历、教育培训、考绩、奖惩、心理素质、岗位工资变动情况。
1.3行政办公室将《员工转岗申请表》送拟调部门经理、调出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ou后后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岗位空缺进行内部招聘:
2.1在定员编制内因现有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缺员的,或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岗位的,用人部门应提出招募员工报告,经行政办公室审核,递呈总经理批准后,行政办公室及用人部门优先考虑内部员工。
2、2 内部员工申请空缺岗位应填写《员工转岗申请表》,如实填写转岗理由,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送行政办公室。
2.3行政办公室对《员工转岗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历、教育培训、考绩、奖惩、心理素质、岗位工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内部应聘人员参加需求岗位知识考试及用人部门考核,协助缺员部门选聘合适人员到需求岗位工作。
2.4行政办公室将录用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三、以上两类转岗必须符合如下资格:
3.1 在本岗位工作年满一年以上;(此处不包含经考核无法胜任本岗位的员工,公司安排其转岗的情况。)
3.2 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特批;
四、富余人员转岗。
4.1 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对于部门有富余人员的,由行政办公室妥善安排到缺员部门。
4.2行政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富余人员参加缺员部门的笔试或考核,并择优录用。
4.3 行政办公室将转岗结果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转岗试用期考核
5.1转岗人员上岗后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者经用人部门延长1个月试用期,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行政办公室。试用期内表现突出者,经用人部门及行政办公室考核后可提前转正。
5.2转岗人员上岗后在三个月试用期内本人要求退回行政办公室,或者被用人部门退回行政办公室的,行政办公室会给予再次安排工作岗位机会,仍考核不合格的,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说明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行政办公室。
内部员工待岗转岗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待岗员工范围
待岗员工系指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并在失去岗位时劳动合同 期未满的员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待岗:
(一) 因公司组织机构调整、人员结构调整或岗位压缩形成的经转岗安置仍未能上岗的员工;
(二) 在竞聘中未能上岗的员工;
(三) 因违纪或绩效 考核 不合格等各种个人原因但又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员工。
劳动模范、现役军人家属、单独抚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或失业)的员工或在集体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下岗的,从其规定。但因严重违纪或考核不合格等个人原因的除外。
第二条待岗员工人事 关系管理
员工被确定为待岗的次月起,其人事关系转入存续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待岗员工提供上市公司内部岗位缺员信息和根据缺员岗位需要提供定向转岗培训 等机会。
第三条办理待岗的程序
(一) 确定员工待岗,均应履行以下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应将员工待岗原因及面谈结果以书面意见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面谈表见附件);
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会同本单位同级工会对员工待岗原因进行审核,并 m.haoword.com 将审核结果报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批准待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员工待岗相关手续。
2、已确定待岗的员工如不同意待岗,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二) 各级人力资源部应及时组织待岗员工填写《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登记表》,并按管理权限与待岗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签发《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每月月底前将人员变动情况、面谈表、登记表等各项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以上所有程序,均应严格采用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签字。
(四) 待岗员工应持《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续公司报到。
第四条 待岗期间收入待遇
自员工签订《北京市分公司员工待岗协议书》的次月起,兑现待岗待遇。
(一)员工待岗期间,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按原标准发放;技术津贴、交通费、通信费、餐补停发。
(二)员工待岗第一年,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奖金停发。
(三)员工待岗一年以上,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各项发放金额合计,扣除“四险一金”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
(一) 各单位应及时将缺员岗位、缺员人数、上岗条件等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待岗员工可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岗位缺员情况,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经过竞聘上岗进入试工岗位工作。
(二) 待岗员工竞聘上岗后试工期为3个月(含转岗培训时间),试工期满,考核合格纳入上市公司在岗员工管理。待岗员工经过试岗后,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岗位要求(含转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仍按原渠道管理,待岗期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应将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况(考试或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三) 试工期间的岗位由试工单位人力资源部确认。岗位工资执行试工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各种津贴、补贴均按试工岗位标准发放;需要经考核兑现的各种奖金在试工期满后按同岗位奖金标准考核发放。
(四) 试工期满,考核合格,执行正式岗位工资标准。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 保险部审定。
第六条 待岗员工转岗培训
(一)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从岗位缺员情况出发,组织培训课程,为待岗员工提供两次培训机会。
(二) 待岗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提供的转岗培训,并在待岗期间针对自己的薄弱点主动参加社会的有关技能培训和取得技能证书。
(三) 员工自原岗位直接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技术津贴、交通费补贴、通信费、餐补、洗理费、书报费、住房提租补贴维持原标准不变;奖学金按原岗位奖金标准的50%发放(各岗位的奖金标准为2004年4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执行过渡性奖金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 员工由待岗进入转岗培训的,转岗培训期间的待遇按本文第四条执行。其中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
第七条 员工待岗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 员工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本文下发前待岗时间合并计算)。在此期间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对于待岗满2年仍未实现上岗的员工、待岗期间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经济补偿。
(二) 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员工在待岗期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交违约金(含未到期的“定期服务协议书”中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 员工在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订,各种专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自然终止。
(五) 员工在待岗期间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在内部退养政策停止使用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八条 其它
(一)员工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纪律的规定。对于在待岗期间属于严重违纪的员工,按《劳动法》和公司关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北京市通信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伤亡事故,公司不负责进行工伤认定,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员工在待岗期间,因参与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而发生各种纠纷(含劳动纠纷),公司不负责解决,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富余职工安置与分流管理试行办法》(电信人发[1996]872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从其规定。
内部员工转岗管理规定 篇三
1 目的
为完善公司人事管理,配合定员定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 参考文件 无
4 名词定义
5 权责
5.1本规定制/修/废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2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6、内容
6.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个人困难提出申请进行岗位调动
6.1.1因工作需要或员工因确有困难提出变动岗位的,应填写《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如实填写转岗理由,并经申请人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送至人力资源部。
6.1.2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学历、教育培训、考绩、奖惩、心理素质、岗位工资变动情况。
6.1.3转岗员工有权知悉岗位变动后薪资变动情况,并签名确认是否同意转岗。
6.1.4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岗位调动申请表》送拟调部门主管、分管高级主管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执行。
6.2 公司因内部招聘发生岗位变动
6.2.1 在定员编制内因现有人员不足需要补充缺员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PN—18—01《招募员工规定》的要求,提出招募员工报告,呈高级主管核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办理补充人员及招聘事宜。
6.2.2 根据工作需要新增岗位的,用人部门应参照公司PN—18-01《招募员工规定》的要求,提出招募员工报告,呈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办理招聘事宜。
6.2.3 公司内部没有满足招聘条件的人员时,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6.2.4 人力资源部接到需求报告后,及时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需求岗位知识考试及面试考核,协助缺员部门选聘合适人员到需求岗位工作。
6.2.5 人力资源部将录用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3 富余人员转岗。
6.1.1 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对于部门有富余人员的,由人力资源部妥善安排到缺员部门。
6.1.2 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富余人员参加笔试或面试考核,并择优录用。
6.1.3 人力资源部将转岗结果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6.4 转岗试用期考核
6.4.1转岗人员上岗后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用人部门主管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者(不满70分)退回人力资源部或经用人单位延长1-2个月试用期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回人力资源部。
6.4.2转岗人员上岗后在一个月试用期内本人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或者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的,人力资源部会给予再次安排工作岗位机会,仍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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