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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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
2.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
2.2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
3职责
3.1人资行政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管理办法
4.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人资行政部根据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人资行政部部长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1.3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行。
4.1.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人资行政部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人资行政部经理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2劳保用品的采购
4.2.1仓管员于每月25日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财务收集各需要部门班组提供月计划需求起草采购汇总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4.2.2采购员根据采购单于每月3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4.3劳保用品的发放
4.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5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4.3.2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4.3.3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4.4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4.4.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劳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4.4.2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4.4.3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以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合理的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预防事故保障员工的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合理配备和实用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景,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享受劳保用品配备的人员
3、职责
3.1、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确定劳保用品的配发标准及发放范围。
3.2、物资供应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
3.3、人力资源部每月6日前负责将人员增、减和岗位变动情景报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员和物资供应部,以便随时调整和控制劳保用品的合理使用。
4、程序
4.1、劳保用品的采购
4.1.1、物资供应部应经过考察确定可靠的供应商并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保证产品供应的质量、数量。对所采购的劳保用品要贴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三证”俱全。劳保用品在保质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物资供应部负责退换。
4.1.2、物资供应部必须建立劳保用品的储备定额,保证劳保用品的及时供应,库管员每月必须对库存劳保用品进行盘点,保证及时发放(工作服、鞋、帽等劳保用品采购时应带编号,便于识别和管理)。
4.2、劳保用品的领用
4.2.1、计划内劳保用品的领用时间为每月的11—15日,如遇节假日、周日则顺延,当月的物品必须在当月规定时间内领取,逾期不予补发,未领物品不计入到下月计划中。
4.2.2、领取劳保用品时首先由各部门主管劳保用品的人员(领料人)根据实际岗位需要,依据标准填写《领料单》,必须详细填写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监察办主管劳保人员进行审批(签字),由部门领料员持领用人员岗位明细到物资库领取。
4.2.3、计划外劳保用品,经需求部门申请,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部长审核,需求部门主管副总裁批准,物资供应部进行采购或到物资库领取。
4.2.4、新员工或内调岗位员工领取劳保用品,须持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配单到上岗部门,该部门主管人员开具领料单,由本人持领料单到物资库领取。
4.2.5、物资库保管员根据《领料单》及各部门劳保用品领用登记表(经领用人签字确认)负责建立公司各部门“劳保用品发放备查帐”,物品领用情景在帐页上详细记载,并经领用人签字确认。
4.2.6、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并建立发放台帐,由领用人员要签字确认。发放时要严格按照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执行。各部门主管领导对劳保用品发放情景要进行审核,安全生产办公室对各部门发放情景进行检查、核对。
4.3、劳保用品(耐用品)的折旧扣款
耐用品涵盖资料包括:
工作服150元套;食品靴100元双;棉袄裤100元套;雨衣100元件;
工作未满一年的人员离职,公司在扣除相应折旧款后,劳保用品归个人所有,公司不予回收。由物资供应部负责确定劳保用品的价格标准,人员离职时,由物资库保管员负责在《员工离职审批单》中注明扣款情景。扣款比例如下:
4.3.1、工作未满三个月离职,扣缴劳保物品采购价值的100%,
4.3.2、工作未满6个月离职,扣缴劳保物品采购价值的75%;
4.3.3、工作未满1年离职,扣缴劳保物品采购价值的50%;
4.4、劳保用品(耐用品)到达使用周期后,方可领取新品,旧品归个人所有,公司不予回收。对在使用周期内因个人原因(如丢失、人为损坏)导致劳保用品不能使用,按4.3条款扣罚后,补发新品。
4.5、临时工劳保用品管理
6个月以内合同期的临时工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享受正常劳动保护用品,离职时劳保用品归个人所有,扣款情景按照4.3条款执行。如本人劳保用品扣款额度超过工作押金,则超出部分用同等价值劳保用品代替。
4.8、工作满合同期后离职,不扣折旧费,劳保用品(耐用物品附明细)公司回收。
4.9、劳保用品的使用提倡节俭的原则,劳保用品属工作期间的人身保护用品,在劳保用品使用周期内,不允许员工私自改用其他物品代替或将节余下来的劳保用品带出公司或挪做他用。
5、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办公室(监察办)负责监督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篇三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养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呼吸防护系列产品有:活性碳一次性口罩、医用纱口罩、无纺布一次性口罩、活性碳一次性口罩、3M口罩、双滤盒舒适型硅质半面具、盛安防毒单罐、生力防尘口罩、盛安单罐防尘口罩 保为康新国标口罩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昕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听力保护系列产品有:低压发泡型 带线耳塞、宝塔型 带线耳塞、带线耳塞、圣诞树型耳塞、圣诞树型带线耳塞、带线型耳塞、经济型挂安全帽式耳罩、轻质耳罩、宝塔型带线耳塞、防护耳罩。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10)面罩面屏。用于保护脸部的保护。有防护屏、防护面屏、ADF焊接头盔等。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四
公司依法为员工供给贴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劳保用品的发放实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俭,强化管理。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等,以及其它如电池、电筒、洗衣粉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3、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且上岗工作的员工。其具体发放标准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一样而相应确定。
4、员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员工,可按时间长短,其劳保用品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发放,员工自离岗之日起,不再享有领用劳保用品的权力。
5、凡发给个人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失、损坏或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6、对于特殊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用品、防护面罩等,使用前要严格检查有无破损、失效或影响安全,否则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7、属于工具类地劳保用品,如安全带,登高板等实行实用领退制。
8、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经营科负责发放。
9、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建立相应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发放台帐,做好劳保用品地计划、保管、发放工作。
10、处罚
10.1对违反规定,出售个人劳保用品的人员出100元罚款。
10.2对工具类劳保用品要及时归还,不得挪为己用,否则,处100元罚款,并限期归还用品。
护用具及设备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公司依法为员工供给贴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规范劳保用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则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车间,职能部室及员工。
第三章:总则
第四条:劳保用品的发放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厉行节俭,强化管理。
第五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垫、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属于劳动保护用品,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六条: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现场员工应急使用。
第十条: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为公司上岗工作的全体员工。发放标准依工种、工作任务的不一样而定,详见附表。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劳保用品是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护用品,根据不一样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配备不一样岗位的配发标准,公司所有员工在上岗前必须配备各种必备劳动保护用品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科办理新员工入职的,凭“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入职证明,为员工办理工服领用手续,其它劳保用品由用人部门根据劳保发放保准为员工领发。
第十三条:生产部门新员工入职应配备本岗位规定必备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护镜、安全帽)。
第十四条:需要经常到生产现场的非生产员工应配备防砸鞋、安全帽。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各岗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行政办公室负责拟定采购大劳保(使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用品的计划、保管和发放;其他小劳保防护用品由各部门库房下达采购计划,保管和发放;采购科负责按计划采购,纪律检查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情景。
第五章:劳保用品分类
第十六条:防护服或工服:夏、秋装工作服,棉坎肩。
第十七条:防护鞋:绝缘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绝缘胶鞋、绝缘雨鞋、雨鞋,黑色皮大头鞋。
第十八条:防护手套:乳胶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长橡胶带线手套。
第十九条:防护帽:安全帽、保安夏秋帽、风帽。
第二十条:其他防护用品:防尘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口罩、电焊防护镜、平光镜、洗衣粉、毛巾、香皂。
第六章:劳保用品费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劳保用品总费用预算: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各独立核算单元根据员工劳保用品的到期情景及结合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公司年度预算的总费用,年初制定的总费用不足时,需求部门应及时向公司申请报告并说明费用不足的原因,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劳保用品的采购
第二十三条: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劳保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商购买。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
第二十四条: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部门提出,经公司审批经过后,采购部征求部门意见后选型采购。
第二十五条:加强采购价格的审计管理。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部人员要参与采购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与审计。
第八章:劳保用品的验收、发放
第二十六条:劳保用品购入后要进行验收。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0%,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劳保用品要检查其“两证”,对无“两证”的劳保用品一律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对定期发放的劳保用品,发放时应严格执行发放时间标准并做好领用记录及台账,对于使用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防护用品需填写《劳保用品发放卡》,支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领用部门及个人按规定或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领用验收,不贴合质量要求或无“两证”的,应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监察部、纪律检查科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及员工领用的劳保用品,在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及时提出退换。
第三十条: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一样工种及不一样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公司综合管理部确定后上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第三十三条: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纪律检查科、安全设备管理科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发放使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司生产情景,如某项劳动防护用品80%的使用者不能到达规定的使用期限,可提请公司修改使用期限。
第三十五条:因病、事、工伤、产假、脱产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开原工作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第三十六条: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的实习人员,经综合管理部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第三十七条:洗衣粉、肥皂、毛巾类小劳保按发放标准统一时间发放,不做个别支领。
第四十三条:外包队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外包队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配备,纪律检查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属特殊情景,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由本部门向公司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公司批准后执行,但不得低于总价的20%。
第四十五条:发放及管理
1、行政办公室建立领用记录台账,并在员工备用服装不足员工总数10%时,及时申请补充。
2、试用期内员工,在入职当天,领取工服,并缴纳工服押金,转正后退押金。
3、员工领用工服时在确认相关信息后在工服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4、若因个人原因造成工服丢失、未到期破损,须提前换发,并由个人承担费用。
5、员工离职时,对领用的工服及劳保鞋,未满使用期限,折旧收取制作费,同时物品归属本人,扣费标准如下:
5.1试用期内离职扣费计算公式:工服(或劳保鞋)价格*(1-工作期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满半月按半月计,超过半月按整月计。
5.2正式员工离职扣费计算公式:工服(或劳保鞋)价格*(1-自领或换发起计工作月份使用期限);工作期不满半个月按半月计、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第十章:工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为树立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展现员工风貌,宣扬企业文化,工作期间着装及仪表要求如下:
1、员工工作期间必须着装工服。
2、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第四十七条:工服换装时间
1、根据具体天气情景,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通知更换工服时间。
第四十八条:处罚措施
1、员工未按要求着装工服,每发现一次处罚10元。
2、主管上级有指导与监督员工着装工服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其他
1、为方便,工作期间出厂区,允许着装工服。
2、遇公司团体活动时,按公司统一要求着装。
第十一章:考核
第五十条:对于所有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制制度的行为部门及个人,一律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于外来人员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由职责部门承担连带职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归属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同时司政字[20xx]第08号《xx设备有限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停止使用。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领用和使用的管理,结合本公生产的实际情况。
二、劳保用品发放范围
本司根据各个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定时、定量地发放相关的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概念
1、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保用品种类
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主要包括:
A.劳保鞋、绝缘鞋、雨鞋
B.防护服、雨衣
C.长乳胶手套、电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
D.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E.安全帽、工作帽
F.防护眼镜、墨镜
G.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
四、劳保用品管理部门
公司物流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各项管理——保管、登记、发放、退库后的废弃处理。
五、劳保用品管理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进行不断修订,执行“既保证员工工作需要,又不浪费”的原则;不强调平均或攀比。
2、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禁止擅自改变劳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将劳保用品挪做私用。
3、劳保用品领用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各事业部在领用劳保用品时必须交旧才能领新。
4、劳保用品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物流部为各事业部建立领用登记台账,各事业部在发放时详细记录每位在职员工领用劳保用品的情况,员工在领取劳保用品时应签字确认。
5、发放标准:各岗位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更换周期,请参阅附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所规定的劳保用品标准,是指最大标准。
6、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当月所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够用时,经所在部门主任及以上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劳保用品的领用手续。
7、遇节假日或员工有病假、事假、工伤、外出学习培训等情况连续未在生产岗位超过一周的,在发放生产作业用劳保用品时,根据未出勤的日期长短,酌情减少发放数量,由物流部与各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若当月未能执行的,则顺延到次月执行。
8、以旧换新回收的劳保用品,由物流部负责统一分类保管。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报申请进行再利用或废损处理。
9、劳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各事业部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将剩余劳保用品退回物流部换领新的劳保用品。若因员工在使用中人为损毁或丢失,则当月劳保用品由员工自行解决。
六、劳保用品发放时间及以旧换新界定
1、劳保鞋、绝缘鞋、雨鞋
A.公司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及岗位危害给职工配备劳保鞋、绝缘鞋或雨鞋,以避免职工职工脚部伤害事故。
B.职工经培训合格后进入车间工作应在当日或次日由所在事业部安排人员至库房免费领用1双劳保鞋、绝缘鞋、雨鞋(依据岗位不同领用)。
C.公司为专职的高压电工、电器车间职工配发高压绝缘劳保鞋。
D.员工在职期间请假连续超过15天的,劳保鞋换领期限则按该员工请假的天数顺延。
E.不在更换期内的无特殊原因进行领用或以旧换新的需按公司购买原价的20%现金补偿后给予发放,半年内因丢失或不能以旧换新的按公司购买原价的50%现金返补偿后给予发放。
F.不在更换期内的职工因辞职、离职、辞退人员,安全鞋、绝缘鞋、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个人必须退还公司物流部处理,若未退还应按公司购买的实际价格给予赔偿,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给予扣除。
G.劳保鞋、绝缘鞋、雨鞋领用不满半年的人员离职时,公司按劳保鞋、绝缘鞋、雨鞋的全价对个人进行扣款。
H.个人购买的不在换发范围内
2、防护服、雨衣
A.每月月初发放本月的防护服。各事业部安排人员凭使用的旧防护服到物流部签名登记后领取同等数量的新防护服,交一领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C.防护服只用于在工作间内工作时按生产作业要求规定穿着。
D.雨衣按照发放标准一年一领,以旧换新,交一领一。
3、手套等(长乳胶手套、电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
A.每月月初发放本月的手套。各事业部安排人员凭使用的旧手套到物流部签名登记后领取同等数量的新手套,交一领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C.沾染油污的线手套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并移交至危废库。
4、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A.每月月初发放本月的所需的口罩。各事业部安排人员凭使用的旧口罩到物流部签名登记后领取同等数量的新口罩,交一领一。
B.公司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配置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5、安全帽、工作帽
A.新员工进入公司根据生产岗位工作的需要,发放一顶安全帽或工作帽。
B.安全帽、工作帽的发放,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领用时交旧领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6、防护眼镜、墨镜
A.新员工进入公司根据生产岗位工作的需要,发放一副防护眼镜。或墨镜
B.防护眼镜、墨镜的发放,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领用时交旧领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7、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
A.公司为噪音超标岗位(打磨工、整形工、铣工、钳工、步冲机操作工、数控铣工)配备防噪音耳罩。同时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领用时交旧领新。
B.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执行以旧换新管理,领用时交旧领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8、一次性劳保用品
A.一次性耳塞、一次性乳胶手套作为一般固体废物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B.一次性用品由物流部按照按生产岗位限额领用的方式。
七、生效日期
此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领用和使用的管理,结合本公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劳保用品发放范围
本司根据各个生产岗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定时、定量地发放相关的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概念
1、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保用品种类
本制度所指的劳保用品主要包括:
A.劳保鞋 、绝缘鞋、雨鞋
B.防护服、雨衣
C.长乳胶手套、电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
D.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E.安全帽、工作帽
F.防护眼镜 、墨镜
G.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
四、劳保用品管理部门
公司物流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各项管理——保管、登记、发放、退库后的废弃处理。
五、劳保用品管理
1、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进行不断修订,执行“既保证员工工作需要,又不浪费”的原则;不强调平均或攀比。
2、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禁止擅自改变劳保用品的用途或者将劳保用品挪做私用。
3、劳保用品领用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各事业部在领用劳保用品时必须交旧才能领新。
4、劳保用品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物流部为各事业部建立领用登记台账,各事业部在发放时详细记录每位在职员工领用劳保用品的 情况,员工在领取劳保用品时应签字确认。
5、发放标准:各岗位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及更换周期,请参阅附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所规定的劳保用品标准,是指最大标准。
6、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致使当月所发放的劳保用品不够用时,经所在部门主任及以上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劳保用品的领用手续。
7、遇节假日或员工有病假、事假、工伤、外出学习培训等情况连续未在生产岗位超过一周的,在发放生产作业用劳保用品时,根据未出勤的日期长短,酌情减少发放数量,由物流部与各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配合执行。 若当月未能执行的,则顺延到次月执行。
8、以旧换新回收的劳保用品,由物流部负责统一分类保管。定期(按月、季度或半年)上报申请进行再利用或废损处理。
9、劳保用品若因存在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各事业部必须及时汇总情况,并将剩余劳保用品退回物流部换领新的劳保用品。 若因员工在使用中人为损毁或丢失,则当月劳保用品由员工自行解决。
六、劳保用品发放时间及以旧换新界定
1、劳保鞋、绝缘鞋、雨鞋
A.公司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周期表》及岗位危害给职工配备劳保鞋、绝缘鞋或雨鞋,以避免职工职工脚部伤害事故。
B.职工经培训合格后进入车间工作应在当日或次日由所在事业部安排人员至库房免费领用1双劳保鞋、绝缘鞋、雨鞋(依据岗位不同领用)。
C.公司为专职的高压电工、电器车间职工配发高压绝缘劳保鞋。
D.员工在职期间请假连续超过15天的,劳保鞋换领期限则按该员工请假的天数顺延。
E.不在更换期内的无特殊原因进行领用或以旧换新的需按公司购买原价的20%现金补偿后给予发放,半年内因丢失或不能以旧换新的按公司购买原价的50%现金返补偿后给予发放。
F.不在更换期内的职工因辞职、离职、辞退人员,安全鞋、绝缘鞋、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个人必须退还公司物流部处理,若未退还应按公司购买的实际价格给予赔偿,由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给予扣除。
G.劳保鞋、绝缘鞋、雨鞋领用不满半年的'人员离职时,公司按劳保鞋、绝缘鞋、雨鞋的全价对个人进行扣款。
H.个人购买的不在换发范围内
2、防护服、雨衣
A.每月月初发放本月的防护服。各事业部安排人员凭使用的旧防护服到物流部签名登记后领取同等数量的新防护服,交一领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C.防护服只用于在工作间内工作时按生产作业要求规定穿着。
D.雨衣按照发放标准一年一领,以旧换新,交一领一。
3、手套等(长乳胶手套、电焊手套、防水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
A.每月月初发放本月的手套。各事业部安排人员凭使用的旧手套到物流部签名登记后领取同等数量的新手套,交一领一。
B.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C.沾染油污的线手套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并移交至危废库。
4、防尘口罩、防毒口罩
A.每月月初发放本月的所需的口罩。各事业部安排人员凭使用的旧口罩到物流部签名登记后领取同等数量的新口罩,交一领一。
B.公司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配置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5、安全帽、工作帽
A.新员工进入公司根据生产岗位工作的需要,发放一顶安全帽或工作帽。
B.安全帽、工作帽的发放,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领用时交旧领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6、防护眼镜、墨镜
A.新员工进入公司根据生产岗位工作的需要,发放一副防护眼镜。或墨镜
B.防护眼镜、墨镜的发放,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领用时交旧领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7、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
A.公司为噪音超标岗位(打磨工、整形工、铣工、钳工、步冲机操作工、数控铣工)配备防噪音耳罩。 同时执行“以旧换新”制度,领用时交旧领新。
B.防噪音耳罩、防水围裙、皮围裙、布围裙、套袖执行以旧换新管理,领用时交旧领新。
C.物流部在每季度末对领用的数量汇总后进行登记。
8、一次性劳保用品
A.一次性耳塞、一次性乳胶手套作为一般固体废物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B.一次性用品由物流部按照按生产岗位限额领用的方式。
七、生效日期
此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篇八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 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 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罚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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