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全文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qianas时间:2023-07-01 1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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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全文精品多篇

章 城乡规划修改和补充完善 篇一

第三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维护机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依法修改或者补充完善城乡规划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涉及分区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性等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其中对生态保护红线有重大修改的,还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拟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拟修改专项规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对城乡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一)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单元主导功能、发展目标、结构布局、设施配套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未对村庄规划的村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村庄建设用地、重要配套设施规划等内容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未对专项规划的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进行调整的。

第四十五条 对城乡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补充完善的内容进行论证,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补充完善后的城乡规划草案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章 总 则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

章 附 则 篇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心城区是指市、县(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二)外围组团是指市中心城区以外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镇化地区,其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三)近郊城镇是指市区行政区域内近郊形成的城镇组群和其他镇(乡),其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五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2日发布的《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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