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旎眚笑时间:2023-07-03 1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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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精品多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

城乡养老保险合并作为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由之路,自提出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在通货膨胀和居民收入增加的现实情况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建设进程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并削弱了城乡居民抵御养老风险的能力。结合这些现实情况,就城乡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缴费档次、基金增值及监管等问题,对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以健全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减轻了社会的养老压力,分散了家庭的养老风险,为我国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充分、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展,对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1]但在现阶段,制度衔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困难,各地区、城乡之间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国的户籍分管制度在客观上为制度衔接设立了障碍。城乡户籍分管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各自间的联系不密切,信息没有充分对接,使养老保险在异地、城乡间转移受限。其次,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失衡,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经济为基础,这就使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其保险制度相应完善,而居民的缴费能力更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镇,保险制度相对不完善,缴费能力及居民参保率较低。随着这种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不同地区之间难以确定统一的给付标准,导致制度衔接存在很大障碍。再次,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基金归县级政府统筹,同时大多数地区,市、县财政分开管理,县级财政面对农村日益老龄化的庞大人口数量举步维艰,这个因素亦严重制约了劳动人口的跨地区就业和制度对接。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不同的缴费档次,以实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是由现实情况看,多数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偏低,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2]归其原因,首先是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吸引力不足,无法满足参保人的真实需求。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少必要的。弹性,参保人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间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同时,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参保人未来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参保意识不高,认为养老问题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动资金有限,养老金投资回报期较长,使其参保热情不高。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增值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监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进行封闭式管理,养老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监管,其监管模式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问题频发,进一步加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压力。同时,此类事件易使居民质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参保率及缴费额难以提升。其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存款和国债,这种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消费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增强,在较大程度上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缩水,从而出现收支失衡,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衔接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有效衔接,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在内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扫清制度障碍,实现劳动人口养老保险金在城乡间无障碍转移。其次,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努力提高乡村经济水平,增加乡村居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减小养老金的转入与转出阻力。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给予乡村优惠政策,引导乡村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为制度衔接提供坚定的经济基础。再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统筹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亦可减小地区财政风险。全国一盘棋的统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信息库,为制度衔接提供信息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养老保险信息卡,使参保人员随时了解养老金缴费、领取等情况。

(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激励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激励,提高参保率和缴费档次应关注参保人员收入情况及养老金能否满足基本养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结合地区现实,根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学设定缴费档次,同时给予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权利。缴费档次与参保人员缴费能力应匹配,激发居民的参保热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加强财政的补贴力度,设定科学的补贴档次,加大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参保意识的转变,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经济容许情况下选取较高缴费档次,确保缴费档次与补贴力度的正相关关系,激发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应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使广大居民深入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政府应及时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参保所带来的利益,最终使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

(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城乡养老保险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保值增值则以基金的安全为前提,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基金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的监管机制。首先,我国应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对养老基金的性质及所有权等本质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定,并对实际操作起到指导性作用,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其次,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经验,设立独立、高效、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将相关部门纳入委员会,统一接受国务院领导,实现民主集中决策,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基金统一管理,在各个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再次,在确保基金安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运作,制定安全有效的投资计划,确保养老基金稳定增长,抵御市场风险所造成的基金缩水现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篇二

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问题研究

中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问题研究——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

【内容提要】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差异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差异表现为缴费责任主体的差异、国家财政责任的差异、参保方式的差异、保障水平的差异和管理体制的差异。应完善养老保险国家财政责任机制,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缩小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的差距,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制。

【关 键 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制度差异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为农村居民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又实施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在此背景下,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实践也在许多地区试点开展。北京市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①,20xx年,成都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宝鸡市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国有12个省级区域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实践引发了理论思考。然而,对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的专题研究还不多。事实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问题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面临的关键。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发展水平较低,从而导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多差异。在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问题上,尽管有研究指出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表现为筹资模式、计发模式不统一,管理系统不统一,征缴体制不统一,统筹层次不统一[1](P99-105),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保障待遇水平和服务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别[2](P52-60),但对于差异的分析不够全面系统,对于探讨城乡统筹视角下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应对策略研究不够深入。因此,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问题并探索消除制度差异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二、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我国经济社会双重转型的背景下,城乡差距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改革思路也因此被提上日程。对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而言,通过城乡统筹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非常重要。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必要性

首先,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适应劳动力流动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迁移和流动规模不断扩大。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被解放出来,同时,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人口迁移提供了法律保障,人口迁移规模增加。1982-1987年、1985-1990年、1990-1995年和1995-20xx年四个时期,我国人口迁移规模分别达3053.3万、3412.8万、3642.6万人和13122.37万[3](P40-46)。同时,流动人口规模庞大,20xx年我国流动人口为1210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9.56%。20xx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2542万人,20xx年,农民工人数达25278万人②。其中,跨省流动人口是重要内容,20xx年我国跨省流动人口为4242万人,20xx年跨省流动人口为4779万人[4](P2-17)。其次,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两个普遍趋向,即“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20xx年以来,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形成,农村发展受到高度重视。因此,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需要促进社会建设,需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

第三,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缩小城乡差距的现实需要。缩小城乡差距既要缩小城乡的经济发展差距,也要缩小城乡的社会发展差距。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促进城乡发展的重要社会政策,是缩小城乡社会差距的重要内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缩小城乡社会发展差距的关键社会政策,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收入调节功能,也可以有效缩小城乡经济差距。

第四,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和谐社会要求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要求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实质则是利益公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之一便是促进社会公平,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必须首先实现公平享有。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出发,要求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缩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距。

(二)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可行性

首先,经济的快速增长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提供了经济条件。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促使财政收入增加,进而保障了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财政支持能力。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平稳、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由3645.2亿元增加到401202亿元,这期间经济平均增速为9.9%,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由1978年的18.91亿元增加到20xx年的9130.62亿元③。

其次,制度内部机制的部分统一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提供了制度条件。制度内部机制的统一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有利于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内部机制已实现了部分统一。20xx年以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的调整主要是地区层面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国家层面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通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内部机制的部分统一。内部机制的部分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模式的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均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二是责任主体的相似,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是缴费年限的统一,三项制度均采取缴费15年领取养老金的办法,保证了缴费环节的统一;四是给付月数的统一,三项制度均采取按照60岁退休时给付139个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给付办法[5](P97-103)。

三、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制度差异

城乡统筹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制度项目统筹、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需要缩小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项目保障水平的差距,整合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资源,完善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因此,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构成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问题。而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国家财政责任机制、保障水平和管理体制等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责任主体的差异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责任主体上存在差异。依据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依据20xx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来源于个人、集体和政府。依据20xx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于个人和政府。可见,在缴费责任的主体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责任主体相同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责任主体上存在差异。差异主要表现为国家主体的责任差异以及企业主体的责任差异。国家主体的责任差异表现为:在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摘要:随着生产社会化、城市化、社会生活日渐现代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因此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城市与农村;社会差距;未来方向

一、城乡养老的现状对比

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来比较,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在城镇开展并逐步完善,国家承担一部分财政责任,城镇大部分劳动者都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能够维持参保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稳定且可靠。而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大部分地区农村施行效果不理想。此外,资金主要由个人缴纳为主,实质是农民自我储蓄、保障水平很低。城乡养老保险存在明显的二次元性。再从城乡养老保障水平来比较。我国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保障水平已经比较高,到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较完善的多层次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展过程中强调以农民自身力量来保障,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制度的保障水平普遍偏低。从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来分析,自从国务院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城市的'社会保障事务,结束了以往城镇“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农村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不同的保障项目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实行县级统筹的,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而且由于分散管理,基金被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现实情况

目前农村仍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要养老方式。但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耕种土地的不断减少,单纯的土地养老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的需求。家庭养老随着家庭结构的缩小,家庭保障功能明显弱化。从制度设计方面来分析。具体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度缺乏社会保险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该制度过于强调个人自助,在实践中,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而政府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中,大部分以种田为生的农民享受不到这个优惠措施,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无法体现互助共济的特征,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含义,而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第二,制度覆盖面小,筹集模式有缺陷,保障水平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在区县范围内的统筹决定了其抗风险能力不强。此外,考虑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也设计为较低水平。保障水平较低,农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许多农民不愿意参加或者不愿意续保,也影响了该项制度的扩面工作。第三,社会责任缺位。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来看,社会保险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退休、失业、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证,这就意味着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

三、今后改革的方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应该强化财政投入。如果各级政府为农民养老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则根据不同的地区给予资金分担。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法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未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针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欠缺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今后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发展制度的过程中,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妥善处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对这两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要高度重视。从长期看,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仅不会减少,而且规模还会不断扩大。

(三)注重各制度之间的衔接

基于国家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在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要考虑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问题。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要选择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相似或可折算的制度模式。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已有20多年,很多地区都存在一定的参保人群。在新制度设计中,要考虑新老制度的保障水平差异问题,实现新老制度的衔接。此外,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设计一定要考虑和农村低保制度的标准问题。避免保障水平过低过高现象,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间的整体功能发挥。

[参考文献]

[1]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xx(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x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背景 篇五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六

按照党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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