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家管理制度_职工之家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北海南风时间:2023-07-04 1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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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之家管理制度_职工之家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职工之家管理制度 篇一

一、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以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陶冶情操。

二、自觉地爱护职工之家的一切设备、器材和用品,人为损坏公物者须按价赔偿。

三、本室活动器材和用品由专人保管,借用者须作登记,并限在本室使用。

四、保持职工之家整洁美观,不得随地吐痰,室内不得抽烟,乱扔杂物。

五、职工之家实行专人管理,管理者应认真负责,保管好各种活动器材和用具,准时开放,并搞好室内外卫生

六、开放时间:每天下午二节课后,时间为二小时。

职工之家管理制度 篇二

一、“职工之家”隶属基地支工会 ,支工会对其具有管理权和使用权。职工之家只向本基地职工开放,禁止外人和小孩使用。

二、“职工之家”主要提供学习书籍、杂志、报刊、棋类等活动用具,为职工提供上网、影视娱乐,丰富职工业余生活。

三、室内的电器设备、书籍及娱乐设施等由专人负责操作、保管。基地职工进入“职工之家”参加活动时,须向管理人员办理借阅、领取登记手续,活动结束后,须将书籍、娱乐工具交还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带出。

四、重要书籍因借阅时间较长,需带出活动室的,需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超过一周归还。如有遗失则双倍赔偿。

五、室内各类书籍、各种物品电器设备、娱乐设施要小心使用,爱惜保护,如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

六、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乱仍废弃物、纸屑、不随地吐痰、大声喧哗、捶桌拍案,禁止开大音响音量。

七、参加活动的人员应举止文明,有礼貌,遵纪守法,严禁任何人以娱乐为名,进行黄赌毒博等违法活动。

八、在“职工之家”活动室开展活动,但需报经支工会主席批准方可。

九、职工之家活动室内的设备、设施要建立台帐,管理人员变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十、基地支工会必须每月对“职工之家”的物品器材进行至少一次清查、核对,并做好记录,有计划地添置器材设备,有规划地丰富和发展“职工之家”的活动内容。

十一、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如出现上述情况,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十二、“职工之家”应做好防尘、防潮工作,必须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电线线路,做好安全工作。

十三、“职工之家”开放时间根据客情而定,有客情的情况下不开放。开放时间为上午09:00-11:00,下午18:00-20:00。员工须遵守以上制度,严格执行。

职工之家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的、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职工之家的目标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责,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活力,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成民主、文明、温馨的职工之家,在推动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作用。

第四条 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要与当前进行的党和工会的基层组织固本强基工程紧密结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促进发展,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推进企事业机关单位建设发展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搞好企事业机关单位建设作贡献上来。

——突出维护的原则。围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的落实,作为固本强基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

——依靠群众的原则。突出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建家活动,坚持把实现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职工和会员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建家活动成效的主要标准。

——创新发展的原则。建家活动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尊重基层的实践,不断赋予建家活动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齐抓共建的原则。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建家活动的格局。

第五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总工会负责省级模范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评定;市和省级产业负责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的评定;县(市、区)、镇、街道、省级工业园区工会负责合格职工之家的评定和向上一级工会推荐先进职工之家;合格职工小家由基层工会评定。

在工业比较发达,职工人数多的镇(街道)、村(社区),实行镇(街道)或村(社区)或工业园区与所辖基层工会“二级联建”职工之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镇、村、企业“三级联建”,上下联动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实行“二级联建”的,以镇(街道)或村(社区)或工业园区为单位验收、评定为先进或模范职工之家。

第二章 确认与命名

第六条 合格、先进职工之家的评定与命名坚持以地方工会为主,有关产业工会为辅的。原则。

第七条 省模范职工之家,每五年评选一次。省总工会原则上在召开省工会代表大会前集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五年后需重新参加验收、评定,经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保持省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如验收不合格的,不再保留其称号。期间,每年可对少量建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工会进行验收、评定命名。

地级及以上市和省级产业工会,原则上每2-3年评选命名一次先进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小家。

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必须是市级或省级产业工会的先进职工之家。

第八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授予机关应当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合格职工之家”证书由省总统一印制。省模范职工之家奖牌由省总统一制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命名单位验收、评定的办法。

第十条 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要建立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备选库”,申报时,从“备选库”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通过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报,提请上级工会验收、评定。

第十二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和先进、模范职工小家的评审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凡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单位,必须经本单位职工民主评议,获得80%以上职工认可方能向上申报,同时必须在所在的县(市、区)、省级产业内进行公示十天后确无重要反对意见方能上报。

第四章 验收评定

第十三条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申报的建设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工作要进行验收。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由省总制订验收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先进职工之家和先进职工小家由各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根据各自实际制订验收实施细则,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四条 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的授予机关,原则上每二年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复验合格,确认其保持荣誉称号;如复验不符合标准,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应撤销其称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该企业工会组织提出要求,可以暂缓复验,但暂缓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2、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经过对其新的企业工会组织进行复验,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确认为先进、模范职工之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应重新创建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3、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重点是被兼并部分)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持荣誉称号。

4、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的,撤销其称号,不再复验。

5、对已获得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较大变化,对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机关、事业的改制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考核验收、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或称号,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状、奖牌由县级以上总工会作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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