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麻 药品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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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篇一
肖店乡卫生院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
ICU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篇二
ICU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一、病室应设置毒麻药品专橱、专屉加锁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按需要固定基数,动用后打印二联单,由医师开出处方,向药房领回。
二、领用时应有专用领药登记和专用处方,禁止用批条领取,交接班应认真按数清点。
三、定时清点并检查药品质量,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等现象,不得使用,所有安瓿药必须有原装盒保存。
四、毒麻药品除设有交接班本外,还须有使用登记本,用后登记并保留安瓿备查,如有剩余药液,须经第二人核实后方可丢弃。
五、调配毒麻药品时,剂量要准确,尽量做到相互核对,禁止估量配药。
六、用毒麻药品时应单独处方开写,并用药品全称,一律不得缩写,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其一次量不得超过常用剂量,超量使用时,必须由处方医师另外签字,以示负责。
七、此类药品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进行分析鉴定,无误后才能使用,数量少不值得分析时,按规定报废销毁。
八、此药品处方每日应分类编号,每月合订一本,单独保存3年备查。
九、负责毒麻药品的保管人员,调动时需办理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认真查清,根据情况给予妥善处理。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篇三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 建立由分管药事管理的院领导负责,院办、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网报。
2、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4、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工作。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库房上墙)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局批准,采购人员凭《印鉴卡》向本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3、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根据管理需要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剂科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一级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 2. 门诊药房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3.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4.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专用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处方各项目不得缺项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6、调剂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医生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为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8、门诊应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及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9、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安全储存、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库房上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 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防火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4、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5. 药库发放时须双人复核签字,并作登记。
6、每月10日之前,药库管理人员将全院上个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进、库存使用、报损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监控信息系统实施网报。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药房上墙)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
2、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4、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5.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6、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7、医院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在医务管理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记录。 9. 院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巡查工作由院办指定人员负责。
10、医院发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孟成男
副组长:顾柏林、韩忠强
成员:李春荣、田伟、冯剑慧、崔志强 药剂科工作职责(药房上墙)
1、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工作,列入基础管理考核。
2、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销毁、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及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协助做好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医、药、护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
4、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以上模板供参考。
2011年我市一级医疗机构《印鉴卡》审核须知 按照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2011年2月将再次进行《印鉴卡》审核。为了做好《印鉴卡》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2011年《印鉴卡》(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及审核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医疗机构组织代码(复印件) 4、2008年核发的纸质《印鉴卡》原件(需要收回)
5、执业医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门诊 部必须提交3人以上经过培训的执业医师资质材料,有床位的医院必须提交5人以上经过培训的执业医师资质材料,以及精麻药品处方权名单(必须上报特药监控网)上报情况。
6、管理人员(医疗及药学)资质证书及精麻药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必须提交1名经过培训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材料,2名经过培训的药学人员材料。
7、采购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2张一寸免冠照片。 8、08年~2011年医疗机构精麻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小结。
9、各医疗机构所报培训人员须提供07年以来培训证书。
10、老五县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经区(县)卫生局验收合格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证明材料。 以上条件为基本要求,不能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暂缓发放《印鉴卡》限 期整改,对暂缓发放《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审核不能通过,取消《印鉴卡》资质,停止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篇四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鸦片类、吗啡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其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设置加锁专柜、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查。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执业医师经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资格后,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书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须凭医院医师诊断书,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病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
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弊。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毒麻 药品管理制度 篇五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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