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大国时间:2023-07-10 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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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品多篇】

章 法律责任 篇一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www好范文网.baihuawen.好范文网cn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篇二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注册登记地应为本市;

(二)首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内设施配置及车辆性能指标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

(四)车辆应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前后防雾灯、前排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轿车(含SUV)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10kw; MPV车型车辆轴距不小于2800mm,发动机功率不小于120kw;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续驶里程(综合工况法)不小于150km,且符合市政府关于新能源车辆的其他规定;

(六)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发票打印设备;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七)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八)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色照片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预先接入协议;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预先接入协议;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五条 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六条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县(市)、上街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继承在本市登记为网约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后,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章 监督检查 篇三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信息、订单详细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可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实施稽查。

第三十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接受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阻挠。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再次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篇四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章 附 则 篇五

第三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可延长为3年。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车辆范围以市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章 法律责任 篇六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营运设备功能故障、损坏,仍继续营运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将网约车交由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营运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篇七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章 总 则 篇八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临时加价时,应提前公布。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县(市)、上街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统筹和管理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章 附 则 篇九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篇十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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