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问题防控方案通用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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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篇一
1、医务室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熟悉传染病的病种和时限。
2、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
3、做好责任范围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和上报工作。
4、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对污水污物及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和环境卫生条件。
5、发现传染病和疑似病人应按规定时限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做好登记备查,发现甲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以最快的方式, (6小时内)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发现乙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在(12时内)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出传染报告卡。
6、传染病报告人,不得将淋疤、梅毒、麻风病人和艾滋人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及个人病史公开,传染病登记薄严密保管。
7、卫生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漏报疫情违反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
8、当疫情暴发时,应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有效的疾病防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小学卫生防疫制度 篇二
一、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1、认真按要求上好《健康课》,培养学生个人卫生习惯。
2、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学校体卫领导成员,每期进行一至二次全面个人卫生检查记载,每次检查后当周总结。
3、定期净化校园,实行分区到班,包干负责制,要求教室、厕所,每天打扫一次,公区每周两次大扫除,平时注重保洁工作,由值周教师和卫生监督岗每天三次检查并及时在小黑板上公布检查情况,由值周教师在周例会上公布各班的评比名次。
4、做好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定期配合防疫部门给学生服预防药,打预防针;每期组织学生吃百草药(大锅药)一至二次。
5、聘请1——2名卫生防疫站医生为学校兼职卫生教师,定期进行预防疾病、卫生知识等的专题讲座。
6、坚持晨检晨报制度,因病缺课登记,就诊登记,返乡,民工子女登记排查、疫情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7、重点检查学生食堂、服务部和住校宿舍的卫生,要求做到常消毒,每周有检查记载,保证饮食卫生,严防疫病传染。
8、督促后勤制定好伙食团、服务部的管理制度。
二、体检制度
1、建立健全学生体育卫生档案,做好学生健康卡、服药、注射名册等资料的收集整理。
2、每学年组织学生一次体检,做好记录,及时把体检情况进行总结,把体检中发现的病况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指导其及时就诊。
3、建立健全教师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全校教师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卫生防疫制度 篇三
第一章 卫生防疫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猪场养猪生产的安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法规的要求,依据本场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场及各生产车间。
隔离与卫生消毒:
第三条 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出入场区。
第四条 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车辆、物质的出入及按规定之方式实施消毒。
第五条 进场人员均应使用消毒药液消毒双手、双足,紫外线照射15分钟或淋浴、换衣后经大门人行入口处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第六条 休假回场的生产区工作人员,应在生活区隔离净化3-5天后,才能进行生产车间工作。
第七条 生产人员应在更衣室淋浴后更换专用工作衣、鞋后,经由生产区人行消毒通道进入生产区内。
第八条 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须进入时,应由场有关领导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更衣换鞋后,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第九条 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进入其他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消毒池中消毒。
第十条 饲养技术人员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清扫猪舍,清洗食槽、水槽,并将收集的粪便、垃圾用专用车辆运送到指定蓄粪池内发酵处理。同时,应定期疏通猪舍排污通道,保证其畅通。
第十一条 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应经由装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第十二条 新购进种猪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经检疫确认健康后方可进场混群。
第十三条 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携带入场,本场工作人员不得在家中饲养或经营猪及各种肉类等动物产品。
第十四条 各栋间不得共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和携带出场,不得将场外饲管用具携入场内使用。
第十五条 场内各类大、中、小型消毒池由专人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清扫,更换添加消毒药液。消毒负责人员每日应按规定对猪群、猪舍、各类道路及相关区域轮替使用规定的各种消毒剂实施消毒。
第十六条 各猪舍产前、断奶或空栏后,以及必要时按照清扫、冲洗、干燥、消毒、熏蒸(消毒)、干燥等次序进行彻定消毒后方可转入猪只。
第十七条 场内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及必要时进行卫生大扫除,割除杂草、灌木,使场区环境常年保持清洁卫生。
免疫注射与药物预防:
第十八条 疫苗应由专人使用疫苗冷藏设备运输,疫苗回场后由专人按规定方法贮藏保管,并应登记所购疫苗批号,生产日期,采购日期及失效期等。
第十九条 根据当地区疫情情况,供种需要,决定各类猪使用疫苗种类,依据所使用疫苗的特性制定适合猪场的免疫程序。
第二十条 免疫注射前应逐一检查登记须注苗猪只的栋号、栏号、耳号及健康状况,患病猪及重胎猪应暂缓免疫,待其痊愈或产后再行补注。
第二十一条 免疫注射前应检查并登记所用疫苗名称、批号、外观质或异物疫苗应予报废,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注射疫苗前、后应对注射器具进行严格消毒,注射中严格做到一头一针,并应防止漏注、少注等质量事故,确保注射质量。务必做到头头注射,个个免疫。
第二十三条 注射疫苗后饲养员应仔细观察猪只反应情况,发生严重反应时应及时报告,兽医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当地区疫病流行规律,猪场猪群保健防病需要,在必要时使用抗生素、化学抗菌药对猪群实施群体药物预防或治疗。
第二十五条 对种猪应按生产周期使用规定之药物定期进行驱虫工作,仔猪应在2月龄、4月龄及必要时对猪群进行巡回诊疗,检查猪群健康状况,治疗各类病猪。
诊疗及疫病防制:
第二十六条 饲养、技术人员应随时观察猪群的健康状况,猪只有异常表现时应及时向主管兽医报告。兽医每日上、下午及必要时对猪群进行巡回诊疗,检查猪群健康状况,治疗各类病猪。
第二十七条 对病猪或死因不明猪只应及时进行会诊和剖检,剖检应在本场剖检室内进行。病死猪应放入尸体坑内或深埋于地下。
第二十八条 怀疑猪只患有烈性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猪舍观察。确诊为烈性传染病后,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紧急预防注射、扑杀或治疗等综合性扑灭措施。
第二十九条 患烈性传染病猪只在死亡、扑杀后应在严格消毒、严防扩散的前提下进行无害化处理。烈性传染病控制后,最后一头病猪死亡、痊愈或扑杀后经过规定之时间,无新病例发生时,经严格大消毒后可解除封锁。
第三十条 猪场兽医诊断实验室承担猪群的'健康监测工作,应定期对猪群主要疫病免疫后抗体水平和内外寄生虫病及驱虫效果进行监测,对猪群疫病流行现状进行调查、检查、消毒效果开展药敏试验等。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屡教不改的、破坏本场防疫安全、导致疫病流行,造成损害的、猪场有权依据国家、公司及本场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篇四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防止交叉污染。 ’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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