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与答辩意见【通用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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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被告答辩状的辩论意见 篇一
被告北京交管局辨称:我局对贺荣友邮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是我局履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职责,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原告的辩论意见认为:
1、被告对法条作了断章取义,请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部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被告截取了第二款前一句话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被告把逗号擅自改成了句号。
法律法规怎么能随心所欲地擅自截取仅仅为了自己所用呢?告知仅仅是为了告知吗,告知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2、被告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认为只有原告合法的货币财产100元人民币交到了被告那里才算做出了处罚,实际上,原告的车辆应当在5月验车,然而被告规定验车程序,必须先查违章(车辆的违法记录),有记录则不予验车。
由于这项违法纪录存在被告的数据库中,已经导致原告不能验车的结果,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验车的权利,不能验车原告的车辆就不能继续上路行驶。
这种处罚难道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吗?所以,这项行政处罚不仅仅是货币财产的侵权,而且已经实施了对原告物权的侵权,这种侵权已经发生在原告身上。
原告请求法院的诉求不是撤销被告向原告邮寄告知书的邮寄行为,而是请求法院认定该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停止被告已经对原告构成的侵权,并且给予撤销。
3、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本诉符合第十一条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被告不设道路尾号限行交通标志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及时增设交通信号的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原告所谓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结果、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贺XX
答辩状补充意见范文 篇二
答辩人:谌刚 案号:(20xx)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16号
就法庭要求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在法律没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诉讼能力),对于被告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的质疑原告不予认同,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势必提高诉讼门槛,并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影响公民依法维权。
原告自己起草撰写起诉书起诉,在法庭上自辩,自己写辩护书,这些事实都是原告有诉讼能力最好的证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有没有行为能力法医鉴定可能更专业,但对原告有没有诉讼能力法官可能能更专业的判断,对于被告对原告有无诉讼能力的质疑法庭应予驳回。
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鉴定,医院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操作,将所有被精神病人挡在法庭外。
在20xx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春霞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胜诉的案件中,医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对原告进行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的鉴定,均被法庭予以驳回,才有原告最终的胜诉。
如果这类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鉴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 好范文网 与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赶出法庭,申冤无路。
不知这是不是法律所要达到的效果。
2、被告在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基础上提出对原告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不予认同,要求首先对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医院是否误诊,如果原告没有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对原告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就无从说起。
3、在被告答辩书中提出第三次住院为2014年8月18日,说原告“不配合服药,不听家人劝说,言语行为冲动,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有何证据,原告有没有出过院?冲动的行为是什么?如果没有证据就是虚假的。
以此为由的强制收治入院也是违法的。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惩罚和避免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医院与个体的诉讼对垒中,强弱显然不对等,不应置被告的违法行为不顾,反而要求原告做对原告明显不利的行为能力的鉴定,而且由于难于找到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庭采信这样的鉴定结果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原告:谌刚
20xx年7月29日
代理意见 篇三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答辩状 篇四
代理意见,顾名思义,是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参加庭审事实调查、举证质证之后,对所代理的案件在事实与法律上做出的代表本方立场的最终的法律意见。
显然,代理意见中应当包括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与否定、对法律的选择、对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评价,甚至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论述。这些内容的指向性是明确的,即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针锋相对。
从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来看,法定的诉讼程序中并未有专门发表代理意见的程序。
一般来说,在法庭辩论阶段所发表的辩论意见是组成最终代理意见的主要部分,但是辩论意见又不同于完整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显然要比辩论意见更为详细和缜密,且由于出具代理意见的时机为庭审阶段结束之后、裁决做出之前,因此,代理意见可以说是当事人一方对本方全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终、完整、详细的书面意见。
往往在辩论阶段中,有经验的代理人会要求法庭书记员在记录辩论意见之后,注明“参照最终代理意见”几个字,而法院一般也会要求代理人在庭审结束后五日或者十日内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应该说,虽然程序法并未规定有发表代理意见的程序,但是目前,在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中,向法庭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早已成为一种惯例。
答辩状补充意见 篇五
一般情况下,跟证据有提供期限和需要质证不一样,只要在判决以前,当事人有新的意见都可以提供给和议庭,至于和议庭是否采纳就说不一定了,这个东西你可以交,但没有固定的名字,我觉得叫《关于答辩状的补充意见》或者《补充答辩状》应该都可以,标题不是问题,关键是内容,要有理有据,最好在提交的同时跟和议庭的组成人员有一个直接的沟通比较好,这样才能确保他们对此有足够的认识,进而有可能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内容、格式和写法 篇六
起草代理意见需要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规定,最大程度的做到事实与证据相结合,事实与法律相依照,三者相结合的前提是代理人对整个案件的分析。
当然,这里所说的案件分析并不是仅仅代表本方立场的案件分析,而是以中间者的身份对案件全局的分析,在整体分析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角度起草代理意见,并可以通过对整体案件的分析,掌握关乎对方利弊的重点,可以使本方代理意见更有针对性,内容更为完整。
两者的内容不同。 篇七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篇八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
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答辩意见书(答辩状 篇九
答辩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健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丁YY
答辩人因丁YY诉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XX)岳劳仲字第xx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一贯严格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所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发放工资等。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始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3、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求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
(1)、2013年1月1日至5月14日,被答辩人迟到、早退和旷工次数达44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答辩人可以将其单方辞退。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
(2)、由于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辩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谈话,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改进工作,但是即使给予被答辩人许多时间和机会,被答辩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带保安队伍表现差强人意。
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二。
(3)、被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隔天工作一天后开始旷工,未办理交接手续。
该一系列的行为,表明被答辩人同意并接受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所以,本案不具备赔偿的前提。
因被答辩人作为保安队长不称职,所以,20XX年5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其实,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辩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并非突然提出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有问题,因为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对于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被答辩人如果认为其能够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但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或司法机关表示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是在答辩人协商解除的通知(5月14日)送达后, 被答辩人隔日继续工作一天(5月16日)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离职。
被答辩人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就是被答辩人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4、被答辩人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因为:
一是并非答辩人单方辞退;
二是被答辩人只为答辩人工作四个半月;
三是被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一年;
四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所以,被答辩人不可能会有失业金损失。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长沙XX物业公司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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