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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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篇一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县安委办、安监局积极筹划精心准备、周密组织《条例》宣贯各项工作,经过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项宣贯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将宣贯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县安委办制定下发了《条例》宣贯方案,要求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将宣贯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在全县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县安委办成立了以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陈大红为组长的《条例》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了宣贯方案。
二、强化措施,注重实效
(一)宣贯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县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依照县安委办《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方案通知》的安排部署,全面摸排梳理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基础上,按各个阶段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宣贯形式,强化措施,确保了宣贯工作有序开展。宣贯工作中,以《条例》修改的背景、重要意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的准备工作为主要内容 ,做到了四个100%到位,即:辖区内各行政区域100%宣贯到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100%宣贯到位、《条例》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00%宣贯到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100%宣贯到位。
(二)开展宣贯培训。为了加大宣贯工作力度,各乡镇、县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取得切切实实的效果。一是县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等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利用中心组学习、党支部学习、专题讲座和自学等形式,全方位地开展学习新《条例》活动,让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尽快领会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为《条例》的进一步宣贯做好了准备。二是县监局结合系统总会,举办了由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相关安全监管人员、乡镇安监站站长等80多人参加的新《条例》宣贯培训班,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宣传材料80多份。三是各乡镇、负有安全监职责的部门和危化品从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采用以会代训等形式,分层次和对象开展了《条例》宣贯培训,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参加培训人员360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营造宣贯氛围。为营造《条例》宣贯浓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县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一是在高台县安全生产信息网原文刊登了《危险化学口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口安全管理条例》解读;二是在县电视台播发了一条《条例》颁布实施的新闻,滚动播送了3天宣传广告;三是各乡镇、相关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深入社区(村社)、企业和车间,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刷写黑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在短短的20天时间里,发放宣传资料26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张贴标语300余条,刷写黑板报200余块。通过开展猛烈的宣传攻势,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较为坚实的舆论基础。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是继续深化《条例》宣贯工作。在组织参加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贯会议,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将宣贯工作与日常安全监察有机融合,充分利用生产企业节后复工、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许可等时机,继续深入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做到《条例》宣贯与危化品监管工作相互促进。
二是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月重点,进行宣传,并将《条例》内容作为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培训和危化品“三项人员”的重点培训内容,进行讲授。
三是积极与县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协调联系,将新修订《条例》纳入2012年普法宣传计划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协调监督落到实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加油站属于经营储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的易燃易爆场所。为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有关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xx中4.2的要求。
站内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属于罐装(散装)露天埋地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略。主要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及相互影响等客观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检查检修,防止易燃易爆场所的易燃液体的泄漏、爆炸极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的火灾爆炸事故。
2 、库房内部管理
桶装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机油等等低、中、高闪点液体以及可燃液体等应储存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储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除按规定分类贮存外,还应专库储藏。
3、环境卫生条件管理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温湿度条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般温度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75%。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
5、入库验收管理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验收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6、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管理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期间的变化。
7、安全操作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6.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6.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7.2.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7.3. 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篇六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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