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通用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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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申购、运输、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易制毒化学品的阶段性申购计划必须由专管联络员拟定,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采购员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每批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均应有购用证明、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备查。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本单位使用,应由本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学校后,必须由采购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办理入库,并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账上详细记录入库物品信息、数量以及入库时间(具体到分钟)。
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库房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房,如有需要进入,应进行登记。库管员和专管联络员应每季度盘点本季度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库房内和储存区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库房内和储存区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管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0、使用部门(实训室)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易制毒化学品专管联络员签字后,到库房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11、使用部门(实训室)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实训室)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库房,由库管员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确认数量后办理退库登记。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其他库房,使用部门(实训室)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实训室)。使用部门(实训室)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1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3、使用过程中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的,使用部门(实训室)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专管联络员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二
为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易制毒化学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规定的三类23种。
第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责任人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许可、购买等手续,不得私自买卖易制毒化学品;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和被盗;
(二)负责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或管理中出现的意外情况,积极配合学校处理相关安全工作检查;
(三)各有关实验室在实验实训中心及学校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校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严格遵守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做好使用保管记录,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申报、领用、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做到台帐清楚、数量平衡。
第六条 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相关负责人要做好台帐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实验名称、易制毒化学品名称、用量等),并留存档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定;使用后,废液严格按照规定集中存放,定期申请集中处理。
第七条 定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篇三
1、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档案。
2、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手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应定期盘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报至校办公室、保卫处和危化中心备案。
3、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只允许用于教学、科研实验。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4、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校办公室、保卫处和危化中心等有关部门。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备案。
6、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废物,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7、未按学校规定购置、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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