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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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及条例 篇一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索证制度
第一条幼儿园食堂、生活服务部购置食品时,应向有关供应商索取有关证、单,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二条在索取有关证件时,应注意查验证件有效期限,防止供应商提供过期、伪造、涂改、借用的证件。
第二章食品采购制度
第三条食品采购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不得贪便宜、图省事,随便购进“三无食品”。
第四条不得采购冒牌、伪造、掺杂、变质、超过保质期限或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条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仔细查看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的各种食品与原料的品种及其相关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规。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感官检查方法,对采购食品进行
检查。
第三章运输卫生制度
第八条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容器盛放食品原料及食品。用大容器盛装食品,要特别注意容器的洗刷、消毒和保洁,运输时不忘加盖。
第九条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卫生、防尘、防蝇。生熟食品分车运输,易腐食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以及奶制品)应冷藏运输。
第十条装卸食品时不得落地,不得脚踏食品及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第十一条尽量缩短食品运输时间。
第十二条运输车辆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贮藏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仓库设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不得存放变质、有异味、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第十七条食品贮存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易腐食品须冷藏。
第十八条仓库要经常通风,保持清洁、干燥,采取防潮、防霉、防蛀、防蝇、防鼠措施。
第十九条库房食品要挂牌,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限。出库时必须查验其感官性状和保质期。
第二十条应经常检查仓库内食品是否变质、包装损坏、保质到期等,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切配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配菜在专用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查食品卫生质量,不切配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要新鲜,随用随配,不积压。
第二十三条刀、砧、盘等用具必须专用,配菜结束,应对地面、台面、工作用具清洗干净、定位存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清洗消毒,经常检查食品质量,未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冰箱内食品不得重叠,开罐的食品应倒入盛器加盖冷藏备用。
第六章
烧煮烹调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烧煮前检查卫生食品质量,不得烧煮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5℃。
第二十七条烹饪后熟制品必须盛放于专用容器内,并在相应的操作台或货架上临时放置。
第二十八条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九条烧煮、出菜流程合理,无主交叉污染;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第三十条外购熟食品须回烧后方能供应;剩饭菜不得再次供食用,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隔夜、隔餐的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三十一条禁止供应下列食品: (1)毛蚶、泥蚶、魁蚶等水产品;(2)炝虾、醉虾、醉蟹、醉螃蜞等生食水产品;(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变质、霉变、腐败、虫蛀及有毒有害食品;(5)改刀菜和生拌食品;(6)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
第三十二条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
无油垢,调料容器定期消毒。
第三十三条不得直接用炒菜勺尝味。
第三十四条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罩加盖,对加工场所、工用具等进行全面的清洗。做到墙壁、顶棚无脱落、无霉斑、无油垢、排烟罩不滴油;灶台、操作台、水池、地面、水沟及沟盖等保持清洁,无蝇、无蟑螂、无老鼠。
第七章菜肴留样制度
第三十五条菜肴留样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留样容器必须洗净消毒,定期保洁存放。
第三十七条当日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有馅的面制品)应当分别在冰箱内留样48小时,每种菜肴留样量为100—2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八章食品保质期限
第三十八条验收入库的食品应进行登记,写明进货日期,货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掛上标牌;
第四十条根据保质期限,掌握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时间。第四十一条注意防鼠、防虫、防潮、防霉,通风、干燥。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篇三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篇四
1、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库房食品贮存管理工作。
2、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等设施。
3、入库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4、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开设置。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做到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志。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要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分区域摆放,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有明显标识。
6、保持仓库清洁卫生。每月检查清理库房内不合格、过期、变质、包装破损的食品,及时下架和处理。
7、冷藏、冷冻柜(库)宜设外显式温度计。每日检查温度并做好记录。
8、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保养,需贴有明显标志。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食品,经营场地和经营场所的设施符合要求。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四、经营场所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五、预包装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六、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七、食品存放地点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八、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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