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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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一
为进一步消除和减少我县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省安委会赣安[20xx]20号文《加强农村地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政府领导批示结合我县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县各乡、镇、村农村公路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落实整治措施,消除隐患,使农村公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减少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时间安排
(一)隐患排查(10月8日—10月15日)对各乡、镇、村农村公路进行摸底排查,并对有安全隐患的公路进行登记、照相记录。
(二)核实上报(10月16—10月24日)组织相关单位及技术人员对排查的隐患进一步核实并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报批。
(三)综合整治(10月27日—11月)采取“先治理重大隐患后治理一般隐患”、“先增设简易防护设施后建设规范防护设施”的方式。在事故多发、危险路段整治措施尚未到位的情况下,采取性管理措施,设置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如:砌石头、填土方、打木桩设置警示标志等土方法进行简单避险。
四、排查范围
全县农村公路、乡村道路和桥梁
(一)公路路基、路面、涵洞、安保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重点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
(二)桥梁桥台、桥栏的安全状况及安全警示标志等级。
五、工作要求
要把这次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在政治的高度来来完成。确定带队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要充分认识到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精干力量、认真对待、不走过场不下形式,踏踏实实地做好这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岗位、场所、设施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一)排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要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利影响”等方面,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具体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答》(市安委办编发)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
(二)排查频次
1、厂(矿、公司)级实行月排查。主要(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并及时召开调度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明确整改措施和监控责任。
2、车间(区、队、分公司)实行周排查。车间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理。不能立即排除和本级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厂(矿、公司)报告。
3、班组、岗位实行每日、每班排查。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对所有岗位、设备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加强现场管理,搞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排除和无能力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车间(区、队、分公司)报告。
4、危险源点实行每日定时排查。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房、配电室和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等,要实行专人负责,定时排查。
(三)信息上报
1.报告时间。生产经营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排查情况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安委办,县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直接报本级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
2、报告的内容。按统一设定的报表填报(表样附后),主要内容包括:查出和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当场整改的要报数字、限期整改的要报条目)、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等。其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按下列内容形成文字说明:
(1)隐患现状(隐患部位、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和隐患具体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是否涉及到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对周边重要设备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可能造成的影响、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等)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整改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内容应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完成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3、报告的形式。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送交书面材料等形式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告知所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隐患整改
1、能当场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监督整改,并记录在案。
2、需要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检查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时限及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进行复查。
3、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主管)负责人组织专人现场监督整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实行专人现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整改完毕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五)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检查表》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详细登记,认真纪录隐患排查时间,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并逐月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一年以上,车间(区、队、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厂(矿、公司)级和危险源点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要保存三年以上。
二、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一)责任划分和督导检查频次
1、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1)按照“行业对口”原则,负责驻保省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2)本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
(3)监管职责范围内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4)监管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5)上级指定或委托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场所和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同时,对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市安委办每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2、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管委会。
(1)辖区内除市级负责以外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由本级根据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确定,必须包括重大危险源);
(2)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涉及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4)上级指定或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上述单位(场所和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其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通过标准化、规范化验收的“安全诚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要进行不间断的排查。同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辖区内除县级以上负责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2)辖区内涉及安全的场所和设施;
(3)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对上述单位(场所和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排查,烟花爆竹、矿山等非法生产活动的高峰期应进行不间断的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县、乡两级确定排查频次,报市安委办备案。
各级各部门在“两节”、“两会”、重大节假日等特殊、重要时期和汛(暑)期、冬季等事故多发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频次和力度。
各级各部门应按上述责任分工,将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责任明确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拉出名单,逐级上报备案。
(二)督导检查内容、形式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从生产经营单位倒查的形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是否落实进行核实。
1、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开展了隐患排查(督查)活动;
2、是否对排查(督查)出的隐患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3、是否对发现的隐患逐月进行了登记建档;
4、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了统计上报;
5、是否落实了《安全检查表》制度,《安全检查表》填写是否规范、具体,有无相关人员签字;
6、隐患整改后是否进行了复查验收,有无验收记录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进行督导检查前,要制定《安全检查表》,明确督导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要求等,对生产经营进行综合性督导检查时,要涵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日常督导检查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纠正“三违”、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登记建档
督导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备设施、场所、生产经营环节和岗位操作人员有无违章作业等情况。《安全检查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被检查单位备存,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对督导检查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逐月进行登记建档。
(四)工作信息的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梳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容、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重大隐患和重要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安委办。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有关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县(市、区)安委办。
2、县(市、区)、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市安委办。
3、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报市安委办。
4、市安委办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安委办。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动督导检查组次、人数,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本级发现和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当场整改数量、限期整改的隐患数量及行业分布、重大隐患具体情况及整改、监控措施等)。
报告的形式:填写表格(附后),将有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以电话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市安委办传真电话:3088306,邮箱:。
(五)隐患整改督办
1、当场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当场督办整改,并记录在案。
2、限期整改的隐患,由督导检查人员下达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进行跟踪督办;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隐患,督导检查人员要采取书面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限期整改的隐患,监管部门要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重大隐患,由市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事故风险预测评估,根据确定的预警级别,向重大隐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督办函,由监管部门在重大隐患单位显著位置,张挂警示牌(红、橙、黄、蓝)进行警示(警示牌要标明隐患位置、可能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整改期限及整改督办单位),并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生产经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管部门应于3日内报请市安委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撤销警示牌,取消应急响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有关的内容印成小册子,由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发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事业单位。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全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市、县两级联合组织,对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隐患排查监督检查的专项培训。
(二)实行定期调度。市安委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调度一次;市安委办每季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各县(市、区)、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调度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行动。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四)强化责任追究与考核
1、政府与部门相关工作不落实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进行督导检查的,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进行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5分,第三次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资格;
(2)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迟报、瞒报的,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5分,第三次取消年终考核评先资格;
(3)不按规定要求逐月建立隐患信息台帐的,每少一个月,年终考核扣3分;
(4)隐患排查不及时、督办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保定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3、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五)加强社会监督
1、严格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事故隐患进行举报。
2、市、县两级安委办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布公告等形式,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其它事项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参照本制度制定专项隐患排查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并上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下属加油站、各通信公司的下属单位和其他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及白沟·白洋淀温泉城负责。
(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篇三
为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巡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各类事故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四、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的登记,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帐,对学校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五、每周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学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每月对学校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校长,校级领导研究决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七、学校及时向县教育局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八、学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励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处室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篇四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工作的部署,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划营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职责任务,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广大驾驶人和群众的交通安全出行意识,全面加强对桥梁、涵洞的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开展交通集中整治,使营运客车、校车、7座以上客车、货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减少,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江洪兵任组长、赵旭林任副组长,镇规划建设办、派出所、安监站和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规划建设办),由刘建雄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掌握排查治理动态、建立健全基础台帐、督导检查隐患整改情况等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二)加强营运客车管理;
(三)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查处整治;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要对全镇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治理(附表一)。农村道路主要排查沿线标志、标线是否完善,警示灯、警示桩等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视距不良路段、路口,临河路段防护设施是否到位等。按照边排查、边治理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路段要逐一建档,逐一上报,逐一整改,限期完成。(责任单位:镇规划建设办、各村(社区),派出所、安监站配合,完成时限:6月底前。)
(二)排查整治重点车辆安全隐患。深入企业对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通报企业或车主立即整改。对逾期未检的车辆,督促运输企业或车主参加检验。对辖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附表二)。对“校车”进行摸底排查,对“校车”车主、驾驶人、车辆厂牌型号、年检、参保、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漏一车,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责任单位:镇规划建设办、安监站、辖区学校,派出所、各村(社区)配合,完成时限:6月底前。)
(三)排查整治重点驾驶人安全隐患。督促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交通违法处理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积极劝阻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客载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接送学生车辆进行监督、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移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处理。(责任单位:镇规划建设办、各村(社区)、辖区学校,派出所、安监站配合,完成时限:6月底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确保“九打九治”取得实效的关键,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当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按照排查整治重点和工作时限全力开展工作,推动隐患排查和治理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查指导。在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排查整治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职责。镇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发现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解决。
(三)注重情况收集,建立基础台帐。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工作情况收集报送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每个隐患点的相关信息,要在每月30日前将当月工作进展情况书面上报镇规划建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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