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多篇】范文

(作者:小雪儿时间:2023-07-18 1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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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多篇】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一

为加强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质量,依据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教育实际,现就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问责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教学、行政办公、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修缮)。

二、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单位要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项目单位要设立基建账户,加强对建设资金专项管理,做到依据进度拨付资金,定期进行财务核算。

(二)实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资金、规模、工期、质量等要求。

(三)拟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研究确定后向市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凡经批准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项目变更,须按原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四)建设单位要认真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竞标设计。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设项目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按照造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活动。

(六)建设单位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并接受过程监督。

(七)严格施工企业资质考察。凡在教育教学设施建设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违约的施工企业五年内不得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队伍招标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相关内容。并将建设项目相关的经济合同和资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九)建设项目不得非法分包或转包。

(十)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委托质量监督,按规定实行监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十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建设期间,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加强安全施工,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法人终生负责制。

(十二)建设项目要节约开支,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杜绝超标准建设。市教育局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投资实行建设单位与市教育局分别承担制,即市教育局承担开工建设前约定的计划投资比例,同时,双方应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严格按各自承担比例保证资金到位,突破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

(十三)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十四)项目竣工后应对竣工结算严格审计并留足维修保证金。

三、问责情形

问责坚持实事求事、有错必究、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建设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其中之一的。

(二)建设项目的安排,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

(三)建设单位购值建设项目所用材料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建设单位疏于管理,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造成损失的。

(六)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建设单位存在规避招投标问题的。

(八)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非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的。

(九)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质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违法违纪的。

四、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或建议免职。

(七)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科学、规范使用。要落实好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

(二)各单位要坚持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对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决策透明。对工程项目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和论证。要健全内部约束制度,细化内设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扼制不廉洁行为的滋生。

(三)各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市教育局纪工委将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及时受理群众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和投诉,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并严格按照问责制度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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