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调整通知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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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调整通知 篇一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电网20xx-20xx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836号),现将北京电网20xx-20xx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电网20xx-20xx年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可依此标准向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输配电价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年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收入与成本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开展不同用电种类之间交叉补贴的'摸底测算工作,20xx年底前将测算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三、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20xx-20xx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xx年1月17日
电价调整通知 篇二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
20xx- 20xx年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60元(含税,下同)。20xx年核准的'为0.58元。
项目两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不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xx年前核准但于20xx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上网电价按0.60元执行。
二、我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一)光伏电站
20xx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上网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0xx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但于20xx年6月30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按0.98元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XX38号)规定,项目所发全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发电量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我省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程序、管理办法支付电费,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三、其它事项
(一)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xx〕304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确保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山东省物价局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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