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通用多篇】范文

(作者:chenyu时间:2023-07-20 08: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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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通用多篇】

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篇一

为全面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XX〕77号),切实做好20XX年我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变差为标准,全方位开展我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20XX年共完成林业及湿地生态修复73845亩,其中林业生态修复69325亩、湿地生态修复4520亩;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打击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森林及湿地生态安全,不断提升森林及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台风损毁林地修复行动。推进海口市、文昌市开展台风灾后生态恢复,完成台风损毁林地修复造林5800亩,主要地点为海口市云龙镇和大坡镇建设中的文明生态村、文昌市昌洒镇建设中的美丽乡村以及翁田镇部分靠近海岸线的地段。(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海口市、文昌市政府)

(二)老残林更新行动。继续推动公益林,特别是国营农场、林场范围内成过熟橡胶、桉树等老残林更新改造,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程序。对采伐后的老残林及时进行造林更新,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完成老残林更新改造面积38951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三)“四边两区”复绿行动。结合“绿化宝岛大行动”,继续开展城边、路边、水边、村边的造林绿化工作,通过人工造林、更新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进一步加大环境的绿化美化力度。完成“四边”复绿造林10435亩。完成路边造林3318.5亩,其中高速铁路边1247.2亩,主要地段为西环线的乐东段、东方段、儋州段、昌江段和东环线的万宁段等;高速公路边773.3亩,主要地段为西环线的乐东段、临高段和东环线的海口段、陵水段及中线的屯昌段等;其他通道边(旅游公路、省道、县道、乡道等)1298亩。此外,结合全域旅游示范省及百个产业小镇建设,完成城边造林1458.5亩、水边造林3294亩,同时结合第一批“海南省美丽乡村”创建,重点加强美丽乡村村边造林绿化,完成村边造林2364亩;继续提升热带雨林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天保工程区的现代化建设水平,强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认真执行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重点落实天然林资源管护责任,推动建立森林巡护系统。完成俄贤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和霸王岭、大田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14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路管理局、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四)低质林林相提升行动。继续推进天然次生林、桉树多代萌芽林、橡胶、加勒比松、马占相思等低质林的林相改造,重点在儋州市西联农场、白沙黎族自治县南高岭林场等区域开展橡胶、加勒比松的林相提升改造,完成改造面积770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琼海市、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损毁山体修复行动。开展位于自然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及破损山体复绿工程。各市县要加强现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完成各自辖区内已关闭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摸底,落实治理责任人,分级分类制定治理方案,全力推进“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点推动三亚市西线高铁沿线、旅游景区周边,海口市秀英区采石场、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铁矿、文昌市昌洒镇锆钛砂矿等矿区的山体修复及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恢复和治理面积4539亩。继续对陵水黎族自治县范围内坡度25度以上国道、省道、高速、高铁可视范围内种植的经济林地实施退果还林,恢复种植生态树种,完成恢复造林500亩。(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湿地保护与恢复行动。对全省480万亩湿地进行总量管控。对已经纳入市县生态红线的322.9万亩湿地按照生态红线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保护,对未纳入各市县生态红线的157.1万亩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继续推动全省360万亩自然湿地纳入各市县生态红线,确保纳入生态红线进行管控的湿地面积比例达到75%以上;继续加强对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新英红树林等10处保护区湿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力度;推动儋州千古盐田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工作;对具备条件的海口市羊山湿地,建立湿地公园或保护小区;实施陵水黎族自治县新村、黎安澙湖蓝色海湾整治行动。修复与恢复全省湿地生态面积共4520亩,其中新造红树林2770亩,退塘还林(湿)1750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行动。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XX〕27号),认真执行有害生物防治 “双线”(即省政府、市县政府、乡镇政府为一线,省林业部门、市县林业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服务中心为一线)目标责任制,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全面开展薇甘菊、椰心叶甲、椰子织蛾、林业用地红火蚁、金钟藤、槟榔黄化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开展景区、道路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机制,抓好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八)森林防火和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行动。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消防队伍,制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不断加强森林火灾防控机制。20XX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继续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盗伐滥伐、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湿地资源、在保护区公益林区内采石(矿)采沙、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破坏古树名木及盗运风景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监管,依法追究破坏森林及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恢复森林及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是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责任主体,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要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全力以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省级和各市县财政要加大投入,拓宽投入渠道,有效整合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加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健全全省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投融资平台。

(三)健全法规规章,推进依法保护。抓紧完成修订《海南省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和起草《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工作,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海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推动我省森林及湿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度化。各市县要整合林业、环保、国土资源、公安、住建、交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湿地等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森林及湿地资源的生态安全。

(四)推进信息化整合应用,强化科技支撑。探索开展湿地监测的信息化、网络化,依托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整合全省林业信息化工作,推动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平台、海南省森林资源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及海南省森林公安雷达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提升森林及湿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出台林业及湿地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推进林业及湿地信息化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责任追究。20XX年上、下半年分别对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XX〕45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多方式宣传,营造生态保护氛围。加强信息公开,积极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篇二

为有效保护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XX〕6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XX〕304号)和《辽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XX〕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和“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创新实施激励政策,通过吸引社会化、多元化资金投入的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我县共有闭坑矿山(历史上发过采矿许可证)和裸露山体(历史上未发过采矿许可证)324处。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类分年实施,优先做好“三区两线”重点区域内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公路铁路可视范围内87处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有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闭坑矿山和小规模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20XX年底前,完成全县境内所有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

阶段目标:

到20XX年末,对因政策影响及其它原因导致关闭的2家闭坑矿山(市级发证东丰县环球矿业有限公司、县级发证东丰县向阳采石场)和东丰县那丹伯鹿场采石场整合完毕,由东丰县那丹伯鹿场采石场对2家闭坑矿山实施边生产边治理。

到20XX年5月末,对5家闭坑砖厂(黄河文福砖厂、二龙山宝利砖厂、南屯基文合砖厂、大阳长胜砖厂、横道河合力砖厂)的砖窑及其它附属物进行拆除并恢复治理;20XX年末完成验收。

到20XX年末,30家市、县级发证闭坑矿山制订“一矿一策”治理措施,完成安全平台打造和植被恢复;20XX年末完成验收。

到20XX年末,对因整合失败、逾期拒不治理或整改不合格而提取保证金招标的矿山,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XX年末完成验收。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二)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

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三)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

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四)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

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自然资源局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闭坑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生态修复项目申报和实施,监督和指导项目工程施工、管理、验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闭坑矿山工程施工给予支持。会同乡(镇)政府对企业自行治理恢复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验收工作;对放弃治理、逾期未治理、拒不治理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提取保证金,组织开展招标、治理、验收工作;负责对政府先行垫资治理的(应由责任人出资治理),依法追缴垫付资金;积极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资金。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国有林地内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依据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林地裸露山体治理方案,并监督、指导和实施国有林地内裸露山体治理;给予需要削坡临时占用少量林地的露天矿坑恢复治理项目相关政策支持。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体林地内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工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鼓励采取融资、承包等方式在保证治理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恢复治理;配合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完成闭坑矿山和国有林地裸露山体的恢复治理。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为全县闭坑矿山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负责对全县无责任主体矿山治理资金进行兜底;负责对有责任主体矿山,责任主体放弃治理的,按《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由县政府垫付资金进行治理,治理完成验收后,配合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追缴;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

县公安局:要严格加强对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储存库安全检查、爆破作业项目、从业人员审批和爆破作业现场的监管,严格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严格执行流向信息登记、备案等各项监管制度,规范合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闭环”,确保民爆全行业、全环节安全可控。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态修复治理项目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耕地恢复进行指导和验收。

县应急局:负责对生态修复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重点生态修复项目中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的举报受理及审查调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县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杨鸿宝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统筹领导指导全县裸露山体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乡镇既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落实好各自的工作任务,又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恢复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谋划,市场运作。在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谋划过程中,要按照“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确实恢复治理手段,分类处置,切实做到“节约优先、一矿一策”。项目设立里就考虑将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开发利用的衔接,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有意愿投入到矿山生态修复事业的社会力量,了解国家的激励政策,主动投入到矿山生态修复当中来,切实减轻财政资金压力。

(三)加强监督,依法治理。在治理恢复过程中,禁止闭坑矿山以恢复治理名义进行非法开采,治理剩余的尾料要交由县政府公开处理。各乡镇政府对闭坑矿山恢复过程进行监管,对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发现黑恶势力线索应及时向县扫黑办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对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要及时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坚决移交、移送。

(四)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一是指导生产在建的矿山企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帐户,建立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二是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的修复机制;三是强化源头保护,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建设制度;四是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长效新机制;五是加强矿山企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

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篇三

为保护林地资源,恢复被占用林地生产工作,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全县被占用林地的清理、办证、恢复林地生产等工作。

二、组织领导

林业局成立恢复林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郭四燕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乡镇场林业站长为本乡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三、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20XX年3月20日-20XX年4月20日

(二)工作方法:

1、各乡镇场林业站用3月20日前,完成制定造林规划,明确造林小班业主、责任人、面积、树种、苗木数量、造林完成时间。

2、4月10号之前,全面完成恢复林地生产工作。

3、苗木供应,由营林站统一调配,也可以由业主自行购买,但必须通过营林站和乡镇场林业站的认可。

4、20XX年4月20日一20XX年4月30日,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恢复林地验收。

5、具体操作当中,各片可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在操作中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局机关实行分片负责制,林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片长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片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对占用林地业主:

1、能造林的地方,必须规划并实施造林。

2、不能造林的地方,乡镇林业站必须督促其同期办好林地占用手续。

3、不能造林,又不能办证的企业必须报政府强制关闭。

4、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从重从严从快打击。

(三)分片负责制:

第一片:塘渡口镇、霞塘云乡、黄塘乡、五峰铺镇、金江乡、罗城乡、郦家坪镇、诸甲亭乡、下花桥镇。

片长:肖彪

人员:刘新喜、黄靖、钟尖、蒋小雄、肖哲、唐青松、蒋刚

强、杨遵刚、陈小林、袁明庆、陈清成。

第二片:蔡桥乡、长乐乡、黄亭市镇、白仓镇、金称市镇、河伯乡、塘田市镇。

片长:周仁

成员:黎华、吕方奇、袁大强、谢太平、罗洪雨、张建明、蒋兵华、陈昌银、莫中。

第三片:九公桥镇、谷洲镇、黄荆乡、七里山场、岩口铺镇、小溪市乡、长阳铺镇。

片长:杨金刚

成员:王小翠、易小雄、黎梅刚、伍小林、唐晓东、罗毕、肖丁铭、隆振明。

五、基本原则

(一)从大到小的原则,按照被占用林地面积从大到小的原则,先选大面积的恢复,并逐次递减。

(二)先易后难的原则,按照地理条件、交通条件,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先易后难。

(三)整体推进的原则,各乡镇要综合考虑,整体布局,把人分到每一个小班,争取整体推进。

(四)全面达标的原则,保证造林一片,成活一片,必须保证全面达标。

六、奖罚措施

(一)造林经费,有企业业主的由企业业主出资造林,造林树种首选易成活的树种,无业主的报局党委统一研究决定。

(二)任务完成后,乡镇林业站申请局里验收,验收组将按照完成进度、造林质量、办证数量等,综合考虑,排名前三名设三等奖,一等奖一名,奖金6000元。二等奖二名,各奖4000元。三等奖三名,各奖3000元。未完成任务的罚2000元。

(三)对在工作中违法乱纪,索拿卡要,趁机伸手的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从严从重处理。

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篇四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全面保护天然林,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标志着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了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历史性转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我国天然林数量少、质量差、生态系统脆弱,保护制度不健全、管护水平低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修复天然林,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采取严格科学的保护措施,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全面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坚持生态为民,保障民生。积极推进国有林区转型发展,保障护林员待遇,保障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林区职工和林农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依法尽责,形成全社会共抓天然林保护的新格局。

(三)目标任务。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

到20XX年,1.3亿公顷天然乔木林和0.68亿公顷天然灌木林地、未成林封育地、疏林地得到有效管护,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

到20XX年,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2亿公顷左右,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为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打下坚实生态基础。

二、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四)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对全国所有天然林实行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别采取封禁管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或其他复合生态修复措施。

(五)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省级政府负责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通过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按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

(六)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等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理能力。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多角度、高效运转、天地一体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实现天然林保护相关信息获取全面、共享充分、更新及时。健全天然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结合精准扶贫扩大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建立天然林管护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天然林区居民和社区共同参与天然林管护机制建设。

三、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七)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维护国家木材安全。

(八)严管天然林地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四、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九)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科学实施修复措施,遏制天然林分继续退化。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开展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对于稀疏退化的天然林,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使天然次生林、退化次生林等生态系统恢复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强化天然中幼林抚育,调整林木竞争关系,促进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加强生态廊道建设。鼓励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上逐步恢复天然植被。

(十)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保育和适应性经营、抚育性采伐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尤其是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技术集成与推广,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

(十一)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逐步完善骨干监测站建设,指导基础监测站提升监测能力。定期发布全国和地方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报告。建立全国天然林数据库。

五、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制度

(十二)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管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强化舆论监督,发动群众防控天然林灾害事件,设立险情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制定奖励措施。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三)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四)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林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的支持力度。

(十五)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停伐管护补助。逐步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停伐及相关改革奖励等补助政策。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加快剥离办社会职能,落实重点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处理政策。调整完善森林保险制度。

(十六)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鼓励地方探索重要生态区位天然商品林赎买制度。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七)切实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天然林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一项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任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天然林保护摆到突出位置,强化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经费。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十八)完善天然林保护法律制度。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出台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做好修订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天然林资源。

(十九)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继续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全面总结评估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研究编制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提出天然林保护阶段性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和措施。各省级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市、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和举措。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编制或者修订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公示,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二十)提高全社会天然林保护意识。天然林保护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受益的事业,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一代代抓下去。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林地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篇五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整改我区在中央、省环保督察、市委巡察反馈关于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切实加快推进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资发〔20XX〕63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XX〕50号)、《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明电〔20XX〕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范围

本方案所指废弃矿山,是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前关闭、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实施保证金制度以后关闭且责任主体明确的矿山,不属于政府投资治理范围,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督促治理责任人切实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二)因地制宜

坚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治理原则,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紧密结合,按生态修复、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

(三)突出重点

优先治理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周边、城区周边、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加快解决废弃矿山影响城市形象、影响生态环境问题。

(四)落实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责任落实机制。英俊镇政府是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是本级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绩效办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英俊镇政府要对辖区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治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推动我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

(五)综合施策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多个领域,治理难度大、投资成本高、成效显现慢。英俊镇政府、区规自分局、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容环卫、绩效办协同联动、紧密协作,将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与城建重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渣土回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有机结合,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XX年1月-6月底,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机制建立,资金筹措,组织保障;

20XX年6月-12月底,现状调查、数据整合,编制生态修复规划;

20XX年1月-12月底,依据规划全面启动,并利用一年时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20XX年1月-6月底,依据规划方案申报验收,并对验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是调查摸底。英俊镇政府为主体,区规自分局牵头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辖区废弃矿山专项调查工作,查清废弃矿山分布、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主要环境问题、周边产业规划和布局等相关情况,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科学规划。英俊镇政府、区规自分局牵头,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根据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辖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整治数量、资金来源、工程措施、适用政策、完成时限、整治后用途等。区规自局牵头,英俊镇政府为主体组织编制二道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规划,依据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治理。

三是落实资金。区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英俊镇政府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规自分局协调并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按项目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区商务局、物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治理。

四是监管考核。要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作为英俊镇、区规自分局等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清单管理和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个、核实一个、销号一个。成员单位要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限,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克服畏难情绪,积极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征地补偿、权属纠纷等问题,确保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实现预期效果。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加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二道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陈铁志区长任组长,副区长林继东、王喜东、二级巡视员姚珺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绩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规划编制、资金安排、我区重点废弃矿山治理方案确定等重大事项。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规自局局长、英俊镇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副镇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英俊镇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与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有效对接。

(二)明确部门分工

区规自分局牵头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工作。具体负责协调联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划编制,治理方案审查、项目验收,组织打击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复垦项目复核验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内调剂、用地报批和供应等。

英俊镇政府负责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的具体实施,代表区政府组织生态修复方案的编制,治理工程的招标委托,资金使用和管理,并充分发挥村“两委”优势,会同区规自分局对有主矿山修复治理进行监督。

区发改局负责治理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适时对英俊镇政府综合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区公安分局配合开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打击和处罚。

区财政局负责治理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和财政投资评审。

区住建局、物流开发区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涉及的工程建设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复垦项目验收和综合整治项目涉林审批和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范围,对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渣土填埋的监督引导工作。

区商务局、物流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修复治理。

区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适时对区直各有关部门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优化监管措施

一是坚决防止“治理工程”变成“开采工程”。在项目实施中,尽最大可能减少边坡削坡量。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进行回收,并应当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的回收量、回收期限以及生态修复责任。回收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区政府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二道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山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区规自分局负责编制,报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由英俊镇具体组织实施,并由区规自分局监督落实。

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只跑一次”的要求,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手续办理和报批中,在规范管理的同时,做到“能减则减”和“能简则简”,切实保证项目实施进度。

(四)创新政策保障

一是充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政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后新增的耕地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允许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监管平台,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对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结余指标允许在本地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各工程建设项目中剥离的'优质表土,要优先用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复垦。

二是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开发。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废弃矿山用地,有条件改造成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出让计划。对于开发利用过程中确实无法回避的农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以统一纳入改造,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

三是恢复废弃矿山林业生产。适宜恢复为林地的废弃矿山,要列入区农业农村局绿化造林计划。

四是探索废弃矿山景观再造。对于具备改造成观光景观的废弃矿山,英俊镇政府可结合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进行景观创意、设计和建设,更大地发挥废弃矿山潜在价值。

五是鼓励城市建设废弃渣土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回填。对于治理后恢复为建设用地的,在保证不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优先作为城市建设渣土废弃物填埋场地,既解决渣土处理问题,又降低废弃矿山治理成本。

六是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地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治理资金筹措新模式,可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废弃矿山治理领域。对位于城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可采取“谁用地、谁治理”原则,将废弃矿山治理任务落实给土地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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