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lianxin001时间:2023-07-22 1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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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精品多篇】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篇一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2、带头遵纪守法,旗帜鲜明的反对封建迷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思想道德、社会公德。

3、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校党委和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党章和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严格要求。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支部的决议决定,完成上级组织及支部交给的任务

5、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敢于揭露不正之风,为党组织树立良好的形象

6、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态度热情

7、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我校开展的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构建和谐林科校活动

8、按时按标准缴纳党费

1、为我校发展献计献策,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2、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在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积极撰写并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发表

4、获奖或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5、在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热爱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无教学事故或失职、渎职事故

三基四化五坚持 篇二

三基四化五坚持

全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团重庆市委迅速行动起来,以凸显基层组织主体地位、激活团员“神经末梢”为重点,着力“三基四化五坚持”,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

“三基”——活基层、强基础、固基本。

活基层,就是强化“基层第一”的理念,充分体现面向基层、尊重基层和服务基层,在工作布局、项目安排、人员配备、表彰激励等方面特别关注基层团组织和基层团员团干部。坚持资源向基层倾斜,在团中央向全市40个区县团组织下拨1万元、支持1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资金1万元支持各区县团委工作;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促使社会各界和团内资源向基层倾斜、集中;坚持项目向基层倾斜,联合相关单位实施总额10亿元的“阳光行动”青年创业贷款项目、总额170万元的“禾玺之光”农村青年服务超市建设项目、总额80万元的新型农民免费培训“新芽计划”项目、总额60万元的农村团干部培训项目和新增2000万元的青少年校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不断提高基层工作的活力;坚持人才向基层倾斜,建立基层工作指导员制度,实施大规模团干部培训计划和挂职计划,选派团市委机关、主城区、高校、大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的部分团干部到基层工作,每次选派40名,每半年进行一次轮换,两年共选派160名团干部支持基层工作;坚持智力向基层倾斜,强化联系基层制度,团市委每位党组成员联系5个基层联系点,机关各部室联系3—4个联系点,切实加强与各级各类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之间的普遍联系,指导具体工作。

强基础,就是巩固共青团工作的基础,创新共青团组织体系、运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构建以基层团组织为核心,以城乡青年中心、各类青年社团和青少年社会服务机构等为节点,有机组合形成开放、协作、充满活力的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网络,着力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团建新格局,进一步稳固共青团事业发展的根本。

固基本,就是切实履行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的基本职能,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强化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探索建立区域化整体推进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机制。

“四化”——社会化、项目化、事业化、实效化。

社会化,就是在坚持政治职能和政治基础的前提下,遵循社会化理念、明确社会化主题、凝聚社会化力量、实行社会化手段,在社会化层面推进共青团工作,促进共青团组织设置、运行机制、资源配置、职能发挥社会化。

项目化,就是坚持与时俱进,以项目管理的模式把共青团的工作要素进行规划整合、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增强项目主导性、特色性、操作性、长远性,促使团的工作由“活动主导型”向“项目带动型”的根本转变。

事业化,就是以党政认同、符合青年要求、经得起实践检验、具有持久生命力、为共青团所特有或主导等为基本评价标准,认真研究和确定共青团工作的着力点、突破口。

实效化,就是注重工作实际效果和长远效果,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多做团员青年急需的事、长远受益的事,多做抓基层、打基础、有利于团的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事,使一切工作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五坚持”,就是坚持一生忠诚永跟党走,一丝不苟勤奋学习,一心一德精诚团结,一诺千金竭诚服务,一往无前永创一流,这是实现创新开放、追求卓越的根本要求。坚持一生忠诚永跟党走,就是要政治立场坚定,切实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是非分明、头脑清醒;要基本理论坚定,保持对党的基本理论的坚定信仰,始终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市委保持高度一致;要大局意识坚定,深刻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站在全局的高度,坚持把团的事业置于中心工作中去谋划、去推动。坚持一丝不苟勤奋学习,就是要坚持终身学习,自觉把学习当作一种人生使命、人生追求、人生境界和自觉自为的生活方式,努力学习先进理论、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要坚持深化学习,努力做到学中有思、学中有问、学中有研、学中有见,善于把感性认识理性化,把实践经验系统化,把成功做法制度化,努力形成一批反映时代特征、富有重庆共青团特色、具备前瞻性和突破性的高质量理论成果;要坚持务实学习,对照自身知识结构方面存在的缺陷、自身素质和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疑问,有针对性地抓好学习,切实提升学习研究能力、战略思维能力、把握政策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和执行落实能力。坚持一心一德精诚团结,就是要珍惜团结和谐的局面,增强自身修养和团结意识,在和谐干事中增进感情、统一思想、增强合力,自觉维护团组织的和谐;要弘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切实帮助青年解决人生成长和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让青年在人生的进步、自身的发展上都能得到理解、帮助、支持和启迪,把青年更加广泛地团结、凝聚起来;要增强团结合作意识,积极探索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年经常沟通交流的机制,推动团组织内外、团组织之间、团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在开放和互动中打开共青团工作的局面。坚持一诺千金竭诚服务,就是要坚持有效服务中心,围绕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积极努力、施展才华、发挥作用,确保团的工作紧贴党政中心;要坚持有效服务社会,积极探索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工作项目和发展模式;要坚持有效服务青年,始终突出青年的主体位置,根据不同青年的特点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切实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创业建功。坚持一往无前永创一流,就是要保持正确的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全团意识、开放意识、基层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具备开放的精神状态,自觉把解放思想、思路阔开作为一种状态,把目标高远、眼界打开作为一种追求,把突破自我、手脚放开作为一种境界,把博采众长、心胸敞开作为一种品格,把谋事做事、步子迈开作为一种习惯;要坚持一流的工作标准,使“态度精心,过程精细,成绩精品”成为团员团干部的内在气质,成为重庆共青团的组织文化,大力提升重庆共青团的组织凝聚力、群众动员力、社会贡献力、区域辐射力、全团影响力。

工会四项内容 篇三

第十章

保险制度

概况内容需增加:为了提高职工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迁钢公司为在职职工办理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

上述互助保险是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的,为缓解职工暂时性的家庭经济困难而开办的。由各级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的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

六、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

凡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都可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 保险为一年期,保险金为50元/人。年,职工本人缴纳25元,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缴纳25元。未参加过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需先缴纳10元会员费办理入会。

在保险期内,参保职工发生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住院医疗费用中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60%支付保障金。一个保期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发生的费用,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按50%支付。

参保职工在保险期内发生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障报销的基础上,由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支50%保障金(一个保障期限内扣除一次1300元起付线)。首次参加本保险实行30天免责期。

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保险将不再受上述30天免责期的限制。

七、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险

凡是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均可在所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纳15元,工会经费支付15元。保险期满后不退还所交保费。

未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的职工参保,需先缴纳10元会费办理入会。

参保职工在保险期内首次发现患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 、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一是每份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二是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超过 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

助金。

三是因患有上11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份每日2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

出险职工最多可领取10100元的互助金,领取互助金后,保障责任终止。

八、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险

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会员,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均可在所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费为100元/人。年,职工本人缴纳50元,公司工会经费缴纳50元。此保险没有免责期。

未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的职工参保,需先缴纳10元会费办理入会。

根据《关于职工意外伤害支付伤残互助保障金及慰问金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因意外或工伤导致死亡,领取100%的身故和丧葬互助金;因意外或工伤医治无效在180天内死亡,领取100%的身故和丧葬互助金;因意外或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按日领取20元的生活补助互助金、15元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意外或工伤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程度领取5%--100%的伤残互助金、住院治疗期间按日领取20元的生活补助互助金、15元的住院补助互助金。因意外或工伤未达到以上两项的伤害程度,参照伤残互助金的额度,给予1%--5%的慰问金。

九、首钢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

首钢在职女职工,未患过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和宫颈癌,并能缴纳全额保险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本保险为缴费式保险,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须一次性缴纳保险费36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期为三年。

被保险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150日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为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经首钢职工互助保险基金会审核后兑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续保人员不受本条15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因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不负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保险责任中所述的四种疾病;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0天内确诊患保险责任中所述四种疾病。

3、因其他癌症转移至使被保险人患保险责任中所述四种疾病的。

第十三章 医疗费报销

三、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的报销

(一)上报时限:参保职工发生住院费用后,自结算住院费用次日起40天内将材料上报到本单位工会,再由单位工会上报迁钢工会;非定点医院住院者按照社保出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上的审核日期为准40天内上报本单位工会,再由单位上报迁钢工会。

(二)所需材料:(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1、医保取消医疗蓝本前需提供的材料:医疗蓝本照片页和费用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或社保手工审批单;诊断书复印件。特殊疾病(癌症类)住院还需提供特病审批单。

2、医保取消医疗蓝本后需提供的材料:

1)、医院住院费用清单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需加盖收费专用章)。

2)、被保险人医疗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特殊疾病除提供1、2、3材料外还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盖三个公章,其中医院的公章与治疗医院一致);特殊疾病门诊费用需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此收据带有财政监制章与上传信息条形码,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被保险人患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被保险人结算住院费用次日起60天内不申报赔付材料视同放弃。

四、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险的报销

(一)上报时限:参保职工经确诊患有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赔付,逾期不予赔付。

(二)所需材料:(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2、被保险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领取赔付金申请材料(在职职工重大疾病情况证明材料、出险会员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互助金材料)。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4、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检验报告和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被保险人患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险的报销

(一)上报时限:参保职工出险10小时内,向本单位工会报告情况,由各单位工会向迁钢工会报告情况,并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二)所需材料:(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1、被保险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需单位盖章。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一式二份)。

3、被保险人和所在单位出具的领取赔付金申请材料(在职职工意外伤害情况证明材料、出险会员或直系亲属申请领取互助金材料)。

4、国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需伤残鉴定证明的由伤残鉴定机构出具。诊断内容准确详细,公章清楚。

5骨折应提供X光片的报告书(单),报告内容于诊断书一致,公章清楚。

6、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7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案首页。交通事故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

8、意外伤害工伤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工伤认定证明。

9、其他意外伤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公安及有关法律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认定证明。

自意外事故发生次日起一年内不申请领取赔付金视同放弃。

六、首钢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险的报销

(一)上报时限:自被保险人经确诊患有保险范围内的疾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单位工会,半年内将申请理赔材料交到党群工作部。由本单位工会报迁钢工会,再由迁钢工会统一报首钢职工互助保险基金会。

(二)所需材料: (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1、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基金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2、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责任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十四项公共卫生免费服务内容 篇四

十四项公共卫生免费服务内容

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0-6岁儿童健康管理 5.孕产妇健康管理 6.老年人健康管理

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8.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9.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10、中医药健康管理

1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2.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1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4.健康素养促进

十四项内容助记口诀:

“居民建档”是基础,“健康素养”六十六; “健康教育”己普及,“慢病”“老年”一起抓; “中医”“接种”可防病,“监督协管”保民生; “产妇儿童”需呵护,按时“接种”更健康;

“结核”“重精”可防治,“避孕药具”己提供。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篇五

在粉碎了“四人帮”后,社会上和党内出现一些 思想动向。一方面,在一部分人中,仍然存在着思想僵化或半僵化状态,阻碍着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贯彻;另一方面,极少数“四人帮”的党羽,利用中国共产党发扬民主的机会和“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困难,宣扬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主张,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反对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从右的方面歪曲和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在这样两种思想倾向的影响下,造成了一部分青年思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作了题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

邓小平提醒全党注意那种怀疑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在一小部分人中蔓延,他指出“我们必须一方面继续坚定地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帮助一部分还在中毒的同志觉悟过来,并且对极少数人所散布的诽谤党中央的反动言论给予痛击;另一方面用巨大的努力同怀疑上面所说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作坚决的斗争。这两种思潮都是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都是妨碍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前进的。”邓小平还论述了四项基本原则是完整的指导原则,论述了它的核心。他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并强调,每个共产党员不允许在这个根本立场上有丝毫的动摇。

邓小平指出,第一条,我们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现在有一些人散布所谓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言论。一定要彻底驳倒所谓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言论。首先,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五四运动到现在60年来切身体验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历史结论

其次,社会主义的中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现在还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是事实。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制度造成的。从根本上说,是解放以前的历史造成的,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造成的。社会主义革命已经使中国大大缩短了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我们尽管犯过一些错误,但我们还是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旧中国几千年、几百年所没有取得过的进步。我们的经济建设曾有过较快的发展速度。现在我们总结了经验,纠正了错误,毫无疑问将来会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得都快,并且比较稳定而持久

关于坚持四项原则加强德育管理论文 篇六

论文关键调:德育管理原则

论文摘要:根据德育规律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提出了学校德育营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方向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德育管理,是组织、协调和控制德育在学校有效实施的过程中,即由学校管理者组织引导全体教育,按照一定社会的要求,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是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在心理上施加有系统的影响,把一定社会的思想和道德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的过程。

学校德育管理,必须制定一些基本要求,用以指导德育工作,处理德育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基本矛盾和各种关系。根据德育规律和德育管理经验,学校德育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和现实性相结台的原则

这是根据德育工作的社会制约性这一基本规律制定出来的,即在德育管理过程,既要用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教育学生,又要从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现实出发,实事求是,讲究实效,把方向性和现实可能性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取得良好的德育效果。

学校管理者在这一原则的实施过程时,应注意三个结合,即:把对学生的共产主义理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同党的路线、方针、政案的教育结合起来.把实现党中央远大理想同实现我国各族民的共同理想结合起来,同自己日常的学习、生活、劳动、思想修养结合起来,把共产主义方向性落到实处,使学生在接受德育教育的过程中既有远大的目标,又有切实可行的行动,把德育教育变抽象为具体,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二、根据个性特征,因材施教的原则

个性教育又称为人格素质教育,它要求教育者从个人的心理特征和性格特征入手,形成其内在的统一,以塑造一个人的健康人格。它既要促进学生理智、情感、意志方面的发展,又要使他们对待事物的态度和行为方面得到有意的引导,如建立恰当的自我意识,培养广泛的自理能力,由他律走向自律,有良好的情感修养和精神需要,正确对待挫折,把握社会交往的原则等等。因此,学校德育工作者,应多方面创设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客观环境,创建良好的学生集体,激发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动机和需求,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各项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三、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台的原则

学生个性的不同,接受教育的思想基础、文化基础、心理基础等方面的不同,对教育工作者在实施德育教育时的方法要求也不同。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就是指在德育管理中,教育者要教育集体、培养集体,并通过集体的活动,正确的舆论,优良的风气和传统来教育个人。同时,又通过教育个人影响集体的形成与发展,从而把集体教育和个人教育辩证地统一起来。教育的对象不只是单个的学生,首先应当是学生集体。因此,教育和培养好学生集体具有重大的作用。实践证嘎,一个良好的集体,可以培养各种优良的个性品质,改变各种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可以教育好品质较差的学生反之,会使学生沾染各种恶习,从而达不到教育的效果。教育者要精心培养一个具有共同奋斗目标、健全的自我管理体系、正确的舆论、自觉的纪律、良好的人际关系、团结友爱、积极进取的学生集体,善于发挥学生集体的教育作用,指导和帮助学生干部积极开展集体活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参与管理和服务的机会,以增强学生对集体的责任感,帮助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建立正确的人际交往态度,形成合作、互助、关心、尊重的人际关系。同时,还要加强个别教育,把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结合起来,做好“优秀生”、“后进生”、“一般生”的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多样的工作形式,使后进生向前进,一般生变先进,优秀生更上一层楼,所有的学生发挥他们最大的潜能。

四、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自我教育是一体的。如果把教育仅仅局限于教育者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范围内,忽视了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学生自我教育的差异,如果教育者的思想意识与德育工作不相称,其能采取“我说你听我打你通”的教育。或者在思想行为上不能给学生以启迪和帮助,不能发挥他们自我教育的作用,那么德育的效果就微乎其微,甚至适得其反。因此,学生德育教育者在教育时应当同学生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把学生为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而进行的自我转化和自我行为控制的活动,贯穿在思想品德形成的全过程,使学生从模仿成人的道德行为,完成教育者提出的道德要求到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举止,进行自我教育,从依赖教育影响而成长,逐步发展转化为能按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进行修养的集体的成员。

教育和自我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我教育的能力,而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养成,又有助于其进一步接受教育,所以在德育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方的积极性,把教育和自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篇七

1. 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学习材料!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内容 篇八

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内容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

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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