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书(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tuyaoming时间:2023-07-24 08: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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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书(精品多篇)

刑事诉讼各种期限 篇一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2】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使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

根据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

由于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性质不太严重,事实、情节简单、清楚,因此,简易程序将成为一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关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定位【3】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于3月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熓孕校牎罚熞韵录虺啤兑饧》犞泄娑ǎ憾杂诒桓嫒俗栽溉献锏牡谝簧蠊诉案件,可以在审理方式上进行简化,从而通过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已经进行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改革予以了肯定。

考虑到公正与正义的要求,对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笔者认为必须与下列的制度配套使用:

1、赋予被告人以选择权。

根据《意见》,有权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被告人实质上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选择权。

赋予被告人简化审的选择权,实际上来源于被告人有权选择按正常的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权利,这种权利直接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即当事人有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权利。

因为适用简化审是一种会使被告人权利受到限制,并可能导致被告人受到有罪判决的特殊程序。

对于这样一种使自己明显不利的程序,如果不是被告人自己选择的,而是被迫承受的,那么被告人会认为诉讼的结果也不是在正当的程序中作出的。

而一旦赋予被告人选择权,那么无论该程序会给被告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可能都会对这一种自由选择的结果心甘情愿。

2、规定必须要有律师参加。

当一个人被刑事指控的时候,他可能根本就判断不出指控的性质、指控的事实,只有律师才可能对事实与证据、定罪与量刑的问题以及裁判时定罪的。可能性有全面的了解。

没有律师的参与,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法律应规定在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中必须要有律师的参与。

3、在诉讼证明标准上,实行法律真实标准。

我国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立法所倡导的带有对抗制因素的庭审方式,因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存在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推行,因而应改变为法律真实标准。

4、对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

在那些坚持按照普通程序审判的被告人和通过有罪答辩来消除审判风险的被告人之间,量刑应有所差别,而且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能节省国家进行审判的开支和费用,所以法院在量刑上应体现出一定的“优惠”,这也是许多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的重要缘由之一。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篇二

主要内容: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公开审理;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涉外刑事诉讼中的送达;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核心考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外国人的范围: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涉外刑事诉讼中的国籍确认:

①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②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③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①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限制出境和暂缓出境:

①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②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

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

①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①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②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③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④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高法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①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②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

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③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刑事诉讼办案期限 篇三

刑事诉讼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研究摘要【1】

现行刑事诉讼法学融合了国内传统法律文化元素,是多种类型的刑事诉讼体制相结合的结果。

新媒体的到来,对各个行业都有重要影响,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甚至波及到了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

因此,在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和国际接轨,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发展

刑事诉讼法学指的是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国家专门机关依法揭露、证实、惩罚犯罪,并且保证无罪之人不会受到刑事追求的所有活动。

互联网技术与新媒体的深入应用,带来了信息化技术支持,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文章基于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分析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阐述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探讨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新媒体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

(一)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经济与政治在不断适应的同时也不断发生改变。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在新媒体环境的影响下,更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数字媒体以及以家庭为代表的组织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变革,改变了旧的刑事诉讼格局,促使其更加讲究法治与民主。

在新媒体时代下,开展的刑事诉讼活动要注意社会公众参与程度,有助于完善社会结构,构建和谐家庭的有效方式。

(二)创新了基础理论与刑事诉讼手段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交流更为方便,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增加信息交流的共享性与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视角,理论与理念都得到了更新与挖掘。

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上更重视司法公平与人权保障,改变了单纯惩治犯罪的目的,表明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优化,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理论上的创新能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擅长运用分析法、推理法,但缺乏社会理论、数据的支撑。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沟通交流更为方便,也创新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凭借互联网平台、移动媒体等的便利性,可以征集社会大众所关注的形式来诉讼立法焦点性问题,进一步扩展公民参与刑法诉讼法的立法途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与公平,激发社会活力。

根据社会大众的调研方式来获取所需的数据信息。

因为有了数据支持,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更科学化、规范化。

(三)宪法加大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支持力度

新媒体环境下要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就离不开日益完善的宪法。

宪法条款中可以找到刑事诉讼法的对应条款支持。

这样的刑事诉讼法更具有说服力、权威性。

这也是一个正规化的过程,是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互作用的结果,有助于法律法规的健全。

(四)刑事诉讼法研究体系更加健全

传统媒体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不足之处凸显,例如研究具有反复性、热点关注度过高、交叉性学科缺乏独立性间接、不了解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等。

新媒体时代,这些问题度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

互联网的高效办事效率为广大刑事诉讼法学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国际性资料,促进交叉学科、单学科的研究,分享国内外焦点热点。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所产生的思维碰撞,给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研究也提供了新想法和新思维,影响着立法体系的研究。

二、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趋势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宪法性和社会性加强

刑事司法诉讼程序发展的明显趋势就是宪法化。

宪法化,即宪法中有刑事司法制度的条文规定。

调查结果表明,在宪法中,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均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发达国家中,在公民权利中,刑事程序权利会受到高度重视,在宪法体系中有重要地位。

社会化,也是指刑事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和社会的互动,通过角色知识的学习、社会文化的内化,渐渐的适应社会生活。

该过程延续和积累了社会文化,整合了现有社会结构,健全和完善了人的个性。

新媒体突破了以往的形式诉讼格局,促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法治化和民主化

刑事诉讼制度逐渐走向法治化与民主化,严格落实刑事诉讼程序,健全诉讼机制。

同时还需要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加强建设社会公众参与平台,让刑事诉讼充分体现出法治化与民主化。

(三)刑事司法制度

逐渐走上国际轨道联合国对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国际文件,最具代表的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囊括了刑事司法标准,这也反映出了国际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性。

虽然各个国家有地域、文化、制度的差异,但在刑事司法上却有类似的认识,说明各国均拥有追求法治的目标。

各个国家在刑事司法上的交流沟通会更多,借鉴他国中的精髓部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以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符合本国国情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新媒体时代下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一)深化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最初目的就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但群众的人权保障意识增强,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还应该具有保障人权的目的。

新媒体时代要求刑事刑诉中要以强大媒体规范和法制法规的公共权力,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也要通过公平的程序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这体现出刑事诉讼法根本目的,也是检验诉讼程序正当性、公平性的标准。

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再是工具法或者附属法,而是成为了实体法,成了国家宪法的测震仪。

(二)调节社会和谐度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

在新媒体背景下,社会矛盾的缓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刑事诉讼法的功能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始终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程度。

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需要事先了解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健全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和基础功能,拓展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范围。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现实意义就是调节人和社会、人和人的冲突。

想要维护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合法性,就需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诺言,利用刑事诉讼法的'社会调节器本质,维护人们的正当利益,捍卫公平正义,缓解社会存在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崩溃、社会动荡。

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公平正义。

在新媒体时代,利用新媒体推出刑事诉讼超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公平公正的保障体系包括了公平的生存规则、生存权利的公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中应该以公平正义作为出发点,以新媒体视角完善多元素、多层次的价值体系。

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发展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同时实践理论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主要元素之一。

(三)将理论实际统一化

在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理论的研究已经得到了突破,可以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能够顺应国际发展趋势。

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成熟程度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在正确理论方向的引导下,要结合具体情况,让理论更具应用型。

结合数字化资源、互联网资源进行理论研究和推进实践化发展。

用理论联系实际,并作用于实际。

只有将理论与实际相融合,理论服务于实际,才能发挥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理论作用于实际,并与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实践,就能够反作用于理论研究。

(四)重视社会大众意见

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群众的言论更为自由,出现了众说纷纭的情况,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执行都起到了督促作用,尤其是群众参与人权保障这一问题,健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人权的保障既包括了受害人人权,也包括了嫌疑人的人权,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公平公正性。

网络上社会大众的呼声比较嘈杂,政治立场不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处理态度,听取具有积极性的声音,追究恶意煽动是非、不怀好意声音的责任。

这样才能维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性与公平性,对刑事诉讼法具有推动作用。

(五)进一步健全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落实情况密切相关,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核心要点,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

因为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应该做到严谨无误,确保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程序相互促进。

理顺刑事诉讼法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人权保障。

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在应用刑事诉讼法学时,更应追求精确性和无误性,还应具有接纳性、包容性,合理运用网络声音。

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时,也要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两者具有辩证统一性。

(六)提高民众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关注度

新媒体环境中,刑事诉讼法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共享性、开放性与便捷性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

社会大众也更重视刑事诉讼法内容与标准,关系诉讼法在立法、实践、理论和程序上的问题,并给出意见。

通过网络新媒体线上线下的沟通,自由发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观点与建议,对社会大众学习法律常识、建立刑事诉讼法学意识有重要意义。

同时,提高了刑事诉讼法的参与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宣传作用,对维护公平公正、增加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性作用;对具有违法犯罪的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更加的健全完善。

信息技术的透明化、便捷化让刑事诉讼法学能够顺应时代发展方向,结合社会化、宪法化和国际化的特征,既要坚持中国特色,也要重视人权保障。

这不仅能促进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健全完善,也能和世界接轨,维护世界和平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平。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法制与社会,,16:114-115.

〔2〕赵艳艳。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3:101-102.

〔3〕陈光中,罗海敏。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学〔J〕.现代法学,,01:141-149.

〔4〕雷小政。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D〕.中国政法大学,.

论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论文【2】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金融领域也随之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近年来发展异常迅猛,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的监督和管理,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因此,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目前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有效策略,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体制不断深化,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影响下,企业为了能够扩大自身规模和影响力,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相应对资金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偏向于为我国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实施金融支持,使得中小型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但是,民间借贷法律不够完备和健全,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是确保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需要。

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篇四

(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量单位有时、日、月三种。

2.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开始的时和日都不算,因而这两种计量单位之问不能互相换算,例如,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可以用1日代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以月为单位的,通常按照公历月,不分大月、小月,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

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个月1日、本月15日收案至下个月15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

如果期满月相当于开始月的某日实际不存在时,应当将期满日向前移,也即以期满月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而不得向后顺延到再下1个月。

例如,人民检察院1月31日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满之日本应是“2月31日”,但是由于2月份没有31日,所以此时的期满之日应是当年2月的最后一日,即28日或者29日。

此外,遇有以半月为期的,不分大、小月,均以15天计,不受当月实际天数的影响。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1日。

例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限届满之日为10月1日,即应当以此为限适时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不应顺延;但是,如果被告人上诉的届满之日为10月1日,则应顺延至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首先,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

其次,这也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例如,缉捕犯罪嫌疑人,如果从外地押解回侦查机关所在地需要2天时间,则24小时讯问和通知其家属或单位的法定期间应当扣除2天,但路途时间仍然应当计算在侦查羁押期限内。

此外,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问,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二)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除此以外的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期间的计算作出了以下特别规定:

1.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

2.下列期限不计人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2)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3)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期间送达司法解释【2】

期间送达司法解释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期间的计算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送达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本章重点:期间和送达的概念;期间的计算方法;送达方式 第一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一)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区别 (二)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篇五

简易程序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篇六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1】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郭X平(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户籍所在地:XXX,现被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X华,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昆,男,汉族,出生于1月12日,系死者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马X权,男,汉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原告人)葛X,女,汉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于6月22日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状:

第一、答辩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马X斌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从未伤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马红斌的现场检查和入院检查得出的检查结论和该院医护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鉴定结论均证实了被害人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伤的损伤与答辩人无关,被害人马X斌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答辩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与被害人马X斌虽曾发生过撕打行为,但造成的后果连轻微伤都不构成(无相关鉴定结论),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辩人的行为既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前提。

试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被害人马X斌因长期吸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自然不应当由答辩人赔偿。

如原告人认为答辩人的。行为、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的诊疗行为、缉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和渎职行为诱发、导致或延误了对被害人马X斌的治疗,而要求答辩人对其因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因纯属民事纠纷性质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三、《民法通则》对于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实施了某行为,并使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才能对此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则无此要求,仅以条文列举的方式将其严格限制在极小的,诸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的人生和财产造成的损害的无过错赔偿等范围之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

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篇七

刑事诉讼流程及重要期限

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三、审查起诉。

开始即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结束为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即为审查起诉期限,1+0.5,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

本阶段开始即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结束为做出一审判决。

审限为2+1+3+∞,法院在手里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即+1)个月,对于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诉法156条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的审限要视被告人是否被羁押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审限与一审公诉案件一致。

如未羁押,审限为六个月。

简易程序的'审限为20天,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延长到1.5个月。

五、上诉期。

10天,接到判决书起第二天起,10日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

六、二审受理。

二审受理后审限为2+2+∞,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156条规定的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可以经过省高院批准延长2个月,如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终结的标志即为做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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