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使用管理新规定(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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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使用新规定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 张茅
7月3日
换身份证新规定 篇二
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出炉引发了整个社会的关注,身份证的使用可以说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根据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特此梳理如下: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划出5条红线,推动1项机制,5条红线。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个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核查身份证人证一致性
公告提出,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得扣留或抵押身份证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鼓励申换登记指纹的身份证
《公告》指出,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告》指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冒用身份证列入黑名单
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广大群众可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换身份证新规定]
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篇三
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空调使用管理职责人。
2、室内无人时,最后离开室内者应随手关掉空调;各部门负责人更就应在最后离开车间,离开时更就应检查空调是否关掉;确保车间内全部用电设施的消防安全后才离开。
3、空调遥控器要妥善保管,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由于空调的使用开启不当,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应追究其使用者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职责。
5、注意用电安全,发现电路或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报修,不得强行使用。全部维修应第一时间写好维修单交到人事主管处统一安排进行维修。
6、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将遥控器内电池取出,同时做好室内和室外机的保洁工作。
7、各设备机房、办公室的空调使用管理,结合上班状况进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8、本规定即日起实施。
驾驶证使用新规定 篇四
驾驶证使用新规定
持有C1本,除了能够驾驭小型、微型载客轿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轿车外,还能够驾驭C1、C2、C3、C4本的准驾车型。
你拿到驾驭证多久了?A1A2驾驭证是中国等级最高的驾驭证,准驾车型是最多的。而国内持有量最多的驾驭证无疑就是C1驾驭证。那么,持有这些驾驭证,平常在运用时都有哪些规则呢?
1,准驾车型
A1本是等级最高的驾驭证,持有A1本后,不只驾驭大客车,还容许驾驭A3、B1、B2、C1、C2、C3、C4、M本的准驾车型。
增驾A2本后,除了能够驾驭牵引车,还容许驾驭B1、B2、C1、C2、C3、C4、M本的准驾车型;
持有A3本,除了能够驾驭城市公交车外,还能够驾驭C1、C2、C3、C4本的准驾车型;
持有B1本,除了能够驾驭中型载客轿车外,还能够驾驭C1、C2、C3、C4本的准驾车型;持有B2本,除了能够驾驭大型卡车轿车外,还能够驾驭C1、C2、C3、C4本的准驾车型;
持有C1本,除了能够驾驭小型、微型载客轿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轿车外,还能够驾驭C1、C2、C3、C4本的准驾车型。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你持有上述一切的驾驭证,同样是不能开摩托车上路的。要是你持这些驾驭证驾驭摩托车上路被查,就归于“驾驭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状况,可处记12分,罚款元及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置。
2,实习期处置
对于持A1、A2、A3、B1、B2驾驭证的驾驭人来说,倘若在实习期被记分满6分,但未逾越12分的,那实习期就会被推迟12个月;倘若在“推迟实习期”内又被记满6分的,这时就会吊销驾驭证了。而C1驾驭证没有延伸实习期的说法,要是在实习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都会顺畅过实习期。
3,年审规则
持有A1、A2、A3、B1、B2驾驭证,若被记分的,则要在记分周期完毕的一个月内进行驾驭证审验的。而C1驾驭证则是无需参与年审的。不过,持有A1、A2、A3、B1、B2驾驭证的,如果在该记分周期内未被记分的,次年则无需参与审验的。
4,降级处置
驾驭证是不会被降级处置的。而持有A1、A2、A3、B1、B2驾驭证的,但存在这3种状况下,就会被降级:1)连续三年不参与审验的;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分满12分的;3)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去世,且不用负50%或以上职责时。
这些知识你了解了嘛?你的驾驶证被扣了分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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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篇五
为提高中央空调运行效率、降低成本、确保运行质量、
维护好机器设备,特制定新、老办公楼中央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一、夏季空调开启时间为6月1日—9月30日,冬季空
调开启时间为12月1日—次年3月15日。机组运行时间为8:00—18:00,周六、日不开机。运行时间调整须报经理办公室审批(如因天气原因需临时调整运行时间则另行通知)。
二、夏季天气预报最高温度低于32℃,冬季天气预报最
高温高于8℃时,不予开机。
三、各使用房间出风、进风孔过滤网由动力处在每个制
冷、取暖季节分别检查、清理两次,以持续良好的通风状态。
四、空调使用期间,应关掉门窗。为了节约能源,国
2006-28文规定空调使用温度:冬季室内温度不高于20℃,夏季不低于26℃。超过上述温度要调至中档或低档运行。上班后方可开机,下班前5分钟关机(为了节约能源,推荐养成人走关机的好习惯)。
五、空调运行时,发现空调效果不好、漏水、异常响声、
异常气味等状况,严禁私自处理,应及时与经理办公室联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六、每年4月、10月中央空调制冷系统、制热系统转换
期,由动力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中央空调制冷、制热系统和风机、水泵等输配系统分别进行全面检查和养护、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七、各使用部门应自觉遵守使用管理规定、爱护设备、持续清洁。
八、空调运行期间、不关掉窗户的,发现一次扣罚50元;下班后未关掉空调的,发现一次扣罚100元。
九、此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身份证使用管理新规定 篇六
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近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公告明确,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针对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事宜,公告明确以下内容:
――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解读:
《公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中提到,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告》对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作用进行明确,称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还提到,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广大群众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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