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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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 篇一
浅谈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
相信我们在进入一些家电商场的时候,常常都会看见商家在一些家电产品的价格上面贴有这样的一些标语:该产品参与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这个时候我们或许就会产生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疑惑,比如说这个家电下乡政策的定义是什么,那些消费者可以参与这个政策,它又是在怎样的一个背景下产生的,有什么样的一个作用等等的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通过近段时间的去一些资料和仔细观察,我得到了以下的一些信息:
财政补贴是一国政府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形式及方针政策,为达到特定的目的,对指定的事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补助支出。作为一种转移性只出,财政补贴支出同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多相似性。从政府角度看,无论是以补贴形式还是以社会保障形式拨付支出,都不能换回任何东西,支付都是无偿的。从领取补贴者的角度看,无论以什么名目得到政府的补贴,都意味着收入的增加,因而经济状况都较前有所改善。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补贴运用的好坏与否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007年,商务部、财政部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并开始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实行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四大家电下乡的小规模试点。2009年2月1日起,家电下乡开始在全国推行,并将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产品也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农村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村经济状况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根基。家电下乡,就是从政策上给予农民优惠,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经济水平。然而,家电下乡,实际受益的,难道仅仅是农民吗?我们就此对这一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提出家电下乡政策的经济背景
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1.9%。这明显超过了年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保持在8%左右的目标。整个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快速增长,但投资增长过快、信贷投放过多和贸易顺差过大的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发展过于依赖投资,容易导致投资规模急剧膨胀,引发产能过剩,而经济过于依赖出口不可避免地将加大贸易摩擦。家电产品成为我国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由此产生的针对我国家电产品的贸易摩擦频繁发生。这一切都与我国内需萎靡不振有关。200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货币政策由“稳健”直接改为“从紧”,这意味着投资增速将降低。拉动内需问题比以往的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随着农村购买力的较快增长,农村消费随之不断扩大,目前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农村消费环境、发掘农村消费潜力正当其时。我国的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72%,农村市场是一个极具潜力的市场。国家统计局为此进行过测算:农村人口每增长
1元消费支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元的消费需求;农村人口对任何家电产品的普及多增加一个百分点,就可增加238万台(件)消费需求。因此,实施“家电下乡”,既可转移出口能力,减少贸易顺差和贸易摩擦,又可消化家电行业的过剩产能,扭转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的势头。与单纯控制出口相比,这种方式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更有利于就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的经济效应分析
财政补贴总是直接或间接与价格变动有关,不是财政补贴引起价格变动,就是价格变动导致财政补贴。因此,家电下乡财政补贴会影响资源配置,需求和供给的变动和其他的经济活动。
其正面效应有:
(1)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农村消费
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经济遭受严重打击,出口明显下滑。尤其是家电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外部经济环境的恶化,使得依靠扩大内需来拉动经济的发展成为必然。我国有9亿农民,占到全国人口的70%,农村市场是一个潜在的庞大的消费市场。郑凤田认为,“只要农村内需启动,可以换回国家整体经济再快速增长30年”。家电下乡政策的出台,是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拉动农村消费的一个政策手段,通过家电下乡,把农民需要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推向农村市场,可以扩大内需,刺激农民购买的欲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据《中国财富》的测算,连续4年将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等农民需求量最大的产品“下乡”,可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近4.8亿台,累计可拉动消费9200亿元。
(2)有利于消化家电业产能过剩,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家电生产国和出口国,特别是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的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家电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出口,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家电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出口受阻,大量产品积压。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消化家电产业的产能过剩,建立一个面向农村市场的生产、流通体系,还能促进家电行业内部的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自身抵御危机的能力,找到新的产业发展的立足点。
(3)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
家电下乡的推行可以使农村的家电拥有量大大提高,不仅有利于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还能增加农民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包括农产品的市场信息、就业信息等等。长期以来,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搜寻信息的成本虚高,严重影响农民的增收。家电下乡能很好的畅通农民获取信息的渠道。此外家电下乡的推行还能改善农村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也是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政策的体现。
其负面效应有:
(1)扭曲价格体系,影响价格调节作用的发挥。价格作为经济杠杆在经济活动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合理的价格是通过价格机制和市场化来实现的。财政补贴改变了相对价格体系,掩盖了商品的真实价值。价格背离价值,使价格杠杆固有的调节经济、引导竞争、资源配置等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价格的传导机制,使得社会资源达不到最有配置。巨大的财政补贴确实能给一部分农民带来好处,但很可能带来更多的扭曲与混乱:首先,那些本来没有条件购买家电的农户,为了不吃亏,可能采取“先买后卖”(甚至与销售点合谋、开具假发票)的做法,赚取补贴;其次,为了赚取更多的补贴,可能出现假离婚、假分家之类的现象;再次,为了甄别手续的真伪,政府又将设立新的审批程序与机构等等。
(2)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自负盈亏,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以实现优胜劣汰。财政补贴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成本、销售和利润的相互关系,导致企业经营成果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主观努力,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难以调动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就成为纸上谈兵。“家电下乡”由于招标期限过于短暂和招标门槛过高,把众多中小品牌家电厂商排除在外,而这些小品牌厂商在农村经营多年,对那里的消费十分熟悉,并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因此,受到的冲击也最大。“家电下乡”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下,让所有符合国家家电上市标准的企业都参与进来,这样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可以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3)加重了财政负担。适度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补贴过多,首先削弱了国家财力,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其次,挤占经济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再者,财政补贴刚性强,难以压缩,会导致赤字增加引发通货膨胀。据报道,在目前的“家电下乡”计划中,彩电的价格每台限制在1500元以下,冰箱2000元以下,手机则在1000元以下,每户购买的每类补贴产品数量最多为2台。以全国有2.5亿农户,政府共需要补贴3000亿元。就河南一个省份,截至2008年11月20日为止,全省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140万台,销售总额17.8亿元,兑付补贴1.09亿元。如此巨大数额的财政补贴,将影响其他支出事项的安排,削弱了国家宏观调节经济的功能,妨碍了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功能,同时影响经济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速度。
综合上述两方面看,家电下乡有利有弊。
家电下乡政策对家电企业和农民来说都是利好。家电企业可以趁家电下乡打开广大的农
村市场。家电下乡将直接刺激农村消费需求,对制造商和消费者应是一个双赢结果。农村也似乎可以为“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提供重大契机。
从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购买价格13%的财政补贴来看,家电下乡政策肯定是一项惠农政策。
首先,中标企业的产品都是质量有保障,经过国家监测,并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不必有后顾之忧。同时生厂商将在原有产品型号上进行改进,增进一些实用新型等功能,使得产品更适合农村的生活环境。其次是商家受益:推广家电下乡,能够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有利于消化家电产品过剩产能,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
农民受益商家受益,刺激经济发展,促进消费,拉动了内需,带动国民经济发展。不过,现实中已经发生的种种问题,如果政策上实施不当,家电下乡产品能否真正使农民获得优惠,这不能不让人心存疑惑。
人们开始质疑,为什么在有些地区,下乡家电含财政补贴的实际购买价竟高于城区实际购买价格几十元甚至数百元?而“家电下乡”招标产品价格高于网店等其他渠道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与这项惠农政策之初衷相去甚远的这样的价格扭曲现象如果不是政策操作不当造成,还能是什么?
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将补贴品种和型号、补贴的比例、补贴资金的负担等政策设计好,将补贴流程设计为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民是最关键的。已有许多农民担心,目前的报销程序太复杂了,而且到最后还有可能拿不到补贴,这样将损害农民的购买积极性,如果在全面实施后还是这种状况,就不值得期待。他们心目中值得期待的“家电下乡”政策是:“产品质量要好,补贴能够真正拿到手。”农民还担心政策落地的问题,如果政策不能落地,家电下乡只能是走个形式而已。已经出现过有些地方扣农民补贴款的现象,导致农民买了下乡产品,却拿不到补贴,久而久之,很可能是富了乡镇财政,农民并没有得到实惠。
部分商家利用家电下乡产品为企业打广告,但不愿意卖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款项在农民购买产品之后迟迟不能兑现,甚至出现销售网点克扣补贴现象。此外,也有部分农民利用家电下乡政策购买家电下乡的产品,得到补贴后,又转卖的案例。这些问题都会很严重的影响家电下乡政策的顺利推广,而且也会打击农民和商家的积极性。
虽然对企业自身来讲,把在城市部分因为消费观念改变或者技术改革而影响销售商品带到郊区,从营销上来说是为了让产品找到更好的受众群,能够物尽其用,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是我们还是建议各企业能够把自己优质一线产品以低价为农民兄弟服务,“家电下乡”的本
质是为了改善农村生活水平,商家需要保证的是产品的质量以及售后服务都可以让消费者放心。政府应该及时出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同时监督企业和农民的违规行为,使得家电下乡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下顺利推广。
其次还应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和办法,在各地区都建立专门的销售通道,建立厂家与商家的直接联系,组织销售点,并实行产品质量跟踪制和责任追究制,以防止劣质产品趁机“下乡”。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正确、合理、有序地消费,以防止出现过度消费、盲目消费的现象,避免给广大农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影响。
家电下乡作为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形式之一,对农村经济,农民收入,企业,国民经济等带来深刻的影响。通过这次对家电下乡政策的了解,我更加的认识到财政补贴对农民的重要性,也更加清楚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在此,让我们祝愿我们的国民的生活明天越来越美好。
国家家电下乡政策 篇二
国家家电下乡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电下乡是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惠农强农,带动工业生产,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9年2月1日已经在全国全面推广。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三条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13%补贴的资金。
第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将与地方财政定期清算。
对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家电下乡补贴力度。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家电下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及本细则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
第二章 家电下乡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家电下乡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家电下乡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产品标准应当包括质量、节能、环保、耐用、安全及农村适应性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生产企业投标时应当签署承诺书,在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企业的产品投标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合理税费和利润,以利于调动销售环节的积极性。
第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家电下乡产品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控制生产流程,保证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安排好生产进度,保证家电下乡产品充足供应。
第十一条 中标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家电下乡产品逐一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及时将生产、发货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将家电下乡产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中标企业的巡查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查生产企业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之名制假制劣、翻新废旧家电产品、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荐销售企业。
第十五条 销售企业投标时,应当针对家电下乡制定完善的宣传、配送、售后服务、价格管理、监督等措施,确保家电下乡销售渠道顺畅。中标后应当与财政部、商务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销售网点备案标准和程序。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禁以网点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
第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承诺,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标销售企业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要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第十九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协调中标生产企业的产品供应及中标销售企业的网点建设,维护家电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发票使用情况等。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农民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可用其它储蓄存折。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由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审核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分步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改革。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率先进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改革试点,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补贴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其他地区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再推行,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储蓄存折银行账号(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账号)等。储蓄存折银行账号姓名与购买人或户主姓名应当一致。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必须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
对于非农民消费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和留存产品标识卡及其复印件。
(三)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根据补贴资金兑付情况,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宣传、农业、环保、供销、税务、工商、质监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销售网点代理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及时核查。每个网点半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小于兑付补贴资金的10%。抽查内容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非改革试点地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程序:
(一)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暂时不能实行网上审核录入的,可以进行纸质表格审核登记,到具备条件的销售网点或乡镇财政所进行网上录入。
(二)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储蓄存折(有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的应当用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指定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三)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四)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乡镇财政所兑付补贴资金,各地要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预拨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家电下乡补贴专户”。乡镇财政所审核兑付后,应当及时到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不管是改革试点地区还是未改革试点地区,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乡镇财政所进行补贴资金清算。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积极开拓思路,本着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又方便农民群众及时领取补贴的原则,创新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办法,加快补贴兑付进度。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条 中标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投标时关于售后服务的承诺,即售后服务“三包”规定、售后服务电话、5日内解决家电产品故障、5日内难以解决的应当提供备用机,对地域广大和农户分散的乡村开展巡回维修服务和集中培训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严格履行流通企业承诺,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建立适应农村市场特点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适合农民的售后服务,设立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章 市场秩序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以及商务部门“12312”举报投诉中心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消费维权联络站、消费投诉站(简称“一会两站”)的覆盖面,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下乡产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15号),切实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
家电下乡相关政策 篇三
家电下乡相关政策
1、什么是“家电下乡”
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2、补贴对象及实施时间
补贴对象:具有沁水县农村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
实施时间:电动自行车:从2010年3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
其它家电:2009年2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
3、家电下乡产品限购数量和补贴标准
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内容及时间1、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至2010年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2辆。
3、2009年2月1日到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车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浅谈“家电下乡”政策 篇四
浅谈“家电下乡”政策
一、“家电下乡”政策背景
2007年底,我国政府以四川省、河南省、山东省三省为试点,推行政府补贴推动“家电下乡”工程,对农民需求量大的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等家电商品实行各地财政部门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领取补贴的办法。此创新之举是政府财政政策在消费领域的新突破。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实际情况表明,“家电下乡”对于增加消费、扩大内需、缓解家电行业困境,满足农村市场需求具有积极意义。2008年,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宣布,从12月1日起将“家电下乡”工程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并从2009年2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产品也在原来的“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4个类别的基础上,增加了“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5个类别,与彩电等产品一样享受国家13%的补贴。
二、“家电下乡”的意义
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新形势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家电下乡对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决策部署、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1.有利于拉动农村消费。扩大农村需求是扩大国内需求的重点,把农村潜在的巨大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则能为我国日益形成的强大生产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国民经济提供持久拉动力。抓住当前农村家电普及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广家电下乡,能够直接提高农民消费能力,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农民购买的积极性,真正把内需特别是农村消费启动起来。
2.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家电生产和出口国,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出口依存度大。最近一段时间受国际市场影响,出口受阻,行业发展遇到较大困难。推广家电下乡,能够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有利于消化家电产品过剩产能,为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拓展了空间。
3.有利于改善民生。推广家电下乡,能够让更多的农民用上性价比高、服务有保障的名牌家电产品,尽早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特别是在农村普及彩电和手机,可以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帮助农民了解国家政策、获取更多市场信息、学习生产技术,促进农民增收。这是贯彻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具体体现。
4.有利于落实节能减排。按照中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家电下乡在产品标准中特别强调了节能,使家电下乡产品成为家电节能减排的先导和示范。其中,家电下乡冰箱、冷柜、彩电比市场同类产品节电20%以上,洗衣机能效等级比市场平均水平高2-3个等级。从消费者角度考虑,这也有利于减少农民家电使用成本、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5.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推广家电下乡政策不仅仅是给一些财政支持,一“补”了之,而是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农村市场,不断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村的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网络,改变长期形成的以
单一供给结构面向差别很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从民生角度看)
“家电下乡”是本着切实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为目的,这是一项惠民工程。但站在农民的立场看“家电下乡”工作中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一)农民收入微簿,消费水平偏低。
在我国,大部分农民的收入偏低,并且增长缓慢,福利微薄。农村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必须把本来就不多的收人存起来以应付将来发生的诸如生老病死等不确定因素的支出。虽然政府出台的“家电下乡”工程补贴13%,但把本来就不多的储蓄视为“保命钱”的农民对买家电并没有太多的热情。在他们看来“家电下乡”是政府出钱补贴农民,让农民掏钱帮企业消费。为何农民对“家电下乡”产生疑异呢?第一,补贴的不是全体农民,而是有钱的,能买得起家电的那一部分农民。既然都是国家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钱,为什么只有买得起家电的人才能享受政府的补贴呢?第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无可厚非,但是前提应该是增加农民收入,而不是以帮农民花钱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这样只能使富裕农民的生活更加舒适,而对没有消费能力的贫苦农民来说却毫无用处。
(二)农村环境对家电的影响。
很多农民担心,从新农村建设的大局考虑,“家电下乡”工程可否是当务之急?“家电下乡”农村硬件设施准备好了没有?我们知道,农村的环境对家电的影响颇大。首先,从农村的电力、供电设施情况考虑。由于农村电力设施落后,供电设备相对老化,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时候经常会导致电压不稳或是突然断电,致使家用电器无法正常工作甚至被烧坏。如果“家电下乡”工程的家用电器没有经过任何技术改良而投放于农村市场的话,这些家电对农民生活的实用性就大打折扣了,不仅不会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任何便利,反而会让本不富裕的农民觉得“花了冤枉钱。”其次,农村通讯信号较差,手机接听不方便。网线没有牵到每家每户,有限的信号并没有百分之百覆盖农村,农民即使买回电脑、彩电,也只能在家中当摆设。在这样的农村环境下,“家电下乡”该如何应对农民的困难呢?最后,农村生活环境的欠缺,由于农村大部分是黄土地,天气干燥时灰尘特别多,同时,农民的住房都是自己修建的一层或两到三层的房屋,雨季房屋潮湿严重,不适于家电的运行。农村老鼠、昆虫较多,很容易钻进电器内把电线咬坏。家电厂家必须在能使农民消费得起的价格条件下,实施技术改良,生产出能适应农村复杂环境的优质家电,才能达到惠农惠民的目的。
(三)偏远农村的家电售后服务问题。
由于农村消费群体较为分散,人口居住并不密集,使得家电售后服务体系难以形成规模。有的偏远山区连公路也没有,汽车无法入内,这使得大品牌家电企业很难在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开拓市场。农民买回家电后售后服务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果出了任何质量问题,根本就找不到相关的家电维修部门。据《海峡财经导报》报道,龙岩市武平县的几户农民说,几年前在他们村举办过类似“家电下乡”的活动,由县政府牵头,召集一些电器厂商在村里的小学、中学的操场上搭起了临时卖场。全村男女老少像过年一样,〈WWW.BAIHUAWEN.CN〉争先恐后地往卖场里挤。后来大家发现这些电器不是白便宜的:一些电冰箱表面有划痕,彩电显像管老出毛病,电饭煲用一段时间就‘罢工’了。家电出了问题,当然得找人修。农民们拨通保修卡上的售后服务电话,得到的回答不是“售后人员下乡要额外收费”,就是“买的产品属于旧款,配不到零件。”眼看这些家电成了“废品”,农民们心疼不已。几经折腾之后,大家对这样的活动再无热情,卖场自然也就办不下去了。
四、完善“家电下乡”政策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农户不同的经济水平,适当调整补贴额度。
“家电下乡”政策最初是针对农村市场的,通过几年的实施,农村市场日趋饱和,要想有效实现家电下乡政策的目的,必须进一步扩大消费市场,拓宽消费领域。国家对所有购买
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给予13%的补贴,不论消费者家庭的经济水平,没有一个合适的补贴梯度。在此,个人认为应实施因地制宜的补贴政策。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较中西部地区发达,省会城市较一般地区城市发达,城市较农村发达,普通县市较国家贫困县发达,所以,我们应对国家给予13%的补贴额进行适当的上下浮动。属国家贫困县市地区的农村则可将补贴上调一两个百分点,而对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则下调一两个百分点。这样可激起购买力弱却有强烈购买欲望的农户的购买积极性,同时也可保持那些有购买能力的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拉动内需,激活农村市场。
(二)拓宽家电下乡消费市场。
1.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纳入“家电下乡”的消费群体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人家庭收入X5)。这是我国现阶段城市人口中生活不是很富裕的群体,但对国家这项优惠政策来说他们却被排除在外。在城市实行的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于他们而言难以推行,而他们又是一个数量庞大的潜在消费群体,他们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只需验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即可享受“家电下乡”的优惠政策。
2.实行城乡市场全面开放。这一改进措施是就“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现实情况而提出来的。无论怎样监管,城市人口用农村户口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情况是无法杜绝的,与其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来监管,还不如全面开放城乡市场,让有家电需求的无论是城市困难群体还是农民都可以买到有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而对于产品的数量问题,则让市场作用和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关于财政补贴问题,国家虽在其中增加了投入,但只要把握了困难群体这个标准,该想就不难执行。因为,对于城市消费者来说,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居民主要的还是看重产品的品牌与档次,而中标“家电下乡”产品只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品牌,在我们专访中也发现98%的消费者认为“家电下乡”产品的档次属于中下等次。所以,这不会影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效实施。同时,还扩大了消费市场,促进了家电行业的发展。
(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缓陧,农民增收渠道有限,家庭年收入低,必然造成农民购买力弱。因此,解决农民购买力弱的问题的根本途径还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针对农业的产业特点,进行特殊的财政扶持。主要包括加强信贷支农,进一步解决农业生产资金困难的问题推广农产品仓储保管技术,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认真落实农业直补政策,如购买大型农机具补贴、耕地面积补贴、退耕还林还湖还草补贴,等等,这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民可支配的现金收入,无疑是有利于“家电下乡”政策实施的。
(四)加大对“家电下乡”政策的有效宣传。
“家电下乡”政策的宣传应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同时要提高宣传T作的效率。从我们走访调查的农户中发现,许多农户只停留在了解的基础上,没有深层次了解该项政策。“家电下乡”政策也在适时的调整,如何让农民朋友更快更有效的了解到“家电下乡”政策,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或企业应有效的利用电视广告来进行宣传,同时还应派专业人士到农村地区进行宣传。以提高农民对“家电下乡”政策的熟知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宣传工作要有始有终,否则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
这几年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不断的加大,特别是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但交通设施依然比较薄弱。国家虽然投入如此巨大的资金,据人民网报道2010年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了2526662.95万元,但对于广大偏远山区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在国家加大农
村基础建设投人的同时更应扩宽农村道路建设资金的来源,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另外,农村电力设施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应以政府投入为主,还应加大吸收利用民间资本,这样对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还需加大资金的合理分配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最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家电下乡政策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结语
家电下乡政策自实施以来,对广大农民朋友带来了不少实惠,但该政策因三农的现状,其正效应已经获得较大限度的释放。因此,为了认真落实并继续发挥“家电下乡”政策的多重效用,在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拓展家电下乡产品的市场,打破下乡产品市场仅为农村的狭隘观念,把家电下乡的惠农政策拓展为惠民政策。这才是既坚持该政策初衷,又适应形势变化的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禾刀.“家电下乡”不能只算经济账[J]_西部大开发,2008,12.
[2]李爽.“家电下乡”利与弊农民兄弟几多感慨[J].海峡财经导报,2008,1.
[3]宇海金,刘付春.试论马克思主义农村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启示[J].兰州学刊,2007,1
[4]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z].2009—04一l6.
[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
号)[z].2009—08—14.
[6]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EB/OL]. shtm1.
[7]刘虹,甘新玲.我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评析— — 兼与现金消费券方式比较[J].上海财
经大学学报,2009(03).
[8]郑晓丽.基于农民视角的家电下乡活动实证分析— — 以浙江省丽水市为例[J].长沙大学学报,2010(1).
浅析家电下乡政策 篇五
浅析家电下乡政策
经管学院0905班田茜茜
摘要: 我国自2008年12月出台家电下乡政策之后,旨在拉动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的“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已在各省市全面实施。过对买部分家电的补贴,让农民得到了实惠,确实调动了部分农民的消费积极性,但是这部分财政补贴在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同时也对经济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效应,本文通过分析“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的正负面影响以及制约因素,提出了确保“家电下乡”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 影响分析 制约因素分析
一、家电下乡政策简介
家电下乡是一项农民得实惠的好政策。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自2008年12月1日起, “ 家电下乡” 在三个试点省份推广,农民购买下乡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类产品, 可按产品销咨价格的获得财政补贴。
二、家电下乡的财政政策的创新之处
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可以说是让三方受惠,正是因为它有以下的创新之处:
1、以往对农民的补贴主要侧重于生产,而家电下乡是对消费环节的补贴,只有农民购买了家电才给补,调动了农民消费的积极性,直接拉动消费。
2,。家电下乡利用财政政策杠杆,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完善售后服务,同时引导经销商健全农村家电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实现了财政政策与生产、贸易政策的结合,利民、利企、利国,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这是这项政策的创新所
三。家电下乡的消极影响
1、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农村市场
鉴于“家电下乡”政策带来的巨大商机,一些不法商贩乘机浑水摸鱼,打着“家电下乡”的旗号,搞假冒促销,将收购来的废旧家电,换上新壳后销售给农民。一方面随着现在模具等工艺的发展,造假能力的提高,想从外观上识别翻新家电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农民获取信息渠道较少,弄不清指定的网点、品牌、型号等情况。同时商家和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农民很难对假冒伪劣产品加以区分,结果导致农村市场很有可能成为垃圾产品的集散地。
2、家电企业盲目“上马”,供大于求
企业和商家都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他们都想借“家电下乡”的政策大发横财,而且我国国内的企业都缺乏风险预警机制,在政策的引导下,许多企业纷纷“上马”,在短期内盲目的加大生产力度。由于面向的消费群体是农民,这些产品也都是低端产品甚至是将被淘汰的产品。这就带来了一定的危机,一旦
农村市场趋于饱和,就会有大量的产品积压。使得本来是出于缓解家电业产能过剩而制定的政策,反而导致了更多的产品积压。对于家电行业,这无疑是一个潜在的灾难。
3、误导农民的消费行为
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在的农村并不富裕。大部分地区甚至是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农民家庭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用于日常的食物消费,恩格尔系数极高,家电产品在这些农民的眼中并不是必需品,甚至是奢侈品。在这个时候推出“家电下乡”,会对农民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引导农民超前消费,对于农民来说,这种消费观念的形成是很危险的,因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农民辛辛苦苦攒下的钱就是未来的生活、养老、医疗保障。因此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时候,诱导农民消费,其实是在透支未来。
在。
四、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
1、产品不适合农村市场
由于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的营销重点都是城市市场,很少涉及农村市场,对农村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对家电下乡准备不足,推向农村的产品很多都不适合农村的需要。实际上,农村市场和城市市场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城市里很受欢迎的产品在农村可能会受到冷落。比如很多针对城市的家电都带有智能化的功能,在城市很受欢迎,但是农民本身知识水平不高,他们需要的可能是简单易用的产品。而且功能越复杂,发生故障的概率越高,而农村的维修服务又比较落后,因此受冷落是理所当然的。
2、相关手续繁琐
目前“家电下乡”大都是“事后补贴”,购买人先付全款,在购买后30日内,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志、购买人储蓄存折(或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相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需要层层审核,手续繁杂。有的农民买了一件产品,补贴要等一个月以上才能到手。手续的繁琐影响了农民对“家电下乡”的热情,许多农民往往因为手续繁杂放弃了购买计划。
3、农村基础设施落后
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也是限制“家电下乡”实施的重要因素。因为一般的家用电器都需要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相配套,例如电视机需要比较稳定的电压和有线电视信号,电冰箱需要不间断的电源供应,洗衣机离不开自来水供应,电脑需要成熟的网络建设等等,但是目前农村这些基础实施还比较落后,电视信号弱、收看效果差、电网老旧、电压不稳定、电费相对较高,自来水普及率低的现象普遍存在。除此之外,部分农村不通公路,即便有也由于无人保养路况极差,无形中抬高了家电的物流成本。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家电的下乡。
五、提出一些解决方法的建议以供参考
1、针对农民对家电质量和维修服务的要求,政府应该严格监督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把好质量关,提高产品的质量,不能让他们因为想拓宽利润空间而不顾产品和服务质量,还要引导经销商售后进行很好的维修服务,不能卖出去就不管了。还可以适当的扩大农民对家电的选择范围,是农民可以进行更加广泛的自主
选择。
2、加强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这一项专项财政资金的监管,要确保补贴的财政资金到了农民手中。政府应该及时出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同时监督企业和农民的违规行为,使得家电下乡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下顺利推广。比如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办法条例,明确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办法,并对审核内容、审核工作程序,甚至包括退货审核等,均作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地健全补贴审核拨付机制,确保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建立监管考核制度。省商业厅、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地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还积极探索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利用多种监控手段和渠道,掌握本地区家电下乡进展动态,包括产品生产与销售情况、网点建设与维修服务、企业履行承诺和举报投诉督办制度等。
3、政府可以适当放开价格或者给产品一个价格区间,从而使得制造商和经销商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现在年轻人的消费偏好已不能靠价格低的产品所能满足,所以政府也应适当扩宽招标的标准,适当加入高档次产品,使得更多的农民享受的国家的惠民政策。此外,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农村市场的消费是非常熟悉的,也吸纳了最大数量的农村就业人口,所以这些中小型企业的生存也不容忽视,也应该给予参与竞标资格,公平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家电下乡”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下,让所有符合国家家电上市标准的企业都参与进来,对于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这样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也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可以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参考文献:
[1]钟永生。家电下乡重要战略选择[J]。政策解读,2008(29)。[2]中青。农村家电消费调查[J]。关注,2009(3)。[3]米强。我国农业财政支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浅析[J],农业经济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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