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书格式范文(精选4篇)范文

(作者:liagxinger时间:2023-08-28 17: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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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书格式范文(精选4篇)

篇1: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朝阳区xx南路x号x号楼203室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xx律师所律师。

电话186xxxx879,177xxxx4967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xxx年5月10日生

地址:XX市西城区xx西街乙x号x楼1505号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

下面按照一审判决的行文逐一分析。

一、原判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错误的。

第一,关于《食堂转让合同》。

被上诉人xx提供的合同有两页,第一页没有上诉人的签名和印章,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为该页存在明显瑕疵,在转让人处写明:“徐建”,同时在营业执照标号处写明了证号和上诉人的全称,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既然合同载明了执照编号和具体名称,通过简单查询即可知道美高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而非徐建,为什么同意徐建为转让方呢?显然从常理上根本说不通!

至于一审法院所述的上诉人应持有合同而未提供,故判令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该是适用了最高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搬出具体条文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显然,该条文所说的情形是,一方不持有相关证据,而对该证据的内容有所了解,故主张该证据能证明相关事实;而另一方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主张工资为XXX元,但是签字领取现金后,工资条并未交付劳动者。

在此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工资XXXX元,但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提供证据,导致工资支付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

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依照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主张工资XX元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供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也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明显属于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情形,自然应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月工资XXX元成立。

本案却与该规定的情形有很大出入。

首先,本案不是没有证据,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该合同,法院需要做的是对合同的真伪进行审核。

其次,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也没有义务提供该证据。

因为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就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餐厅没有交付,上诉人自己继续经营,直到2013年10月20日与阳光保险合同到期后撤离。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因此将该合同丢弃。

此后又过了一段时间,被上诉人才提起诉讼。

美高美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不是会计师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谁会闲着没事保存一份根本没有履行也根本不会履行的合同呢?

第二,关于收条。

原判认定徐建收取75万元系代上诉人收取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原判第三页倒数第三行写到:本院有理由相信徐建为美高美公司的代表。

代表是什么含义?此处一审合议庭故意模糊处理,我们认为理应是《民法通则》中代理的意思。

因此,此处证据的认定实质是徐建有没有代理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被上诉人主张徐建有代理权,理应举证据证明,比如,美高美公司对徐建的授权委托书。

综观本案卷宗,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建对上诉人有代理权。

第三,关于一审法院的联系笔录。

该证据系法院依职权主动取得。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但是,最高院证据规则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

该司法解释第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因此,该证据的取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非法证据,不应采纳。

另外,该证据形式也有瑕疵,所谓的尹磊既然自称是阳光保险的办公室人员,在最终的笔录上应该加盖阳光保险的公章,而事实上只有一个潦草而无法辨认的签名,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最后,尹磊的证明内容也是自相矛盾的。

原判第六页第一行开始对该笔录内容进行论述,尹磊表示阳光餐厅的实际经营人是刘佳,按照其语气,应该还有名义上的'经营人,但是,这个人是谁他没有说。

接下来尹磊又表示刘佳的经营情况他并不了解,其未遇到餐厅被停业的情况。

既然不了解经营情况,怎么又知道实际经营人是刘佳?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尹磊的表述在关键问题上显然与被上诉人不一致。

原判第六页第五行中尹磊表述未遇到餐厅被停业的情况,与被上诉人的表述不一致。

因为按照刘佳的表述,由于上诉人没有提供证照,其根本不能营业,也就是无法为阳光保险的员工提供用餐服务,作为阳光保险职工的尹磊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联系笔录漏洞百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原判焦点问题的法律适用错误

第一,合同是否履行问题。

由于对尹磊证言的效力认定错误,导致认定合同履行错误。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案件的事实,被上诉人负有交付75万元的义务,应当由其来证明其已经向上诉人交付了75万元。

而事实上其是向案外人徐建交付。

徐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无权代理上诉人收取款项。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首先,在未收到转让款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提供场地和相应证明。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餐厅已经交付,按照上诉人和阳光保险之间合同,该餐厅实行送餐制,因此,提供相关证明的义务在阳光保险,这一点已经在通州法院上一次一审判决(2014通民初字第7763号)中体现,由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第三.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

按照常理,根据双方的观点,本案理应是非此即彼的结论,即要么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要么判令上诉人返还75万元。

但是一审法院弄出一个返还35万元,实是令人费解。

一审法院对该结论的论述自相矛盾。

原判第七页倒数第七行写到:原告不能证明因美高美公司未提供相关手续而不能经营,而事实上进行了经营;而到了原判同页倒数三行又写道:美高美公司的违约行为毕竟会对原告的经营产生影响,因此,本院酌定赔偿35万元云云。

那么,究竟是能经营还是不能经营,究竟有影响还是没影响,损失如何计算,这都是一笔糊涂账!这不是人民法院审案,这是居委会大妈莽断!

恳请二审法院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合理的裁判。

此致

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 年 月 日

篇2:民事上诉书参考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王某 51岁 汉族 女 无职业 住址:xx 电话1319099xxxx

被上诉人:XX 56岁 汉族 男 无职业 住址:xx 电话:138489xxxx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对扎区人民法院20xx年06月25日(20xx)满民初字第 571号的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第一条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XX履行合伙协议,依法共同承担债务。并包赔合伙至今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返还或期间XX及其家人借款,共计:22067元。

3.返还不当得利21000元。

4.判令被上诉人XX赔偿强占木材款7000元。

5.请求追究XX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6.请求法院解除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XX的合伙关系,停止对王某的侵害。

7.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XX的刑事责任。

8. 请求追究XX“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9. 请求追究XX“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10.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的司法程序上有问题

1.“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上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时,就应当同时提交起诉书以及可以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对于文书证据,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同时提交书证的复印件或复写件及出示其原始证据。原告只提交了一张欠条的复写件,并没有出示其他任何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立案。

2.法院没有质证。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时我已向法院说明 联营派出所有报案记录可以辅助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XX钱 欠条违法,而且可以证实数月来XX对上诉人所做的一切违法行为,可直到一审下判决,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去调查案卷。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原告起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可是原告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合伙协议纠纷”提交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就枉下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重大误解。

一审第一款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查清事实:

1、上诉人王某不欠被上诉人XX任何欠款。

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内容如下:“甲方:王某,乙方:XX,甲乙双方商定合伙做生意,甲方筹集资金,乙方出技术,本钱二分利,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分利息,(XX拿一分利息),双方约定,赔挣双方一家一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以此为证,空口无凭。甲方签字:王某, 乙方签字:XX”。 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了此协议的真实性。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此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从08年4月份双方合伙以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此协议是在合伙期间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于2009年2月11日补签的,协议中虽然没有说明协议终止的时间,但简单明了地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双方都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前提下,按照约定,一旦双方终止协议,只有三种结果:

(1).盈利,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利润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2).亏损,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债务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3)、即没盈利又没有亏损,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签订散伙协议。

半年多以来,被上诉人一直找各种理由,用多种违法手段妨碍生产经营。试问任何一个厂子,无论大小,投入大量资金,借贷大笔外债(总投入50万余元)却没有生产经营(XX在一审中已承认),每月都要缴纳变压器电损等各项费用(扎区电业局可查记录),还时常遭到被上诉人故意破坏厂内设施,什么样的工厂可以坚持一年多,而没有任何亏损?一审时,被上诉人虽然为了逃避、不承担合伙债务,没有承认亏损事实,但是被上诉人却在庭审上承认“没有盈利”。而且合伙期间XX及其家人累计借款已达22067元。综上所诉,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偿还合伙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了,上诉人王某有权依法向他的合伙人XX追偿。被上诉人也理应依法承担债务,还清借款。

事实上双方至今也没有签订散伙协议。虽然被上诉人XX一再狡辩说合伙协议是为了散伙才签定的,写协议是为了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结算分家。此说法太过牵强,而且他的诉讼请求也和他的说辞完全不符。如果真的是要解除合伙关系,为什么不写散伙协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却为什么连合伙协议不提交给法院?XX不但没有依照合伙协议内容散伙,而且至今他也没有承担合伙的债务并负担利息。综上所诉,既然被上诉人承认合伙协议真实有效,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散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偿还债务负担亏损,为何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王某给付被上诉人XX合伙欠款35500元?一审法院没有弄清事实,将债权人、债务人本末倒置。此判令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2. XX是以欺诈、隐瞒真相的手段和上诉人合伙的。合伙之初,XX谎称自己是来自哈尔滨的资深技术工程师,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会制作大型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8、9月份才能拿上来,他以技术和上诉人合伙做生意,说资金不足就让上诉人先筹集他付利息,等他资金到位(8、9月份)再还款。可一年多过去了XX并没有履行合同。他不但没有掏半分钱还款而且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出技术,营运资金也被他榨干了,并与XX年1月至XX年4月侵占价值7000余元的板材;多次殴打、辱骂上诉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期间强取上诉人财产无法计其数;并与2009年3月7日强行占有上诉人王某21000元现金,故意破坏厂内电力设施、限制生产经营、限制上诉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之久,其后又于同日(XX年3月7日)以威胁手段逼迫王某为其出具欠条;2XX年2月28日抢夺王某货款5770元(满洲里木业派出所有当日报案记录);X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被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21000元,货款5770元和价值7000元的板材 应当返还给王某,如果无法返还板材 应当依法折价赔偿,并停止对王某及其家人的侵害。

篇3:民事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写法同上)

一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决/裁定书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

2.改判……;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

一、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综上所述,……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篇4:民事上诉书格式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

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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