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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论文[推荐 篇一
从实质审查到形式审查—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修改展望
摘要:证券发行体制因行政主管机关在其中作用与地位不同而形成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分野,我国现阶段证券发行属于审核制,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发行人需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这样的制度难以满足效率的要求事实上也未能防止发行中的公开失真等问题。考察各发达国家的证券发行,政府进行形式审查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即便具有核准制的色彩,其对发行人的实质性要求也远没有我国庞杂。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应当适应形式,向形式审查过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应明确政府的定位,健全民事责任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查
市场机制
一、引言
这学期的证券法顺利结束,老师上课时好像没怎么涉及证券的发行。在之前了看了证券法的课本之后,对这一块产生兴趣,决定写关于这方面的一篇论文作为期末作业。
公开是现代证券立法的基本哲学和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内容和灵魂所在。如何确保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是证券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的发行领域同样需要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靠,在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究竟起怎样的作用居于什么地位各国立法却有较大差异,由此也形成了对新股发行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紧密相关的是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简而言之,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将拟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交送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申报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进行审查的一种证券发行管理体制。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依法公开一切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性,而且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准予其发行的管理体制。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中政府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以确保证券的质量。然而从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来看,审批和核准的色彩却越来越弱,98年《证券法》废除了股票发行的额度限制;05年《证券法》规定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相较于“审批”,包含了核对的味道,取消了地方政府的审批过程;在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新股发行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本文赞成在证券发行中政府主管机关应当仅进行形式审查的观点,意图分析现阶段我国证券法中新股发行相关法条并指出内在矛盾,比较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优劣,借鉴美国的证券法立法对我国未来证券法的修改提出展望。囿于篇幅,文章主要讨论证券发行中的股票发行问题。
二、我国新股发行现行立法分析
探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利弊,应当明确《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新股发行的规定和其中政府主管机关的作用。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进行核准: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这给予了审批机关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鲜明的核准制的特征。
2、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发行人实体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实质审查的特征:一般而言,形式审查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实质审查则不但要求发行人在股本规模和结构、盈利状况,乃至发行人的数量和认购比例上达到一定标准。
我国《证券法》12条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文件,该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134—137条对发行新股需要履行的内部程序进行了说明,同时2006年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证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等问题规定了多达36项条件。
《证券法》13条规定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后再次发行股票的条件(方法条),从前三项内容看,规定比较宽松,因为公司在首次发行之时已经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再规定实质的审查没有必要。但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却要求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三年内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守法状况良好等诸多条件,该《办法》作为证券法13条中的第四款“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使得再次发行证券也需要经过实质的审查。
因此不论是股票的首次还是再次发行,都需要经过证监会严格的审查,在审批条件众多,审查范围广泛的情况下,证监会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的发行市场还远远没有形成。
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利弊分析
1、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目的是剔除不良证券,提高证券的整体质量水平,保持证券市场的较高品质信用,从而稳定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利益。与实质审查配套的核准制是政府推动型证券市场发展模式的一种选择,也一般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往往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为了迅速发展本国经济,证券市场多由政府大力推动和培育。新兴市场往往存在市场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的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政府不进行实质控制,大量企业在“融资饥渴症”的促动下一哄而上,通过中介机构的协助欺骗上市,最终必然降低上市公司的质量,动摇证券市场的基础。
尽管实质审查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增加证券监管的成本。为了查验发行人是否符合实质条件,势必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二,以牺牲证券市场的效率为代价,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其意义的重要衡量标准。而实质性审查可能旷日持久,这往往不能适应现代经济中公司融资的及时之需,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其三,可能增加政府的责任和风险。核准制中,政府的实质审查某种意义上是对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因为实质审查下只有有价值被认可的股票才能进入市场,个人投资造成的损失完全有理由归咎于政府。其四,实质审查的大量环节给寻租造成了巨大空间,滋生了腐败问题。
2、形式审查
可以说实质审查的缺陷即形式审查的优势,形式审查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自由贸易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其质量多么糟糕。政府只能要求它在发行时充分及时的公开。形式审查认为投资者的事后监督要比政府的事前审查更有效率,而且投资者的监督是出于自身利益,相比于政府审查更加高效也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除此之外,形式审查工作量小、有利于发行人抓住商业机会;把政府主管机关的精力从实质审查中解放出来,专注于调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普通投资者无力发现和起诉的违法行为,弥补市场不足。
当然,形式审查很难阻止一些低质量的股票进入市场,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
3、我国现行立法与形式审查
从第一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但我国《证券法》27条规定了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自行负责。这样的条款实际上反应了形式审查下,贸易自由,行为人自负其责的精神,与《证券法》第10、12条确定的实质审查是矛盾的。在实质审查的背景下,审查的标准和结果都表明了证监会对股票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的一种实质性判断,27条却又要求投资者自负其责,这样的表述让人难以捉摸,只能理解为立法者在27条表明了一种倾向,要从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过度。
四、证券发行制度比较—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例
我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建立迄今已经24年,自98年《证券法》颁布到今天也已经有16年的时间,证券市场日渐成熟,专业化程度有了显著增强。今天,过度以“新兴市场”和“中国国情”定位自身将阻碍证券市场的成长,展望我国的证券法发展,我们有必要借鉴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立法范例。有趣的是,在29年经济危机后美国也经历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抑或审核制之争,最终美国选择了注册制,这对我们不能不说是一种启示。
1933年之前美国没有联邦证券法,证券业由各州把关和管理,州立的证券法被称为蓝天法。1929年经济危机导致美国金融市场崩溃,这之后对证券的调查使得全国上下群情激奋,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全面控制公司发行证券的权利和方式,危机使人们认为蓝天法的把关不够严格,要想避免危机必须进行更严格的证券管控。但美国33年法并没有采纳这种思想,它没有规定一种证券必须在质量上达到何种规格才能上市,而只是要求发行者对质量进行充分合理的披露,33年法的核心思想是公开。对于公开失真的民事责任问题,上当的投资者可以起诉有关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这样33年证券法就用市场的力量对市场进行制衡。使得公开失真、市场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扼制,为美国证券市场成为全球最发达的市场奠定了基石。
在其他国家,英国证券发行由FSA审批,FSA是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机构,营运资金完全来源于行业收费,在发行证券的条件上,英国规定了公司最小市值,发行后公众持股比例等5项条件。这符合核准制的一般特征,但FSA作为财务独立机构,在利润激励下,其
性质和工作效率会和政府机构有较大的差异;其对发行人的实质要求也比较容易达到,从这个角度讲,英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意味并不明显。
在德国,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负责保管和审查未上市公司的发行说明书,它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但这种实质审查主要是一些初始性的实质条件,其性质更类似于公开。
五、我国发行批准制度修改展望
通过国家间比较,我们发现对证券发行进行形式审查是国际的普遍做法。事实上我们对证券的实质审查也并没有防止劣质的证券进入市场,进一步证明了我们应当由核准制走向注册制,调动市场的力量监督市场。从《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我们也可以清晰的看到证券发行向注册制转变的趋向。笔者认为,发行批准制度修改应该有以下的注意事项:
1、明确政府职能定位。
在理想的审查模式下,政府、发行人、投资者三者的角色应该有清晰的定位。公开是注册制的核心,政府的职责应当是制定规则,包括了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发行人和有关责任人在公开失真时的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政府部门仍然要对证券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应当有被动性和最后性的特征,即投资者诉讼不能解决问题时再介入。改变证券发行主管机关的职能才能发挥出注册制的优势。发行人的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诚实公开所发行的证券的质量,并承担失真的责任。投资者则需要认真研读和研究发行人公开的材料,据此作出投资判断,并承担在公开真实的情况下全部的投资风险。
2、明确责任,开放民事诉讼。
证券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证券发行买卖的双方是平等主体,对于侵犯平等主体间经济利益的行为其救济应当以民事救济为主,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证券法的责任体系却以行政处罚为主,《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民事责任规定极少,只有4个条文在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规定了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证券发行公开失真的责任,在证券法69条,173条做了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民事诉讼的范围被限制在了证监会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做出决定但未生效的案件。这无疑大大制约了投资者权利的维护,压制了市场的
力量。这种限制并没有存在的依据。
总结来说,不论从国际趋势还是国内政策动向看,证券发行体制都要从实质审查走向形式审查,从核准制走向注册制,动员市场的力量解决市场的问题而不是依靠低效率的政府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明确政府机关作为规则制定者和执法者的定位,并要足够相信市场力量,放开发行公开失真时的民事诉讼。
证券法案例 篇二
证券法案例
1、内幕交易 【案情】
梁某精通电脑和网络,蔡某是炒股高手。两人相互“合作”,由梁某提供内幕信息,蔡某负责操作,在股市上获利。最终,两人分别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被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梁某任职于某证券公司,是公司的网管,善于网络操作,特别是远程控制,是一个黑客高手。梁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常常入侵本公司的电脑系统,非法窃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FTP上传等方式泄露给蔡某。
由蔡某进行分析后,有选择性地购买股票并获利。
为了获取更多的信息,2006年7月至8月间,梁某通过在境内的多个网站开设个人博客,并在博客网页中嵌入自己编写的控制指令,利用已存在于证券交易机构网络中的程序自动读取、执行这些指令,攻击数据库,并有选择地将数据库中尚未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通过网络泄露到境外的网站。为了便于蔡某读取这些信息,梁某特意在蔡某的电脑上安装了程序以读取这些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利用。
【思考问题】
请分析本案例中所使用的内幕交易的手段。
2:通海高科虚假发行证券案
【案情】
1998年8月28日,吉林电子集团以其下属通化无线电厂生产电视机的经营性资产连同部分相关负债、吉林紫晶电子有限公司99.72%的股权、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30%的股权以及TET—LCD工程所占用的13.6万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江门高路华以其下属江门市高路华电视机厂、通化市三海电视机厂和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0%的股权作为出资,并联合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长春市嘉禾经贸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发起人将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437516151.11元、其他发起人将投入的现金1660000.00元(各发起人合计出资439176151.11元),按1:0.7969的比例折为发起人股35000万股。根据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中庆验字(1998)第196号文确认,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股款已全部到位,实收股本35000万股,发起人出资溢价部分89176151元转入资本公积金。吉林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11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申请及公开募集文件等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6月20日以证监发行字[2000]79号文《关于核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申请的决定。
2000年6月30日,公司刊登了招股说明书,7月3日,通海高科以61.83倍的市盈率、发行价为16.88元公开发行,发行10000万股股票融得资金16.88亿元人民币。但是,股票发行后几天,群众举报通海高科的公开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虚假内容,原计划2000年7月10日挂牌上市的股票,8日却被中国证监会紧急叫停,并展开立案调查。对调查中取得的有关财务会计证据材料的分析显示,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于1998、1999两年合计虚构电视机生产销售146万余台,合计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近35亿元,合计虚构主营业务利润5亿多元。调查中还发现与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相关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千多张,合计金额近16亿元,以及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帐单、银行对帐单等金融票证。通海高科在其股票发行申请和公开募集文件中使用了江门电视机厂和江门销售公司上述虚构的财务会计数据,将其1998、1999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公布为25亿元和15亿元,主营业务利润公布为4.3亿元和2.5亿元。通海高科的财务会计文件由此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经查实,1998年11月,为了达到上市目的,在黄卓灵、李长有的主持下,在江门市银晶酒店、巴黎娱乐城连续召开了5次所谓的中介机构协调会,主要就通海高科不符合上市要求研究如何造假,并进行了明确分工:黄卓灵负责销售公司和电视机厂造假的组织和策划;张思怀负责生产上、法律上的有关事务;黎金源负责财务方面具体造假的操作和落实工作;许桂林负责指导建账、补账。最后决定,广东高路华集团拟转入江门高路华集团作为入股通海高科的资产转移时间确定在1998年6月30日之后,江门方没有纳税的问题由吉电集团提供长春高新开发区企业免税文件予以解决;江门方没有财务账的问题由黎金源负责,按许桂林设计的预选材料重新建账和补账。1999年7月,应通海高科的要求,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日期为1998年8月27日的虚假验资报告。9月,又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2000年5月9日,北京京融律师事务所为通海高科出具了虚假的《关于吉林省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02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做出处理: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通海高科因股票发行所获的募股资金应当返还投资者。同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问题】
1、通海高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哪些违法行为?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请分析中国证监会对通海高科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
案例3:上市公司流通股东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案
【案情】
2003年6月13日,某公司的三位流通股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某交易所关于该公司的终止上市决定是错误的,请求中国证监会予以纠正,并提请对《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改)》及其补充规定进行复议审查,向中国证会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的终止上市公告不符合事实真相,终止上市的决定是错误的,违反了三公原则,违背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
中国证监会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进行了审查。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证监复不受字[2003]3号),称:申请人不服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会认为:申请人作为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认为该终止上市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该公司提出,请求公司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思考问题】
1、某公司流通股三位流通股股东是否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为什么?
2、根据2005年10月27日的《证券法》的规定,某证券交易所关于某公司终止上市的决定是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3、如何理解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案例4:万国证券操纵国债期货交易案
【案情】
1995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总成交为8539.93亿元,其中6800多亿集中在“327”品种(它是92年发行的三年期100元国库券)。该日那天下午4点22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空方盟友陡然抛出700万口(合1760亿人民币)的空单,致使“327”价位迅速从152元跌落到147.5元,万国证券公司不仅收复此前做空的亏损而且硕果累累。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因“327”品种发行总量是380亿,入市现货不到200亿,万国证券公司及空方盟友下单量高于市场流量的20倍,他们是拿并不持有的证券空单游戏投资大众。【思考问题】
试分析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提示: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操纵参与者经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券种、数量、价格,在相近时间内,向不同的证券公司发出买进、卖出的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实质是人为造市,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当跟风者纷纷光顾由造市者操纵的证券时,操纵者趁机获取巨额利润。因为相对委托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通过两个(或以上)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所以只要严密掩饰事先串通、共谋事实,仅仅凭交易记录一般很难证实本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如《暂行办法》及《证券法》对此规定却至为概括、原则。
案例5:南山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案
【案情】
1996年11月,南山基金管理公司集中巨额资金(9525万元)以16个帐户持续买入石家庄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达1450万股,占国际大厦流通股的30%,将国际大厦股价拉高至21元,涨幅达1倍左右。,期间,南山基金多次利用不同帐户对该只股票做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现象,各帐户自买自卖量占42.4%。
【思考问题】
请分析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6:蓝田股份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案情】
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沈阳市心北副食商场、沈阳市心北制药厂、沈阳莲花大酒店三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1995年12月15日,其转为社会募集公司。1996年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股A股股票(简称“蓝田股份”)。1996年6月18日其股票上市交易。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公布的查处结果,蓝田股份进行了以下的违规行为:
(一)伪造政府主管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了沈阳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批复》,对沈阳土地管理局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公司土地作了违规处置,同时盗用沈阳土地管理局名义谎称同意蓝田股份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100万元。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还伪造了两份土地证以及三份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定批复。
(二)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巨额银行存款。为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蓝田股份伪造了该公司及下属企业三个银行账户1995年12月份银行对账单,共虚增银行存款万元,占公司1995年财务会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额(4420万元)的62%。
(三)隐瞒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同时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也作了相应缩减。对上述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蓝田股份在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及股票上市之后予以隐瞒,未作公开披露。
(四)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上柜交易的重大事实。1993年4月10日,蓝田股份将全部内部职工股在沈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托管。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蓝田股份已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沈阳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蓝田股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思考问题】
请分析蓝田股份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哪些要求?
提示:被告生态农业“连续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夸大公司业绩,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违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诚实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道生态农业公司报告虚假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华伦所是蓝田股份发布虚假财务报告期间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蓝田股份提供的财务文件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审查核实并出具结论,以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该所却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和真实客观的原则,对具有虚假记载内容的蓝田股份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纵容蓝田股份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并连续几年将载有虚假内容的中报、年报在主要证券媒体公布,对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欺诈、误导,其行为与蓝田股份一起均构成虚假陈述。
蓝田股份原董事长保田、瞿兆玉等四名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三年并立即生效。
案例7:麦科特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案
【案情】
广东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记载:其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港币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币,虚构成本20,798万港币,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币,1998年虚构利润3,825港币,1999年虚构利润1,331港币。为达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币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同时还查明,在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
广东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记载:其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 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币;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港币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币,虚构成本20,798万港币,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币,1998年虚 利润3,825港币,1999年虚构利润1,331港币。为达到公开发行上市的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币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同时还查明,在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严重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参与编制了严重失实的发行申报文件。【思考问题】
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大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及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质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哪些要求?
案例8:宝安收购延中股份案
【案情】
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成立于1985年,股份全部为流通股。1993年9月,深圳宝安集团(以下简称“宝安”)安排下属的三家企业——宝安上海公司、宝安华东保健用品公司和深圳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共同收购延中股票。1993年9月28日,宝安华阳公司、深圳龙岗公司共有延中股份合计为6.09%。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以上必须进行公告的规定,两公司已超过法定报告义务要求的比例,而未履行发行报告和公告的义务。1993年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的4.56%。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和公告义务之前,宝安上海公司于1993年9月30日再行扫盘,致使三公司共持有延中股票的17.07%。9月30日11:15分,延中被停牌,电脑屏幕上映出了宝安公司的公告,本公司于本日已拥有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现根据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第47条之规定,特此通告。之后,为巩固其大股东的地位,到10月6日,宝安公司增持延中公司股份到19.8%,成为延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毫无准备的袭击面前,延中稍有忙乱,他们表示不排除采取反收购行动的可能。同时,延中聘任在应付敌意收购很有经验的施罗德集团香港宝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延中的顾问。延中提出疑问:9月29日,宝安上海公司已持有延中股票4.56%,按照5%就要申报的规定,就只能再买0.5%。然而,9月30日集中竞价时,宝安一次就购进延中股342万股,如此跳过5%公告后必须2%、2%分批购进的规定,一下子达到17%多。
延中表示,很遗憾宝安没有事先与延中沟通、协商,由于对方意图表现出敌意,袭击又来得突然,严重影响了延中目前的正常经营。宝安则表示,无意与延中公司发生对立,因为那样会给广大中小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并且正在考虑以某种形式使中小股东避免损失。股份公司的管理说到底是为全体股东服务的,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绝不能脱离广大股东的利益;宝安的目标只是想做延中的第一大股东,对延中实际控股,以直接介入公司的经营决策,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尽力以较大的利润回报广大投资者。延中认为,宝安从4.56%一下子跳到17%显然有违规之处。延中公司由认为宝安公司19.8%的持股中,除5%以外的股份外,均是非法取得、不合规范取得的。同时宝安是恶意收购,因而延中向法院诉请确认超过通过5%的近15%股份取得无效。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与其他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联合调查。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上海做出裁决,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但是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收购延中股份的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并据此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另外,在证券主管部门的斡旋下,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宝安公司放弃改选延中董事会的要求,同时延中公司也不采取反收购的措施。宝安公司持有的19.8%延中股票的收益权全部归宝安公司所有,但其表决权的55%由延中公司董事长行使,宝安公司拥有剩余45%的表决权;宝安公司委派两名董事进入延中公司董事会,分别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但不得干预延中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宝安公司增、减持延中股份须征得延中公司董事会同意。【思考问题】
1、宝安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2、如何理解“一致行动人”的含义?
3、如何理解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即既对宝安上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给以警告处分、罚款200万元,又认定宝安上海公司通过在股市买入延中股票获得的股权是有效的?
4、试分析宝安上海公司与延中公司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案例9:宁波联合公司将其股份两次转让案
【案情】
1996年7月8日,原告(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元公司”)、被告(宁波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公司”)签订了一份被告将其持有的500万股宁波华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现改名为“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代码为600768)法人股转让给原告的协议。协议规定,被告500万股华通公司法人股以每股1.57元,合计785万元转让给原告。双方同意尽快过户,过户手续由原告办理,费用由原告负担。1996年11月1日,华通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公告书中,被告仍为华通公司第三大股东。1996年12月24日,被告又与湖北某某公司签订了500万股华通公司法人股的转让协议,并于1996年12月27日向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为“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199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依照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原告得知此事后于1997年1月27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过户行为无效,判定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①1997年5月,湖北某某公司将其500万华通公司法人股出售给海南某某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但由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函冻结该500万华通公司法人股,致使海南某某公司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海南某某公司便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某某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列为第三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有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当时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下属单位,股份协议转让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便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中国证监会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1997)227号函做作出答复。【思考问题】
1、宁波中元公司对湖北某某公司取得的股份所有权是否有权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消?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是否有法律效力?
2、宁波联合公司与宁波中元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签订的两份宁波华通公司500万股法人股转让协议,哪一份有效?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完毕是否即为股份所有权的转移?
3、宁波中元公司要求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其是否有“可得利益”损失?如有,如何确定其数额?
案例10:广发证券违规买卖股票案
【案情】
广发证券公司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价。据统计,自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该股票3365241股,使该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相对委托南油物业14324982股,相对当委托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
【思考问题】
请分析广发证券公司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11:中国证监会对违规证券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案
【案情】
2004年某月某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某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操纵“某某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为此,证监会对某某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取消其自营业务资格,没收某某证券公司操纵“某某公司”股票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共计5亿多元。某某证券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将其告上了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某月某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某某证券公司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操纵“某某公司”股票价格行为严重违反《证券法》。为此,证监会对某某证券公司处以警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没收某某证券公司操纵“某某公司”股票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5亿多元。某某证券公司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将其告上了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思考问题】
1、中国证监会有无监管权?
2、谈谈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案例12:红光实业虚假陈述案
【案情】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了司红光实业。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46号文和[1997] 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但是,1998年月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其上一(即1997年)报告摘要称,1997年该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为-0.86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形成巨大反差,并成为中国股市发展7年来首家上市当年就亏损的公司。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了调查,于1998年11月20日公布了调查结果。经核查证实:红光实业发行前已经严重亏损,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拉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的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发行资格,并隐瞒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情况。为此,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处罚。另有一位董事因在红光实业股票发行并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因而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思考问题】
1、如何确定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此虚假陈述案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
2、是否应追究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什么?
3、为什么另一位在董事会决议上投了反对票的董事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13:自然人制造虚假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案
【案情】
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已经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苏三山)的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他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公司的名义,向《深圳某某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并要求公布。11月6日,《深圳某某报》在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某些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在其公告板上转发了这一消息。果然不出其所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上,“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时的8.30元飙升到收市前的11.4元,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思考问题】
问题:请分析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某些证券公司的证券营业部和《深圳某某报》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案例14:四公司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
【案情】
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 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以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的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 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思考问题】
请分析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行为的性质、特征和法律责任。
水果营销策划书 篇三
一、序言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水果正逐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改变,小商贩和传统的水果店以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水果品质以及购买环境的要求,因此水果专卖店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这是果品销售的发展必然趋势。
在欧洲等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大都有自己的果菜集团,自己实行直销和特许连锁经营。如欧洲的埃康迪批发市场,较早的进入这个领域。现在已拥有6000家连锁店和10000家小店,垄断着德国同类产品21%的销量,外来的客商无法与之抗衡。
现在,中国水果的主体市场尚处于幼稚期,但市场容量递增速度却很惊人。如果,这一时期,不先行导入,抢占战略制高点,以后进入将面临较高难度,在战略上也会受制与人。
同比‘便利店’的特许加盟,水果专卖店具有投资少,技术含量低,易操作,利润大和回报快的优点。不久的将来,必然成为一个新的加盟热点。
二、市场分析
(一)消费群体分析
水果,这种大众消费品已逐渐转变为生活必需品,是大众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众消费群体的水果消费途径是由以下两种方式组成:
(1)集市水果摊(2)大型超市
针对一般消费群体而言,主要的水果消费途径是集市水果摊(菜市场、街道流动小贩),他们往往选择时令水果作为主要消费对象,对非时令水果、进口水果等中高档水果的选购相对较少,他们也会在去大型百货超市集中采购的过程中选购水果。此类消费群体以中老年消费者居多,他们时间充裕,能够很有耐心的挑选水果品质、权衡价格希望能够得到最大的实惠。他们的消费特点是:要求便利、要求低价、对比选购性强。
对于中高档消费群体而言,水果消费的主要途径是来源于大型百货超市和社区便利店。这部分人群以中青年为主。他们每日忙碌于工作和交际,日常消费品的采购一般是在周末或节假日,在大型百货超市进行一站式购齐。而这部分消费者更看中水果的品质和种类。他们往往会对新鲜、新奇的水果种类显现出喜好和偏向。
按以上两种消费途径为维度进行表格分析,具体如下:
消费群体
消费组成
消费场所占比
消费倾向
消费心里
水果摊
一般消费群体(中老年)
水果营销策划书 篇四
一、分级销售
二、区域销售
北方生产的水果除满足本地消费以外,还有大约一半的份额参与国内与国际果品市场流通。当前国内市场存在一个严重的南果北运和北果南运的大趋势,北方的苹果、梨、桃在南方市场是抢手货,南方的香蕉、柑橘、荔枝在北方市场是抢手货,浩浩荡荡的果品都运动在运输线上,火车、汽车、飞机、轮船运输环节的竞争也是果品市场竞争的关键部分。在北方市场内部。果品价格的差价主要是城乡价格的差异,在南北方市场价格的差价,还包括很多地域差异。南北方的划分一般是以长江为分界线的,但是在中国与东盟达成农产品零关税并实施以后,我国北方水果的南方市场无形中扩伸到地球赤道附近,北方果品的市场容量在理论上扩大了许多。认清国内果品市场的大流通割据对于审时度势地开拓与占领市场有很大的裨益。
三、时差销售
时差销售有两个含义:一是发展成熟时间果品上市空挡的水果,一是运用科技手段人为错开水果上市时间。作为前者,需要深入调查当前果品生产的布局情况,不仅要看一个省内早中晚时期成熟水果的搭配比例,还要看一个区域(多省间)水果种植的早中晚品种搭配情况,知己也要知彼,才能有的放矢。对山东的地理气候来说,就桃子来说,我们认为现在早中熟品种过多,而中晚熟品种相对较少。作为后者,主要是采取催熟、延迟成熟、保鲜储藏等手段,错开大批量水果成熟上市时间,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水果保鲜储存的比例预计今后将大幅度增加。
四、超市联营销售
现代市场的发展趋势已经逐步从市场批发到超市连锁经营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超市经营逐步占据市场零售的大比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竞争的逐步规范,果品商参与果品生产与果农参与果品终端市场经营将成为两头向中间看齐的大趋势。特别是,国内市场逐步严格农产品(食品)质量准入制度以后,果品市场对果品的质量标准将越来越严格,果品商对采购的果品质量的将越来越重视。果品商与果农之间建立利益共同体,互相参与生产与经营过程,将取得双方双赢的局面。
五、品牌销售
市场竞争的最终结局是在某一行业经过激烈竞争之后存在为数不多的几个大型航母企业和为数众多的小型特色企业。在果品市场的竞争中,品牌的作用将更加显现和突出。一个好的品牌,代表着信誉,代表着质量,代表着形象。以品牌的无形辐射力量开拓和占据果品市场,以不断的科技进步来提升果品质量,以不断文化延伸开拓更多的市场,这些都是品牌的重大作用。
六、专卖连锁销售
当规模、质量、销售网络形成一体,果业品牌深入市场深入消费者心中的时候,水果专卖经营将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从源头上联接前家万户的果农,从流通环节上联接产地与市场,从终端市场上反馈给果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合作格局,果品生产就不是简单的农业领域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而是市场经济领域的各类资源的组织搭配与分工问题。
两个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略有不同,但是都对水果销售商提出了要求。为了能够满足这两种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也为了顺应市场需求,就需要有既便利、低价又时尚、提供高品质商品的零售形式出现,这就是本报告所要研究的“水果连锁超市”的销售形式,也是“水果连锁超市”的基本定位。
水果连锁经营实行的是团体作战,灵活和及时的配送,可以保持各单位货品的新鲜度集群开店,可以降低成本,货品采购和配送成本,其高度一致的整体行动和区域市场占有密度,可以迅速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占有市场,其特性完全符合水果销售。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的市场定位是——低价、便利、时尚、诚信、高品质、服务优水果营销策划书水果营销策划书。主要服务对象为中高收入阶层,辐射低收入人群。
市场前景分析
现在互联网发展如此神速,便捷的全球物流系统和互联网相结合,对互联网销售来说是如虎添翼。但互联网销售现主要涉及的行业主要是有较长时间保质期又便于零散销售和运输的产品,比如:服装、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和极少部分的包装食品。所以说互联网销售低廉的价格对现有的营销渠道带来沉重的打击,尤其是对终端零售是致命的一击,说不定,等我们80、90后逐渐的步入社会的创造和消费主导群将会全面扭转现行的营销与销售渠道,似的互联网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但蔬菜、水果卖就是新鲜,所以我断言在短短几年内也不会由网络替代我这些水果零售企业,要替代也是有只能实现城域互联网水果蔬菜销售平台,但这正是我们将来发展的方向与目标。
七、竞争分析
水果超市是水果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和水果零售的专业场所与水果批发及大型综合超市经营特征不同,我们塑造的是服务周到的社区平价水果超市。
(一)价格优势,品种丰富
水果超市的出现对传统的水果店,小摊贩冲击很大,首先在拿货上的渠道优势,进货的价位比一般路边小摊和水果店低,而且水果超市的种类也更加丰富,一般都达到上百种。
(二)购买感觉好
从环境上说,水果超市的装修比较好,水果分隔排列整齐,能够吸引人,水果标价牌标明水果产地,价格。给人公正,诚信不欺骗的感觉,使用电子秤结帐,不会短斤缺两,配备标有水果店的名称,联系方式的包装袋,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给消费者的感觉比较好。
(三)够档次,有品位。
年轻人特别是年轻女性大多都会从美容。健康的角度考虑多吃水果,但是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单为买水果跑市场,在路边的摊贩买即不放心,又放不下架子,水果超市的出现正好为他们解决以上问题,下班后还可以顺路选购,回家马上就可以操作,方便省事又迅速。
(四)便利,服务快捷
年轻人来到水果超市,他们往往是想买马上要吃的水果,即不原花太多时间比较和挑选,也不会太计较价钱的高低。他们就是感觉便利就是一次满意的消费。
八、运营策略
市场策略主要包括经营策略、服务策略、商圈划定策略、铺面规划策略、进货渠道策略等环节紧密构成,具体如下:
(一)经营策略
平价形象的塑造除了严格的控制商品的毛利率及各种经营成本,还在于其经常开展一些特价销售,会员制销售以及利用POP广告和自有品牌来塑造现象。
1、特价销售
特价销售是连锁店运用最多的一种推广方式,也是平价形象塑造的主要手段之一,一般来说,特价要比市场低20%以上。比原定价低10%才能吸引到顾客。其数量从每个分类商品选出一、两个商品进行促销。实行特卖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所有的顾客都能购买特卖商品,而是力求吸引尽可能多的顾客来商场购物!为了使顾客对特卖活动保持新鲜度,持续推动客流量。特卖商品要定期更换!
2、平价销售
将商场内全部商品或某个分类商品整体折价出售,其价格应该比市场价低10%。
折价特价销售尽管表面看起来无非是减价让利,但实际上与减价让利有很大的差异,折价是一种长期的稳定让利,即通过压低价格来保证销量,从而保证利润的总量,同时保证客源,也就是说,让顾客对商店形成一种强化信息,将使顾客对商店形成一种信赖感。
3、会员制销售
会员制销售最能体现长期效果的一种促销方式,能把一批忠实的顾客牢牢吸引在身边,缩小竞争对手的消费群体。
(1)实行累计积分制
即购物时出示会员卡,收银员通过POS机记录会员消费情况,并将会员的消费金额换算成积分,再根据积分进行抽奖,赠品等活动。
(2)对会员实行一定折扣的会员价
它即可以对整个商场的商品实行相同或不同的价格折扣,也可以仅仅对标有会员价的部分商品实行折扣。
(3)获得门店的各种优惠服务
可享受会员价商品,可参加优良会员大比拼活动,可参加会员消费积分大派送活动,也可以在生日当天送免费果篮和贺卡等。
注:采取会员制度不单单只是为了用一些优惠长期捆绑客户,更深一层目的是根据系统统计数据对客户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为下一步精细化营销和深度营销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POP广告
POP广告即为销售点广告,是指在商品购买场所零售商店的周围,人口,内部以及有商品的'地方设置的广告。包括商店的招牌。门面装潢。橱窗设计。商店装饰。它的作用在于向消费者传达明确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位置。价格。特价时限等,吸引刺激消费者进行购买,提高超市的销售额营造整个超市的销售气氛。
(二)服务策略
零售业最重要的就是要遵守‘顾客第一’的宗旨,因为顾客的价值不在于他一次购买的金额而是他一生能带来的总额,其中包括他自己和亲朋好友的口碑效应,同时,顾客的满意也与企业利润之间存在正向相关的联系。实践表明,有90%以上的利润来源,1/10由一般顾客带来,3/10由满意顾客带来,6/10由忠诚顾客带来。
而作为水果零售行业,我们所销售的产品和竞争对手没有较大差别,所以我们就要改变观念,在保证水果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我们的重要营销工作应向销售的附加值服务上转移,以此区别与其他竞争对手,稳固自己的生存空间水果营销策划书策划书。
1、薄利多销原则
商业调查发现,如果商品进货是1元,标价1.2卖出去的数量是标价1.4元的3倍。
2、比满意更满意的服务原则
我们卖的不是水果,而是服务。让我们成为顾客最好的朋友,微笑着欢迎有心光顾本店的所有顾客,提供我们所能给予的帮助(一定的范围内免费送货上门),不断改进服务,给予他们更好的服务。
3、招呼原则
只要顾客出现在你面前,员工必须放下手中的事,立即微笑的打招呼。并询问有什么要帮助的
4、日清原则
指的是工作必须在当日下班之前完成,对于顾客的服务要求在当天予以满足,作到日清日结,决不延误,而不顾客户是穷人还是富人。
(三)商圈策略
1、商圈概述
商圈的划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在决定经营业态的基础上,要分析商圈内的消费群的购买能力、生活状况、年龄阶层、消费倾向等因素。最重要的是要了解一级商圈内的家庭户数,家庭户数越多,购买频次就越多。另外,周边是否存在竞争对手,双方的商圈是否重叠,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如何利用地理位置等因素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是商圈选择的重要环节。
由此可见,商圈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水果连锁超市的商圈选择应该有以下结论: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的商圈选择(选址)原则——
①在家庭户数不少于20xx户的居民区附近选址开店。
②在居民区的出入路口选址开店。
2、店铺选址
选址要素:
①未来几年的持续经营能力;
②进出通畅的道路;
③店铺面积的合理确定。
详解
①未来几年的持续经营能力:是选择店址的重要因素。选择经营性的水果超市应该说是一项长远的投资,应该抱着发展的眼光衡量一个店址。对周边人口密度的市调及消费水平的市调后,再根据切实的地理位置、消费者出行习惯、道路特点、店铺门口朝向等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并结合相关的市政规划,来考虑是否可以作为最佳位置。
②进出通常的道路:优良店址的另一个必备条件就是进出畅通的道路。道路的畅通不仅影响商品的安全性,而且影响商品的运达时间和运输费用。一般来说,要求与店铺有关的街道交通方便、道路宽阔、车辆进出自由,且店铺附近最好有车站。因为网点设在几个车站的交汇点附近,往往能吸引大量顾客前往进行购物。
③店铺面积的合理确定:店铺面积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店内最大客户承载量,这直接关系着销售额的多少。选择店铺时应更多的考虑实用面积和空间分割规划,尽量做到消费者方便到达各个角落,并能够作到按需分流。当然,处于成本的考虑,店铺面积也不是越大越好。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选址原则——要具有前瞻性的眼光衡量区域经营能力,并保证交通便利、店铺面积实用率高等因素。
选址的三要点:
第一,分析消费群体。水果是居民消费,买主以家庭主妇为多,所以靠近集贸市场的地段比较好。
第二,靠近小区、企事业单位的地段。店子若是开在小区里面,首先要保证其入住率在70%以上,而很多水果店在小区的入住率只有10%的时候就进去了,等着消费群体入住,这种做法很不科学,不管做什么生意都不是等着赚钱的。
第三,大型的购物广场附近也是非常好的地段,如沃尔玛旁边、火车站附近等。并非水果店多的地方不能再开店,取胜的要点在于合理的价格、较好的服务和环境、以及畅通的渠道。
(四)铺面规划策略
1、店面招牌广告规划
在规划设计店面广告时,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造型简练,设计醒目水果营销策划书水果营销策划书。店面广告要想引起消费者以及过路人的注意,必须简洁的形式新颖的格调,和谐的色彩突出自己的形象,否则就会被消费者忽视,设计内容包括:1广告招牌。2门面海报。
2、店内规划
(1)店内色调规划:店内色调应该按照不同区域的功能而实施不同的色调装修,针对春、夏季的水果陈列区应当以冷色调的中性色为主,多采用粉蓝色、亮绿色、浅紫色为主;而其他区域应该以暖色调为主。再配合水果本身不同的颜色对比,陈列出另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尽量将色差大的同类水果摆放在一起。
(2)人口规划:根据店的实际情况,将店门设置为人口处,在人口处设置摆放方便消费者选购的提篮。
(3)收银台规划:收银台布置在出口处(POS收银机、电子秤),给客户以规范化、标准化的感知。同时,收银台的数量应以满足顾客在购物高峰时能够迅速结算为出发点,顾客等待结帐时间不能超过3分钟,否则就会产生烦躁的情绪。
(4)布置规划:利用藤蔓式、枝节式的装饰植物进行闲置区的装饰,避免给人感觉店内布局轻重不一、形式单一。店内的天顶太高,整个店面将会显的人气不够,而且天气热的情况下,对冷气的浪费比较大,因此,天花板不能过高和空洞。在天花板上面悬挂一些绿色的枝叶和假水果,这样能突出水果店的自然。绿色。健康的概念。
(5)灯光设计规划:店内的灯光设计,主要突出水果的自然色泽,因此,选择高亮度的白光比较好,这样水果的本色就出现在消费者的眼前,不会出现色泽偏差。
(6)货架:货架的高度在1米左右(以女性的普遍身高为依据、以女性挑选水果无需弯腰为标准),货架材质最好为木质,无棱角,边框不能过高,以绿色为主。
(7)陈列:针对不同的水果,进行不同的陈列方式,就需要不同的陈列排挡一般果类水果以倾斜30度左右的排架陈列,而香蕉、芒果、瓜类以分层式的排挡陈列。
(8)标识:果超市的标识能否清晰地标明价格、等级、产地、品牌,。要知道,这里面其实有不少奥秘,等级不同、产地不同、品牌不同,价格差距很大。洋水果产自哪国?是否有入关批文?让消费者一目了然,不仅便于明明白白消费,也是商家诚信经营的准则。
3、卖场的功能性补给规划
(1)第一能吸引人的点:人口——主打货区
卖场人口,是顾客毕经之路,也是最能吸引人的地方,此处配置的商品主要是:
[1]流行水果
[2]色泽鲜艳,引人注目的水果
[3]季节性强的水果
(2)第二吸引人的点——主力货区
[1]主力水果
[2]购买频率高的水果
[3]采购力强的水果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铺面原则—以原生态、纯自然,布置整洁、舒适、人性化为手段,以吸引客户并实现舒适购物和提高购物欲望为目的。
(五)进货渠道策略
进货渠道为该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部分,现在普遍的水果销售流程是:果农——一级果贩(省市级)——二级果贩(跨省级)——水果批发市场代理商——水果批发商——水果贩,但现在很多超市都省掉了水果批发商这一环节,直接从水果代理商那上货,有些国外大型连锁商场则是直接从果农订货或是自己承包果园,聘请果农按照自己的要求与标准种植水果。
只要我们掌握了最短的进货渠道那我们就掌握了最有利的市场竞争利器,所以初期本地产的水果比如苹果、梨、李子、猕猴桃等等我们可以自行在果农处较大量收购,其余水果主要订货途径还是水果批发商少量多批次。但为了能够在行业内部长期发展并做大做强,那我们就必须优化上货渠道,直接从代理商货二级甚至一级果贩处上货(前期没有分店规模小,我们可以才去商家联盟等方式集体采购等方式)。
结论:水果连锁超市进货原则——进货渠道要尽可能的短,降低上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在缩短渠道的同时也能确保水果的新鲜程度,提高商品质量,提高利润空间。
九、费用预算略
十、收益评估
(一)企业发展收益
通过前期单店的市场运营与推广,可以逐渐塑造自身品牌,打造品牌效益,为以后规模化发展打下基础。同时也能通过前期的市场摸索确定自己的订货渠道,降低自身运营成本,增大利润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为以后自己的订货、配送系统积累经验与资源。
(二)直接经济收益
该部分要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及店面周边消费群体情况而估算(待补)。
(三)潜在收益
通过在水果销售行业的了解,经过对市场的调研与分析,可考虑向水果行业的上游和下游或周边行业发展,总之一句话:一切皆有可能,我们只需用心去努力。
水果节假日促销方案 篇五
第一,关于产品用户群体的定位
如果想要通过微信做营销,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对我们所在行业的用户群体的定位,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微信的属性,微信自诞生开始,都是为社交而生,所以,社交这个基因是我们不可避免的而且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我们的产品必然也是具有社交属性的东西,如果脱离了社交这个属性,必然是不能长久而且是非常耗费时间的一件事情,如我们可以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一些代购类的产品,但对于一些钢材类的产品,无论花多少的气力进行推销,我想都不会获得多好的效果,所以,对于产品用户群的定位问题,显得至关重要。
第二,朋友的选择和添加技巧
上文提到,微信营销离不开社交,社交的基因基于的是朋友间的关系,这个朋友包含熟人和陌生人之间的营销,对于熟人,很多人认为这不需要多说什么,只需要将自己的产品放到朋友圈中就可以了,恰恰相反,对于此类的营销恰恰会引起朋友的反感,不断的在朋友公有的空间中制造垃圾,最终的结果就像人们口中常说的那样“做了半年的淘宝失去了所有的朋友”。所以,在熟人间做微信营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敛,要领就是只需要让别人知道你是做什么产品的就足够了,在有需求的时候也会及时找到你。
对于陌生人营销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头像昵称的填写,最好不要直白的将自己所做的产品名称作为自己的昵称名称,如今的用户对于广告的反感度就不多说了。对于陌生人的交往方面,技巧性与真诚性显得至关重要。
第三,实际微信营销案例
水果微信营销作为微信营销的经典案例已经被复制了N多次,曾经笔者也做过水果营销方面的案例,基础设施铺设前文已经梳理完毕,对于用户人群我们把附近的人选择在一些主要的小区附近,对于营销的方式,我们可以使用朋友圈加上微信公众账号的方式进行,在朋友圈,我们可以通过一些趣味水果拼图或者是一些吃水果的益处及方式方面进行宣传。
此外,如何让用户受益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比如免费送水果,经过一系列的优惠活动,受众人群逐步增多,最终养成了用户微信购买的习惯。
证券法 篇六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5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得再行卖出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前款和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向本所申请在相应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进行公告。
3.1.7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3.1.8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以作为董事候选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3.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
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本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本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本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3.2.7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3.2.8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9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0 本所根据本规则第17.4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3.2.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2.11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3.2.12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3.2.13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4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第3.2.12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者证券事务代表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的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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