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引言]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精品多篇】为好范文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
根据《市房地产局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为严明组织纪律,确保局系统工作有序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单位(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等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离开安庆赴外地的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事先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审批表》,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局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向上级领导报告,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报本单位、本部门办公室备案。
三、局系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日外出登记制度,凡工
作日期间外勤工作的,应在本单位(机关科室)公共白板或登记簿上注明外出事由、时间。
凡不遵守上述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根据《市房地产局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请示报告制度 篇二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局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管理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7)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报告。
(8)各科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二、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
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
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2)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3)凡局内各科室向局长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批示、批转。
(4)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对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答复。答复应清楚明确,不推不拖;对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先做初步解释,待研究后再做答复;答复请示报告要做好记载,并注意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局内有关科室通气。
三、请示汇报工作要求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实施等重大问题,经科室集体研究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2)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参加有关培训学习班或接受上级指示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后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
(3)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5)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6)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业务对口向有关科室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四、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向分管领导至少汇报一次工作,各分管领导要在每月的中心学习组学习会上简要汇报一次工作,以便相互沟通、协调、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请示报告制度 篇三
xx市教育局:
我校在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打造品牌学校的进程中,信息化建设的相对滞后,成为我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了提升我校的办学品位,实现教育教学的现代化,在地区内形成品牌效应和示范作用,校领导从学校发展的战略出发,科学制定了分步实施校园网的建设规划。根据双高普九的要求,我校现急需组建两个学生用微机室和两个教师用备课室及课件室,为了确保微机室和备课室与因特网的有效链接,充分发挥其网上功能,还需组建中央机房。
经有关施工单位和我校领导的预算论证,四室的基础设置(不含计算机)及机房的设备投入核定总价为85,000.00元,因学校资金紧张,无力承担,特请教育局给予拨款,以便此项工作得以落实。
××市实验小学
×年×月×日
请示报告制度 篇四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护理部、有关部门或院领导请示报告:
1) 收治甲类传染病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上报的传染病,发生群伤如重大交通事故、中毒、严重工伤等,需要紧急调动护理人员抢救病人时。
2) 收治有xx迹象及涉及法律、政治问题的病人。
3) 发生医疗纠纷、护理意外事件、严重的护理差错、输液输血反应、院内发生压疮、暴发院内感染以及其他潜在的严重影响病人安全的问题。
4) 贵重器材或毒、麻、精 神 药品损坏、丢失,以及发现成批药品、医疗用品质量问题等。
5) 请购较贵重的护理仪器、用具及侵人性的护理用品;首次开展护理新技术和创新护理用具首次在临床应用;增补、修改护理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
6) 护士因公出差,院外进修、学习等,科室接受非常规来院进修、参观的'护理人员等。
7) 护士发生职业暴露或其他护理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2.护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 护理业务技术资料档案内容
1) 护理技术资料:包括本院制订的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每年制订的科研计划,发表的护理学术论文,国内外护理科技动态,编目存档。全国、省、市有关护理学术论文资料,各种学习班及业务学习情况,专题讲座等。
2) 护理业务工作档案:包括年度护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上级有关护理文件,申报上级有关呈批件存底;年度、季度护理工作检查评比总结;院内外有关护理工作制度;各种会议纪要、记录;护理人员的执业注册、进修、培训、出勤情况,以及奖、惩、缺陷事故等资料,均应登记存档。
3) 各级护理人员业务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学历、经历、业务培训、业务技术考核情况,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奖、惩及晋升材料等。
(2) 护理业务技术档案管理
1) 护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收集、登记和保管工作。应保证材料的完整、清晰。
2) 建立保管制度,平时分卷、分档存放,年终进行分类、分册装订,长期保管。
3) 每位科护长配备电脑一台,建立档案与护理部联网。
请示报告制度 篇五
1、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是指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制度。
2、支部委员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一次工作。
3、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负责人应向支部大会一次全面的工作。
4、党支部认真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5、党支部、党小组、党员应逐级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请示报告。
6、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2)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或不良影响。
7、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汇报的方法如下: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
(2)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3)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落实党员汇报制度,党支部必须健全配套措施,按期召开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针对汇报情况及时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8、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
(2)学习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改进学习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
9、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的要求如下:
(1)党小组向党支部每月请示汇报一次。
(2)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每季度请示汇报一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两种形式。
如何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篇六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20__」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20__年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20__年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请示报告制度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大队的考勤、值班制度,强化干部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现将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关于强化值班制度
按照分局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值日人员轮流考勤制度。大队内勤要做好每月的考勤值班安排工作,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值班岗位,不得将值班电话转移到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行安排好替班人员,经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班离岗。未经批准不到班者,按旷工1日处理。
二、关于严肃考勤纪律
(一)考勤时间。每日上班后、下班前15分钟内为考勤时间,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在规定时间内(上午8:00~8:15签到,11:45~12:00签退;下午2:30~2:45签到,5:45~6:00签退)进行签到签退,做到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考勤原则。考勤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允许代人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视为迟到或早退。如有特殊原因,须向分局(大队)领导说明理由,未签到又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说明理由的视为旷工。
(三)考勤职责。内勤要认真记录每天的到岗情况,15分钟签到时间结束后,应及时收回签到簿,并妥善保管;分局(大队)领导负责核实考勤和抽查,要不定期对上下班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内勤如未按时收回签到簿的,过失记录一次,一个月内累计过失记录2次的,当月扣发工资200元;一年内累计过失记录超4次以上的,予以警告处理并通报批评,另扣发当年度第十二个月工资的400元。
(四)处罚措施。内勤每月对考勤汇总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和检举。
1、无故迟到或者早退一次者扣发工资20元,以此类推;
2、月度内累计迟到、早退三次(含)以上者视为旷工一次,无故旷工一次者扣发工资40元,以此类推;
3、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被区效能办发现者扣除其本人月发放的工资报酬总额的20%,并上墙通报以示警告;
4、节日值班时脱岗,加倍处罚。
三、关于规范请销假手续
(一)请销假原则。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律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有事不请假或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一天经中队长初审报大队长审批;请假一天以经中队长初审,上经大队长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长批示。
(二)相关待遇
1、凡请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2个月起,按实发工资按8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为长期病假,从第7个月起,按实发工资按70%计发。
2、凡请事假,须先从年休假中予以扣除。扣除年休假后,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从第6天起,扣除超出天数日工资;以此类推。
3、凡请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辞退。
5、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干部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疗养期间工资照发;经局领导批准外出学习、进修、出公差的不算在事假天数内。
四、关于改进日常工作作风
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上班期间禁止参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分局(大队)领导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被区效能办发现者按四天缺勤处理,并上墙通报以示警告。
妥否,请领导批示。
请示报告制度 篇八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6、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按正常程序请示、报告不能进行的;县委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非工作时间发生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
7、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请示报告制度 篇九
1、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双方必须在规定地点,同一时间指定电话打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电话交接班汇报,不进行电话汇报交接班的按不正常交接班处理,交接双方各处罚50分。
2、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瓦斯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化标准操作,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队部、通风调度、安全调度、生产调度进行汇报。否则,查出一次不认真检查汇报的处罚50分。其他处罚自己承担。
3、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瓦斯巡回图表检查瓦斯,并执行向队部、通风调度汇报检查结果,将所检查各个地点瓦斯情况及“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及时汇报到队部和通风调度,对所检查范围内存在隐患不进行汇报的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分,对当班瓦斯检查结果不认真汇报的'处罚100分。
4、井下发生主扇停风或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等现象时,瓦斯员必须执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队部和各个调度汇报,并请示命令听从指挥。不进行汇报和请示命令私自逃串或脱岗者查出一次处罚100-500分罚款,造成事故损失的交矿处理。
5、瓦斯员必须执行井下电话汇报,执行好“一班三汇报”制度规定时间内必须向队部、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结果和有无瓦斯异常等特殊问题,一次不按时汇报处罚责任人50分。
6、事故灾害演练或主扇切换,瓦斯员汇报后必须在电话跟前等候指示,未在电话跟前等候或未汇报考核100分/次。
请示报告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二章 请 示
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第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第三章 答 复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 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经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开会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检察长后,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请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发文件进行答复。紧急情况下,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可以先通过其他方式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告知答复意见,并立即制发公文进行正式答复。正式答复应当与其他方式答复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答复后,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答复意见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意见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案件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某一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也可以在好范文网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精品多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