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整治方案【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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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经费情况说明 篇一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对本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XX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刘X同志为副组长的'"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局通过制定和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进一步确保了"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三公"经费自查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年初预算数为0.2015年我局无因公出国(境)事项,没有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的行为,没有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用车费为XXXXX元。
我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在公务用车的用油、维修、保险等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经查,我局公务用车现有1辆,不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行为;不存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行为;不存在在专项项目经费中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行为;不存在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及公车入私户的行为。
3、公务接待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接待费用为XXXXXX元。
我局公务接待工作已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在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行了公务接待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我局不存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三公"经费现象。
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管控工作,并强化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XXXXX局
201X年XX月XX日
公经费管理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 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支出调控
第八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 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 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经费的消费限制 篇三
通观近10年餐饮行业各年走势,我们发现,除去经融危机、欧债危机因素,历年餐饮业股市都有这样一个规律:岁末年初上涨,4月和7月下跌。这与历年政府工作的节奏不谋而合:3月公布政府报告,7月中旬公开三公消费。
鉴于政府各数据的公布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以及各项政府会议的召开,廉政风刮起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公款消费有所收敛。廉政风刮过之后,又正值岁末年初,各单位举办年会,公款消费上升。
自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主席在新华社报道《网民呼吁遏制餐饮环节“舌尖上的浪费”》上作出重要批示后,迅速组织学习该批示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并强调“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为了响应相关文件的精神,各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纷纷取消年会,导致各酒店的会议订单迎来退单潮,呈现上涨趋势的餐饮股也开始下跌。与此同时,其他相关行业也因廉政风“集体感冒”:盆花市场一片惨淡,白酒股集体下跌。
根据各项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廉政风和各行业都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餐饮业。
据一位高端餐饮企业负责人透露,在整个高端餐饮行业,有近20%的营收来自纯公务消费。
廉政风强劲,高端餐饮业暂时失去了三公消费这一支柱,营业额的降低会使得股价的下跌。截止到2013年1月31日,全聚德从32.53跌至30.60,湘鄂情从11.77跌至10.118,百花村从10.563跌到9.916。
根据历年规律,若无重大事件,4月和7月的两轮下跌过后,股价会有所回升。若2013年年底政策不放松,2014年年初股价又迎来一次下跌。
二。白酒行业。
“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实施以来,高价白酒从根本上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支柱。库存日益增多的同时,需求的缩减导致高端白酒泡沫破裂,供大于求的情况再加上去库存的压力使得该类产品难以维持原有的价格体系,导致其价格有不同程度上的下跌。
再加之塑化剂**的影响,白酒股集体呈现下跌趋势。截止2013年1月29日收盘,山西汾酒跌7.46%、沱牌舍得跌5.58%、老白干酒跌4.02%、贵州茅台下跌超过5.58%,盘中跌破180元整数关口再创调整新低。
如果白酒行业在生产环节无法解决塑化剂问题,在价格上无法调整以迎合中产阶级的收入,那么白酒股在未来一年里恐怕难以走出“冬季”。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篇四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统计报表的通知》财行[2014]106号文件精神,我县按照全口径范围统计,截至2015年11月份"三公经费"累计支出2680.4万元,与上年同期2764.4万元相比下降3.0%。具体支出情况汇报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
1-11月份未产生费用,与上年同期5.4万元相比下降100%。
2、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截至11月份累计支出311.5万元与上年同期465.8万元相比下降33.1%。
3、公务用车费
公务用车费截至11月份累计支出2368.9万元,与上年同期2293.2万元相比增加3.3%,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85.5万元,与上年同期2199.6万元相比下降5.2%;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283.4万元与上年同期93.6万元相比增加202.8%,其增长原因是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废了一部分老旧执法执勤用车,重新购置的车辆都是严格按照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手续进行购置。
涡阳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0日
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五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政府,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问题制定如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准确把握“三公”经费口径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包括单位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二、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规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各部门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
(一)公务车辆购置经费。财政拨款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实行“单位零基预算、财政总额控制”的办法。各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严格按照批准的配备更新计划,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县财政局将结合衡水市财政局批复的。各单位车编情况纳入预算管理。
(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三)公务接待经费。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县财政局一般应在年初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内安排出国(境)经费,对上级临时性安排或急、特情况下因公出国(境)的,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经费。县级相关部门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请出国(境)经费预算时,必须提供上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三、认真规范“三公”经费支出
(一)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各部门加强对“三公”经费内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审批制度,完善内控制度,确保规范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配备标准、购置审批和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超预算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公务用车购置,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严格按公务车辆限额标准控制支出。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和长途行驶,严禁公车私用;外出调研、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油耗、维修以及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等支出的管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分设台帐记录车辆实际消耗情况。
(四)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实行事前审批,承办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单位负责人签批,严禁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严禁使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五)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对没有出访经费预算或超预算安排的出访任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四、严格要求“三公”经费财务管理
(一)规范报销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规范“三公”经费报销制度,对“三公”经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经费开支标准进行报销,对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与公务无关或超预算安排的一律不得报销。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
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二)严格财务核算。如实核算“三公”经费总体情况和财政经费拨款开支情况,全面真实反映支出用途和方向。年终决算做到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三公”经费不得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下属单位列支。公务接待费用要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
(三)加强财务监督。定期向职工公开“三公”经费支出详细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人员名单、出访路线、人均费用,公务接待人数、次数、人均费用,公务车辆数量、运行里程、耗油修配费用、车均经费等指标。
(四)规范支付方式。在支付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逐步推行公务卡支付制度。严格现金管理,大额经费必须使用转账支付,大力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
五、严肃纪律,加强“三公”经费监督
(一)细化部门职责。县财政局组织制定“三公”经费有关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加强对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自查、重点抽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县审计局组织对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加强监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加强对机关及下属单位“三公”经费的财务监督,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主动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三公”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推进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公开实施办法,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按规定对“三公”经费支出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三公”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教育成本;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三公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
公务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适用于各种资金来源形成支出。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费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第六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按照《内蒙古财经大学公务接待试行办法》(内财大办发【2013】3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支出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在部门预算额度内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公务出国(境)费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出国(境)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
第十四条 学校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出国(境)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外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安排因公出国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公务出国(境)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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