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制度【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卢某人时间:2023-09-28 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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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制度【精品多篇】

论中国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的方向 篇一

论中国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的方向

国家电力公司的目标,但事实上,由于电力项目和电价的审批都是在政府有关部门,中国电力垄断的根源是在于行政性垄断。因此,尽管拆分了国家电力公司,但是却仅是“改体不改制”。电力有钱(当然是相对的)、服务不规范不到位显然与垄断有直接关系。特别是服务质量差,与垄断有着极大关系。长期垄断性质使电力形成“皇帝的姑娘不愁嫁”,“门难进,脸难看”,近几年,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及电力营销观念和措施改变,电力的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在百姓中的形象有了改观,但是没有质的变化。不打破垄断,不改变体制和机制,没有市场竞争,要想将服务水平提高到香港中华电力公司和国外电力公司那种水平是很难的。

显而易见,打破电力行业的垄断,不但对社会和百姓有利,对电力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有利的。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越发明显。因为中国入世以后,开放电力市场是迟早的事。改革电力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有效途径,不打破电力垄断,就不能建立电力市场;不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从我们的国情和电力现状看,从打破垄断到建立开放的电力市场,至少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而这与加入世贸后的适应期相差不多,所以打破电力垄断迫在眉睫,决不能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将电力改革放一放。推迟电力改革,将会错失电力可持续发展机遇。

电力现存的问题决不仅仅是个管理问题,说到底还是个体制和机制问题,应该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

有人说电力的问题不是体制问题,而是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实际上机制和体制是紧密相联的,没有体制的改革,机制创新不可能实现,没有机制创新和新机制的运作,就不可能使体制改革切实到位。怎么能说电力的问题是机制而不是体制的问题呢?实际上这种说法,说到底是要说电力的问题不是体制问题而是管理方法的问题。电力系统的问题大致有:在电力建设方面建设成本过高,成本控制手段落后;在发电方面,电源结构不合理,成本核算过粗,管理有广度无深度;在供电方面,可靠性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经营观念淡薄;多产业包袱重,科技含量低,竞争能力差。有人说“这些问题属于管理机制和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不是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可以通过加强科学管理逐步解决的问题”。这样回避电力体制存在问题,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可以这样说,国有企业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电力企业都存在,由于它的自然垄断性,其制约经济发展的弊端更显突出,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电力建设成本高、电源结构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多经产业竞争力低等问题,绝不仅仅是管理方法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个体制问题。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既是经营企业,又作为政府的行政管电部门,政企不分,电源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的决策都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有的不是专家集体决策,而是长官意志决定,决策不当,重复建设也不鲜见。电价虽由国家控制制定,但是电价制定的基础和建议权在电力企业,同时电力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偏高,是一个重要的价格制约因素。电力成本高,电价确定的基数就高。电力建设成本和发电、供电成本高,单纯归结为管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电力服务

质量水准低,管理也并非是根本所在。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长期以来电力系统并没有放松管理和少抓管理,企业整顿、企业升级、创一流企业接连不断地进行,为什么总是不能彻底地解决电力的根本问题?究其原因,体制是根本所在。没有竞争,不愁市场,谁会长年自觉地去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别无分店,没有对手,用户求电力,不养成门难进脸难看的习气那才不正常。所以,在这种体制下,无论你怎么加强管理,都难以从根本上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相反,倘若抓住体制和机制创新,能够展开有效竞争,通过加强管理,就会有事倍功半的效果。今年2月和4月,为了解西方主要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情况,以及改革后电力立法和电

价机制情况,我们先后去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和欧盟总部作了一些调查。综观世界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既有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的成功经验,也有像美国加州电力危机这样的教训。那么,我们应该从这些国家电力改革的实践中学些什么呢?

电力改革要实现多重目标的平衡

实施电力改革、建立竞争性电力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改革有多重目标,而且相互之间有矛盾。这些目标包括:

---用户希望低电价、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稳定供电。

---股东希望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

---电力公司希望公司获得发展和采用新技术。

---员工希望工作有保障和高工资。

---政府希望实施全国性的能源政策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方针。

---环境保护组织希望减少污染。

---监管者希望能够通过竞争实现最优选择,通过监管实现价值最大化。

---燃料供应商希望保护其市场和投资。

电力改革必须使上述目标相互平衡,要实现这种平衡,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电力发展的不同水平,确立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着眼点和目标不同。根据各国的经验,成熟的电力市场的标志是:电价水平一般反映了成本和投资回报率;用电客户有较高的电价承受能力;有限的用电需求增长;有限的筹措资金的需求。而发展中电力市场的标志是:在电价方面交叉补贴现象较为普遍;用电客户对电价上调的承受能力有限;对建设和扩充电力设施所需的资本具有很大的要求。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和首要目标是不同的。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改革的首要目标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吸引投资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

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电力设施的扩建,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吸引电力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基础设施扩建和升级,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降低电价,提高效率和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则成为改革的次要目标。电力市场化改革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电力的市场化改革除需要有正确的、适合市场经济规则和电力工业特点的指导思想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这些基本条件包括:

---系统必须有足够的规模(容量):系统中要有若干的竞争主体,而且每一主体都能达到其经济规模。

---系统要有充足的备用容量:这既是市场化改革的原因之一(追求系统的价值最大化),也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保证改革期间的安全稳定供电)。

---要有高质量的输配电网络系统。

---要有与市场化改革相配套的电力法和完备的基于激励机制的监管法规。

---要有健全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输电配电过网费的计算原则和办法。

---要有切合实际的长期电力规划(每年滚动编制一次),并明确组织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及办法。的措施办法。

---要明确系统运营机构负责发、输、配电间运行调度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明确现货市场和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关系及管理办法。---改革过程中原有电厂沉淀成本(因执行国家能源政策致使造价较高,缺乏竞争力)处理办法。

---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风力发电、水电等)发电补偿办法。

---要有成熟的信息技术系统支持。

---要有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实现灵活的进入退出。

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电力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设计包括:

一、电力立法。审查现有的电力立法、准备立法咨询文件、起草修改后的电力法、通过修订的新电力法。

二、经济财务分析。建立详细的经济模型,资产(企业)价值评估,准备过渡期合同,制定输配电价格。

三、批发市场设计。制定系统安全标准,建立电力库定价,期货市场定价和对冲市场,检验电力库规则,建立信息技术系统和结算系统。

四、形成具体监管法规。界定监管的范围,起草监管法规,通过监管法规,正式组建监管机构。在经济和财务分析方面要做更详细的设计:要检讨国际电力改革的经验教训;建立批发市场/电力系统模型;完成电力各环节的财务模型;建立供电价格对用户经济影响模型,包括设计市场和产业结构;确立和处理过渡期主要问题,包括补贴、沉淀资产、各环节收入的重新调整、过渡性的供电协议、新投资的需求;对电价结构和监管法规的详细设计。

电价核定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虽然各国在电力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电价核定的原则有所不同,比如正处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原则要与改革的首要目标相一致,电价水平要使股东有较高的回报,吸引投资,加快电力建设;对于成熟的电力市场,电价的核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让用户分享提高效率的成果。但各国在电价核定中都能共同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一是成本补偿原则。

电价能够补偿合理的成本支出。二是合理报酬原则。电价能够让股东有合理回报。三是公平负担原则。用户负担的电价应是成本加利润,取消交叉补贴。在正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竞争环节的电价,由市场决定;垄断环节的电价,由监管机构或政府核定并受监管。定价原则是否正确,是影响电力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美国加州管死了销售电价,而放开发电批发电价,因供不应求,批发电价猛升,造成两个电网公司破产,发生了严重危机。

建立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

电力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本行业的任何一家经营者,被充分授权监督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例如制定或改变价格。对电力行业有效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对本行业具有详尽的专业知识:有能力获取详细和准确的行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能克服监管者和市场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均衡性;能了解本行业中的变化,包括技术和竞争行为等;能吸引合格的职员。

基于上述要求,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电力行业监管机构,比多头分散的行业监管结构更可取。为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要有明确和清晰的法令法规;要有开放和透明的监管程序;要有由所有本行业经营者参与的监管程序;监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期限要固定;要有完善的申诉机制。

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建立发电市场

首先,厂网分开,有利于电力系统清晰产权。比如,以往电厂与电网之间的联络线由电厂投资建设,无偿交电力公司经营,成为电网经营企业的资产,延续这种作法只会造成新的产权不清和输电价格的成本失真。而实践证明,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方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家认为WTO首先是一个体制概念,它对企业的制度要求只有一个,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又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的清晰性、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的可流通性和交易性、产权制度的设置要有利于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等。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WTO对我们来说首先是个体制问题,然后才是一个产业概念。实际上从这里又可以说明电力的问题不单纯是一个管理方法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管理体制问题。

第二、电价虽然不是电力部门制定,但是电价制定的机理来源于电力系统。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制定电价的机制,现行电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电力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改革。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分环节建立市场,最后由不同类型的市场组成一个完整有序竞争的电力市

场。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从电力源头开始形成市场,有利于通过竞价上网,形成上网电价。改革电价形成机制的核心是在建立电力市场的基础上,通过竞争形成上网电价,这个价格是市场来左右的,以引导电力企业降低造价和燃料消耗,降低成本。高压输电网络属自然垄断环节,高压输电价格由政府定价,厂网分开,有利于加强对垄断环节的价格管制和科学研究,真实合理地核定输电电价成本,有利于改变现行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比例不合理状况。同时厂网分开,有利于核定低压电网配电价格,方便大用户、低压配电企业和供电公司直接向发电企业购买电量。作为最后与电力用户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供电侧,在电力市场发达后,并不是电力经销的全部,部分大用户已经直接向发电公司购电,而且,供电公司的供电价格是随行就市的,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显然,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符合电力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发展需要的。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构建电力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比较合适的切入点和实施步骤之一,而不是一些人所说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是以外科手术方式构建的一个人为的虚假市场模式,其意义也不仅仅单纯是电力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形式。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十年回顾和反思 篇二

一、回顾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中国当前电力行业格局

97年以来,我国的电力体制经过一系列改革。除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外,原有大型电力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市场整合,构建成11 家集团公司,包括:两大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下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则由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及海南的电网资产重组而成。五大发电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两大辅业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形成当前中国电力行业格局。

回顾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历程

如果从2002年开始计算,电改已经进行了10年,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超出了最初设计者的想象,漫漫长路,不堪回首:

1)1997 年开始对针对电力工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了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行使的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电力体制政企分开。这算是预备。

2)2002 年开始在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电网的垂直一体化垄断模式,在发电端开放竞争。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

3)2003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式成立。国家电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4)2011年将进行电力“主辅分离”。两家电网公司的勘测设计企业,火电、水电施工企业和电力修造企业剥离,同时并入新成立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十年电改评价 改革的历程表明,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改革既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又潜伏着各种风险。十年过去,电力改革当初提出的改革方针“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只完成了前一半。即使对这一半的改革,业界也都一致认为不彻底。

1)厂网虽分开,但原本分离的本意是在发电侧展开竞争,可是由于上网电价和发电额度仍然控制在发改委,初衷并没有实现。反而成了夹生饭。

2)主辅分离不彻底。原目标是剥离电网的电站设计建设、电力装备制造、三产等辅业,只保留输配电主业。可是国网利用2008年冰灾,提出的辅业重新界定,并于2009年逆向收购许继平高两大领先电气制造集团。

改革的最大阻力来自于电网和其相关利益集团,步步为艰。一句话:不彻底、不坚决、没触动核心。一个被规制企业利用规制者的自利动机进行寻租活动,使规制者成为被规制者的“俘虏”,并共同分享垄断利润,从而导致规制的失败。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电改注定无法成功。

为完成国家2002年提出的“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目标,显然当前这个格局还需要进一步拆分:剥离电网的配售职能,成立独立区域电网公司;剥离国网的电气设备制造的辅业;成立第三方的电力调度和交易中心。电改进入攻坚阶段。

二、中国当前的电力运营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电力产业自然垄断属性的由来

电力系统是由发电厂、输电网、配电网和电力用户组成的整体,是将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并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一个统一系统。

输电网是电力系统中最高电压等级的电网,是主网。配电网是将电能从枢纽变电站直接分配到用户区的电网,是辅网。

发电厂将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经过电网将电能输送和分配到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从而完成电能从生产到使用的整个过程。电力产业的产销与其他产业相比显著不同,其产品一般不能大规模储存,(储能还不成熟),电力生产过程是连续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是在同一瞬间完成的,因此发电、供电、用电之间,必须随时保持平衡。

电力关系到国计民生,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是世界公认的公用事业,其规模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强烈的自然垄断特性。自有电力以来,世界各国长期对电力企业实行公共管制,普遍采用垄断经营和国有产权形式进行运营。

电力行业某些环节的自然垄断属性已不再成立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管理和经营体制制约了电力的进一步发展,电力工业面临着严峻挑战,导致了各国电力企业从垄断经营、计划经济向市场化转化。尤其是,随着科技发展,电力工业实现自动化、信息化,电力系统的控制技术、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已经取得实质性突破,制约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等各环节分离的技术瓶颈已不存在,为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技术基础。某些原来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或环节,其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己经被逐渐克服,使得某些环节的自然垄断性不再成立,从而为引入竞争创造了条件。

首先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是最容易的,输电环节由于高压线路不可能重复建设必须是垄断的,配电环节可以是垄断性的,也可以是竞争性的,售电环节完全是可以竞争的。

全球电力市场经营的五种模式

根据电力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可以分为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四个环节,因此电力市场的运营模式可以根据这些环节的市场开放程度而分为五个模式*。

1)垂直统一垄断模式

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环节都是捆绑在一起,由一个公司来统一管理和垄断经营,各个环节中都不存在竞争。法国、日本和美国的一些州是这种模式。

2)发电竞争上网模式 输电、配电和供电仍由一个电力公司统一管理和垄断经营,竞争在发电环节展开。这是打破电力工业体制垂直垄断模式最为初级的形式。中国目前就是这种模式。

3)限制性趸售竞争模式

发电、输电、配电完全分开,成立多个发电公司、一家电网公司和多个(配)供电公司。每个供电公司在其供电区域内具有垄断供电的性质。电网公司负责调度运行,从发电公司购买电力并向供电公司趸售。电网公司是电网覆盖区域内各发电公司电力的唯一购买商,也是各供电企业电力的唯一供应商。目前,英国、美国大多数公司均为此模式。

4)完全趸售竞争模式

发电、输电和配电三个环节都分别成立独立核算公司,并开展完全竞争。供电公司直接向发电公司购电,输电公司仅起输电作用,收取过网费,不再起买卖电力的中介作用。这就象交通运输中的“公路”一样。这是世界银行提出来的完全趸售竞争模式。这种模式要求有先进的电力计量和电费结算系统以及很高的管理水平。供电公司仍然在其供电范围内垄断经营。目前,瑞典、阿根廷、捷克、美国的加州、新爱尔兰州都采用此模式。

5)零售竞争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允许所有的用户任意选择供电公司,供电公司不再进行垄断专营。可以成立电力服务机构,它们不拥有配电网,但这些机构可以经营电力趸售和零售。供电公司或服务机构,没有固定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相互之间开展争夺用户的竞争。这种模式要求输电网和配电网都对用户开放。在这种模式下发电公司与供电公司、电力服务机构以及与大用户之间都存在双边交易。这种模式己在挪威、智利、美国的纽约州等电力充足、电网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逐步推行,是竞争范围最广、竞争程度最深的电力市场模式。

*《电力市场模式、竞争性及其引入期货交易的时机分析》倪迎春

中国目前所采用的电力经营模式-发电竞争上网

2002 年按照电力改革要求实行“厂网分离”,电力经营模式从(第一种)电网的垂直一体化垄断模式过渡到(第二种)发电竞争上网模式。输电、配电和供电由国家电网统一管理和垄断经营,电网作为单一购电方向发电厂买电,作为单一卖电方向终端用户售电。这是打破电力体制全垂直垄断最为初级的形式,这种输配不分的单一购电机构模式在市场化改革中只能是一个过渡模式,因为该模式存在四个问题:

1)买方单一,无法实现充分竞争。发电公司没有选择的余地,无法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2)单一购电机构的市场缺乏需求侧对市场的响应,市场价格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3)电网承担全部买电风险,而市场机制强调风险分散;

4)无法适

应电力生产的分散化趋势。随着新能源的发展,除了专门的发电厂之外,家庭和企业也将可能成为电能的提供者,将自己生产的富余电能通过电网出售给其他用户。电网往往利用在输配的垄断地位排斥分散化电能提供者。中国正在向完全趸售竞争的电力模式迈进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所采取的模式各不一样,但是总的趋势是全方位引入竞争。不同的运营模式反映了市场竞争和选择的不同程度。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选择何种运营模式,除了决定于经济运行体制和市场发达程度外,法制化程度、企业管理水平和自动化水平等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我国应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自动化水平的高低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来选择我国的电力市场运营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电气自动化水平突飞猛进。已具备实施输电和配售分开,建立多买方-多卖方的充分竞争市场的条件,向第(四)种完全趸售竞争模式迈进。目前国家正在启动的下一轮电改方案正是“输配分离”,剥离电网的配电、售电功能,回归其输电职能,在用户侧引入竞争。

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其中两次提及“输配电”,一是提出“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二是要求“开展竞价上网和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电改进入打破电网垄断的核心攻坚阶段。

三、电网就是电改的最大阻力

电网拥网自重,削藩势在必行

目前电网垄断了中国电力工业除发电外的,输电、配电和供电整个环节,独享覆盖中国国境具有完全自然垄断属性的高压输电、中低压配电网络资源。作为单一购电方向发电厂买电,作为单一卖电方向终端用户售电。电网拥网自重,有恃无恐,一直在抗衡国家电改,制衡国家的新能源政策。在近十年的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电网曾经三次公然开倒车,和政府决策背道而驰:

1)电改在2003年完成“厂网分离”后,即进入“主辅分离”阶段。目标是剥离电站设计建设、电力装备制造、三产等辅业,只保留电网输配售电主业。可是国网利用2008年冰灾,提出的辅业重新界定,并于2009年逆向收购许继平高两大领先电气制造集团。“主辅分离”无法彻底进行。

2)2002年按电改计划成立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国网下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为将来拆分国网打下伏笔。可是进入2011年后,国网开始逐步对区域电网收权,将电网规划、电力调度等管理职能收回公司总部,将区域电网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按属地化原则分解到省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实际被架空。

3)国家电力改革大方针“主辅分离、输配分开”是在2002年就确立的,2012年初电监会发布《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为下一步“输配分开”作准备。可是今年4月,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刘振亚发布新书《中国电力与能源》,公开表示坚持输配电一体化和电网调度一体化,和国家电改大唱反调。

电网之五宗罪

垂直一体化垄断输电、配电和供电的国家电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这种落后的电力运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国民经济的需要。

主要问题表现在五个方面:

1)电网建设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

电力必须先行,“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电力法》。目前电网长期垄断,缺乏竞争意识。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没有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输配电网络长期缺乏统一规划,电荒和弃电同时并存,配电网发展落后,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

2)滥用垄断地位,转嫁经营负担,背离公共服务企业性质

作为唯一买方对上游电厂压低上网电价,发电公司没有选择的余地,无法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对中游地方电网利用电力调度权利进行压制,阻碍电量调剂消纳(内蒙古每年放弃的发电量可供应北京一年用电量的约82%);对下游终端用户缺乏服务意识,动辄采用行政手段拉闸限电。背离作为自然垄断属性的公共服务企业性质。

任何国家的自然垄断性的产业,都应该是微利并以公共服务为第一目的。垄断产业必须接受政府规制,既保证企业正常生存发展和合理回报,又防止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害,同时防止因缺乏竞争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化。

3)排斥新能源并网,制约新能源国内市场发展,远远落后于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脚步。

电网以网络安全为借口,消极配电侧智能化改造,通过在项目审批上设置障碍,变相抵触《可再生能源法》,排斥新能源并网,拒绝接收分布式光伏发电,严重制约了国内新能源的市场空间。逼迫光伏生产厂舍近求远,80%产品必须寻找海外市场,仰人鼻息到处受气,而国民无法真正享受到光伏产业增长的益处。

4)绑架政府,强上特高压项目

特高压之与电网,相当于高铁之与铁路。确实高科技世界领先,但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远水难解近渴。配电侧智能化改造,投资小、周期短、见效快。分布式光伏在用户侧就近接入,不需要远距离输送电力,成本低、效率高。电网知道输配终将分离,配电网迟早要被剥离,不愿意把钱投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升级上,强推特高压项目。特高压电网投资总额将达4060亿元,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巨额工程,并未纳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竟然越过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决策与监督,直接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5)拥网自重,明里暗里抗衡国家电改

在近十年的电力体制改革进程中,电网曾经三次公然开倒车,和政府决策背道而驰。详见上。电网拥网自重,野心勃勃,制衡改革。以电网安全为借口,处处排斥新能源并网,将一己之利凌驾于国家战略之上。电网是就是电改的最大阻力,也是新能源的绊脚石。

四、电力体制改革向何处去

电改方向:输配分离,剥离电网的配电、售电功能

改革的下一个目标就是“输配分开”。剥离国家电网的配电、售电职能。

1)将各省级中/低压的配电网络改制成地方供电公司,独立核算。将配电环节从资产、财务和人事上从国家电网剥离出来。

2)国网仅保留跨省间(特)高压输电网络,作为输电通道和电力交易的载体。国网不再参与电力交易,只收取过网费,就相当于高速公路的过路费。

3)国网对发电公司、配电公司和大用户开放,允许配电公司和大用户直接从发电公司购买电力,在用户侧引入竞争。改变单一电力购买方的市场格局,培育多家市场购电主体。

4)输电网络是一个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系统,国家对国网收费进行管制,确保收费的公共服务属性并能回收投资及得到一个合理的回报。

5)取消国网电力调度权,成立第三方独立的区域电力调度中心作为电力调度交易平台。开放输配电网,形成统一的区域电力交易市场。

6)各省级配(供)电公司仍然在其供电地区范围内垄断经营对零散用户售电。

电改必须先理顺国家电力监管权力体系

电改十年,成效微薄,反而电网更加垄断和强势,电力从发电到售电各环节市场化影子荡然无存,电网和发电厂及地方电力集团矛盾日益激化,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受到传统能源的压制。

痛定思痛,电改最大的败笔是改革没有理顺和触动国家电力体制的核心-电力监管权力体系,而是只是在细枝末节上作文章,游走在电力的发输电运营环节。面对顽症,没有直击病灶,躲躲闪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怎能见效?

现在电力监管权力分散,政出多门。电价权和电站项目审批权在发改委(部级),电力监管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在电监会(部级),新能源规划和能源节能的政策、光伏电站特许项目招标在能源局(副部级),电力调度权在国家电网(部级),规划许可在电力设计院(国网直属)。另外不同地方,机构设置还不完全一样, 责任分配还有差别。不要说咱们光伏人,就是连体系内地方官员很多都对审批环节蒙灯转向。审批环节过多,给权力寻租留下充足的操作空间,必然导致腐败和低效率。同时,国网和电监会平级,比能源局还高半级,你说到底是谁能管谁?所谓监管不就是名存实亡吗。

电改必须首先从上到下理顺电力监管权力体系,匹配权力和职能的关系,简化审批环节,才能做到提纲挈领,事半功倍,各种阻力迎刃而解。上层如果真心电改,就必须先从此下刀,绝无他法。

电改必须渐进式的完成

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潜伏着各种风险。为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必须采取用渐进式的方式,不可能一蹴而就。

渐进式体现在三方面:

1)在市场模式的选择上采用渐进式过渡。从当前发电竞争上网模式向限制性趸售竞争模式和完全趸售竞争模式过渡,上述约束缓解后最终过渡到零售竞争型电力市场。

2)在结构重组过程中,各环节逐步分拆。先完成“主辅分离“,拆分电网的电力装备制造业务,然后将各省级配电网络改制成地方供电公司,独立核算,在区域电网建立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完成“输配分开”。逐步扩大交易品种和竞价范围,试行较大的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交易范围,实现“竞价上网”。售电与配电环节的分拆放在最后阶段实施,售电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用户的购电选择权。

3)在产权处置上采用渐进式方法,对现有电网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逐步放松对私人资本的进入限制。

结语 为适应国家新能源的战略要求,为保证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无论如何电力体制必须与时俱进,坚持继续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引入电力的市场化竞争,彻底打破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哥环节的垄断。最终将我国电力市场建成一个开放、公平、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

一个理想的电力市场是怎样的?

1)不管是发电侧还是售电侧,存在许多买方和卖方,没有任何一方具有市场势力,地位平等

2)供需双方都有价格响应能力

3)透明且运作有效的电力交易平台

4)独立于电网的第三方电力调度机构

5)任何电力源只要满足并网技术标准就能够被电力网络平等接入

6)发电方、配电方、用电方三方之间都能双向互动,实时传递信息

这应该是我国电改的终极目标和电力市场的美好蓝图。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 篇三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的基础产业,又是资金最密集、技术密集型和网络性行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电力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军事管制、燃料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水利电力部、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等九次变革,其中先后两次成立水利电力部、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目前正酝酿着第十次变革:在电力发展上先后提出“电力是先行工业”,“电力是先行官”,“能源工业的发展要以电力为中心”和电力工业要适应超前发展等指导方针。到2001年底,中国发电设备总容量已达到3.38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4780亿千瓦时,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

50多年来,中国电力体制的变革,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电力工业管理实行政企合一、垂直垄断的管理体制;第二阶段,从1978年到1997年,电力工业对政企分开、市场化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第三阶段自1997年至今,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管理的新体制。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1949-1978年)

在这30年中,中国的电力工业经历了燃料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电力部三个时期,在燃料部和电力工业部时期,对全国电力工业实行集中管理的体制;进入水利电力部时期,经历了两次分散、两次集中管理,多年来始终未能摆脱“一分就乱,一收就危”的怪圈。

1、燃料工业部时间(1949-1955年)。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组建了燃料工业部,对全国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和电力工业实行统一管理。当时电力工业方面直接领导的仅有华北电业公司及其所属的北京、天津、唐山、察中分公司,以及石家庄电灯公司和太原电力公司,其他各地的电力工业均由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的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自1949年至1952年逐步将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电力单位集中到燃料工业部管理。1950年燃料工业部为管理电力工业,专门成立了电业管理总局,负责火电厂和输变电工程建设,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的全部生产运营;为发展水电,成立了水力发电工程局。并先后组建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六个大区电业管理局,归电业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形成了垂直垄断、政企合一的电力工业管理体系。

2、电力工业部时期(1955年-1958年)。1955年7月,第一届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成立后,继承了燃料工业部对全国电力工业的管理职能,为加强专业管理,相续成立了电力设计局、基建工程管理局,并将水电发电工程局改为水力发电建设总局,分别管理火电和输变电工程设计、火电和输变电工程施工和水电勘测设计和施工。水活电厂的运行管理和输变电的运行统一由各电业局负责。与此同时,撤销了电业管理总局和六大区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的电力工业均由电力工业部直接领导和管理,这是由部直接领导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惟一的一个时期。从1956年开始逐步调整和充实了省(市、自治区)电业工作的管理机构,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领导相结合、以中央领导为主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3、水利电力部时期(1958-1966年)。1958年初党中央召开南宁会议,决定在电力工业建设中实行“水主火辅”的长期建设方针,为加快水电建设,决定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1958年2月第二届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1958年3月水利电力部正式成立后,将电力工业企业全部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独立的工业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仍然实行垂直垄断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当时的水利电力部只负责管理已形成跨省(市、自治区)电网的的京津唐电网和辽宁、吉林电网。这种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实施三年后,发现分省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存在种种弊端,严重影响了电力工业的统一性和安全性,也影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1961年在党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指引下,重新将电力工业管理权力上收,实行以中央管理为主的体制,经过从1961年到1965年共5年的努力,成立了由水利电力部管理的东北、华东、中原、西北四个跨省电业管理局,还成立了山西、内蒙、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邯峰安等省(市、自治区)电业管理局、电业局,并将北京电业管理局更名为北京电力公司,进行“托拉斯”管理模式试点。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由集中走向分向,又回到集中管理,这时已经形成京津唐、东北、华东、中原和西北五大电网的管理体系。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8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7月水利电力部实行军管,所有管理工作由军管会的生产、后勤、政工三大组管理,又一次把电力工业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当时将中原电业管理局下放河南省革委会管理:东北电网归沈阳军区领导;徐州电网归江苏省革委会领导;华东电网归上海市革委会领导;北京电力公司停止“托拉斯”试点,恢复北京电业管理局建制1970年4月水利电力部结束军管,由水利电力部革委会领导,革委会决定撤销西北电业管理局,将西北各省(区)的电力工业下放各省(区)领导,同时将广东省电业管理局和四川省电业管理局下放给广东省和四川省革委会管理。1975年撤消水利电力部革委会,恢复了水利电力部的建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下放远比水利电力部建部初期下放更为严重,不仅将电管局、电业局下放地方,连设计院和科研机构都全部下放地方,使电力工业勘测设计和科研机构遭受巨大破坏。1970年水利电力部军管会提出“老厂-厂变-厂半,新厂快马加鞭,能力翻一番,全国县都有电”到1975年发电能力达到7000万千瓦以上(1969年末发电设备总容量仅2100万千瓦),超过英国、联邦德国。在这个极“左”的口号下,推广了石家庄热电厂改造旧设备“一厂变一厂半”的经验,推广江西、广东、福建等省自力更生建设中、小水电的经验,推广东北“四合一环形供电(工厂与工厂用电合一,工厂内部动力与照明电合一,工业与民用用电合一,厂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合一)的经验,”推广嵊县“一线一地”、“两线一地”的经验,还有电力系统自己动手制造发电设备的经验,结果使电力工业的设备遭受了巨大破坏,事故频发,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

1975年恢复水利电力部建制后,1975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前几年林彪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这两年电力建设速度没有跟上去,全国大约缺少装机五百万千瓦,这是造成电力不足的主要原因,„„通知除要求加快电力建设,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外,明确提出要加强电网统一管理。跨省电网必须实行以水电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重申跨省电网的统一管理体制,水利电力部上收了东北、北京和华东电业管理局及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二次下放和第三次上收管理权,但这次上收只上收了跨省电网和跨省电网所属的各省(市、自治区)的管理权,不如60年代那样彻底。但是事实已经证明,大区电网的管理是不能肢解的,从此以后,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又走上了中央管理为主,大区电业管理局分片管理的体制。

二、改革探索时期的电力管理体制(1979-1997年)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电力工业体制进入了改革探索时期。在此期间中央电力管理部门又经过四次变更,即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第二次成立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最后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在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曾研究过全面包干经济责任制,简政放权、自负盈亏、以电养电等方案,最后成立了华能集团公司及各大区的电力集团公司,这一时期的电力改革朝着国务院提出的“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电力体制改革原则进行。

1、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79-1982年)1979年2月,国务院决定撤消水利电力部,成立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这是我国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79年5月,国务院批转电力工业部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实施方案。文件中明确指出:“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先行官。当前由于缺电,影响全国百分之二十左右的工业生产能力发挥不出来。在今后一个时期,电力工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也是调整国民经济中要发展的重点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电力工业的发展,千方百计把电搞上。电力工业是建立在现代化技术基础上的大生产,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跨省(区)的和一个省范围内的电网,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管理;电力供应由国家统一分配。电力工业部要在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助和支持下,把所有电网管好。”

在国务院批示的指引下,1979年12月电力工业部决定成立华北电业管理局和西北电业管理局。华北电业管理局除直接管理北京电力外,下辖天津、河北省电力局(直接管理冀南电网)和山西电力工业局;西北电业管理局除直接管理陕西电力外、下辖甘肃、青海、宁夏电力工业局;1980年3月成立华中电业管理局,下辖河南、江西、湖南和湖北电力工业局;1981年5月成立西南电业管理局,除直接管理四川省电力,并下辖云南和贵州电力工业局。接着又于1981年12月把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划归电力工业部领导。原已成立的华东电业管理局和东北电业管理局继续保留。这样到1981年底六个大区电业管理局都已成立,只有福建、新疆、广东、广西、内蒙古和西藏等六个省区电力工业仍归各省区领导。电力工业部成立后,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才把全国主要电网、主要省(市、自治区)统一管起来了,促进了全国电力工业的发展。

2、第二次成立水利电力部(1982-1988年)1982年3月,五届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将水利、电力两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这次合并之后,接受以往的经验教训,继续沿着电力工业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1983年1月,决定将福建和新疆电力局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分别成立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工业局。1984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1984年12月水利电力部决定成立华南电网办公室,准备把云南、贵州、广西和广东电网连接起来,充分利用西部丰富的水能资源,实现“西电东送”,以缓解两广缺电局面,这一举措为日后发展南方电网和大规模“西电东送”奠定了基础。从“文化大革命”时期下放电力工业之后,自1975年中央决定实行以水利电力部为主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前后花了十年时间,才又一次形成以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部为主、按大区电业管理局分片管理的电力工业管理新体制。到1985年止,全国只有广东、内蒙古和西藏三个省区的电力工业仍实行以地方为主管理。后来成立的海南省,以地方为主管理的电力工业增加到四个省区。

在水利电力部后期,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又有一些变化,主要是电业管理所在省,原来只有华中电业管理局所在的湖北省成立了电力工业局,1988年在东北和西北电业管理局内成立了辽宁和陕西电力工业局,在华东电业管理局辖区内成立上海市电力工业局,至此,只有华北电业管理局没有在所在地北京成立电力工业局。另一个变化是在1987年至1988年期间逐步将西南电业管理局改制为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电力工业局,撤消西南电业管理局,三省电力工业局直接由水利电力部领导。

在水利电力部期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工业的改革和发展,1986年5月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电力工业体制改革问题,6月电力体制改革小组提出了《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的改革方案(草案)》的报告,提出了五项改革措施和五项政策。1987年9月14日,李鹏副总理提出了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 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制宜的方针。在此之前,水利电力部曾提出全面包干的经济责任制,简政放权以及自负盈亏、以电养电的建议。1988年7月1日起进行华东电网体制改革试点,分别成立华东电力联合公司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电力公司,同时保留华东电业管理局和省(市)电力工业局名称,实行双轨制运行,以创造条件实现政企分开。

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和电力工业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电力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在这段时间里,电力建设投资体制最大的变化是由拨款改为贷款;由于电价严重偏低,为了解决电力投资不足,主要采取了建立电力建设基金、卖用电权和集资办电等办法。为节约投资,在电力建设中普通开展了降低造价,缩短建设周期;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投标制度。为弥补投资不足,电力工业还率先利用外资,成立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发行电力建设债券和适当提高电力折旧。这些措施打破了独家办电的局面,出现了多渠道、多元化投资办电的局面,加快了电力工业的发展。

3、能源部时期(1988-1993年)

1988年5月,七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撤消水利电力部,把电力工业管理工作并入新成立的能源部,能源部承担电力行政和企业管理职能。1988年5月22日,能源部正式成立,同年12月成立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网省电力管理局、电力工业局的基础上成立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由此,实现了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的初步分开,在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最早组建的集团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全民所有制的实业、金融、贸易、科技和服务相结合的多功能、综合性的企业集团。是由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华能发电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华能原材料公司、中国(华能)工程技术开发公司、华能科技发展公司、华能金融公司、华能综合利用公司、华能实业开发服务公司等九个公司以及原水电部归口管理的华电技术开发公司、华电综合利用开发公司、华电工程建设公司、华电南方(集团)等四个公司的基础上联合组建的。这个公司由能源部与国家计委共同管理,以能源部为主,是我国电力工业1988年组建的第一个集团公司。

大区和省电力工业的公司化改组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从1988年开始到1990年止,将大区电业管理局改组为联合电力公司,将省电力工业局改组为省电力公司。国务院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省电力公司和联合电力公司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具有法人地位。电网内各发供电单位的资产关系不变。联合电力公司由能源部归口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非跨省电网的省电力局,要逐步改建为省电力公司,独立经营,由能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并接受委托行使所在地区电力工业行业管理职能。改革方案要求各公司要落实,健全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逐步实行股份制,采用售电量和物质消耗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独立电厂均可独立核算,与电网订立经济合同,接受电网统一调度,非独立电厂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项改革到1990年6月基本完成。

第二步是1991年底到1993年初,组建大型电力企业集团。1991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试点的55个大型企业集团中,能源部有7个,其中电力占6个,即华能集团、华北电力集团、东北电力集团、华东电力集团、华中电力集团和西北电力集团,全部都是跨地区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1992年10月10日,能源部向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上报关于同意组建中国东北、华东、华北、华中电力集团的函,随后又报送了同意组建西北电力集团的函,经批准后,于1993 年1月11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五大电力集团宣告成立。

随着南方四省联合办电和“西电东送”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能源部于1990年5月决定,撤消华南电网办公室,经与有关省区商议后,决定由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省区出资成立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目的是为了实现四省联网,开发西部水电,实现“西电东送”,这是一种新型的大区电网管理机构,成为我国第六个管理跨区电网的电力公司。能源部成立后,为了主业实现减人增效,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待业青年,十分重视发展多种经营,1992年中共能源部党组提出了坚持依靠改革来加速多种经营的发展,坚持多种经营与主业协调发展,坚持安置与效益并重,坚持发展多元化产业等四条原则,并提出加速职工队伍由主业向多种经营的战略转移。多种经营的发展对电力工业的稳定和减人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4、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93-1997年)

1993年3月,八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撤消能源部,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国务院批准的组建电力部的指导思想是:“政企职责分开,大力简政放权,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加强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职能;精简内设机构和编制,合理配置职能,提高宏观管理水平;实事求是,平稳过渡,合理分流富裕人员。”要求在坚持“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和“因地因网制宜”的方针指引下,下放和转移对企业人、财、物及经营管理的职能,加强宏观管理的职能,由于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办好五大电力集团,各电管局和省电力局仍维持现行体制,所以在电力工业部时期,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没有显著的变化。电力工业部成立后,继续保留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作为全国电力企业、事业电位的联合组织,其性质不变,由电力部归口管理。华能集团实行以电力部为主与国家计委双重领导的体制。另外,在葛洲坝工程局的基础上,成立了葛洲坝集团公司。

为确保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1993年1月3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同时成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全面负责三峡工程建设和经营。1994年12月14日,三峡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电力工业部成立后,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有关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规定,于1993年9月印发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都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到国(境)外发行股票,债券;但电网公司(指发、供电一体的电力企业)实行股份制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1994年8月4日,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中国首家直接去美国纽约上市的大型电力企业,随后中国有一大批发电企业在国内外上市。

《电力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的电力工业体制模式,一是电力行政管理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电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不设立电力管制委员会。二是电力生产企业模式只有发电企业和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分开的电力企业模式。《电力法》第七条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释义》中所作的权威解释是:“电力生产企业,又称发电企业,是管理发电设备、生产电能的经济组织。电网经营企业,是管理发电、供电、售电业务的电力经营综合管理经济组织,其中包括具体管理输变电设备、负责经营供电和售电业务的供电企业。”

中国电力工业在经过进20年的改革探索时期,终于走上了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并存的道路,由于多渠道、多模式、多元化的集资办电,全国拥有了大批大中小型的独立发电企业,中央电力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几乎达到平分秋色的饿程度;由于这段时期对发电企业给予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和还本定价的优惠政策,而对输电、配电、售电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输配电的发展受到投资的制约,不少省(市、自治区)将原来属于直属,直供的供电企业转变为趸售电企业,到1996年全国农村供电企业,中央电力企业只拥有1/3的县供电企业,2/3成为趸售县和自发自供县。在电源建设上出现了小型燃煤电厂和无调节小水电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上网电价高,发电能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在农电建设和管理上,出现了缺乏对农电的投资,农电管理体制不顺,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线损高,农村电价电费的管理、检查、监督不到位、乱加价、乱摊派、乱受费和权利电、人情电、关系电视象严重。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电力体制和发展来解决。(朱成章)

信息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2年12月27日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简 篇四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50年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体制(1949-1978年)

电力工业经历了燃料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水利电力部三个时期,在燃料部和电力工业部时期,对全国电力工业实行集中管理的体制;进入水利电力部时期,经历了两次分散、两次集中管理,多年来始终未能摆脱“一分就乱,一收就危”的怪圈。

1、燃料工业部时间(1949-1955年)。

1949年10月组建了燃料工业部,对全国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和电力工业实行统一管理。当时电力工业方面直接领导的仅有华北电业公司及其所属的北京、天津、唐山、察中分公司,以及石家庄电灯公司和太原电力公司,其他各地的电力工业均由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的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自1949年至1952年逐步将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电力单位集中到燃料工业部管理。1950年燃料工业部专门成立了电业管理总局,并先后组建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六个大区电业管理局,归电业管理总局统一领导,形成了垂直垄断、政企合一的电力工业管理体系。

2、电力工业部时期(1955年-1958年)。

1955年7月,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电力工业部和石油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继承了燃料工业部对全国电力工业的管理职能。

电厂的运行管理和输变电的运行统一由各电业局负责。与此同时,撤销了电业管理总局和六大区电业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的电力工业均由电力工业部直接领导和管理,这是由部直接领导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惟一的一个时期。

3、水利电力部时期(1958-1966年)。

1958年初为加快水电建设,决定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将电力工业企业全部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独立的工业体系,各省(市、自治区)仍然实行垂直垄断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

当时的水利电力部只负责管理已形成跨省(市、自治区)电网的的京津唐电网和辽宁、吉林电网。

这种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实施三年,分省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电力工业的统一性和安全性,也影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缺电局面。

1961年在重新将电力工业管理权力上收,实行以中央管理为主的体制,经过5年的努力,成立了由水利电力部管理的东北、华东、中原、西北四个跨省电业管理局,还成立了山西、内蒙、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邯峰安等省(市、自治区)电业管理局、电业局,并将北京电业管理局更名为北京电力公司,进行“托拉斯”管理模式试点。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由集中走向分向,又回到集中管理,这时已经形成京津唐、东北、华东、中原和西北五大电网的管理体系。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8年)。

1967年7月水利电力部实行军管,又一次把电力工业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当时将中原电业管理局下放河南省革委会管理:东北电网归沈阳军区领导;徐州电网归江苏省革委会领导;华东电网归上海市革委会领导;北京电力公司停止“托拉斯”试点,恢复北京电业管理局建制。

1970年4月水利电力部结束军管,由水利电力部革委会领导,革委会决定撤销西北电业管理局,将西北各省(区)的电力工业下放各省(区)领导,同时将广东省电业管理局和四川省电业管理局下放给广东省和四川省革委会管理。1975年撤消水利电力部革委会,恢复了水利电力部的建制。

1975年恢复水利电力部建制。1975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强电网统一管理。跨省电网必须实行以水电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重申跨省电网的统一管理体制。水利电力部上收了东北、北京和华东电业管理局及四川省电力工业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二次下放和第三次上收管理权,但这次上收只上收了跨省电网和跨省电网所属的各省(市、自治区)的管理权,不如60年代那样彻底。

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又走上了中央管理为主,大区电业管理局分片管理的体制。

二、改革探索时期的电力管理体制(1979-1997年)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电力工业体制进入了改革探索时期。在此期间中央电力管理部门又经过四次变更,即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第二次成立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最后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这一时期的电力改革朝着国务院提出的“政企分开,省为实体,联合电网,统一调度,集资办电”的电力体制改革原则进行。

1、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79-1982年)1979年2月,国务院决定撤消水利电力部,成立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这是我国第二次成立电力工业部。

1979年5月,国务院批转电力工业部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实施方案。文件中明确指出:“电力工业是建立在现代化技术基础上的大生产,必须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管理。跨省(区)的和一个省范围内的电网,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管理;电力供应由国家统一分配。电力工业部要在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助和支持下,把所有电网管好。” 1979年12月电力工业部决定成立华北电业管理局和西北电业管理局。

 华北电业管理局除直接管理北京电力外,下辖天津、河北省电力局(直接管理冀南电网)和山西电力工业局;  西北电业管理局除直接管理陕西电力外、下辖甘肃、青海、宁夏电力工业局;

 1980年3月成立华中电业管理局,下辖河南、江西、湖南和湖北电力工业局;

 1981年5月成立西南电业管理局,除直接管理四川省电力,并下辖云南和贵州电力工业局。

 1981年12月把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划归电力工业部领导。 原已成立的华东电业管理局和东北电业管理局继续保留。 到1981年底六个大区电业管理局都已成立,只有福建、新疆、广东、广西、内蒙古和西藏等六个省区电力工业仍归各省区领导。

2、第二次成立水利电力部(1982-1988年)。1982年3月,再次将水利、电力两部合并成立水利电力部。

1983年1月,决定将福建和新疆电力局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 1984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划归水利电力部管理。1984年12月水利电力部决定成立华南电网办公室,准备把云南、贵州、广西和广东电网连接起来,充分利用西部丰富的水能资源,实现“西电东送”,以缓解两广缺电局面,这一举措为日后发展南方电网和大规模“西电东送”奠定了基础。

从“文化大革命”时期下放电力工业之后,自1975年中央决定实行以水利电力部为主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前后花了十年时间,才又一次形成以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部为主、按大区电业管理局分片管理的电力工业管理新体制。

到1985年止,全国只有广东、内蒙古和西藏三个省区的电力工业仍实行以地方为主管理。

在水利电力部后期,一些变化:主要是电业管理所在省,原来只有华中电业管理局所在的湖北省成立了电力工业局,1988年在东北和西北电业管理局内成立了辽宁和陕西电力工业局,在华东电业管理局辖区内成立上海市电力工业局,至此,只有华北电业管理局没有在所在地北京成立电力工业局。1987年至1988年期间逐步将西南电业管理局改制为四川、云南、贵州三省电力工业局,撤消西南电业管理局,三省电力工业局直接由水利电力部领导。1988年7月1日起进行华东电网体制改革试点,分别成立华东电力联合公司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电力公司,同时保留华东电业管理局和省(市)电力工业局名称,实行双轨制运行,以创造条件实现政企分开。

2、能源部时期(1988-1993年)

1988年5月,撤消水利电力部,把电力工业管理工作并入新成立的能源部,能源部承担电力行政和企业管理职能。在网省电力管理局、电力工业局的基础上成立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由此,实现了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职能的初步分开

大区和省电力工业的公司化改组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从1988年开始到1990年止,将大区电业管理局改组为联合电力公司,将省电力工业局改组为省电力公司。国务院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省电力公司和联合电力公司都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步是1991年底到1993年初,组建大型电力企业集团。1991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试点的55个大型企业集团中,能源部有7个,其中电力占6个,即华能集团、华北电力集团、东北电力集团、华东电力集团、华中电力集团和西北电力集团,全部都是跨地区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1993年1月11日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五大电力集团宣告成立。1990年5月由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四省区出资成立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实现四省联网,开发西部水电,实现“西电东送”,这是一种新型的大区电网管理机构,成为我国第六个管理跨区电网的电力公司。

3、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1993-1997年)1993年3月,撤消能源部,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 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办好五大电力集团,各电管局和省电力局仍维持现行体制,所以在电力工业部时期,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没有显著的变化。 成立葛洲坝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 《电力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的电力工业体制模式:

一是电力行政管理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设立电力管制委员会。二是电力生产企业模式有发电企业和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分开的电力企业模式。

4、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成立

 在政府序列中,仍保留电力部,形式上实现了政企分开。但新组建的国电公司既是企业经营者,又行使政府职能,实际上政企并未分开。1998年电力部撤消。将电力工业的政府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

 国家电力公司承接了原电力部下属的五大区域集团公司、七个省公司和华能、葛洲坝两个直属集团。

5、2002年国务院下发5号文件

 2002年4月12日,国务院下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件),被视为电力体制改革开端的标志。新方案的三个核心部分是:实施厂网分开,竞价上网;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从纵横双向彻底拆分国家电力公司。

 2002年12月,国家电力公司按“厂网分开”原则组建了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四大电力辅业集团。五大发电集团为华能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和大唐集团。

 2003年3月全国国家电监会成立,开始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者的职责,实现“政监分开”。

6、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7)19号〕,强调电改需根据5号文精神,责令各部委着力推进。

 2011年9月29日,两大电力辅业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挂牌成立,并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签订了分离企业整体划转移交协议。历时近9年的电力行业主辅分离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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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篇五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为改变电力工业在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的一体化垄断体制,国务院于今年3月正式批准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为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首先要实现“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力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进行划分。发电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直接改组或重组为规模大致相当的5个全国性的独立发电公司,逐步实行“竞价上网”,开展公平竞争。

电网环节分别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下设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和西北5个区域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主要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调度,参与跨区域电网的投资与建设;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区域内的省级电力公司可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为了对电力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按照垂直管理体系,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交易调度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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