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机原理实验报告(多篇)范文

(作者:cgek时间:2023-11-01 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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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原理实验报告(多篇)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篇一

【关键词】 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体系;改革思路

一、前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社会对人才的计算机应用与开发水平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是当前社会对高等教育提出的现实要求。高校实验教学在对学生能力培养方面起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应用能力和科学作风的重要环节。《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是电气大类多个专业的基础课。《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是该课程实践的重要环节,其目的使学生建立微机系统的整体概念、加深理解微型计算机组成和工作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方法以及接口电路的组成、工作原理和设计方法,使学生获得在专业领域内应用微型计算机的初步能力;提高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和理论应用能力,为后继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1]随着教学的不断深入和实验仪器的改进,陕西科技大学也逐渐探索并总结出了一种新的实验教学内容、教学管理方法和手段,以促进该门课程的教学效果。

二、传统的教学模式

《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使学生由理论到实践掌握微型计算机的基本组成结构、工作原理及典型接口技术,使学生具有软、硬件开发的初步能力。以往的实验教材内容按照教学环节,分为软件汇编语言程序设计实验和硬件接口实验。 从实验特征来看主要分为传统的验证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设计性实验主要要求学生掌握汇编语言程序设计的三大结构,学生自行编写程序完成实验任务的源程序,上机调试分析期间的现象,撰写实验报告。验证性实验主要是传统接口芯片的扩展,包括简单接口的扩展:实现开关控制发光二极管、可编程中断控制器8259相关实验以及可编程并行接口8255实现交通灯、流水灯实验等实验。这些实验主要验证芯片的工作过程工作原理。从教学实践看来,这些实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的课堂理论教学的效果,学生能够感性的深入认识相关原理,学生更多的是传统的思维模式,创造性思维还不够。

三、改革思路

1、建立层次化的新实验内容

计算机学科是目前更新换代最快的学科之一,实验内容和手段的设计必须是以培养具有好的实践能力和一定创新能力的学生为目标。因此,实验内容分三个层次:(1)基础验证型:主要用于验证课程中所讲的核心内容,加深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基本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这类实验包括所有的软件程序设计和验证性实验电路的搭建和验证,我们提供基本的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法,学生进行详细的程序设计和线路设计以及相关实验程序的设计。这类实验项目基本与成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一致,完成传统教学的目的。(2)开放设计型:这类实验加强学生对课堂内容的延伸理解,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采用半启发式的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对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也有帮助。[2]一些实验比如“计时交通灯”,在交通灯实验的基础上融合 8254 定时,计数器基础实验。学生需要重新设计硬件连线及实验程序才能完成。再比如“数字式温度计”,需要使用DS18B20测量温度,以及STAR实验仪扩展模块构成实验系统。[3]这类实验项目列举了项目要求、方案、硬件设计手册、软件设计手册和系统调试记录等内容。(3)创新研究性:学生自行设计目标并进行实验内容的设计;进过反复实验,分析缺陷原因、探究式改进方案,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最后,撰写创新性实验项目的设计报告。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使学生的想象力、判断力、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对于优秀学生参加各级电子设计大赛或是科研实践都有积极影响[3]。

2、建立新的实验教学方式

建立了新的层次化实验内容,实验教学方式也要随之改革。针对第一类基础型实验,引导学生复习课程内容、分析实验内容、预测实验结果进而验证结果。对于开放设计型实验,提前两个星期设计题目,指导教师和学生不断沟通解决实验调试前的各种问题,实验指导、设计和调试全部开放。创新研究型实验,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设计完成实验连线图、程序流程图以及源程序。这部分实验的辅导和及时、正确的解决学生的问题,辅导难度和工作量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教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在完整了解学生设计目的、设计思想的基础上及时纠正其中的错误,对设计的难点以及努力的方向进行及时的指导。[4]通过这类项目实验,鼓励学生发散思维,挖掘学生创新性思维的潜能。

3、建立合理的新实验学习方式

由于实验内容的层次化,实验难度由浅入深,对学生能力的要求由低到高。验证性实验要求本科生独立完成所有实验内容;第二类实验,要求学生形成小团队,采取结对实验的形式,一般完成2个实验项目。创新研究型实验属于开放性实验,针对本科生课外兴趣小组或进行毕业设计,研究生阶段借助实验仪进行二次开发。

4、建立灵活的实验考核方式

为了严格把关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考核分两种形式:百分制和定性制,其中验证性和设计性实验是百分制,创新性实验采用定性评价机制。

验证性实验考核方式从二个方面进行:(1) 实验过程的跟踪考核:首先对实验预习报告检查评价,占30%,然后对实验过程中的主要环节进行记录、评价,占40%。(2)实验报告撰写:完成实验总结,这部分占30%。

设计型实验,实验步骤分为实验线路设计(25%),程序编写(15%),实验仪调试(40%),实验报告(20%)。由于采用结对实验方式,学生要在总分为100的基础上完成实验,结队中的成员在2个设计型实验中必须互换角色。

创新性实验项目针对个别本科生和一些研究生,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性思维及创造性能力,不进行量化考核,采取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给出定性的评价。[5]

四、结语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教学改革将不断深化,推动我国各种人才的培养和造就。通过对《微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实验教学》的改革两年来的实施情况观察,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等综合素质,均取得了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普遍好评。

【参考文献】

[1] 刘民岷。《微机原理及接口技术》课程教学及实验改革实践[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3(1)64-66.

[2] 孟颖,王陆,曾轶男,韩文波,宋鸿飞。微机原理实验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4 (9)48-49.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篇三

一、目的

1、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疫情处置的规范管理;

2、及时发现SARS、人禽流感病例;

3、及时发现其它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

二、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详见附件2),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2、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具体判断需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由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经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后予以判断。

三、工作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一)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对病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周围有无聚集性发病现象,有无相应的高危职业史(例如从事SARS-CoV检测、科研相关工作或可能暴露于动物和人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室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家禽人员及从事禽病防治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处置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诊治、护理人禽流感或SARS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接触禽类或野生动物或暴露于这些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的情况等内容。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组织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

县级疾控机构应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市(地)级专家组进行审核。县级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病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

市(地)级专家组会诊后,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并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市(地)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禽流感和SARS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四)病例管理

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治疗。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将病人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

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诊治时,要采取基本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县级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时,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尽快送至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和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对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应事先进行危害评估。若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要求,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省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专家组会诊后已做出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组织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将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调查资料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进行审核。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2、医务人员在做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

3、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或院内感染控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7、协助疾控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9、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区)级疾控机构

(1)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3)指导医疗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采取隔离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指导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5)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有条件的市(地)级或省级实验室;

(6)及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

(7)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8)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2、市(地)级疾控机构

(1)定期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2)指导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SARS、禽流感病毒(H5N1)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病原的相关检测;

(4)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3、省级疾控机构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报告、反馈实验检测结果;

(2)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结果;

(3)定期对市(地)级和县级疾控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对全省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对省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2)指导、参与各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3)对各省运送的标本或分离物进行相关检测或复核、鉴定;

(4)组织对全国监测系统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5)对实验室网络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

(6)建立、管理、维护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数据库;

(7)定期分析、汇总、反馈全国监测结果。

(四)卫生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五、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信息收集内容

监测系统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卡、个案调查表、会诊记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表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等。

(二)定期报告、反馈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应由医疗机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存档,根据需要将复印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及调查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医院组织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记录的复印件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病例标本送检表应由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

5、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填写、汇总,并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级疾控机构。

6、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将监测系统的分析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并反馈给辖区内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

六、附件

附件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处理流程

附件2.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

附件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调查表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范文 篇四

关键~:微课;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2-0270-03

一、引言

微课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技能,如某个化学实验操作技能等单一教学任务,进行的一种崭新教学模式。相对传统教学方式,微课具有可控灵活、较易掌握、高效、便利等优势,对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至关重要。随着“可汗学院”在全球迅速走红,“微课”目前已成为我国教育界热议的一个话题。但是,其还是一个新兴教学模式,无论是其应用的广度、深度,还是具体微课设计,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1-4]。2015年,教育部全国高校教师网络培训中心举办了第二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掀起了又一波全国高校微课建设热潮[5]。参加微课制作教师越来越多,很多网络平台上微课数量也在迅速地增长。微课广泛传播,为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自我提高提供了丰富学习材料,使得移动学习、碎片化学习成为一种常态的学习方式。本文根据化学实验教学特点,来讨论微课对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改革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早在1960年,美国阿依华大学附属学校首次推出了“微型课程形式”的教学。一个微型课程一般只有一两个课时,而不会像一门培训课程或者一门学科课程那样持续数周或一个学期[6]。到了1993年,美国北爱荷华大学化学系教授LeRoy A.McGrew先生在有机化学教学中就提出了60秒的微课程教学概念,并且成功将其应用到了向非专业学生和民众中普及有机化学常识的方面[7]。2008年,美国新墨西哥州圣胡安学院的高级教学设计师David Penrose[8]正式提出了“微课程”(Microlecture)这个概念。在我国,2011年胡铁生[9]首先提出微课程概念,“微课程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了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教与学活动的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组合。”微课,作为一种新兴课程形式,其突出优点是“短(学习时间短)、平(容易被接受)、快(学习见效快)”,符合现代学生学习特点。但是,也存在其不足之处――碎片化、不系统、不适合长期学校教学。但是,它完全适合作为教学辅助、链接。因此,将微课用于大学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可充分发挥微课作用,将其功能最大化。微课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定义。调查结果显示,在500名本科学生中,100%的学生每天都有上网行为;91%的学生喜欢从网络上获取知识;69%的学生看过微课程。因此,在移动设备迅猛发展的今天,怎么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兴趣摄取,单单依靠教师的课堂学习已经逐渐不能完全满足个人学习的需要,未来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学习也不仅仅局限于纸质的学习材料,基于移动终端的移动学习必将得到长足发展。

三、微课在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应用的分析

实验教学是化学学科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培养学生基本知识的运用、动手操作能力、对实验的观察和思考等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大学化学理论课的教学,仍然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同时受制于学校硬件设施的限制,教师无法做演示实验,使化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脱离了化学实验的直观感知。而关于实验课程,许多高校实行的教学模式是“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总结报告”这样的模式。它是基于学生主动学习而设计的一种较好的教学模式,但是现在高校学生主动学习意识明显不足,学生不会思考,不会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迁移到实验学习中来,预习报告和总结报告更多地变成了通过抄袭而完成的。对化工专业的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问卷中开放性问题:你希望你所学内容中添加什么类型的课程?统计学生的答题情况,学生给出的共性回答主要有以下几种:(1)实验操作技巧类课程;(2)实验案例与理论相结合课程;(3)数据处理软件有关课程;(4)化工前沿、新能源类课程;(5)实验设备使用类课程;(6)文献阅读、检索类课程;(7)论文写作指导类课程。其中实验案例与理论相结合课程、实验操作技巧类课程、实验设备使用类课程这三项答案占这七项的64%。因此,微课用于大学本科化学化工专业实验教学很有必要。针对上面提到的问题,以改善实验教学的效果、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为目标,以微课的引入为突破口,做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有机结合,推进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改革地深入推进。

四、结果与讨论

1.学生预习状况分析。若按照传统的实验课教学模式“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总结报告”三部曲。其中,预习完成效果决定着整个实验的成败。因此,要想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必须重视预习环节。学生预习基本上是先读教材,然后按照教材要求填写实验预习报告部分,但是实验课内容的特点是细节内容较多,像实验原理、实验基本操作方法、实验仪器的使用、实验数据的分析、实验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如果学生在实验前没有进行认真的了解,而要在实验课上一并接收,往往会影响实验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实验效果。

2.微课引入的优势。将微课引入到化学化工实验课教学中去,有其独特优势:(1)微课短小精悍。“短”指的是微视频课程的时间短,一般视频时长在10分钟以内;“小”指的是微视频课程的内容少,一般一个微视频课程只包含一个概念或一个知识点,知识结构单一。“精”体现在设计和制作上的要求精。例如:玻璃器皿的洗涤,可以针对这一项操作,设计及制作微视频课程,可以把这项基本操作技能采用录像或者用电脑动画设计等直观的形式加以演示。短小精悍的特点,使得学生可以充分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学习。(2)微课可以反复播放,降低实验成本。有关实验演示的微课,可以让学生反复观看,进而可以节约相应的实验成本。微课具有网络传送的快捷、重复利用等特点,使用起来非常方便,每个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微课进行重复学习。(3)微课目标明确。微课是为了清晰地讲解某个概念或某一知识点,或为实现某一教学环节而开展的教学活动。活动、资源及内容设计上指向清晰,方向明确。由于学生基本上是人手一部智能手机,如果把化学实验中的一些知识点通过视频、PPT等形式做成微课,通过网络平台分享给学生,方便学生随时随地学习,这样不但能够对学生的预习起到帮助作用,并且在实验课后能够更好巩固、强化实验内容,更好地帮助学生掌握实验的技巧。

3.微视频课程引入后,实验课教学模式的改革。引入微视频课程,传统实验教学首先发生变化的是“预习报告”部分。与以往枯燥阅读实验步骤不同,教师提前发给学生一段有关本节实验教学的微课,微课来源可以为教师自己制作,也可以网上下载,学生通过学习微课,对实验内容有直观认识,实验步骤有初步了解。例如,在大量实验研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化合物,对空气中的水氧敏感,必须使用特殊的仪器和无水无氧操作技术。否则,即使合成路线和反应条件都是合适的,最终是失败。所以,无水无氧操作技术已是化学化工实验中被视为必须熟练掌握的一项实验操作技能。下面我们以无水无氧操作实验中的双排管高真空线操作操作为例,简要介绍微课的引入对本实验课的改进。(1)学生的预习内容包括:明确无水无氧实验的特点、实验的注意事项、双排管操作的实验原理、双排管实验的操作步骤等。(2)学生应有的能力基础:仪器的清洗、干燥;仪器的装配;加热和冷却等能力。(3)本实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仪器、药品、溶剂的无水无氧处理、惰性气体的净化、反应装置和双排管的安装、加料、实验过程及结束时对仪器的维护等内容。(4)本实验的重点及难点:掌握双排管工作的原理、对氧气及水的处理过程(即:双排管操作的实验步骤)及注射器针管技术。这部分也将是微课真正发挥其功效最显著的地方,因为原有的书本的预习知识都是静态的说明和演示,有一些术语及实验操作W生很难去想象,所以学生很难掌握实验的细节,大多数学生都会很迷惑,甚至认为此技能很难熟练掌握,难免从思想上对实验有了一些抵触,于是,做实验的时候很难进入角色。如果有微课的演示,更加直观,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达到重点难点的轻松突破。

由于本节实验内容多,若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简单地阅读实验教材,填写预习报告,然后根据教师的演示和讲解进行实验操作,往往不能达到良好的实验效果。针对本实验的特点,可以设计制作相应的微课,将微课提前发给学生,学生进行充分的预习。这样,在实验过程中才能很好地抓住实验的关键,进而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本次实验涉及的微课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预习类:①本实验所用的玻璃仪器、装置及其清洗与干燥等;②初识无水无氧操作实验原理及操作;③怎样写实验报告。(2)实验过程类:①仪器/药品/仪器的无水无氧处理;②惰性气体的净化;③双排管的安装;④注射器针管技术;⑤仪器的操作及维护等。(3)微课包含的知识点:①无水无氧实验操作所能应用到有机合成实例及重要性(通过ppt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②无水无氧操作的原理(通过ppt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③仪器的清洗及干燥(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④双排管的搭建及安装(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⑤双排管操作实验或溶剂中的去除无水无氧过程(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的微视频);⑥注射器针管技术(视频录制、操作和讲解制作而成微视频)。

因此,实验教学可这样设计:

第一步:布置预习任务,观看指定的微课知识点,完成预习报告。

第二步:根据学生预习报告的情况,分析学生对实验的认识程度,对预习情况不好的学生,进一步要求观看相应的微课。

第三步:实验课程讲授,在讲授过程中进行演示实验与微课相结合的形式,尤其是操作困难的步骤,可以让学生多次重复观看相应的微课内容。

第四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

第五步,学生写实验报告,对于难点部分,学生可以通过回顾微课内容,来完成实验报告。

我国发展要实现创新驱动模式,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技能人才的培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化学化工是实验学科,化学化工实验在学生能力培养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常规实验课程,尤其是有机化学实验课程,实验耗时长并显枯燥。对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方法和模式的改革,符合当今化学化工创新人才培养和化学学科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提高化学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探索和改进新的教学内容和方式,才能合格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微课程”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是一种良好的辅助教学手段和方式,一定会在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的改进和对创新人才的培养方面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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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淑娟。学校微课建设的问题与反思[J].教学与管理,2015,(7):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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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es in the Role of Microlecture in the Teaching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Experimental Course in Universities

CHEN Ling-cheng,ZHAO Zhong-kui*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ine Chemicals,Faculty of Chemical,Environmental and Biolog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Liaoning 116024,China)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篇五

实验教学的改革

1实验内容的改革

环境工程微生物学课程的实验设置一般偏重于基础的微生物实验操作,如光学显微镜的操作及微生物形态的观察、细菌的革兰氏染色、培养基的配制与灭菌及细菌的培养等,与微生物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关系不大。本课程通过优化实验内容,结合实验推进课程的个性化教育。③从现实条件出发,课程实验不可能以师生一对一的方式来实现个性化教学,只能在实验室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实验内容的多样化。④为此,设计了综合性实验“环境中的微生物取样及观测”,包含微生物在环境中分布的调查、微生物的取样、显微镜的操作及微生物形态观察、实验总结和汇报。由学生分组在课外查阅资料,结合现有的条件制定实验方案,经教师审核后可实施。要求每组学生从不同的环境中取得至少三份微生物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检测。通过取样,学生可以了解到微生物在环境中的分布情况,并通过多个取样点的比较,找到适合微生物生存的环境。如池塘边水中的树枝和石块、农田里肥沃的土壤、卫生间里常被忽视的角落、发霉的食物等。微生物在专业领域的应用是环境工程专业关注的重点。根据“污水生物处理的基本原理”的内容,还可以为学生安排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实验内容,为水污染控制的课程教学打下基础。可选取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这两种常见的污水生物处理方法,设计“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处理有机废水”的实验。由学生设计实验方案,经教师认可后,利用实验室的污水处理设备模型培养活性污泥和微生物膜,并进行有机废水处理的实验。通过测定COD等指标来评价处理效果,并通过显微镜观察活性污泥和生物膜中微生物的形态。这样的综合性实验包括了微生物的培养、废水的获取、微生物形态观察和细菌计数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测定COD等水质指标的操作可进一步巩固学生的化学实验能力,还能对水处理的流程形成深刻的印象。

2实验教学方式的改革

传统的教学方式中,该课程的实验教学往往是学生按照教师给定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然后抄写实验讲义上的实验原理、仪器及试剂、实验步骤、注意事项,再加上对实验结果的简单记录构成实验报告。本课程对综合性实验“环境中的微生物取样及观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生需要根据教师的要求制订实验方案、选择取样点、取样、带回实验室检测,并将取样和准备原材料的过程、通过显微镜观察到的微生物的照片和实验结论汇总成实验报告,以小组为单位用ppt进行展示,并在各组之间就取样和观测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交流。这样的实验方式不仅锻炼了学生进行基础操作的能力,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有利于学生的组织能力、协作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养。⑤“环境中的微生物取样及观测”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基础实验,而“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处理有机废水”的教学过程则体现出个性化教育的特点。在微生物的培养、微生物形态观察和细菌计数以及污水处理效果的评价等实验内容之外,留给学生机动开展实验的时间。在机动实验时间内,要求所有的学生必须到实验室进行实验,但实验内容和方案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学习情况和意愿来确定。对实验内容和基础仪器操作不太熟悉的学生可以选择重复之前的实验操作步骤,⑥巩固微生物基础实验的技能;对前期实验内容已经熟悉并且有兴趣进一步进行实验的学生,可根据教师的建议,延长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时间,跟踪观察系统中微生物类群的变化,直到系统中出现比较高等的微生物;或对处理系统的出水投加杀菌剂,并通过检测杀菌前后水中的微生物量来评价杀菌的效果。

考核方式的改进

课程成绩的考核方式与教学方式密切相关。环境工程微生物学原有的成绩评定方法是按照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课堂考勤的平时成绩以及实验报告成绩分别按一定比例折合后相加得到的,这样的成绩评定方式只能反映学生对书本知识死记硬背的能力和对已经给出的实验步骤的重复能力,不能作为评价个性化教育成果的标准。改进后的考核方式综合考虑到学生的考试卷面成绩、分组实验的动手能力、各组实验报告展示中的ppt制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机动实验时间内选择的实验项目类型、在机动实验中表现出的思维敏捷性和自主性等因素,体现评价指标的综合性、客观性,也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改变在高中时就养成的“死读书、多做题”的学习习惯,从个人的兴趣爱好和学业规划出发,在课程教学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微机原理实验报告 篇六

关键词:微生物学;检验;综合素养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致力于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人文素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专门人才。微生物学检验是医学检验技术的重要核心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融入综合素养的培育元素,对培养“检真验实,有责任担当”的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在微生物学检验教学中进行了一系列尝试,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1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在医院或第三方检验机构从事临床标本的检验工作,毕业一年后可考取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或技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与医技人员行为规范、医患关系、医疗行为中的伦理道德是医学检验技术人员的从业基础,是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是资格考试的必考内容,在校期间教师应引导学生掌握此部分内容[1]。除了在《医院管理》等特定课程中重点学习各项条例外,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应将相关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融入微生物学检验等专业课程中,如讲授微生物学检验结果的评审与报告时强调危急值报告制度。检验危急值是指某种或某些检验结果出现时患者可能处于生命危急状态,此时,若临床医生及时得到检验报告并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就有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否则可能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甚至危及患者生命[2]。菌血症是患者临床常见的死亡原因之一,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中,血培养阳性结果是常见的微生物学检验危急值之一,当血培养仪器出现阳性报警时,应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危急值三级报告制度,直接涂片镜检阳性后立刻通知临床医师或相关人员,并按照规定将通知日期、时间、检测结果、报告者及接受者等具体内容做详细记录。临床医师可在得到通知后立刻进行临床干预,最大可能地提升患者的生存率。该步骤可引导学生分组进行,一部分学生扮演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一部分学生扮演临床护士或医师,通过模拟危急值的报告过程,加深学生对行为规范的理解。在讲授临床标本的采集规范时,提醒学生及时发现标本采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如临床送来的痰液标本应尽快进行显微镜下涂片观察,若发现每个低倍视野中鳞状上皮细胞>25个,每个低倍视野中白细胞<10个,提示痰液标本中混入了唾液,取样质量不合格,应按照《临床微生物标本规范化采集和送检》[3]中国专家共识及时退检,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2沟通能力

门急诊医学检验技术人员需要与患者直接接触,负责门急诊标本的采集与检验报告单的发放等,医学检验技术人员良好的沟通技巧可提升医患关系,降低患者的投诉率。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也是检验科与临床科室之间的桥梁,在给出临床标本质量评价、危急值报告、检验结果的解释、进一步检验项目建议等时,均要求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具备与临床医护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例如,前文提到的痰液微生物学检验标本退检,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主动和临床科室取得沟通,不指责,不埋怨,及时告知正确取痰方式,并请临床护士或护工协助患者取样,在重新采集标本后尽快送检,缩短标本周转时间,提高患者的诊疗及时性,避免因标本送检延误患者病情。

3生物安全素养与环保意识

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检测临床标本的微生物实验室是医院易发生获得性感染的场所之一,如结核分枝杆菌等可通过呼吸系统传播,也可因检验操作过程中引起的气溶胶传播,尤其是病毒等高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在微生物实验室中可能由于实验操作不当引起医学检验技术人员感染。另外,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标本,还可能通过试管破裂、离心产生气溶胶、针刺或玻璃割伤等方式引起职业危害,教学过程中应重点要求学生掌握生物安全相关知识[4]。在微生物学检验实验课程中应加强生物危害防护操作相关知识的学习,把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防护服的穿脱规范、生物安全标识、样品洒溢处置、潜在传染风险的生物标本转运规范等内容融入实验过程[5]。课程中可模拟生长有致病菌的培养基摔落地面,造成培养基破裂,微生物溢洒,形成污染区域的处置场景,进行现场演练。提醒学生务必掌握整个处置过程的相关知识,如通知生物安全员、启动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设置生物危险标识、相应位置覆盖消毒液、工作人员撤离现场、生物安全员着双层手套等防护衣物进入事发现场、碎玻璃钳入利器盒的正确操作、消毒液自外向内的擦拭顺序、高压灭菌或消毒液浸泡相应物品、脱防护用品、洗手、填写异常事件报告表、报告院感科等。学生分组进行整套流程演练,未进入流程演练的学生在观看过程中注意发现操作问题,互相指出处置失误环节,提高学生对生物安全规范流程的掌握。另外,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与取样工具等也是院内感染的因素之一,在课堂上要提醒学生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有微生物泄露风险的实验操作,养成日常常规消毒操作台面、取样箱等,及时对检验医疗废物进行高压蒸汽灭菌的习惯,建立环保意识,时刻注意防范病原微生物污染环境。注意洗手方式、防护服的穿脱顺序与动作等,动作要轻柔,避免沾染在防护服上的病原微生物在脱去过程中产生气溶胶污染干净衣物,导致病原微生物随医学检验技术人员的手、衣物等传播到医院环境中,造成免疫力低下的患者发生感染,甚至医务人员自身感染。

4劳动素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的要求。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未来从事检验工作,其劳动技能是未来工作的支撑[6-7]。在微生物学检验实验教学课程中,教师有意识地多训练学生的劳动能力,如培养基配制、分区划线、生化管接种、药敏纸片的粘贴等基本操作实验,争取每人1组,每位学生都有操作机会,提升每位学生的劳动技能。微生物学检验实验教学需要准备的实验用具、耗材、仪器等较多,教师制订整个实验学期的值班表格,将学生分组,有意识地安排学生参与课前实验准备与课后实验整理,如课前配制试剂、分发培养皿、生化管、比浊仪等实验用品,课后整理并消毒实验台、高压蒸汽灭菌带菌实验材料与实验废物、清洗可重复使用的实验用具等。在准备与整理实验过程中,学生直接参与劳动过程,增强劳动体验,掌握劳动技能,养成劳动习惯,提高动手能力。由于肩负全班学生的实验准备,学生们的责任心也明显提升,配制试剂时更仔细,多人核对,避免失误。同时由于劳动成果得来不易,学生们在操作过程中也学会了节约实验试剂与耗材,以及简单的成本核算。细菌接种等操作视频可帮助学生课前预习与课后复习,反复观看,琢磨标准操作方法与技巧可明显提升实验教学的效率[8]。本专业在录制操作视频时让学生参与其中,请操作规范的学生或在各类技能竞赛获奖的高年级学生进行操作,并邀请学生负责录制与剪辑,添加字幕等,当视频在教学中使用时,表扬录制学生,并在视频的最后加入参与学生的名字,通过这些方式增加学生的劳动荣誉感。另外,微生物学检验教学中还涉及很多的菌落形态、镜下形态、生化管变化等的观察,实验报告书写过程中可要求学生以画图的方式完成这部分结果的描述,既加深学生的印象,又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5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微生物学检验实验过程中,学生会遇到菌种鉴定错误、污染杂菌、细菌不生长等各种情况,教师引导学生在实验报告的讨论部分仔细分析实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导致实验结果不准确的原因,如无菌操作技术不过关、接种环过热、菌种挑取不纯等问题,引导学生仔细梳理实验过程,发现实验问题,提出后续需要注意的操作细节,不断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生在临床工作中可能遇到各种情况,如患者接受抗菌药物治疗后采集的标本,有临床症状但无阳性培养物,或病原微生物发生变异、耐药菌的产生等。及时发现临床问题,并迅速提出解决方案是优秀医学检验技术人员的必备能力。鉴于案例分析可以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与检验能力[9-11],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在微生物学检验教学过程中引用案例教学方式,专业教师与临床兼职教师一起编制难易程度适中、循序渐进的微生物学检验教学案例,课程最初由教师带领学生分析,帮助学生建立案例分析的思维与流程,掌握分析原则后,教师在课前案例,并请学生分组进行讨论,课上分组报告,通过学生间相互提问及教师总结,提升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主动发现问题、努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责任担当

社会服务是高校的四大职能之一,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勇于担当的使命感是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一直秉承的宗旨,微生物学检验课程涉及传染性疾病的相关知识,在特种疾病的高发季节,引导专业学生开展疾病预防与卫生宣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微生物学检验教师在讲到流感病毒等呼吸系统传播疾病的病原体与痢疾等消化系统传播疾病的病原体检验部分时,布置课后任务要求学生制作预防呼吸道与消化道传播疾病的宣传手册与宣讲PPT,带领学生进入公园、社区、学校等机构,通过专业的讲解与组织生动的游戏,科普洗手、戴口罩、勤通风等活动在呼吸与消化系统疾病预防中的必要性,帮助民众建立疾病预防知识。在特定日子如艾滋病防治日,组织学生开展防艾健康小知识宣讲,解释疾病传播途径,帮助民众克服恐艾心理,并宣传坚决抵制吸毒等违法活动及避免不安全等高危活动。学生在制作宣讲材料及举行宣讲的过程中获得了运用专业知识的充实感与自豪感,同时提升了对专业的认同感与社会责任感。

7实施效果

综合素养培育在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微生物学检验教学已应用3年,每学期末通过给在校学生、实习毕业学生及实习、就业单位发放问卷调查、电话咨询等形式了解学生及单位对该措施的应用效果评价,并根据建议不断调整授课方式与内容。在校学生对综合素养的接受程度从最初的78%提高到92%,实习和已毕业的学生高度认可在校期间综合素养培育对检验实际工作的帮助,用人单位对学生的满意度,尤其是对学生在责任心与沟通能力方面的满意度也逐年提高。

8结语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微生物学检验教学为例,在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课程中开展综合素养培育,提升了学生的职业素养、生物安全与环保意识、沟通能力、劳动素养、社会责任感等,对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今后将在坚持实施的基础上拓宽实施深度、广度与温度,努力办成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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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原理实验报告范文 篇七

一、关于计划、总结的标题问题

这个问题就是在计划和总结的标题中加不加“关于……的”。一般教科书中都没说不准加介词结构“关于……的”,而有的教科书说可以加,如由东方文化出版社出版于立源等主编的《当代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在讲计划一节里就有《关于能源管理的方案》、刘云庭《应用文写作》计划一节则《××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安排》、由档案出版社出版闵庚尧编写的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应用文写作教材之一《机关应用文》一书,则有《××××学院关于1982ˉ1983学年寒假工作的安排》和《××省财政学校关于学习十二大文件的计划》标题;而对总结的标题,一般教科书也大都认为除了论文式和正副式之外,应当是与计划相同的,总结的标题也可加介词结构“关于……的”等,比如:《关于能源管理的总结》、《××大学关于教学工作的总结》。

笔者认为不论计划、总结,标题中都不必加介词结构,以便与公文相区别,从而也使此类应用文写作规范化。比如上述标题可改为:《能源管理方案》、《××省财政厅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安排》、《××财政学校学习十二大文件计划》、《××大学教学工作总结》,这样的标题也有简洁的优点。

二、关于总结与调查报告的区分问题

这个问题似不成问题,但在一些教科书中却常常张冠李戴,极不利于应用写作教与学。比如:闵庚尧《机关应用文》中将《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刘云庭《应用文写作》中把《专业分工承包到队——上海县旗忠村组织农业专业化生产的经验》都视为总结的范文。而实际上这两篇文章应属于经验性调查报告。总结应是有关部门或单位对自己工作情况经验的总结,而不是让别的单位或新闻记者来总结,总结使用的是第一人称,上级有关部门或报社记者来总结,其文章应为经验性调查报告,不是总结。此类经验性总结与经验性调查报告的区别主要是人称,只要将人称由第一改为第三即为调查报告,若将第三人称改为第一人称即为总结。

三、关于“安排意见”

计划作为一种应用文体,它包括规划、设想、要点、安排、打算、方案、意见等。安排和打算、方案一样,是指时限短、范围小、内容具体的计划。而要点则是指那种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的计划。因此,不仅安排与意见不能并用,就是安排和打算、方案也不能并用。而在于立源《当代企业管理应用写作》中,却有这样的计划标题:《进一步整顿和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安排就是安排,意见就是意见,二者不能并列重复使用。

四、关于非公文的“公文式标题”问题

许多教科书习惯用“公文式”来称呼非公文的标题,比如将《××市劳动局一九九九年工作计划》、《一九九八年保密工作总结》、《郑州市农业双向承包调查》叫作公文式标题。笔者认为最好将这种标题称为一般式或别的称谓,这不仅是为了与公文相区别,也因为它们毕竟不同于公文的标题,我们不能说《郑州市农业双向承包调查》中的“郑州市”是该文的“发文机关名称”。而在闵庚尧《机关应用文》中,则以《吉林省财政厅、

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吉林省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小学教职员福利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为例,来说明调查报告有公文式标题的存在。其实并没有这种所谓公文式的标题,即使有,也是不规范的错误标题。因为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使用的,它代表行政机关。而调查报告则不代表行政机关,它只是个人或几个人的小组向所在机关所写的书面材料,其落款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个人或调查小组。上文即使是三个行政机关联合行动,组成调查小组,那么其调查报告的落款也只是调查小组,不是三个机关。公文的落款是行政机关或机关首脑,而调查报告的落款只能是调查者个人或小组,不是机关。非公文最好不要写公文标题。

五、关于公文应用文写作的要求与特点问题

这个问题即为在讲解公文应用文的写作要求和特点时,作者应如何从宏观和微观双方进行把握,以及宏观和微观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只宏观不微观不行,只微观不宏观也不行,应将宏观和微观结合起来。太宏观不行,太微观也不行。太宏观,比如讲某公文或应用文的主体部分写作,只三言两语而过,这样读者得不到具体印象,等于没讲;而太微观,往往会使读者以为某公文或应用文只能这样写,不能有丝毫差异。在此方面,现行的许多公文应用文之类写作教材欠妥。因此,作者一定要注意从宏微双角度把握公文应用文写作的要求和特点。如果说宏观是总体规律、微观是具体事实,那么这总体规律一定要是对众多的具体事实的总结概括才行,而有些教科书却犯了瞎子摸象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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