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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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业 篇一
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年终工作总结 旅游部经理年终工作总结 班主任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一、组织召开2011年年会
峰会的召开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专家的重视和大力支持。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2011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罗东川法官,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主题演讲。该部分演讲由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罗东川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一些看法;
二是,在国际大背景下,探讨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
三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最新进展。
1. 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
对于律师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罗法官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且认为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律师仍大有所为,律师不但应该介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更应该介入整个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始终。当然,现在的律师队伍中,高素质的、有国际背景的律师还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应该通过每一个个案扎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在这个前提下,立法司法机关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律适用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同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平等的职业共同体的观念,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进行交流。律师站在法律适用的最前线,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也特别应该听取律师的意见。只有相关的法官和律师都共同努力,知识产权保护的事业才能获得进步。
2.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国家核心竞争力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了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要以增加国家的实力和竞争力作为首要前提,贯彻于战略的每个方面。
一方面要明确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更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管理,对于整个国家的gdp增长有极大的影响,确立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国家利益的观念;
另一方面则需要以全球的视角来看待知识产权,了解国际标准。
对此,我国近年来主要取得了这几点经验和教训。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得到国家领导和全社会的重视;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将国内法与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相统一;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双轨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负担;
第四,执法标准的统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协调。
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最后,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进展,罗法官主要谈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第二,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及执法体系,注意各部门的配合;
第三,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第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
第四,对于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数据库;
第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通过证据交换、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额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利;
第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及在现有情况下完善再审制度;
第八,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对于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协调;
第十,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意诉讼的判定及解决。
在演讲结束后,罗法官又就统一商标、著作、专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标、专利人参与知识产权诉讼,专利侵权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等问题,回答了与会律师的提问。
(二)深入展开对专利法律业务的研究与讨论
按照会议的议程2011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做了专利法律业务的讲座。该部分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十几个方面。
1. 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问题
在专利案件诉讼管辖部分,程法官做了总结。专利、商标、行政案件在XX年专利法修改后对管辖问题,法院做的重新划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辖。专利在去年(XX)《专利法》修改的时候,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两个庭审理同类案件的时候标准不一样。
2.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问题
在XX年7月1日实行的专利法当中,第57条第二款讲到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这个规定是XX年《专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时重要的变化。现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提出来进一步要搞外观设计的检索报告,在最高法院理解这条规定的时候,曾经把“可以”两个字,改成“应当”,就是可以出具检索报告,改成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时候,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检索报告根本不立案等实例案件的介绍。
3. 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的问题
在专利诉讼当中案件多涉及到关于反诉专利权无效,侵权诉讼中止问题,85年、92年和XX年三个司法解释,针对中止不中止这个问题。程法官把解释分了三个阶段,基本上第一个阶段,在讲中止不中止。第一阶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个阶段不中止的多,第三个阶段是回归了法律的原样。
4.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与允诺销售问题
5. 专利间接侵权与诉前禁令的问题
关于间接侵权我们国家专利法到现在为止没有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在有关最高法院的文件当中提到过间接侵权。比如,一些总结和一些讲话当中提到过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范围比较宽泛。目前,社会上看到学理上的解释,谈到间接侵权的问题,说法很多。在实务中,北京法院有一个侵权判决,也谈到了间接侵权,明确表示对产品而言怎么样、对方法怎么样。他希望能够进一步的完善这个问题。关于诉前禁令问题,他认为:专利法61条规定了诉前禁令,从立法本意上并不是我国提出来的,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不应该同意或者允许这个条款写进来。关于诉前禁令的适用,他认为必须提交担保,必须是如果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6.在先权利与侵权赔偿问题
程法官介绍了专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权利的问题。专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条,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应当说理论上是一个进步。最高法院发了一个司法解释,把什么叫在先权,在先权包括什么做了一个规定。并就冲突的相关处理办法与大家做了沟通。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他认为在民法通则没有改的情况下,没有间接的赔偿,也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所以,目前从国内的情况看,权利人普遍认为赔偿太低,尤其是外国的权利人认为我们的赔偿太低。
7. 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
就诉讼时效、专利权溯及力与重复授权等,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新的规定,如何理解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以及在实践当中如何适用等问题,程法官的发言,使与会的代表受益良多。他还提醒大家注意专利法47条的溯及力条款。这个条在1985年的法条当中是没有的。1985年的专利法第50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演讲后,程永顺法官对各位律师提出的问题关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与法官就商标诉讼业务进行了多方位的沟通
原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广良,应本专业委员会的邀请于2011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标诉讼业务和与会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沟通。涉及的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商标确权、商标侵权判定当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商标侵权抗辩、商标侵权救济问题和确认不侵权著作、商标权之诉等。
在沟通的过程中,张庭长介绍了注册商标的一些实质性条件,比如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等具体的案例。在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从对相同商标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对解释什么是类似商品,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释并对实际案例进行了剖析。就承揽加工者侵权责任、商标更换、平行进口等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还就注册商标是否会侵犯另外一个注册商标的权利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关于误认的问题,他指出从商标法基本原理看,商标权所要制止的主要行为就是混淆行为,并根据具体的案例对这一观点阐述。
张庭长简单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他总结审判实务的经验,商标侵权最重要的抗辩事由是正当使用和商标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在侵权救济问题上,介绍了停止侵权、赔偿等方面的争议问题,就赔偿的原则、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和能否超出50万元等,逐一进行了详细地解读。就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讲解。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中的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就最近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就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出席会议的代表做了沟通并回答了相关的问题。蒋庭长的演讲在2011年6月17日上午进行。他介绍详细地介绍了该解释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五)分享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
2011年6月17日上午,全国律协知产委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德成律师就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策略与技巧与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内容包括: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拓,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风险控制以及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等。
李律师主张要将目前的业务点连成链,并以出版业为例阐述这一观点。他认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业务为中心先整合,分别延伸至该业务的上游和下游,然后把本所业务和关联业务连成链,以合作为主,形成共赢的局面。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律产品应当多元化,并以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为例进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师业务点总结为:金融产品标识商标化、金融产品商标的流程化、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金融新产品模仿的风险控制、金融创新电子商务业务的风险控制、电子商务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主营业务与新产品的品牌建设等。
他强调核心业务要不断地创新并精心呵护,并以文化创意与信息网络的交叉为例,指出该业务的交叉领域可以作为律师业务研发的主要点。李律师形象地比喻高新技术的发展像栽树、文化产业的发展像种蘑菇;网络知识产权的核心业务像栽树,与核心业务相关联的业务像种蘑菇。在实务中,他建议大家要关注引起本业务领域行业重视的技术,要看整合不同技术和行业资源的故事,要关注具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经营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稳定性,要注意安插和应用知识产权成果,要强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延续性。
李律师建议律师同行要熟悉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行业模式,在法律的适用与案由的确定问题上要跳出技术之外。善于从各地法院收集并总结判决,针对同类案件进行分析有利于规则的归纳,并应用于指导客户业务,要特别关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业务模式的风险控制。
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创新模式与品牌建设问题上,他就如下问题与律师同行们分享了他的经验与策略:信息网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知识产权安排,网络融合和网吧数字娱乐应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权在线交易平台与娱乐产品在线发行,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融资方案设计。
(六)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和业务开拓
2011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罗东川在本次年会上作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演讲。演讲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基本内容,第二部分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两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问题做了讲解。
1.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内容
中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为刑事违法行为,但当时我国并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也比较淡泊。XX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中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作为重要的问题,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于我国的刑事程序不能够有效的用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提出刑事诉讼的现行追诉标准非常高,当时我国承诺降低刑事救济的追诉标准。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主要致力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的修改,并没有相应的部门来关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知识产权磋商开始密切,美方对我国的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追诉标准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压力和我国自身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结合的情况下,促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加强。在XX年,我国出台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有整体协调的作用,每一种保护都有自己的范围,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个角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不是为了打击犯罪而打击,而是要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保证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社会中的作用,保障创新能力能发挥作用。
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罗主任还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会选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公布。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刑事、民事等各种裁判文书。保护知识产权办公室还通过新闻会、网络及时相关的信息。
2.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入世的承诺,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释中主要降低了追诉标准并对刑法知识产权条文中一些术语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标、使用、明知、假冒他人专利、以盈利为目的、未经他人许可复制发行等概念,解决了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个司法解释中加大了刑罚的适用力度,界定了复制发行的概念,并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演讲后,罗主任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复制发行概念的立法缘由、互联网复制拷贝行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个案答复的函的效力等问题一一作答。
(七)进一步了解著作权司法审判信息与行政执法状况
就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决和著作权的行政执法问题,本次年会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是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精彩的演讲。
1.著作权司法审判的信息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11年6月17日下午,陈庭长先就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和与会的律师代表做了分享。他还特别就侵权构成和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谈到:民法跟我们版权法的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法通则的原则和原理的重视;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即发侵权的构成与法律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权问题以及赔偿等民事责任的适用等。陈庭长还结合了一些具体案例,就版权和外观、商标、不正当竞争等交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对律师实务水平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2.著作权行政保护与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实务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首先就与会代表关心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了提问。他谈到,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在XX年修改以后,仍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这个概念,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解释来看,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有独创性构成艺术品就给予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和专利法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两个独立的保护范围,保护的客体是分离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许司长介绍了涉外版权的新动向,中美商贸联委会上中美商谈的一些内容,包括已进行的全国政府部门的软件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关心的提高行政处罚执法透明度的问题。关于正在进行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美国方面关心的两高修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以及网络盗版的问题。针对网络盗版,美国提出了几个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扩大化;冻结专门进行盗版软件活动的银行账户以及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终端客户的信息。我国一一予以回应,表示在现阶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几点。
关于正在进行的wto诉讼,是与会律师们比较关心的话题,许司长对此简单地做了介绍。美国认为必须经被侵权商标权人同意才可以拍卖被中国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权的假冒物品,而中国缺少向侵权商标权人征求意见这一步骤,这违反了trips协议。还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美国认为这条法令有违trips协议。许司长最后总结,美国目的在于打开中国市场,而不是真正关心盗版问题。
许司长的演讲中还介绍如下几个方面引起国内外重视的问题:
(1)XX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予以批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6月9日这条约已经正式生效。
(2)关于apec论坛峰会中,中美双方关于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的探讨。美方的真正用意在于,要求政府来承担约束终端客户的责任。最后中美双方妥协,约定apec各经济体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保证政府网站保证不被用来提供非法文件。
(3)最新的几个规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的关于打击侵犯著作权违反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版权局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规定。这些规定促进了形成计算机硬件生产厂商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了盗版系统软件的使用,获得国内外各方好评。
(4)XX年的《行政投诉指南》以及国家版权局开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权进入中学课堂”活动,以及与世界知识产权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的书籍。
演讲后,许司长对各位律师提出的关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程序、出版物印数备案、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责任承担、艺术作品的署名、演绎作品的权利范围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本次年会出版的两本图书分别为:《商标业务指南》(32万字)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业务》(55字)。经过充分讨论评选出十篇优秀的论文,并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名义颁发了“优秀论文奖”。
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会的成果,还制作了十九张光盘。作为全国律师协会赠送给各地律师协会的礼物,展示了会议成果。本次会议还在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增选了名委员,现有委员 人,研讨员 人,扩大了本专业委员会影响力。
二、召开“《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
2011年3月10日、1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全国律协知产委”)在全国律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专题讨论会”。本次会议就专利法的修改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呈送国务院法制办。所涉及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权力扩张不符合专利法的私法属性
专利法的性质为私法,大范畴属于民法范围,其中涉及到的专利授权、确权虽然有行政程序的内容,但是并不能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性质。但专利法修订草案对于专利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多,而专利权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空间以及司法审判权的空间却过小,这在立法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因此,建议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加强司法的力量,偏重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进行规定,而不是过分强化行政的准司法权,以避免在保护上的多程序性。
2.缺少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设计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但一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部分发明人的积极性。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为加快审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下,仍然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建议考虑设计更为合理有效的专利审查机制,在保证专利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查流程,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专利体制。
3.在提高专利权稳定性上应有所侧重
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专利权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建议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提高专利的稳定性,突出对发明专利的鼓励和保护;同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的水平,不断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以实现专利法的目的。
4.应合理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保护的水平不应脱离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近年来,一些专利权人,特别是跨国公司,有滥用专利权打压民族企业的倾向。因此,建议明确滥用专利权的主要类型、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既能引导专利权人正确行使权利,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具体法条的修改意见
三、出席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大会主办分论坛
本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新业务论坛,本专业委员会执委庞正中律师主持、执委主席李德成律师发表了 “金融创新中的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精彩演讲。
四、XX年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在深圳举办
1.围绕大局、打击犯罪、保障创新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已经成为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为本次论坛的核心和亮点,看到这么多的成果、成就、经验和业绩,我发自内心的为此而高兴,并向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曾经和现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这么多,这么好,为什么我们还会受到那么多的指责、甚至非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打击知识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评价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成效,不能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为标准。况且,因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有几百人被判刑,这个数字也是惊心的!应当把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局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作为评判的科学依据。所以也就有了下面这段话:围绕保护知识产权的大局,有效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保障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促进创新能力的积极发挥。虽然说没有什么惊人之处,但是确有利于我们理性地思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战略部署和打击策略。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并不等于说抓的人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就一定上去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要反复强调的问题,要放在这个大局中来考察、分析并慎重决策!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看作是一盘下不完的棋的话,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可以是车、可以是马、可以是炮,当然还可能是车、马、炮的集合,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弥漫的销烟下还要有粮草的供应和兵、士的供给!更何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内容组成。既然我们不能过度夸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作用,当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出过分的要求。说到过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零门槛制度”就是其一!这就所说讲的要有原则的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
2.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有力有节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系统而复杂,认真对待客观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方面的不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策略要有力有节,在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会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保障功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在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业规模等问题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厘清,并大大减少了争议。对于刑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过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制度上。这是两码事。
刑事保护制度与所有的制度一样都存在着局限性,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认清这样一个问题,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只能解决法律问题,如果用法律去处理非法律问题,就会引发更多严重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头卖光盘和卖西瓜,对于抱着孩子的妇女和老公来讲,可能并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一个过程。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要特别地慎重。规定犯罪并处以刑罚应当遵循“谦抑原则”。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要以充分的社会政策为基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尊重并保证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说,“零门槛”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点,形成合力、理性调整
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手段可以多元化,但是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还是要放在“源头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的配合与工作成果的总结等方面要尽快地形成合力,善于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充分地利用现有的制度设计,理性地加以调整积极地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源头上,即便这样做很难,但是有利于“长治久安”!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其本身有自愈的功能。这就好比一个人的身体,一般而言是要出现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御病毒的情况下,才考虑借用药物,以维护人体功能的正常。如果不尊重自身的免疫系统的自愈性,就有可能出现抗生素滥用的现象。虽然这个例子不是很恰当,但是有利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和制度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专业 篇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精确阐述了专利文献的概念: “专利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统计资料,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企业有效运用已有的专利技术,可缩短产品研发时间60%,节省研发费用40%。同一发明成果出现在专利文献中的时间比出现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平均早l-2年。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在国际技术竞争日趋激烈,当下企业之间、国家间的竞争其实质就是技术先进性的竞争,越来越突出的表现为创新能力和市场垄断能力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都充分意识到了专利以及专利文献的重要性。但随着专利数量的逐年大幅增加,为获取目标专利开展的专利信息挖掘、分析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专利检索的检准率和检全率则很难实现平衡。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检索到最为相关的专利文献,进行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则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之一。
一、专利检索在企业工作中的作用
专利信息的检索总结起来可以分为四种:专利技术信息检索、专利新颖性检索、同族专利检索和专利法律状态检索。专利信息利用指的不仅是这四种检索,而将其中的若干检索进行组合,可解决专利信息利用中不同的问题。因此,还可以归纳出以下检索种类:专利族法律状态检索、为防止侵权所进行的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无效诉讼中的专利信息检索、技术引进中的专利信息检索、技术创新中的专利信息检索、产品出口前的专利信息检索、竞争对手研究中的专利信息检索、专利战略研究中的专利信息检索。
专利检索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前提,在企业内部产品开发、科学研究之前应该要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若发现已有类似的专利技术成果,要即使进行产品研发方向的调整,避免重复研究,并且要充分利用已经公开的专利技术,加速研发进度。也可以利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再次开发,完善之后可以再申请专利,此时可以在实施专利时与基础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了解竞争对手在相关产品专利申请方面所涵盖的权利要求内容。进行专利检索可以了解同行业的产品发展水平,了解竞争对手的研发方向,对于不符合专利要求(比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且对于本公司的产品有影响的专利,可以即时提出无效请求,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一种新产品研发、上市之前要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我国的很多企业是出口型的企业,由于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主体企业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就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申请,并获得保护。因此在进入一个新的市场前,必须要进行防侵权检索。以美国为例,我国企业一旦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被提起337诉讼,在短暂的答复期限内往往难以应对,从而导致败诉并缴纳高昂的侵权费用。提起337诉讼成为竞争对手打击我国企业的一种手段,如果之前作了充分的防侵权检索,即使真的遇到此种情况也能够从容应对,不至于落得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辩。
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掌握某项专利技术所处的法律保护状态,是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购买专利技术和得到专利许可之前,一定要进行专利检索,清楚对方专利的法律保护状态,防止购买过期或即将过期的专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常用的检索入口
目前经常使用的专利专利检索入口有以下几种:
(1)分类号入口
由于专利文献涵盖的内容广博,并且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撰写的语言不同,撰写的规范程度不同,为了便于将相同的技术主题的专利文献进行归档、管理和查阅,需要给予其统一的标识,在需要的时候通过该统一的标识找到这些文献。专利文献分类号就是具有这样功能的统一的标识。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分类体系分为如下几种:国际专利分类(简称IPC),欧洲专利分类体系,美国专利分类体系,日本专利分类体系。由于各种分类体系的分类思想和规则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检索技巧,对于文献的检索效果也不同。
WPI数据库中主要有两类分类号:IPC分类和德温特分类。IPC分类主要字段有IC(IPC)、ICAI(IPC高级版发明信息) 、ICAN(IPC高级版附加信息)、ICCI(IPC基本版发明信息)和ICCN(IPC基本版附加信息)。它们具有共同的索引IC。通常使用“分类号/IC”进行检索。由于WPI数据库将同族作为一条记录,由于各个国家和组织分类习惯的不同,因此IC字段下往往涵盖了多个不同的分类号。这种现象一方面增加了检索结果的不确定,另一方面也使的检索容易扩展到其他的领域。因此比较适合进行宽泛的检索。
德温特分类体系包括德温特分类(简称DC)和手工代码(MC)。温特分类(DC)是从应用角度编制的,由专业分类人员给出,且同族专利具有与记本专利相同的MC,可以避免不同专利局针对同一发明给出IC分类号不一致的问题。其可以适用于EPOQUE、DIALOG、STN、ISI Web of knowledge 等检索系统中检索WPI数据库中的专利文献。手工代码(MC)是对化学领域和电子电气领域文献的等级分类和标引体系,仅在EPI和CPI中收录。
ECLA是在IPC分类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分,因此相对于IPC而言其一致性更强,所反应的内容也更加准确和全面。并且EC分类表是动态的,其内容调整的很及时。如果分类号发生了改变,EPO会将此前的所有专利文献进行重新分类。ECLA是一种成功的一致性很强的分类体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具体遗失具体细节的可能,因此EPO开发了ICO系统。按照EPO的要求,ICO应当只对与发明主要技术特征相关的次要信息进行分类,但是目前ICO已不限于此,除了对次要信息给出分类以外,有时还会给出发明信息。
美国专利分类体系是美国专利局内部的分类体系,仅用于对美国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主要依据如下原则展开:产业或用途,最近接近的功能,效果和产品,结构和多方面分类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UC分类信息:例如可以通过检索IC和关键词得到的美国专利文献中给出UC分类号,在结合《美国专利分类表》进行核对。也可以利用IC或EC等分类号的统计来确定UC。对于要检索美国专利文献信息时候,UC分类体系还是占据了相当优势的。
日本特许厅对于日本专利申请采用FI和F-term进行分类,其中FI分类是基于IPC分类进行的,在某些技术领域上对于IPC进行了扩展。F-term是专为了计算机检索而设立的技术术语索引分类体系,从发明目的、用途、构造、技能、控制手段、材料等细分,其标引主要是基于权利要求的分解来进行的,同时还会根据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标引。使用FI和F-term可以快速、准确地对日本专利文献进行检索。
(2)关键词入口
关键词是检索中最为直观的检索要素,也是最为常用的。但是关键词扩展往往很难完全表述完全。因此在确定关键词的时候要善于使用截词符和运算符号来对其进行扩展。同时还应该对关键词进行横向扩展和纵向扩展。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不”、“非”、“阻碍”等否定含义的词,甚至是反义词。在选取关键词的时候,由于不同作者的撰写习惯,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同一含义,如果关键词选择的不全面,可能会漏检。因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关键词的扩展:利用案卷信息、英文摘要、背景文件、引证文件等查找;利用字典,分类表,检索数据库,网络资源等。
(3)其他检索入口
对于一些行业内重要的公司或组织可以作为进行申请人为入口的追踪检索,利用引用和被引用文献进行追踪检索也是一种高效的检索方法。
三、具体应用案例
以下仅以化工领域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作为具体案例,介绍专利检索及数据分析过程。
由于专利信息数量巨大,要在海量的数据库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并从中提取或升华出更为有价值的信息,并非易事。在开始检索或专利分析之前应该结合领域特点制定好检索策略,下文笔者将以化工领域中的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的专利分析为例进行说明。
(1)检索策略的确定:对于检索策略的确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通过检索-验证-分析调整-继续检索-验证,如此反复,不断修正。具体的检索式的确定也要结合各个数据库的特点进行制定和表达。采用“分-总”模式。将检索主题分成若干二级技术分支,针对技术分支先进行全面检索(即使查全),再通过分类号、关键词以及人工阅读去噪(即查准),并进行数据分析,之后还需将各技术分支之间的信息进行结合分析,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
(2)检索任务的项目拆解:外文数据筛选;中文数据筛选;主要申请人数据分析;关键技术点分析数据。
(3)检索数据库的选择:使用的检索系统为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的界面检索子系统,检索的数据库为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DWPI数据库,并采用CPRS文摘数据库作为补充(此处为了仅以DWPI数据库为例进行示例,不对CPRS数据库的数据检索进行详细说明)。
(4)检索分析过程(笔者仅择选了DWPI数据库作为示例,对所获的部分专利信息作出分析):
在DWPI数据库中以关键词+分类号进行检索,得到相应数据信息后进行人工阅读的去噪。之后从数据中多层次多角度的进行分析,得到所需要的信息。例如:
图1显示了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领域中主要申请人(申请量前20位)的申请量汇总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申请量排在前20位的公司主要来自德国、日本和美国,说明了这三个国家在该技术领域中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而其中又以MITV(三菱麻铁里亚尔株式会社)公司的申请量独占鳌头,这也表明以三菱麻铁里亚尔株式会社为首的日本公司在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领域内具有非常领先的技术优势;尽管我国申请的总数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我国国内申请人分布比较分散,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对该领域进行持续有效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研发,这也可以进一步得出国内申请人的专利研发水平有待继续提高,只有进一步提高专利数量和专利质量,才能在和国外巨头公司中形成有效的保护策略。
图2显示了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领域中技术主题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2可以看出,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主要有热氢化法、冷氢化法、氯氢化法、等离子体法和无氢法五种方法;其中,热氢化法占据主导地位,是目前四氯化硅氢化的主要技术,而冷氢化法和氯氢化法也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因此下面将热氢化法、冷氢化法、氯氢化法、等离子体法和无氢法作为二级技术分支进行信息统计和分析。以热氢化法二级分支为例:
由图3可见,热氢化法在世界各国专利申请分布差别不是很大,分析原因,热氢化法是目前四氯化硅氢化的主要技术,由于其技术相对成熟且是四氯化硅氢化的基础方法,因而世界各国无论技术科研条件是否先进,在该产业发展的前期均会采用该方法;对于我国来讲,尽管该方法操作相对容易,但是由于其能耗低、转化率高,与世界上先进的方法已经有了比较的差距,因而不易将该方法作为国内多晶硅技术开发的核心。
在掌握了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领域中技术领域的基本情况后,再反观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分布,并尝试透过数据解读出更为有价值的信息。
国内专利申请量随年代分布,如上页图4所示。
我国多晶硅工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中期实现了产业化,到70年代,生产厂家曾经发展到20多家,但是由于工艺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消耗大,成本高等原因,绝大部分企业亏损而相继停产或转产,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集成电路的增长,硅片生产和太阳能电池产业的发展,大大带动了多晶硅材料的增长,因而这个时期专利申请量也逐渐增加,而作为西门子法生产多晶硅的重要步骤,四氯化硅制备三氯氢硅技术的专利申请也有较大增长并在2005-2010年达到了顶峰,同时结合图4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在2005-2010年申请的专利数量占同期世界申请总量的比重也达到了顶峰,说明这个时期我国的多晶硅产业进入了快速飞跃的时期。总体来说,目前该领域的国内专利申请仍然处于高增长的时期,国内的多晶硅企业进入了大发展期。但是与国外申请人相比,我国申请人在早期发明专利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还相差很多,目前该领域的核心技术基本都垄断在国外的大公司里,同时国内申请人的申请高峰(2009-2010年)晚于国外申请人的申请高峰(2001年)达8年之久。这些都构成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隐患。如果中国企业希望在该领域谋求长远发展,要注意规避早期外国公司设置的专利壁垒,同时积极开发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 篇三
“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实现核心技术集成创新与跨越”。而鼓励自主创新,总离不开对创造的激励手段与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法在制度设计上的职能之一就是围绕着如何保护与激励技术开发和创造,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而进行的。知识产权法的另一职能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实现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如何在权利的保护与限制这一对矛盾中实现利益平衡,保证知识产权得到正当行使,就成为各国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此外,我国加入WTO 后,就面临着外国企业对我国挑起的知识产权战役:如六公司(时代华纳、日立、IBM、松下、三菱与东芝公司)对中国企业的DVD 案①、温州打火机案②以及思科诉华为案③等。而且,外国企业还在我国大量申请高科技含量的专利④,以期从一开始就把发明专利作为占领中国市场的工具,进行“圈地”,封堵我国在这些领域的自主创新之路,以对我国企业的技术开发形成壁垒。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在实现利益平衡方面的立法制度与技术,就成为当务之急。
二、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基础
1、法理基础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与公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本身的限制上。亦即知识产权同其它权利一样,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边界范围内的自由。通过权利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正义,从而使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具有公权化的趋向。
2、法经济学基础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整个法律制度事实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正如波斯纳强调的“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对效率的追求关键在于正确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资源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一方面,强调知识产权法的效率价值,鼓励创新,授予发明创新人以专有权;另一方面,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改进资源的配置,如强制许可制度等,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从而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福利,以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内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国内法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两项职能:一是保护权利的垄断与专有性,二是对权利的限制。前者包括如: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律制度中的权利穷竭与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后者则包括反垄断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外部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通过内部与外部的限制,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之间进行了多方位的协调与平衡。
二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在国际层面上的平衡。从本文开始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推行至发展中国家,要求后者对知识产权也实行强保护主义,以“上屋抽梯”的方式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侵略。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就成为国际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以WTO 协定和TRIPS 协定为主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为我们提供了较完善的制度基础。《TRIPS 协定》的有关条款中提出了对著作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限制的前提条件。《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出现专利人不积极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情况。《伯尔尼公约》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使发展中国家在不过分增加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对外国作品的合法使用。可见,国际知识产权界已经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受限制性,在国际层面上实现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受限制之间的平衡。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实现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在国内法层面上,首先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履行及实践中,还是过多地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的滥用。如内部限制方面的强制许可制度,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获得强制许可的程序、对强制许可所涉及的知识产品的信息保护程序及商业利益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现实中强制许可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在外部限制方面虽然有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实力企业还是经常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专有权排斥、限制对技术信息的传播,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甚至采取协议垄断的方式。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典型的例证。⑤
至于在国际层面上,将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适用于所有国家,要求对本国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同等保护,而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在为达到国际保护标准时需要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世界银行的迈克。芬格和马里兰大学的菲力普。舒勒估计,一般情况下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花1.5 亿美元才能执行WTO 众多协议中的三项———知识产权、关税评估与技术标准。而对许多穷国来说,这笔开销超过了它们整个年度的发展预算。本文前述的案例也说明了在国际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出现利益失衡,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有关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改革开放后才起步的,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此外,我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公约》(TRIPS)、《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 年) 及《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等的成员。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保证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在行政方面也通过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方面,我国通过设置权利范围、权利期限、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防因权利的无限扩张而影响到他人或团体的利益。
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司法及行政部门对权利限制的法律规定利用不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到五十条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但是自1985 年以来,尚无实施一例专利强制许可案件。著作权方面亦然。从美国教育测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案件审判中可以看出,我们对这一制度并未加以充分利用。二是缺乏一套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实现利益平衡的完整有效的法律机制。我国既无反垄断法可以援引,又无根据TRIPS 协定第7、8 条出台相应的反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办法与措施对我国企业加以保护。结果从本文开头的几个案例看,我国企业只能支付巨额的使用费,或被禁止使用相关的专利技术。这一问题若不解决,我国企业与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严重制约。 针对上述现状与弊端,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
一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在WTO 与TRIPS 的框架内,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自身体系内的相关规定与制度,从而能从体系内部实现权利平衡。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利益发生冲突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选择削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即使是经常
以301 条款的大棒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美国,也在9.11 事件后,以国内发现碳疽热的紧急状态为名,要求德国拜尔公司取消Capro 抗生素在美国的专利权,通过购买普通复制品的方式,迫使拜尔公司低价向美国销售1 亿粒药片。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不宜过高,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就可以了。通过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等主要限制方式,防止知识产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或实施垄断、限制贸易与投资。
另一方面,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应给予特别重点保护。这不仅是“十一五纲要”的要求,也有其它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印度注意充分挖掘其民族文化资源,对著作权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香港对其本港商标权的强有力保护甚至超过了英国本土所能给予的。当然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行重点保护时,也要注意防止权利的滥用与垄断,以免造成利益失衡。
二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及通过严格有关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与利益平衡。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规范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条款中。所以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尚不能出台前,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加快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明确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纳入立法宗旨,既要把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以鼓励自主创新,又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垄断加以必要的规制。
六、结论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一起,两者对立统一,共同构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厦。这座大厦旨在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即以公平理念重新缔造利益平衡机制,不仅要保障私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更要保障不同国家之间尤其是保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双重目标。作为知识产权弱国的我国,更需关注如何实现上述双重目标的问题,充分利用主权立法,解决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大战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违背知识产权公约的前提下有力制止发达国家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权的行为。
注释:
①由于六公司联盟拥有生产DVD 的核心技术, 就通过专利迫使我国DVD 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 就要向其支付4.5 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从而对我国的DVD 生产造成极大的打击。
②欧盟企业以我国企业“未获打火机保险锁许可”为名限制我国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 导致我国需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 影响了国际竞争力。
③思科的“私有协议”实质上是企业标准, 但该标准已经成为行业和国际标准, 根据国际惯例, 它们必须被公开, 而思科却拒绝第三方使用, 违反了TRIPs 协定。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
④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⑤该案中, 微软利用其在视窗软件上的绝对优势, 在与全球经销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发放软件著作权许可证时, 硬性规定实施权的取得是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实施著作权所必要的原料、零件及物品。
注释: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5).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3]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 多哈宣言[J].法学评论, 2003(2).
[4]郭秀君。浅析WTO 发展的新趋势[J].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2003(1).
[5]张凤翔。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J].法治论丛, 2002(6).
[6][美]E.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7]魏建, 黄立君, 李振宁。法经济学: 基础与比较[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4.
国家知识产权 篇四
《知识产权施:国际视角》的英文原书名为“Intelletual PropertyEnforcement:IntternationalPerspectives”,由英国的爱德华-埃尔加出版有限公司(ZdwardE~garPublishingLimited)于2009年出版。原作者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知名专家、律师、国际组织官员以及亲历多轮国际多边谈判的外交官和智囊,如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外交官陈雨松,巴西常驻欧盟(布鲁塞尔)代表团外交官亨里克•乔尔‘莫莱斯(Hennque ChoerMoraes),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工业产权和经济学多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卡洛斯•M•柯莱亚(Calos M.Correa),德国慕尼黑马普学院知识产权、竞争、税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翰宁•格罗斯。鲁斯汗(HermingGrosse Ruse-Khan),南方中心(South Centre)创新、知识获取与知识产权部主任李轩,南方中心项目官员维维安娜•莫诺兹•特勒兹(Viviana Munoz Tellez),美利坚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研究人员约刷•萨诺夫(JoshuaD.Samoff),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薛虹等人。该书出版后,在国际知识产权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后经由李轩、张征等人的努力,将其翻译为中文,并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引进其中文版的版权,由此,其中译本――《知v识产权施:国际视角》才得以面世。
知识产权施历来是知识产权界的热点问题,更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之一。如何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且有效应对其他区域、国家和组织的挑战,这在当前的国际和国内事务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对于强化知识产权施制度的各种争议目前已经成为国际、地区和国家的各种知识产权论坛和事务中的焦点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与矛盾日益显露。《知识产权施:国际视角》是对知识产权施的首次系统探索,它以前沿理论为指导,从第一手谈判经验出发,剖析多边国际谈判的台前幕后,分享宝贵的一手磋商经验。全书在论述上战略与战术并重,务与务虚相间,理论与践结合,对指导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及参与相关国际谈判极具参考价值。
全书在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施的动态、误区和相关标准,深入地剖析了知识产权施论辩及其挑战的演进,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国际施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以国际知识产权的经典案例为背景,介绍并分析知识产权的具体施过程,并展望其在今后的发展态势;第三部分,重在指导发展中国家应对当前知识产权施领域中的挑战,并给出战略性建议。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并非对英文原著进行简单的直译,而是在尊重原文的基础上,根据汉语的语言习惯进行翻译,甚至在部分内容上有较大调整,例如,第7章“为发展而施: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施议程”的译者就根据当前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施的具体情况而对原文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使之更加切合际并反映最新的动态。
全书从国际知识产权施的角度出发,考察了知识产权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指导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思考自身在知识产权国际施中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引导它们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和知识产权相关条例制定中主动掌握话语权,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形成真正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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