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包【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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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包 篇一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物权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法律和法学界都已经达成共识,都是支持土地流转,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做具体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是农民对土地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学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争议,分为债权说和无权说。(1)债权说。此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受承包合同的约束,承包人未经发包方的同意,不能转包,有债权的形式;另外承包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天人。债权说不能对抗社会第三人,反介入的权能低,不能对承包人进行很好的保护。(2)物权说。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立,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质的财产权;不能以承包经营权产生的基础是合同来否定其物权属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能更好保护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般人和所有权人。能更好的稳定承包关系,能让承包经营人更放心安心的经营土地。我个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更合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和可行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抵押人(即承包方)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债务的履行,不转移土地占有,将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债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该承包经营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在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直存在争议,对于争议将做具体的分解。
(一)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
我国国内对有许多学者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原因如下:(1)土地保障说。在中国,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而且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的生产生活主要依赖土地。一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离开了土地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又不能对农民提供保障,这将会使农民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2)保护耕地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将导致权利的流转,可能引起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不利于耕地的保护。(3)土地兼并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会导致土地的大量兼并,很容易造成农村的两极分化,导致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和可能性
1.以上的理由不成立。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是人多地少,在许多农村,土地是无法养活整个家庭,大部分家庭都是靠外出打工,才能生活,他们的生活保障不是靠农村的土地,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力来生存。保护耕地说更是无理由了,《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严格禁止非农建设,不会存在商业开发的问题。土地兼并说发生的可能那时封建社会时生的事情,我国是社会主义时期,土地属于公有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一个融资方式,不是一个兼并的方式,在农民不能到期付款的时候,可以与银行协商继续承包,或以其他方式保留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在有能力的时候再还款,不可能出现大量兼并的问题。
2.承包经营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宪法1988年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1条规定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允许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而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则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却禁止对耕地进行抵押。虽然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障碍,但并不存在法理障碍。因为,如前所述,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都允许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后果是转让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后果是抵押人并不一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3.法律规定不公平。《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对四荒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而对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不属于四荒就没有权利进行抵押,有违法律公平的价值。
4.土地抵押有现实基础。在东南沿海的许多省市的农民都愿意进行抵押。现实中,一份《农民希望土地权利的权能内容调查表》中显示,希望拥有抵押权的达到三成,而在江苏省个别市区,已有近六成的农户愿意拥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已经成为一种大量发生的客观现象。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土地的收入严重减少,很难养活一个家庭,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主要还是靠外出打工生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正在降低。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是给农民一个融资的途径,农民按时还款不会出现土地兼并的问题。在许多试点的地区,大部分的农民都按时还款,所以,土地抵押有较强的现实基础,有很大的可行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设计
由于农户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而获得的资金,其投向具有周期长且利润低的特点,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设计只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政法特设的类似国外土地银行的金融机构,由其提供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设计除了设立政策银行外,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物业承包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显然,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权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涵义和属性,不利于“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通过对家庭承包中的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两者的各自特征和区别,切实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权自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来,既已客观存在,农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到1993年7月2日《农业法》颁布,使“承包权”上升为法律范畴,原《农业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现根据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和第47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之规定并结合实际分析,土地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有权依法授权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资格。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条第1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分析,可见,发包方成员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权只能依法授权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即农民承包权)是指家庭承包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有权依法享有承包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
根据民法理论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为民事权利能力。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依民法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法律资格是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的;尽管不同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有所不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便不成其为民事主体。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只能是发包方的成员(即农民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主体是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农村土地的资格。因此,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土地承包权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流转、抛弃或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亦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权是一种期待权。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即民事权利能力),仅具有可能性,即在农村土地发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性,可谓是一种期待权。由于土地承包权所反映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土地承包权还只是国家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农户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前提。尽管这个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农户要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这个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规定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生。
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即通过家庭方式承包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养殖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承包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里“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分析,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标的不是全部农村土地,如有的园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发包方内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虽多,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显然这些农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为其标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就是农村土地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对农村土地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其权利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
6.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且期限较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可见,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较长,超过20年。
7.它其主要内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权利和主要义务)具有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个方面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个方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两个方面。根据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条款规定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内容,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相冲突,否则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应遵照和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内容;同时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实质上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农户)为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区成员权和生存发展权利的确认,即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农村土地作为广大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项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权利。
9.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耕作,是指了为取得植物收获而在耕地上从事栽培等农业活动。养殖,是指为了获取水产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产动植物等农业活动。竹木,是为了取得竹木收获物而在林地、“四荒”上从事种植竹木等农业活动。畜牧,是指为了获得牧畜产品而饲养牧畜和家禽等农业活动。
10.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农业目的是指承包方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11.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如转让、互换、继承等)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下的流转(如转包、出租、入股、代耕等)两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3.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和约定权利的债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根据上述对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和特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笔者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属民事权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且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新型用益物权。
2.土地承包权依法律赋予而产生;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生效而产生。
3.土地承包权是法律上的客观权利,仅具有可能性,是一种期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现实中的主观权利,具有现实性,是一种实在权,具体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土地承包权的法定主体是农民,即发包方的成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户,即发包方内的农户。
5.农民土地承包权具有社区成员权特性,不得被剥夺和非法限制;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被依法剥夺,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又如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之规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从而依法剥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
6.土地承包权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转、抛弃或放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民土地承包权因“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款)而长期存在,如甲农户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农户,则甲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在该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甲农户的每一个成员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即在新一轮承包中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具有较长期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一定法律事实(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灭。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联系
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版权所有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物业承包 篇三
一、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列举了六类不得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土地管理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并且指出该“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仅指“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不得设定抵押,无论承包人还是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均不得在该入股的土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设定抵押的,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但是,对土地经营权禁止设定抵押的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谋求经济流通的本旨相悖,越来越显示出其滞后性。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都应当允许农户于其承包经营权上特别是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抵押。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一种独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位概念是土地使用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一种限制物权。土地使用人享有的权利不能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其仅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得为处分之行为,且土地使用人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都要受到土地所有人的限制。但,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其内容和范围要受到土地所有人即集体意志的限制,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其一经设立,承包人作为权利主体就依法享有占有、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此时,依其性质,得于其上设定抵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就他人之土地为直接之使用、收益的内容,故其为用益物权。其主要是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属于价值权,也是一项实体物权。依用益物权之性质,其不仅限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在某些情形下,也可将标的物用于担保。如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可将其设定抵押。这里,既肯定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转化为担保物权。也是基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为价值权这一共性而定的,即使用价值可转化为交换价值。
二、将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一方面《规定》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有经济实力的经济组织组成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另一方面担保法又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禁止充抵债务,不得被列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显然,两者的规定是矛盾的。
(一)我国破产法的基本作用是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企业破产财产的确认,可确保破产债权充分得以实现,避免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我国现阶段实行破产制度是为了适应转型期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将企业推向市场的经营机制转换的目标。破产制度的实行,明确了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法律地位。使企业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充满风险意识,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以避免因不能适应市场的激烈竞争而导致破产。
(二)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成为企业的合法财产,该农业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得对该使用权加以使用、收益和适当的处分。农户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其即丧失了对该经营权的支配,不再是该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据此,农户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该经营权即成为企业的合法资产,自然得列入企业的破产财产。
(三)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四条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物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顶债款。”显然,此处的规定限制了企业将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物业承包 篇四
物业项目承包合同范文1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_ (项目)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经营项目情况:
座落地址:
建筑面积:平方米
项目类型:
二、承包期限:暂定为年即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三、承包方式:本小区所有物业管理收入和支出均由乙方负责,在独立承包期间,乙方不需要向甲方缴纳管理费用,甲方每年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支付管理补助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方式即实行费用包干制;
1、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门卫用房、商铺店面以及公共电气管理设备并办理使用移交手续。用于本小区物业管理。
2、乙方以甲方设置的“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域加州项目部”的名义,并经甲方授权的方式,从事香域加州全部业态物业管理。
3、全部业态所收取的物业管理和内外建筑体广告收入及其它物业管理收益均由归乙方收取并支配。
4、乙方从事XXX州物业管理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工伤事故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所需设备、设施、工具等购(添)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人押金:为了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品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市场经济冲击带了的风险,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8万元整(总经理4万元,副总经理2万元,部门经理1万元)。
1、为了形成良好的监督机制,实现共赢,甲方将对财务状况实施监督,委派财务会计,由财务会计向总公司上报每月财务报表。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亏损超过30万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乙方的承包押金充抵亏损,不再归还承包押金。
五、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
1、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受干涉。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按照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收取各项费用,不得乱收、超收。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国家规定的报修期内如有破坏,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的事项,由乙方负责代表甲方通知承建方免费维修。如承建方不能按时维修或经承建方同意,先由乙方垫付费用进行维修。事后乙方将维修单报送承建方,经承建方签字认可后再将维修单报送甲方,由甲方从承建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后再付给乙方。
5、本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保修期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有权监督、监管乙方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服从监督、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6、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六、承包期间重大管理失误的处理:
1、业主装修必须经审核按规定进行,如出现乱搭、乱建、乱拆未及时制止,经查实,主要经理负责人扣除人民币3000元,副经理20xx元,分管部门经理1000元,具体负责人500元。如产生严重后果除终止合同外,承包方还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平时应加强物业管理,认真、仔细、周到的为业主服务,如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业主闹事、上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违约金乙方人民币10000元。
3、乙方应加强车库、地下室的巡逻检查,确保车库、地下室车辆财产的安全,如疏忽管理,发生车库、地下室进水,造成业主损失,乙方除赔偿业主全部损失外,还应扣除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4、乙方应加强小区白天和晚上的巡逻,严格盘查外来进出人员,如管理不善,造成小区失窃,乙方应及时与失窃人员协调处理,除此之外,还要扣除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
七、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项目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合作的精神,甲方把其开发的江源山水商住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江源山水)的物业管理承包给乙方(含前期物业),江源山水项目建成后总建筑面积约为270000M²(含住宅、商业用房、地下停车场),并达成以下协议。具体细则如下:
一、甲乙双方同意该接管工作自20xx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交接期为20xx年3月25日)乙方自即日起接替甲方在江源山水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乙方接管甲方在江源山水的物业管理工作,期限为3年,3年后将由业主自行选聘。
四、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次日起,甲乙双方对滨江大厦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正式的移交,移交事项包括大厦应该配置的设备、设施(水泵、发电机、消防控制室)等原有物品及乙方要求甲方必须配套的安保系统(视屏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和停车场进出口自动设备)甲乙双方派出代表在相关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在协议生效期间黔龙公司享有使用权并负有维修义务,合同终止后上述物品必须完好(自然损坏除外)的情况下全部移交甲方。
五、自20xx年4月1日起,滨江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自即日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一切责任;20xx年4月1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以及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属于甲方的遗留问题所开支的费用(包括预收业主的各种款项等)由甲方清偿。甲方交由乙方管理的物业必须满足80%的销售率,未达80%的物业由甲方向乙方补齐至80%物业管理费用。
六、乙方接管甲方物业后,应保证一致的对外形象,使用统一的标识,乙方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同时,乙方承诺短期内保证物业管理费不变,但经过乙方对物业管理的改造设施的完善,则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七、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凡甲方有重大接待及活动时,在保洁、安保、场地及水电等方面需要乙方支持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但涉及费用的开支必须相互磋商解决。
八、乙方在工作中必须达到的量化指标如下:
1、有效投诉率不高于2%;
2、业主满意率达90%;
3、机电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7%,故障率低于3%;
4、维修及时率、合格率达100%;
5、治安法案率不能高于千分之2;
6、持证上岗率达100%
九、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对业主所作的承诺,乙方继续执行,但甲方对上述承诺必须有法定文本移交乙方予以确认后执行。
十、合同有效期间,乙方负有维修、养护、管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责任,负有维护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责任。
十一、在乙方经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导致经营中断,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经营期间的各项费用。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项目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发包方):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________(项目)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交由乙方经营管理,并由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承包金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承包项目名称为:**物业大楼
2、地址:
3、面积:
4、产权证号:
5、该项目的经营范围为:工厂的宿舍及生活配套招商项目(如理发,饭店,银行,物业服务、咨询服务、停车场等)。
6、该项目的经营方式为:出租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1、该项目的经营期限即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贰拾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2、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项目承包金、承包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1、双方决定项目承包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年,共计元/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及期限为:
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交承包金_______元;
每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交承包金_______元;
3、甲方给予乙方场修建。
4、承包费每3年调整一次,增幅10%,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书面确定。
5、乙方不得因经营亏损等原因拖欠承包金。
第四条 项目物业交付
1、甲方应于本装修完工)给乙方经营管理。
2、甲方交付时应保证该物业项目水、电、道路畅通,无拖欠费用。
3、甲方交付项目物业时应将该项目产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建筑安装及装饰施工图纸复印件2份同时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对物业进行管理的维护。
4、本条1、2、3项须全部交付,甲方方完成交付义务。
第五条 承包经营权利义务
1、乙方承包经营期间,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项目进行合法经营。增加经营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项目物业租赁的定价及涨幅由乙方确定,甲方不得干涉。
3、项目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报批定价,项目物业管理由乙方或乙方选择服务商进行管理,甲方不参与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商的选择。
4、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经营管理等原因产生的与承租商户、企业及其他第三者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因物业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解决并承担责任。因处置不当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6、乙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7、项目物业安防系统(门禁、监控)及停车场由乙方投资建设,工期约为天。
合同终止时甲方按折旧价值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8、乙方及乙方员工的活动应符合甲方物业项目园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9、乙方应保证其承包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美观整洁。
10、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开展招商出租活动,甲方尽力给予协助和支持,帮助乙方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保障承包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11、乙方应负责其承包经营场地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按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12、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将项目物业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六条 承包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1、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方享有。
2、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定期养护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5、乙方对承包经营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应保证其装饰装修不影响项目物业的整体功能,不改变项目物业的主体结构。乙方的装饰装修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合同终止后甲方按折旧价值进行补偿。
第七条 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煤气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暖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项目营业执照的办理
1、项目营业执照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2、项目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暂时不能满足项目经营管理需要的,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参与经营管理(如物业管理等特许经营许可项目)。
第九条 项目物业保险
1、项目物业保险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2、在项目物业承包经营期间,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保险金支付,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合法经营、并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正确使用承包经营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和损毁,否则乙方应予赔偿或修复,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否则甲方有权按法律规定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4、乙方将承包项目擅自转包的,转包行为无效,因转包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乙方擅自转包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5、乙方使用承包经营场地出现治安或消防隐患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甲方要求乙方整改,而乙方未能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营业进行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6、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7、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物业项目的,乙方交付承包金期限可以顺延,因逾期交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8、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物业保险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4、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告文件应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物业承包 篇五
(三)
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现就有关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及事项
(一)、管理范围: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占地:
绿地面积:
(二)、管理事项: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包括:屋顶、梁、板、柱、墙体等承重结构,楼梯间、门厅、走廊、墙地面等。
2、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供水、供暖、供电、照明、消防及其他设备设施。
3、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5、公共卫生的清洁、垃圾收集、清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安全巡视、门岗值勤、安全监控、人员登记。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保安
1、保安人员按照职责坚持门岗值勤,交接班要准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控,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保证物业安全。
2、对外来办事人员要进行人员登记、记录和引导,懂得礼仪知识,讲究文明礼貌。对内工作人员要检查、督促持证进入办公楼。
3、监控室要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做好值班记录,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保证仪器和设备的安全,随时提供监控资料。
4、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发现火灾事故或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5、停车场的车辆要排列整齐,随时指导车辆停放位置,督促车辆锁闭情况,检查车库的安全性,严防偷盗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
6、严防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的发生,随时处理紧急情况和制止突发事件,维护工作秩序,确保正常办公。
(二)、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与养护
1、随时更换和修复损坏的灯泡、灯具、开关等电器设备,保证各种电气设施和元件的完好。
2、上下水的保养,水设施跑、漏水的止水和修补,水阀、便器具、管道的检修和更换等。
3、房屋的主体结构,各种墙、梁、板柱和门窗洞口的修复。
4、各种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的简单修复并按照设备说明书规定时间和操作规程进行检修。
5、设立专业人员对供电、供水、等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时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依据设备规定要求及操作规程按时检修并做好记录工作,定期派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测试、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7、定期对破损和老化设施进行更换和修补,定期擦拭灰尘、污渍和刷防腐漆等。
8、维修及时率达到100%,人员30分钟到位。做到小修12小时内完毕,大修要连续修复并安排工程人员24小时值班,对在时限内不能完成的,要向甲方说明原因。
(三)、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1、绿化植物每月要进行定期的浇水、施肥、修剪。
2、定期喷洒药剂,使花木无明显枯萎及病虫害现象。
3、及时清除里面的杂草,每天清除花卉、叶茎的尘土,保持盆内、草坪内无杂物。
(四)、保洁
1、每天要彻底清扫庭院、门厅、走廊、楼梯一次,垃圾及时清运。办公时间设置专职卫生员对区域内的卫生进行保洁维护。保持区域内停车畅通,?道路、绿地无废弃物,使区域内地面无杂物、污渍。对灯具、开关、把手、楼梯扶手及时擦拭。走廊放置的痰桶及时清理。 ? 2、每晚对卫生间进行彻底清洁。包括:垃圾和方便饭盒及时清走,墙面便器具、洁具、墙瓷砖、地砖的洗刷,拖布和日用品要摆放整齐,每周对卫生间彻底冲刷一次,开水器每周放水、除垢一次,定时喷洒空气清新剂,保证无异味。
3、停车场每周彻底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水、污物,。
4、化粪池定时清理、保证正常使用。
(五)、信函、报刊、文件等的邮寄与收发
1、对邮寄和收取的报刊、文件、信函、包裹单、汇款单等及时登记,保管好收据以便查询。
2、对从邮局或邮递员中领取的物品、报刊、信函和各种单据要逐一登记,不得冒领或错领,对有问题的,要提出疑议。
3、分发报刊、文件、信函、包裹单、汇款单等要做到准确无差错。同时制止内部的冒领或错领行为。如有错误,要追究当班人的责任。
4、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邮件,做到准确无误,文明礼貌,热情周到。
5、对甲方的机密、重要文件、信函负有保密责任 。
(六)、迎接检查与召开会议特约服务
迎接检查和召开会议时要做到全部人员听从甲方安排,随时提供保安、保洁等服务,保持区域内停车畅通,道路、绿地无废弃物,使区域内地面无杂物、污渍,确保领导在清新、优雅的环境中舒心、愉快地工作。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与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物业管理;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调换人员。
2、义务:
(1)服从物业工作人员的管理,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办公用房;
(4)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2)依照与委托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对管理区进行管理;
(3)依照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要求甲方协助管理;
(5)违背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义务:
(1)履行以委托方的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甲方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甲方审议;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管理区生活服务;
(5)接受当地房产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6)不承担对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六、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收取,即自 年 月 日起新入伙租户每月租金的 %。
2、乙方对甲方的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与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3、房屋建筑(本体)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由 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并按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制止并限期整改。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2、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八、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物业承包 篇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在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术者述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表述有诸多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称之为土地承争经营权,定义为: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主要依据是该定义是根据宪法所规定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并综合《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得出的。宪法修正案第6条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民法通则》第80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保护“。其它法律如《农业法》《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及其它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中也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并作了类似于上述含义的规定。在诸多学者的学术著作中使用的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概括,因为具体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大多仍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而设立的。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已被广大农民认可了的称谓。
(二)称之为农地使用权。一些学者主张用“农地使用权”一语取代现今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并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全部性质。他们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债权性质。债权效力比物权弱,债权原则上不能对抗物权。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经常发生发包方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农户所取得的使用权属于债权。此外,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致使临近合同到期农户对土地不愿投入,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以及重新签订合同时引起农村秩序动荡等现象。如果采用物权关系和物权制度,基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所有权人,据此可以避免任意侵害农户利益的现象。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历了一个债权物权化的过程。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形式上的结果,就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体系中,不再使用“承包经营权”这一带有债权特点的概念,“为了避免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在物权法上还是不用这一概念为好”。还有的学者认为,为了实现
使用权利的自主流转,而这只能在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才能统一起来,我国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与第一轮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非常强调稳定土地使用关系的稳定突出“30年不变,及对土地的频繁调”透过30年不变的制度安排;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避免掠夺式经营,实现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一方面可以控制农村人口的出生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土地承包权的自主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克服土地均包模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土地规模狭小的弊端,同时也杜绝乡村级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侵权行为。只有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才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才有利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才有利于农用土地的合理利用。
(二)债权说
近年来,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其主要理由如下: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分析。
1、物权说失依体系解释方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物权,并又从实践的需要方面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的必要性。债权说则是从现行规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的结论。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行的十多年中,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了由债权向物权转化的物质条件,而在生活实践中更多地具有债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人极为不利,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
2、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膦“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从《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农业法》第12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显然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此外,非经发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转包承包土地,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对人效力而不具有对物效力,因而性质当为债权而非物权。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
三:关于土地承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流转达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转换或变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学者们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有必要进行流转,但流转的原因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市场化、社会化农业生产要素是土地。如果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建立将是一句家话。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原来的准行政性分配土地的制度。这种准行政性分配导致的缺点很多,否定了土地流转的经济因素和效益原则,事实上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上步发展。农地的市场化配置将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所必需的。2、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工地长期投入的利僧必须要稳定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很大程度上禁固了农村劳动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基本是该集体的成员才能使用,这样使农村的劳动力只能禁固在特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且承包垢收入多寡直接关系到农户收入的多寡,家庭的主要任务就是必须种好承包地,因此,家庭主要成员在农忙时必须回到土地上,仍摆脱不了土地的禁固。再者因为视行土地管理制度和其他以属地原则相关的制度,如户口等,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即使转化到其他方面,户口仍在农村“农民永远是农民”这种禁固与土地有密切关系要解除土地对农村劳动力的禁固,第一步必须从改革现行土地使用制度入手,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流转制度。使农村劳动既能通过这种制度取得土地承包权,又能通过这种制度将其转让出去同时搞好综合改革,如户籍制度改革等,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进上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我国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种田的种能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既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搞其他经营,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5、是完善的土地法律制度的需要。《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汉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而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它是当务争。
(二)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芳设计
虽然学者们论述了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右流转的制度,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是很充分《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
此外学者们还认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操作无章可循,自发流转现象多,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有很多“口头协调”,纠纷隐患多,影响农村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汉转管理是落后,(1)缺乏一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2)没有专门负责农地管理的职能机构,(3)农村土地地籍制制芳尚未全面建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采取登记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登记。这样做:(1)可以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效力。(2)可以维护交易安全。但具体深入的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等并救济化述。此外还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一不定期的限制1: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禁止炒卖土地承包经营权。3:规定最低流转面积,避免农地过于分散化。总之,学者们对这一部研究无论的深度,还是从广泛上讲,都需做进上步的努力。
四: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管理
(一)农村承包经营公司的管理
农村改革之初,土地所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粗放型的改革方案,未能建立规范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从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到解除常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依法签订,履行这类关系着集体利益与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大量合同,对于当前稳定社会大局,稳定农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加强对这类合同的管理,已成为当前及今后农村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头号题。一、农村承包合同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即发包、签订、履行三个阶段)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1:发包阶段(1)“标的”违法(2)“拉黑牛”现象严重。(3)重叠发包等,2:签订阶段(1)自己。(2)权利义务关系失衡。(3)违法条款明显。3:履行中存在的问题。(1)对承包合同缺乏签订后的管理。(2)用行政命令与行政手段的方法随意解除合同。(3)发包方主要领导的更换造成合同中止或无法履行,(4)短期行为严重。(5)“转包”现象严重而大都违法。为解决现行土地承争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管理及其机构设置,学者们有以下设想:1、利用现有的行政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条件下,调整业务部门,专设农村承包经营管理部门。2、公证机关对土地承包经营合进行管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对公证机关提前介入的可能性与必然性作了论述。为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发挥职能作用。严肃执法应赋予公证机关以下权力(1)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必须权。(2)公证机关经审查以后不合法,不真实,不可行的合同有决定中止履行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
(二)农用土地的用途管理制度。
如前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这意味农民将获得更大程度的自主权,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土地资源将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此,学者提出了一些方法。土地用途管理,是拗国家采取必要的法定形式,使农村土地各种现有性质固定化,土地用途变更程序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一个重要的制芳条件是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另一方面以法定形式固定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国家土地用途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登记之用途的管理。在设立、转移或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政府土地主管机关可对此行使强恢复原状或行政处罚的权力。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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