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范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党风廉政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单位(部门)与检查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以检查考核个人为主的原则;坚持检查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以检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四)学习落实《条例》,执行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
(五)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的情况。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年度考核实行目标计分考核。各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平时检查的重要事项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均应归入廉政档案。
第五条检查考核在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街道纪工委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在检查考核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各级必须积极配合街道党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被检查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检查考核的通知后应先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检查考核人员报告。
第七条考核方法:1、被考核单位或个人汇报个人自查情况。2、按述职述廉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考核。3、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4、向被考核单位或个人反馈考核情况。
第八条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意见,决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档次,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计分。
第九条经考核,责任目标未完成的、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和单位内发生严重腐败问题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评优、评先。单位考核为不达标档次的,应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干部个人经考核为不达标的,应追究其本人的责任。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