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条例(通用多篇)范文

(作者:aguai时间:2023-12-17 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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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条例(通用多篇)

空气污染防治方法 篇一

[关键词] 大气污染;原因;理论基础;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167-2

十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是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并且互相影响的统一体。然而从2012年底以来,郑州市被雾霾笼罩,这种极端天气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每个人都深受其害。一段时间以来,阳光成了奢侈品。严重的空气污染给郑州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没有阳光、没有蓝天、没有可自由呼吸的新鲜空气,恐怕一切都是空谈。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不仅是公权力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公众的义务,因此认真总结以往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因地制宜地构建公权与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空气污染体系是关键而必要的。建设“美丽郑州”从我们的每一次呼吸开始!

一、郑州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郑州城市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发展中的负面问题日益显现,城市大气污染问题虽由来已久,但近两年来极其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极速暴露在公众面前,不但引起相关环保部门的关注,同时也让平时对空气质量问题关注相对较少的普通大众感到恐慌。郑州市大气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已全面呈现在所有人面前。

(此表仅以2013年1月-7月为例,并以污染程度为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可以看到,郑州市空气质量状况在2013年上半年的全国排名中,只有三月份没有排进前十名,其它月份均进入了前十名,同时从表中可以看到,虽然每月的排名在表中并非十分靠前,但是这个排名在全国74个城市中进行的,而且除了三月份之外,基本每月都进入了前十,这足以证明郑州市的大气污染不但严重,而且没有改观。另外从郑州市环保局公布的信息中,有一条更是让人震惊,截至2013年2月20日,51天来,郑州市空气质量14天轻度污染、15天中度污染、9天重度污染、11天严重污染,只有2天达标。首要污染物PM2.5主要来自燃煤,而郑州燃煤消耗量远超北京。根据《2012年中国环境绿皮书》的报告,在的全国31个省会及直辖市中,2011年郑州的空气质量位列第24名。

(二)原因分析

郑州市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为污染,如生产活动、生活活动等产生的污染;另一方面自然原因造成的污染,如火山活动,山林灾害,以及地理、气候条件等造成的污染。本文主要以人为污染作为研究对象。

1.生产性污染。如发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等在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气和烟尘等,在郑州市中原区的西流湖边就存在一座火力发电厂,常年往大气中排放废气和粉尘,对郑州市西区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致使这一区域的天空常年呈现灰色,春冬两季和阴天更为明显;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喷洒农药产生的粉尘及雾滴,以及一些农民违禁燃烧秸杆等农作物等。

2.生活性污染。由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耗用煤炭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郑州市冬季采暖主要以燃煤为主,因此冬季生活性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

3.交通运输性污染。汽车、火车、和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其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近年来郑州市机动车的增长速度非常快,据报道,截止2013年1月份,郑州市机动车已超过210万辆,2012年一年新增30万辆,一天最多上牌3126辆,8年来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近2倍。机动车的大量增加,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对郑州市的大气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4.自然因素造成的污染。造成郑州市大气污染的原因既有人为因素,当然也有自然因素,比如地理环境,大气原因等。依据本文的研究目的所需,仅以人为因素做为主要研究、分析对象。

二、郑州大气污染防治的理论依据

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重申和重视一些关键理论,将对郑州市大气污染的防治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这些关键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好生态环境,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两个相互影响的系统,即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两个系统只有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才能达到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的共同发展和长久发展。这一理论也是解决郑州市大气污染问题,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的关键理论。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理论。环境权一般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请求权等。大气污染破坏了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的生活环境,给公民的身体健康及财产带来了损害,公民因此具有了依环境权而产生的请求救济的权利。因此环境权理论对于完善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三)理性经济人理论

理性经济人理论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支柱。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性、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之间形成了直接的矛盾和冲突,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渴求必然会忽视生态利益。这也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以及这一理论成为解释环境危机的基本理论的原因。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必然要对理性经济人理论进行研究,并以此理论为基础,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三、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及分析

(一)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状

1.制定和完善各项法规、规章。目前郑州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政府规章主要有《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等。加强了对污染物排放、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等方面的治理工作。总之,经过多年努力,己基本建立了一套适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

2.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产业结构。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改善能源结构和提升产业结构必然要放在首要地位。这不仅是防污治污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能够更加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郑州市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型能源,目前郑州市出租车大部分都采用了天然气,相对于石油来讲,对大气的污染小,另外,公交车也相继出现了环保节能车型等。对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等。

3.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在生态学意义上,郑州是一个在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下,由自然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与城市生态系统构成的区域生态城市。近年来,郑州市加大了城市生态建设及城区绿化美化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城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截至2011年底,全市林业用地面积达346.2万亩,林木覆盖率达33.81%,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6.2%,据河南省生态林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测算,2011年我市森林与湿地的生态效益总价值达352.39亿元,先后成功创建了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成功举办了第二届全国绿化博览会。郑州森林生态城建设为推进郑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二)郑州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总的来说,几年来郑州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面对近两年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需要努力的空间仍然很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仍不完善,如《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几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翻版,没有充分体现郑州的实际情况;相关责任追究过轻,对个别企业或个人难以真正形成惩罚和警示作用,同时从各项法规及政府规章颁布实施的时间来看,有些规定是亟需“与时俱进”的。另外,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存在执法手段落后、执法不严的问题。再者大气污染防治投资渠道不畅,投资力度不够,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面前,人们总是不自觉地让环境为经济让步。最后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淡薄,对政府有很强的依赖心理。

四、解决郑州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对策

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本文认为必须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结合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做法,建立公权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一)加强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环境管理

可持续发展理论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理论基础,必须在宏观上要加强城市整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协调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城市的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做为判断一个城市是否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准。

(二)提高政府大气环境管理水平

首先要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素质,这有利于保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的指标体系;第三要严格环境执法工作,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解决,如果仅有完善的制度措施,而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则成为摆设,所以严格执法是解决大气污染的关键环节;第四,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环保部门不可能独担重任,必须要协调各方面工作,建立一种稳定长效的协调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基于环境权理论,居民应该享有清洁空气权、不受环境污染损害的权利以及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环境请求权。而环境权利的最终实现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上如何进行规定,更在于权利主体为权利的实现而能够主动有所作为,而这取决于市民是否具有自觉的环境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全民教育,提高公众对当前郑州市大气污染现状、原因以及对自身和社会发展危害的认识,使其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要把环境教育真正纳入到教育体系中,加强对幼儿、少儿、青少年的环保教育,使其从小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四)增强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根据理性经济人理论,企业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因此,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必须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一方面通过公开环境信息,使企业处于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其形成外部压力。另一方面,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又要对企业做好环保教育工作,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使环境意识能成为企业的自觉意识。

(五)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实行“依法治污”

继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政策法规,使规定内容与环境发展状况能够同步进行并具有一定预见性;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实施与大气污染防治相配套的行政、经济等政策。

参考文献:

[1]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J].法学研究,2000,(6).

[2]焦君红。从经济人走向生态理性经济人[J].理论探索,2007,(6).

[3]郑州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2003―2013年)(草案)的说明[EB/OL].http:///news/print.aspx?nid=4566.

[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篇二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文明;法治

文/常纪文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定位是修订,意味着该法不应是小修小改的修正,可以对该法大修大改,甚至可以修改立法名称。为此,该法应当围绕立法目的、工作思路、管理体制、工作策略、防治重点、主要制度、法律机制、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目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但从学界的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这说明问题之严重。为此,需在一审的基础上,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导向、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问题导向和大气环境管理的目标导向,全面加强该法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具体建议和理由如下。

立法目的和工作思路

在立法目的方面,其一,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第1条的立法目的规定之中加上“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容。因为生态文明是对现行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反思和转变,是一种新的文明。如果把生态文明的建设纳入立法目的,那么法律在其后可以对工作思路、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责任,如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公众参与的扩大、公众生活方式的改变等,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其二,由于中国目前的大气污染既有点源的局部污染,也有各行各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过复合或者叠加导致的区域大气污染,因此修订草案的下一步,应当体现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的目的,加上“保护和提高区域大气质量”的内容。

在立法思路方面,建议围绕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立法,如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细化符合大气环境实时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点,应当建立动态的大气污染信息共享机制、质量预警机制、区域协作机制和污染应急机制。

工作策略和防治重点

在工作策略方面,由于区域协同发展甚至一体化发展是国家今后发展的基本模式,为此,建议修订草案第2条修改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鼓励规划先行,通过区域协调发展甚至一体化的措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区域内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对燃煤……实施协同控制,减少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在防治重点方面,修订草案新增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设立特殊的制度和机制。由于冬、春两季的雾霾很多跨越重点区域,特别是2013年以来的雾霾污染,全国的大多数大中城市都卷入其中,难以置身度外,因此雾霾污染正呈现全国性的特点或者具有全国性的趋势。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雾霾污染是环境与发展不协调的产物,是快速发展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环境现象。加上2030年中国的碳排放将达到顶峰,全球经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仍然面临不景气的局面,因此中国的雾霾污染将会持续5~10年,甚至更长。今后一段时间,更多的区域将成为雾霾发生区域,现有的一些轻雾霾区域,雾霾将可能变得更严重。因此,把雾霾防治局限于重点区域,就像以前把一些地域纳入“两控区”而后全国大部分区域成为“两控区”一样,不太科学;另外,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偏重于消极的污染防治,缺乏积极的生态建设要求,故可以考虑把这一章的标题改为“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但是,可以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这一章重点规范的内容。不过,如果采纳这样的章节名称,就应当把秸秆燃烧、养殖污染、烟花爆竹燃放、机动车排放等导致区域雾霾的行为,也放在该章,予以规范。

治理格局和监管体制

在治理格局方面,应遵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共治要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色,设置体现大气环境保护特色的信息公开与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公民的大气环境权利建设,明确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大气环境参与和监督权利,形成大气环境保护共治的力量架构。如果有可能,此次修改可以明确公民有享受良好大气环境的权利,并且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公益诉讼设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做出一些具体化的规定,明确大气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恢复措施等,使大气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可操作性。

在监管体制方面,其一,因为宏观调控对于解决目前的区域性大气污染至关重要,所以既应考虑污染具体监管的体制建设,还应考虑宏观调控的体制建设,如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方面的职责由谁行使?建议把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写上,把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整体把握、具体监控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衔接上。其二,应当把环境标准和目标提升为国家环境法治的基础性规范,作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而不是结合现实问题可以任意改动的一个管理手段。为此,基本的大气环境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制定权应当上收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三,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和机制规定不足,建议增加以下内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保护机构,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章节之中,规定区域内既发挥各自灵活性又保护区域内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统一规划行政体制、统一环境保护共治的体制、协调执法的体制、统一举报的体制、统一的监测网络组织体制、统一的应急体制和机制、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体制、统一的排污权交易体制、统一的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体制。另外,如果有可能,建立区域之间的协商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特别是司法监督体制。只有这样,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才可能落到实处。

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

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加强特色性的制度建设,体现立法修改的必要性,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其一,为了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除了控制机动车的区域总体数量以外,还应当规定机动车定型审核的源头监管,保证每一辆车都符合排放标准。而目前的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规定,把机动车设计和制造缺陷导致的经济成本和使用限制留给消费者承担,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其二,规定区域空气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区域排放上限与核查制度,发挥区域参与和监督制度作用,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不致于仅留在纸面。其三,对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予以细化。通过修改,应当解决以下问题:大气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的质量控制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有什么区别?大气环境保护产业政策与水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政策有哪些差别?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与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排污费收费标准与水污染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应急制度与水污染应急制度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违法排放处罚措施与水污染违法排放的处罚措施有什么区别?其实,应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控制制度和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一些抓手。

在法律机制方面,建议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2014年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投资等方面改革的文件规定,规定一些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体制和制度创新、运转的措施和手段、方法。如在经济机制方面,发挥市场的支配作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专业化、市场化机制,促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允许民间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等。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考虑设立空气质量目标机制、跨区域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和区域守法的监督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目标性、协调性、可监督性。在社会机制方面,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的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的专业化作用。

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法律义务方面,由于现在的污染形态发生了改变,既有工业点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还有交通工具的污染,体现综合性和复杂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时的大气环境构成情况具有明显不同。目前,一些社会性的排放行为,如家庭生活排放和交通工具的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的时代,总量巨大,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是却对区域大气污染的“贡献”很大。如对交通工具造成的大气污染,是否以经济限制、经济刺激的方式来替代一味的限行、禁行措施?对于区域性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是否可以规定各区域的源解析义务,摸清大区域内的总体排放底数和各区域的排放底数,分清各区域的减排义务,以明确各区域的减排责任,强化各区域的行政监管和区域生态补偿责任。由于各区域的历史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责任不同,目前各自的经济基础和能力不同,在区域合作方面有必要针对各区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法律责任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但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生态损失的赔偿,建议在下一步的修改中,予以增加。关于公共环境的损害,可以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做法,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授权某一机构监管该资金的使用。另外,对于环境违法单位,还可以尝试规定强制性的环境法制教育义务。为了使环境违法者认真学习环境法制,可授权环境保护部制定“违法单位和个人学习环境法制课程规划”,规定课程的设置、学习时间和顺序等。

立法体例和法律衔接

在立法体例方面,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有交叉的地方,建议把第六章变成第五章的最后一节。另外,按照立法体例的设计惯例,可以考虑把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之前,标题名称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为把社会参与和监督纳入进去留下立法空间。

在法律衔接方面,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性基础法,其中的很多规定可以供《大气污染防治法》援引。为此,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设立一些衔接性的条款,如“按照《环境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处理”或者“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既可以精简条文,也可以促进法律之间的衔接,防止出现立法缝隙。如201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即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规定,其中此项汇报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内容。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玮.挥霾而去怎离得了区域共治?[N].中国环境报,2014-10-15.

[2]常纪文.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环境保护,2014 (15):43-45.

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范文 篇三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生态环境;治理策略

课题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4576136D)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5日

2015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层面的区域发展战略,并成为政府首推的经济工程。然而,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问题和困境,应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及困境?本文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应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和优先领域。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及其治理现状

目前,由于本区域的钢铁、重化工等产业分布不合理等原因,京津冀地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城市大气的霾污染、城市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及土壤污染、工业“三废”的排放与处理等问题都很严重。

(一)京津冀生态环境现状。由于大气具有空间流动性,因而仅靠任何一地,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寻求区域协作。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也是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不可轻视的问题,因此本文着力分析京津冀大气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任何一个大都市圈或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环境变化的问题。目前,京津冀都市圈大气污染已经演变成以高浓度细粒子和高浓度臭氧污染为特征的典型“双高”污染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京津冀地区占8个。京津冀区域共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3年以来空气质量每年平均达标天数比例大概为37.5%,比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低23个百分点,有10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低于50%,污染问题异常严重。

困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另一个环境问题是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当前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形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地表水劣V类(丧失使用功能的水)断面比例达30%以上,受污染的地下水占三分之一;平原区河流普遍断流,湿地萎缩,功能衰退。海河,流经京畿,滋养一方。但2013年调查显示,其主要支流皆重度污染,Ⅲ类以上污染水超过60%。京津冀是集生活、工业和农业为一体的大型都市圈,区域水资源总量持续减少,污染日益严重,加剧了该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二)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现状。面对严峻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国家和京津冀各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其中最根本的是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也是推动并落实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基础。2014年以来,中央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就生态环境治理已出台并了多项文件,立法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与此同时,地方也积极行动,制定具体政策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立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天津市制定《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将大气污染防控作为首要任务,成立了“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河北省制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了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调整能源结构等8项重点工作。各地政府除了积极出台各项法规、文件外,还积极开展各项行动,如大力推行绿色公交、修建地铁工程、重污染企业责令关停、整改,鼓励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及大力引进环保设备等。

二、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

自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后,全球生态环境遭到空前破坏。世界上多数国家已经意识到人类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生态环境,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关于区域生态发展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了一系列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以监督生态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对我国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发生于1950年前后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表现为空气中颗粒物、臭氧严重超标,导致数千人发病、数百人死亡。其主要原因是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机动车行驶里程的大幅增加。对此,美国实施了一系列治理措施:首先,完善并出台《清洁空气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制度;其次,实行空气污染区域治理机制,将全美划分为十个区域并设立区域办公室进行管理,强化联防联控;再次,强化源头预防,《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通过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扶植页岩气的开发和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利用;最后,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控制重污染企业发展规模,对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进行管理;针对机动车,鼓励研发低排放、零排放汽车,禁止使用含铅汽油,鼓励使用甲醇和天然气代替石油。最重要的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美国环保署设立“空气质量指数”,实时公布全美各地空气质量和污染水平信息。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及严格执行使得美国大气污染明显得到改善。

(二)英国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经验。泰晤士河是英国著名的“母亲河”,泰晤士河感潮段周边大型污水处理厂对其水质影响非常大。英国政府首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河流污染防治法》。紧接着专门成立了治污委员会和泰晤士河水务局,对泰晤士河流域进行统一规划与管理,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标准,配有充分的治理资金保障。然后针对区域性水污染,提出工程治理措施和生态防治措施两种类型。最后引入市场机制,实现水污染防治产业化。管理局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产业化管理,实行谁排污谁付费,发展沿河旅游业和娱乐业,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既解决了城市河流污染治理资金不足的难题,又促进了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不难看出,国外在治理生态环境上的总体步骤包括:立法提供制度保障、限制污染进一步发展、技术进步、能源结构转化及末端治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等。

三、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策略

在现有客观条件下,根据京津冀生态环境现状结合国外典型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经验,对于京津冀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及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治理,本文提出以下治理策略:

(一)统一指导思想。在京津冀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三地政府应秉持相同指导思想,即在价值观念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指导方针上,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在实现路径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时间跨度上,需要长期艰巨的建设过程。

(二)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同治理。在协同发展政策的推动下,京津冀三地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区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不是任何一地政府能够解决的,需要区域内三地政府携起手来,协同治理,基本思路如下:

1、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发展网络体系。中央政府应根据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生态环境现状、治理现状,剖析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阻力点,顶层设计出台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法规,并严格推行,落实到位;协调组织京津冀政府部门从全局出发,合理布局重大工业项目,不能只是简单的产业转移,对污染源进行系统细分,提出相对应的改革措施,并在非常时期采用过渡性方案,逐步实现污染源控制及彻底治理;中央政府可设立京津冀协调发展争议仲裁机构,专门解决京津冀协调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科学的解决方案,并为京津冀协调发展积累经验;京津冀各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市场淘汰落后产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引进环保设备、清洁设备,对有利于环境友好发展举措给予政策扶持;发挥市场生态资源交易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单靠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长远的发展还是需要市场的参与,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产业化管理,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制度;引导社会公众生活方式向绿色转型,完善并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出行,逐步减少机动车污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空气质量指数实行实时监测,实时公布京津冀各地区空气质量和污染水平信息,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共同推动环境污染的治理。

2、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的标准。中央政府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制定工业污染、机动车污染、家庭燃煤污染等控制标准,制定京津冀区域生态治理目标及生态评价标准,统一协调监管标准及检测标准,统一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补偿机制。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再施工。完善的标准制度促进京津冀区域环境治理措施能更快、更好地执行。

3、三地政府建立区域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机制。三地应经过磋商协同制定区域环境保护政策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环境联合监察、交叉执法、环评会商、区域污染联控的工作机制,严格部门职权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由于天津和河北都属于沿海地区,东临渤海,因而还可以建立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三)建立多维长效跨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三地应注重实施生态损失评估,开征生态补偿基金,并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公众监督。国家应本着“利益兼顾,适当补偿”的原则,尽快建立京津冀生态环境整治补偿机制。国家应设立专项补偿基金,合理补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三省市水资源分配以及由此引发的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洪损失等问题。另外,对官厅水库周边河上游地区水土流失、防护林、特种林等森林资源的综合治理与营造也应及早列入京津冀环境整治规划。

(四)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严格的考核。严格的事中、事后考核是各项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以及将其落实的有力保障,治理过程中,应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生态治理指标纳入京津冀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强化考核指标约束;治理初期中央政府可以与京津冀各地方政府分别签订责任状、约谈地方负责官员,明确各地方政府、部门职责与治理目标,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问责制和终生追究制。各地各部门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才能有所改观,也只有如此才能谈经济一体化及战略协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丹丹,孙文生。京津冀一体化现状及发展对策。商业时代・学术评论,2006.10.80.

[2]王跃思,张军科等。京津冀区域大气霾污染研究意义、现状及展望。地球科学进展,2014.29.3.

[3]王京丽,谢庄等。北京市大气细粒子的质量浓度特征研究。气象学报,2004.62.1.

[4]刘登伟。京津冀大都市圈水资源短缺风险评价。水利发展研究,2010.1.1.

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条例 篇四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机动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发展和改革、工业与信息、商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

(二)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其防治情况;

(五)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相关投诉举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的异议申请;

(六)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控体系,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在本市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十条在本市初次注册或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经征求社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三章检验与治理

第十三条本市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选择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

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测。

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配合抽测。

第十六条经抽测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在道路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抽测结果记录在册,并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抽测、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答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

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和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维修企业或者产品。

第二十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

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检验数据、治理情况等信息进行管理,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提供统一数据和信息。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国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被抽测人明示抽测结果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而不进行处罚的;

(二)对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依法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注册登记的;

(四)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定期审验的;

(五)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治理,指定维修企业或者产品的。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篇五

关键词:行政法学防治雾霾思考

当前,中国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的焦点,而伴随着经济大幅增长,近几年国内特别是北京的雾霾问题也愈发凸显,可谓世界热议,民众焦心。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政府作为防治雾霾的主导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入手研究雾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北京市防治雾霾的行政法制建设现状

北京是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前来务工求学的外地人口众多,城市可承载容量和日常运行的压力越来越大,再加之北京当地和周边省份都以传统工业生产为主,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近几年,北京的大气污染问题逐年加重。据统计,2013年北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合计为176天,严重污染13天,全年总天数中优良天数不到一半。2014年的北京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47.1%,除了6月、8月和9月没有发生严重污染外,其他各月均有重污染发生,严重污染日数累积达到15天,比2013年多出2天。在2015年12月7日晚,北京市首发了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在北京雾霾天气频现,对民众身体健康、交通出行、城市形象等各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PM2.5”成为了人们口中的高频词,“APEC蓝”、“阅兵蓝”成为民众的期盼,每日的天气状况时刻牵动着北京乃至全国人民的心。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推动雾霾问题的防治工作,中国目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应对当前新的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也全面提出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目标、思路和方法,如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与计划》,2014年7月更是了有史上最严之称的空气污染治理考核规定。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开始实施,区域合作步步推进,污染监管层层加码,环保法律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大气污染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北京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单双号限行、停产、督查等治霾举措都已经开始实施,如2013年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除此之外,北京还了与天津市、河北省的合作框架协议,努力探索联防联控治理区域雾霾的新思路。

二、北京防治雾霾过程中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近几年,北京在防治雾霾问题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相关行政法规较之以前也有所进步,但是还缺乏独立和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也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北京雾霾问题的治理效果仍不够理想。

1.行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机制僵化。空气污染所造成的首要危害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这一系列危害所直接侵害的就是公民的环境权。现阶段,在防治城市空气污染中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主要法律依据,但仍缺乏一部更具有针对性、专门性的全国立法来推动空气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其中,新的《环境保护法》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也缺乏更加全面而权威的保障。另一方面,北京现有的行政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煤烟型城市空气污染,并没有涉及当下对城市公民健康危害最大的新型污染物PM2.5,并且對作为空气污染重要来源之一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规定也不能满足当前治理的需要,于当前愈发复杂的空气污染问题而言,相关法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2.行政执法理念比较落后,效力低下。在北京,部分环境行政主体执法理念过于陈旧,使得环境执法活动冲突不断,执法效果不尽理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部分政府环境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执法的错位、缺位现象屡现。现阶段北京相关环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多采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执法方式,这还造成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冲突不断,执法效果也大打折扣,执法效力较低。

3.行政法律监管力度欠缺,责任模糊。北京当前的雾霾治理模式仍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承揽了很大一部分的雾霾防治工作。而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环境保护市场的关系又越发复杂,传统的雾霾监管模式已经失灵,出现了行政监管视野不足,现场监督非连续性等问题。政府在雾霾防治中的责任分工仍不够明确,职责界定比较模糊,实践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屡屡发生,由此可见,运用行政法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规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雾霾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三、推动北京市雾霾问题更好解决的行政法学路径

鉴于当前北京雾霾问题的复杂性、特殊性及紧迫性,应尽快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有针对性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加强行政监管和公众参与,从而为今后的防治雾霾工作提供更加可靠有力的保障。

1.完善行政立法,构建雾霾防治法律体系。当前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传统民法及刑法对于雾霾问题的解决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除了要对公民环境权进行立法确认,还应不断完善保护公民环境权得以顺利行使的行政法制。在立法层面,要制定出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全面的、系统的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而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还要尽快出台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从而不断完善雾霾防治的法律体系。

2.转变行政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理念。法律赋予了相关行政机关在环境领域一定的管理权,但此项权力的行使是以环境保护的义务为基础的,究其本质,环境保护乃行政机关特别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北京市环境行政主体尤其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自身环境保护的职责与义务,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仅仅是环境的“管理者”,也是环境的“服务者”,同时也要转变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注重非强制环境行政执法方式的广泛运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条例 篇六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本市对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环保部门综合各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未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放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量的,换发排放许可证。

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排放许可证。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的,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向市或者区、县环保、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等。

第十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日报和年报。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

在无燃煤区内,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在基本无燃煤区内,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

在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无燃煤区以外地区使用燃煤的,必须使用全硫含量小于百分之零点五、含灰分小于百分之十的低硫优质煤。

第十九条本市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已建和已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煤气厂和额定蒸发量超过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的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供管网和其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建成区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船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维修也不可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未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的垃圾堆放地、河道等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建成区内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一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建筑、拆迁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防治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弃土,尽快修复破损路面。

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城镇房屋拆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应当进行园林绿化或者铺装。

第三十四条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质,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和再生水冲洗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再生水冲洗率。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绿化和铺装建成区内地面,将建成区内土路、沙石路建成硬铺装路面,并做好养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沙治沙,建设城市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

禁止填垫和侵占水面和湿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排放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经限期治理排放大气污染物仍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临时排放许可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审验手续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审验手续的,市环保部门可以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监测网络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内,未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无燃煤区以外不使用低硫优质煤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排放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在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提供不实检测报告的,由市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资格。

第四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时,发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拒绝、阻挠对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由公安、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成区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施工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十一条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范文 篇七

[关键词]大气污染;空气质量;环境;政府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98

1引言

“雾霾天”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汇了,几乎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出现过,这样的天气现象既是近代以来工业现代化衡量标志,更是大气环境恶化的影射。人口的过度增长决定了各种能源的大量消耗,当煤炭、石油、天然气在为现代人生产生活提供便利之时也蕴含着隐患:它们燃烧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如废气、烟尘等排放到空气中后,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大气问题引起了社会学家的广泛关注,他们力图从呼吁公众提高环保意识、节约资源角度来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笔者认为,降低大气污染率,净化空气质量,为人们提供美好生存家园更是从事地理科学教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既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向学生们灌输环保理念,又要将所学、所见、所想应用于有效解决大气污染这一现实问题的研究上来。

2大气污染的内涵

大气污染,又被称作空气污染,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大气污染做出如下定义: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在呈现出足够的浓度,并达到足够的时间后,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的现象。那些进入了大气中的物质可以是气体、固体、液体或是悬浮物,而这类物质如若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环境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的,都可以称作是大气污染物或是空气污染物,每一种物质所含成分、数量、性质不固定,其污染度也不尽相同。透过定义,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那些导致空气质量变差的物质都是大气污染物,目前已经被人类发现的大气污染物大约有100多种。

3大气污染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煤炭储量相当可观,使用量更是位居世界榜首,我国北方城市由于冬季寒冷,对煤炭的需求一直居高不下,煤炭资源的开垦固然为经济值的增长带来有效路径,但煤炭大量焚烧之后产物――煤烟和粉尘,这些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空气,对居民的生产、生活以及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伤害。年老体弱者、儿童常在季节交替之际出现咳嗽等症状。大气污染的来源有很多,但究其根本莫过于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人为手段造成的污染。

4治理大气污染的对策分析

41各地政府务必切实履行治理职责

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务必要履行好解决地区环境问题的职责,调动和配合各个部门使地区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政府务必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保护环境问题的各项决议和措施,提高执行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利于当地科学、持续发展基础上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改善空气质量的清洁能源,加大对工业产业园的扶持整改力度。一旦发生企业污染物空气质量超标,肆意破坏环境的现象要严惩不贷,加大打击和惩治,以儆效尤,要让企业负责人意识到环境对于自身生存、生活、生产的重要性,在整个地区建立起“人人爱环境、人人护环境”的天然防护林。

42加强对污染物来源的控制力

目前,我们国家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主要体现在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物质上,因为从整体的宏观大环境而言,煤炭的大量燃烧和使用一直被默认为大气污染的“头号杀手”。但事实上,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在得到满足后,自身精神追求也愈发向高层次挺进。私家车尾气排放、大型公交车尾气排放、工业园汽车产业的气体排放都严重增加了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数量。以往的数据显示,汽车尾气在大型城市表现尤为突出,但目前中小型城市的汽车尾气排放量也是令人触目惊心,雾霾、沙尘暴也开始频繁“光临”中小型城市了。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未对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等污染物做出明确的在量上的要求,所以加强对污染物种类的法律控制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才能以此为依据做好治理等工作的衔接。

43加大对污染空气质量的处罚力度

我国对污染空气质量的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不到位,法律不健全导致公众将污染环境视为小事,“反正丢弃一次垃圾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影响”、“没人看见就可以”,犯罪成本低廉使得环保意识无法深入人心,因此,发挥法律震慑力,用法律强制性来约束公民的环保自觉性势在必行。比如:将排放超标企业公布在政府网站上,通过舆论监督和媒体抨击,使企业在大众压力促使下为保声誉不得不对自身生产作业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做净化处理;加大对污染物超标企业的处罚力度,在经济上予以严惩;对严重超标并屡教不改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待生产废物合乎空气质量标准时在予以重新营业;地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监管职能,肩负起应承担的责任,发挥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行政推动手段。

44公开环境信息透明制度

要想让市民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就必须要让他们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想让他们为生存空间的环境做出贡献,就必须增强他们对社会信息的熟知度。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地区的环保法规都对公众参与环保做出了明确的批文和规定。政府也应加大环保信息透明度,让公众掌握我们国家的环境现状、资源能源现状、大气质量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民众主人翁意识和主体责任感,激发他们为改善生活质量而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在我国某些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栖息之地的环境质量现状。

45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对于环境信息的适时反馈,不仅能够增强信息透明度,还能通过所得的信息加强对地区空气污染治理方法措施的调整和改进。比如:在道路旁设立PM25监测设备,一方面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度,另一方面又与其他城市形成空气质量对比,真实、有效的数据便于与其他地区共同建立联防联控制度,毗邻城市应打开门户,在遇到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时,要加强沟通,建立统一战线,共同应对挑战。

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需要调动各方力量,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共同完成的艰巨任务,不是单靠一个部门、一项措施就可以解决的。要有国家部门的政策制定,要有地区政府的执行,要有环保部门的配合以及公众的自觉响应,借鉴其他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宝贵经验,将大气污染程度降低到最低点。笔者也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理想家园再也不是梦想,蓝天绿水一定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余敏江,黄建洪生态区域治理中中央与地方府际间协调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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