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方法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minliang时间:2024-01-16 0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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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方法精品多篇

考古发掘方法 篇一

就学科名称而言,音乐考古学是一个合成词,它反映了“音乐”与“考古”二者的交叉与联系,清晰地表明“音乐”与“考古”是构成其学科概念的二元结构。

1982年初,笔者在初用“音乐考古”一词时,曾尝试着解释为:“音乐考古,是利用历史遗留下来的音乐文物和文献对古代音乐所进行的研究,是古代音乐史研究的重要环节,也是音乐史界、考古界共同开辟的一个科学新领域。”这只是对一个新兴事物的初步描述和憧憬。其中的“共同”一词强调了考古之于音乐考古的重要关系。

更多学者先后从学科的高度定义“音乐考古学”,大多数也凸现了这种关系。

秦序:“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出土和传世的古代音乐实物史料研究音乐历史的科学,它既是考古学的一个分支,又是音乐史学的一个部门。换言之,它是考古学与音乐史学相互交叉渗透、相互融合发展起来的专门学科。”

蒋定穗:“‘音乐考古学’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考古事业的蓬勃发展,音乐文物大量出土和音乐史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潜科学’”。“音乐考古发展到今天,已不再能被一般的考古学所包容,使用一般的音乐史学方法研究出土乐器,也已显得不够用。它迫切需要建立起由考古学和音乐史学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新学科。……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中遗留下来的音乐方面实物,运用考古学的方法研究古代音乐历史的学科。”

谭若冰、黄翔鹏:“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它的研究范围与考古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音乐文物的考古研究,最早是作为考古学的一个分支而与美术考古、丝绸考古、陶瓷考古、青铜器考古等学科并立的,国际上称为音乐考古学。中国当代的音乐考古学基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其来源虽亦出自对于音乐文物的考古研究,但实际内容已越出考古学的范围。”

方建军:“音乐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遗留的音乐文化物质资料,研究人类音乐文化发展历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作为音乐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音乐考古学的研究成果无疑可以填补、充实和丰富古代音乐史的内容。”

李纯一:“从研究对象、方法和目标等方面来看,古乐器学乃至音乐考古学应该既是普通考古学的一个特殊分支,又是音乐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其自身具有很大的相对独立性。”

王子初:“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史学的一个部门。是根据与音乐有关的实物史料,如古代的乐器、书谱、铭文、石刻艺术和洞窟壁画等,来研究音乐艺术的历史的科学。”

汪申申、田可文:“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和考古学的交叉学科,它要求从业者不仅具备音乐学(特别是音乐史学、音乐形态学和乐器学)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历史学、考古学的基本理论和田野发掘作业的全部技能与经验。”

李幼平:“音乐考古学是音乐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在交叉、融合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边缘型新兴学科”,“考古学与音乐学研究应该是它的两个基本立足点。”

王子初:“从历史的角度考察,音乐考古学脱胎于一般考古学,两者之间是一种母与子的关系”,“中国音乐考古学形成的初期,曾勉附于一般考古学界之骥尾。”“音乐考古学是考古学和音乐学相结合的产物,是一门跨学科的边缘学科。……音乐考古学是考古学的组成部分,其时空框架必须借助一般考古学的地层学和类型学以及考古学利用的其它各种手段才能建立起来。同时,音乐学的理论应该是音乐考古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指导。”

方建军:“音乐考古学主要是考古学与音乐学尤其是音乐史学相互交叉、影响和渗透所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它具有从属于考古学和音乐史学的双重性质,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中国音乐考古学则从普通考古学中萌芽,是中国考古学滋养下本土化的产物。在研究方法上,中国音乐考古学也受到了考古学和音乐学(尤其是历史音乐学)的双重影响。”

这些文字表述略有不同的定义显示:普通考古学是音乐考古学脱胎的母体,萌生、滋养的基础,交叉渗透、相互融合的一元,基本立足点之一,等等。

这种深刻的认识,基于音乐考古学萌芽期的实践总结。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音乐学界在文物、考古学界的帮助和推动下,创立了音乐考古学科。迄今为止,这一新兴的学科已经形成了具有本科、硕士、博士教育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出版了大量的专著成果;参与了一次次的重大田野考古发掘;基本完成了与文物考古鼎力合作的基础性工程《中国音乐文物大系》;常设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建立了国际性的学术组织并组织了多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中国音乐考古学呈现着繁荣、活跃的学术景象。

不过,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中国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潜在着影响学科发展的因素和不可忽略的隐忧。

在理论上,迄今为止,中国音乐考古学并未受到中国考古学的正式认同。在考古学理论著作和《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的“考古学”条目中,受普通考古学影响所产生的特殊考古学分支现已包括了诸如美术考古学、宗教考古学、古钱学、古文字学和铭刻学等等,并不包含“音乐考古学”。

在实践上,中国现行的考古事业管理制度,只有国家文博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历史考古专业才有考古发掘权。以音乐学学术身份出现的中国音乐考古学家从身份和职业上均未被纳入考古界之列,更难以进入考古学的田野考古发掘领域。而在考古事业的机构和职位序列里,也没有“音乐考古”的建制和席位。

于是,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在田野发掘的交叉重合区域里存在着制度性的专业脱节。音乐考古学与普通考古学的学术衔接保持着一种“你发掘,我研究”的线性流程及默契。音乐考古学家的研究工作,主要还是停留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和出土文物资料做案头研究的阶段。偶尔几次考古大型发掘项目的参与,也是来自考古界少数知音的邀约,而非制度性保障下的常态工作。

这种情况对于两个学科和艺术及文化遗产事业都是不利的。

自20世纪后半段开始,世界考古学的研究重点已经从建立完整的古代物质文化谱系研究逐渐转变为更深层次的社会历史和文化重建。中国考古学的学科视野已从证经补史的窠臼中脱离出来,从线到面,从物到人,进一步扩大到全面探讨古代社会的各个方面,认识人类历史的进程及发展规律,形成更为广阔深远的独立的阐释系统。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考古学对人工遗迹和遗物的地层学、类型学、年代学研究,如果涉及到精神文化领域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考古发掘方法 篇二

关键词:三峡库区;盗掘;古墓葬;犯罪

古墓葬是古人埋葬遗体的坟墓。所谓“葬”,泛指人类依照风俗习惯在特定场所,按特定方式处理死者遗体的行为。对于汉民族为主体的华夏族来讲,“葬”的原意是指掩埋遗体。“墓”在我国古代或仅指埋葬死者的地穴,或泛指“坟墓”,即包括埋葬死者的地穴和上面的坟头。考古学上讲的“墓葬”是指坟墓,我国立法意义上所讲的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而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也视同古墓葬。[1]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三峡库区盗掘古墓葬犯罪呈现出多发、频发之势。以忠县为例,据相关数据统计,近三年忠县检察院共审查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3件24人,共计被盗古墓27个,被盗文物43件,其中已经鉴定为汉代三级文物5件。经走访调查发现,打击古墓葬犯罪存在三大难点,应当引起重视。

一、当前打击盗掘三峡库区古墓葬犯罪存在三个难点

(一)库区农民跨区县作案或与本地农民勾结作案,存在控制难。古墓葬盗掘者往往在库区文物较为密集的地方,是库区文物重点发掘地,经常有考古专家前往考察,通过坊间流传,使这些人对库区文物的分布,特别是对忠县忠州镇、新生镇、乌杨镇、复兴镇古墓葬群的分布情况有所了解,因而频频选择上述地区作案。如胡世平、胡世明等18人盗掘古墓葬案中,有6人来自巫山县、2人来自万州区,1人来自山东省龙口市,其余9人是忠县本地农民。这些人均居住在考古发掘重点地区,平时以民工的身份参与考古发掘,有一定的考古发掘专业知识,从2005年至2010年在忠县忠州镇、新生镇、乌杨镇等地盗掘古墓75处。

(二)作案手段及工具专业,破坏性大,存在保护难。被告人通过向考古专家“偷师学艺”,或向民间具有文物知识的人“拜师学艺”等途径掌握了一定的盗墓技术,有的可通过山势走向确定有无古墓及其大致位置,有的能通过辨认泥土颜色确定古墓的具置及建墓的大致年代。同时,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齐全,专业化程度高,部分盗掘工具与考古人员所用工具相差无几。被告人在作案时往往将有价值的陪葬品一扫而空,破坏性强,保护难度大。如伍早福、张昌荣等5人盗掘古墓葬案中,携带工兵锹、铁铲、扒锄、吊篮、电瓶等专业盗掘工具,在忠县新生镇盗掘古墓3个,盗得汉代三级文物红彩灰陶罐4个、鎏金青铜剑1把,鎏金铜饰件、盖弓帽、铁锸、青铜球各1件。

(三)群众文物保护意识不强,存在预防难。虽然《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28年,但一些群众对其知之甚少,既认识不到文物的重要性,也不能自觉保护文物,及时检举揭发盗掘文物犯罪。调查发现,古墓葬所在地的群众对盗掘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有的为盗掘者提供食宿,有的为盗掘者提供交通工具,有的甚至帮助盗掘者寻找古墓葬,客观上助长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如云阳县村民周吉友,从电视上了解到古墓里的东西很值钱,而自己家附近就有很多古墓,就伙同儿子、亲家等5人多次盗掘当地古墓,产生恶劣的影响。

二、当前三峡库区盗掘古墓葬活动猖獗的主要成因

(一)缺乏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我国新的文物法颁布以来,私人文物也被允许买卖,旧货市场、古玩市场不断增多,收藏古玩艺术品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享受。[2]但因市场监管制度跟不上,被盗掘的文物很容易通过文物贩子在社会上进行倒手和非法交易,文物贩子却逍遥法外,未能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应有的法律制裁,导致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分子认为有赃可销、有利可图,抱着侥幸心理,置法律于不顾,不择手段地盗掘古墓葬。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责任划分不清,有关部门容易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缺位”。

(二)盗掘古墓葬犯罪分子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古墓盗掘者没有上过高中,他们文化程度低且不注重学习,缺乏法制观念,对盗掘古墓葬应负的法律后果了解甚少或完全不了解。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认为,自己是盗墓者雇佣来的一名工人,自己干好自己的活就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更荒唐的是有的当地人“靠天吃天、靠海吃海”,竟然将挖掘古墓葬当成自己发财的行业。

(三)缺乏科学统筹的库区文物保护规划。缺乏充足的库区文物保护力量,让库区文物保护出现“盲点”,不利于库区文物的长远保护、管理和发展。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墓葬、古文化遗址较多,但是文物管理部门面对着面大、点多、钱少的局面,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有时也不够全面,特别是在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巡视上,保护不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3]

三、解决对策

(一)建立三峡库区文物保护管理联动机制。一是建议建立三峡库区文物保护管委会,将文物、国土资源、建委、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管委会作为政府机构,负责管理三峡库区范围内文物保护与城乡规划、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等协调工作,对三峡库区文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不断改善当地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实现文物保护区与周边地区和谐发展。二是加快库区文物发掘进度。加大对库区文物发掘工作的投入,及时发掘古墓葬,特别是对分布密集、价值较高的古墓葬,要尽快充实力量,加快发掘进度。

(二)建立三峡库区文物保护群防群治机制。一是建议在农村基层设文物保护小组,由村级治保主任担任组长,由热心文物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群众担任义务文物管理员,有条件的乡镇可给予一定补助。二是公安、司法机关和文物保护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营造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声势,形成打击合力,以遏制此类犯罪发生。组建专门文物保护的公安派出机构,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上予以保证,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打防结合。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从具体政策上对保护古墓群作出贡献的群众给予经济补偿,对检举揭发盗掘古墓葬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积极性。三是深入普及《文物保护法》。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特别要深入到库区文物保护规划区,加大对当地群众的宣传力度,教育其增强法律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引导其积极同盗掘古墓葬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建立三峡库区文物保护各方融资机制。一是鉴于打击盗掘古墓葬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不断拓宽文物保护基金渠道,扩大基金来源范围,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民间结合的共融融资的长效机制。二是地方财政要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将文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稳步加大对文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文物事业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同步。同时,政府可通过依靠财政税收、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三是建议成立三峡库区文物保护公益基金,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款,充分发挥群众热心公益捐款捐物的积极性,合理筹款、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指导,建立健全三峡库区古墓葬保护的公益基金。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7-11-27.

[2]程瑛,刘畅。保卫“老”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访谈。[N].中国文物报2006-05-19.

考古发掘方法 篇三

关键词:呼中北山 遗址 新收获

中图分类号:K8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8-0084-02

2013年9月,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大兴安岭地委宣传部联合开展大兴安岭岩画调查,首次发现该洞穴遗址,在洞口岩壁上发现一处疑似鹿纹的暗红色彩绘岩画。2014年8~10月,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该遗址进行初步考古试掘中获得重要成果。①为进一步明确该洞穴内各层堆积的文化内涵及年代,推进大兴安岭地区考古学及岩画学的深入研究,2015年年初,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申报该遗址的主动发掘计划,并获国家文物局审批通过。

一、地层堆积及包含物

发掘区地势北高南低,呈斜坡状。南部近洞口外部区域的堆积较厚,灰坑、灶址等遗迹均分布于此。北部洞穴内部堆积相对较薄,无遗迹分布。地层堆积自上而下分为10层:

第1层:黑灰色土,土质疏松,内含有少量的植物根系、石块、近现代垃圾,该层在发掘区均有分布,厚约0~30厘米,为近、现代扰土层。

第2层:黑褐色土,略带砂性,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少量碳屑、碎石、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约0~10 厘米,出土少量陶片、石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鲜卑文化时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1、Z6、Z8。

第3层:灰褐色土,略带砂性,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少量碳屑、碎石、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0~10 厘米,出土少量陶片、石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2、Z9。

第4层:新石器时代晚期层,黄褐色土,略带砂性,结构较紧密,内含有少量碳屑及大量碎石、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0~20 厘米,出土少量石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新石器时代晚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H3、Z3、Z10。

第5层:新石器时代早期层,黄褐色土,略带砂性,结构较紧密,内含有少量碳屑、碎石、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约0~30 厘米,出土一定数量的石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新石器r代晚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11。

第6A层:黑褐色土,略带砂性,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大量碳屑、碎石及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约0~30 厘米,出土大量石器、陶片、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新石器时代早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H1、H2、Z5、Z7、Z15。

第6B层:灰褐色土,略带砂性,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少量碳屑、碎石,该层分布于发掘区东南部,厚约0~25厘米,出土少量石器、陶片、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新石器时代早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16。

第7层:黄褐色土,略带砂性,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大量碎石及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约0~25 厘米,出土少量石器等遗物,为新石器时代早期堆积。该层下无遗迹分布。

第8层:黄灰色土,砂性较强,土质疏松,内含有大量碎石、大石块,该层在发掘区均有分布,厚约20~40 厘米。出土少量石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新石器时代早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12。

第9层:浅黄色土,砂性强,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大量碎石、大石块。该层在发掘区均有分布,厚30~70厘米,出土少量石器、骨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旧石器时代晚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13。

第10层:灰褐色土,砂性强,土质较疏松,内含有大量碎石、大石块,该层分布于发掘区南部,厚约0~50 厘米,出土少量石器、动物碎骨等遗物,为旧石器时代晚期堆积。该层下开口的遗迹有Z14。

第10层以下为青灰色砾石层,含土量极少,无包含物,较为纯净。该层在发掘区均有分布,未完全发掘至底,仅在发掘区南、北部局部探方发掘,厚约1~15米。该层无遗迹、遗物分布。

二、出土遗物概述

(1)石器:共出土1774件,器类包括石片、石叶、石刃、石镞、刮削器、石核、断块、石珠、磨盘、石锤、石球等,各文化层内石器的出土情况详见下表。

(2)陶器:可复原筒形罐1件(新石器时代晚期),陶器口沿残片5件(鲜卑时期1件、新石器时代早期4件)、器底2件以及陶器腹片100余件。

(3)骨器3件,器类为镞1(残)、匕2件。另出土有动物牙齿、碎骨标本等50余件。

三、分期与年代

以整个发掘区层位上的叠压、打破关系为基础,通过对地层、遗迹中出土遗物的全面分析和比较后,可以将本次发掘所获的文化遗存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期:主要包括第2层及开口于第2层下的遗迹如Z1、Z6、Z8等,属鲜卑时期文化遗存。年代为距今约2000年。

第二期:主要包括第3、4、5层及其下开口的遗迹如H3、Z2、Z9、Z3、Z10、Z11等,属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存。参考北京大学第四纪实验室对遗址第4、5层的碳十四测年数据结果,年代为距今约4000至5000年。

第三期:主要包括第6、7层其下开口的遗迹如H1、H2、Z5、Z7、Z15、Z16等,属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遗存。参考北京大学第四纪实验室对遗址第6层的碳十四测年数据结果,年代为距今约7000至8000年。

第四期:主要包括第8层下,第9、10层及其下开口的遗迹如Z12、Z13、Z14等,属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存。参考美国贝塔实验室对遗址第9、10层的碳十四测年数据结果,年代为距今约14000至15000年。

四、结语

本次发掘严格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2009)》进行,同时为满足后期的陶器修复、骨器拼接、年代测定、动物考古、植物考古、环境考古及古人类行为分析等多学科交叉介入及课题研究的要求,对出土的人工和自然遗物进行全面收集,并利用全站仪对出土标本的层位、坐标进行三维定位测量。依据地层叠压关系及各层出土遗迹遗物的差异,基本明确了各层堆积的文化内涵及年代,初步确立了大兴安岭地区从旧石器时代晚期、新石器时代早期、新石器时代晚期及鲜卑文化时期的考古学文化序列。其中,以旧石器时代晚期和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遗存为本次发掘的最重要收获。旧石器时代晚期文化遗存发现的石器数量较少,器类简单、器形古朴,以勒瓦娄瓦石核、刮削器、尖状器、石球等为典型器,属于我国北方地区的小石器工业类型,剥片技法以锤击法为主,工具加工多采用打制和软锤修理技术。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遗存发现的石器数量巨大,器类丰富、器形精 美,以细石叶、细石核、石刃、叶形石镞、刮削器等为典型器,属于东北亚地区的细石器工业类型,剥片技法以细石叶和小石片技术为特点,工具加工多采用较为精湛的压制修理技术。以上两个时期文化遗存的发现与研究,初步证明了大兴安岭地区是早期人类繁衍栖息之地,是我国东北远古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填补了黑龙江省西北部山区早期人类历史文化研究空白。

注释:

考古发掘方法 篇四

关键词: 民国 古玩 考古 掣肘

民国时期为中国近代考古学的滥觞时期,科学的文物观念尚未形成,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根深蒂固的“古董”、“古玩”观念成为近代考古学发展的最大掣肘之一。

民国时期的考古学研究材料中古代器物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古代器物在通常民众的意识里,就是包含着极大经济价值的古玩、古董。清末民初的几次考古大发现,在吸引学术界目光的同时,也刺激了古董商的神经,古物买卖活动一时十分活跃。为了搜集急需古物,古董商一方面凭借雄厚的财力,高价购买,使古物的经济价值更加凸显,一方面私自挖掘,许多古遗址、墓葬因此被毁坏。“贪嗜成性之古董商肆意掠盗、无所不为,致使中国众多考古遗址惨遭破坏,令人不胜惋惜”。[1]当时的古董观念对考古学学术研究产生了巨大的潜在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科学考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时任中央研究院史语所考古组主任的李济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

那时所流行的一种对于古物不正确的观念在作祟。这一观念就是士大夫阶级对于地下的古物,当作古董看待的习惯。因为它们是古董,它们的商业价值就高于学术价值。所以玩古董的人们只是把它们的流通当做一票高尚的买卖;它们的学术价值是次要的。因此,一般的人们都把地下的古物,当作“宝贝”看待。这一看法也是在一般知识阶级中最盛行的。[2]

原来考古工作的大敌,就是一班专靠古董吃饭的古董商。他们规模很大,有数千万资本,在法国巴黎设了总机关;中国北方各省,每处有他们的分机关。他们专门勾结流氓土匪做盗坟的勾当;任何坚固宏大的坟墓,包你三天可以盗得干干净净。[3]

最初以学术为目的的田野考古发掘多被视为挖宝物而受到地方的各种阻挠,难以展开。社会民众普遍不相信学术机构所谓的学术研究与古董商人的盗卖古董有什么不同。胡肇椿分析指出当时围绕考古发掘产生各种纠纷的根本原因就是“无非是举国上下以古物为大利所在”[4],可谓一言中的。

由于缺乏对科学考古的了解,民众通常觉得考古是谁都可以办得到的。董作宾初次到安阳试掘时,有人忠告他说:“你何不叫人掘出来,去收买;又省钱,又省事,何必自己找麻烦呢?”[5]这些代表了一般民众对考古学的态度。因此李济感叹说:“在中国考古,实在困难万分,古董商专做毁坏的事,而民众又限于知识不能十分谅解”。[6]李济举例说当时的河南辛村大墓的发掘因出土物比较精美,工作者“几乎要用百分之九十五的力量应付土人,只有百分之五的力量来做工作,进行自不能不十分纡缓了。”[7]

正是因为这种“古物即大利”的古董观念,学术机构的考古工地经常遭到哄抢。1928年,董作宾在安阳试掘时,工地就多次遭到当地民众的围攻,为此蔡元培不得不致信当时负责河南事务的冯玉祥,要求派兵保护发掘工地,防止民众哄抢文物:

本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拟在河南彰德设立办公处,挖掘地层,藉便考古;……惟事属创始,深恐地方上少见多怪,发生误会。拟请先生转达庞炳熏师长,于该地方驻扎军队,拨出兵士二十名,保护挖掘工作,该兵士等须听受该办公处考古组李济之指挥。[8]

同时公函河南省政府:“挖掘时须由该县长剀切晓谕。事关研究,不得藉端阻挠。并派人估核地主如有损失,统由本院清偿。”[9]由此可见,当时的趋利行为已经成为考古发掘的最大障碍。为此傅斯年指责说:“古玩商人,实在是研究考古学者和希望在地下获得先民文化遗迹的学术机关,惟一的敌人”。[10]

为了减少古玩观念的掣肘,学术机构不得不采用一些迂回的方式,如安阳发掘时,地方反对古物外运,傅斯年、李济等就特选晚上运送古物。[11]有时还要借维护习俗之名来行科学保护之实,吴金鼎谈到在四川彭山发现“秘戏图”石刻时的情形说:

将来此处石刻不毁于地主之手,即遭道学先生敲碎。似不妨站在卫道彭山风化的立场上,将其移运嘉定存藏院仓库,地方人士当能谅解,甚或钦佩吾人之卫道精神,而同时亦不违反保护古物之旨。[12]

诸如此类的行为在民国时期考古学史上随处可见,事实上,古玩、古董观念在民国时期已经成为考古学者要持续对付的一大社会顽念,严重阻碍了科学考古工作的展开。

参考文献:

[1]劭子风。考古学社缘起。考古。第1期,1934年。

[2]李济。张光直,李光谟编。大龟四版的故事。李济文集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17页。

[3]李济。张光直,李光谟编。河南考古之最近发见。李济文集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4]胡肇椿。卫聚贤。中国考古小史。中国考古小史跋,1933年,商务印书馆。

[5][6][7]李济。张光直,李光谟编。河南考古之最近发见。李济文集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页。

[8]1928年12月26日中研院签函,中研院文书处编。国立中央研究院十七年度总报告。出版时间不详,第367页。

[9]1928年12月26日中研院致河南省政府公函,中研院文书处编。国立中央研究院十七年度总报告。出版时间不详,第291页。

[10]汪志中。参加汲县山彪镇古物发掘办法。河南政治月刊。第5卷第12期,1935年。

[11]邓广铭。回忆我的老师傅斯年先生。聊城师范学院历史系编。傅斯年。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页。

考古发掘方法 篇五

考古档案的管理特点

1 考古档案是考古工作的伴随物。考古档案资料是指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记录资料,是文化遗存和文物的附属档案,是进行考古学和相关研究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也是文化遗产的有效组成部分。这一特点说明,考古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保持项目成套,并与相关文物一并保存。

2 考古档案的形成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考古档案的形成始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而后在收藏、鉴定、修复、流动等过程中都将不断产生新的档案,直到该文物“寿终正寝”为止。这一特点说明,考古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只能采取跟踪追加的方式进行。

考古档案的归档范围

1 考古发掘文件,包括对发掘地点、时间、方式、方法、发掘人、发掘过程等的记录。

2 考古工作文件,包括勘探发掘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发票、初步鉴定文书等。

3 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表,考古协议书、要求考古的申请及批复、考古完毕通知书、工作日记、探方记录、各类登记表格、各类图纸、照片、录像、专家论证材料、发掘报告或简报等。

4 各类与考古业务有关的文件,包括对工作计划、工作记录与总结、研究成果报告等文件。

考古档案的管理要求

考古档案的形成是深入了解考古工作及挖掘文物内涵的一项科学性很强的研究工作。原始记录、原始资料归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了解相关考古工作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研价值的过程,要求业务人员和档案员应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1 考古档案资料的收集。收集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始环节,要求我们抓好源头,以确保考古档案的收集不繁杂也无遗漏。在考古工作之前,对资料进行规范统一要求,如记录本的规范统一、图纸规格的统一、摄录像及照片的统一等都应有科学规范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为规范管理提供保证。考古遗存所包含的信息是丰富多样的,但并非每个发掘者对这些信息都能认知,只有发掘者的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进行记录。考古发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全面地收集资料。目前方兴未艾的科技考古正在大大地丰富考古学者的学术视野,在考古发掘中,专业技术人员要进一步完善应用自然科学的各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努力进行新的探索,使获取的信息资料更加丰富,以期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翔实的信息。

2 考古档案资料的整理。由于考古报告是发掘者发掘水平及研究水平的集中体现,仓促的时间要求对有着大量发掘任务的发掘者来说,势必会造成编写报告质量的下降,不能尽显发掘者的真实水平。尽管有困难,但也应及早安排报告的编写,制定专门的整理计划,责任到人,绝不能无限期拖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免物是人非,为考古事业带来人为的损失。当然最好是发掘、整理、编写三个环节同步进行,这样可以增强考古报告的时效性。应坚决避免只发掘,不整理的现象,只有报告的完成,文物及原始材料移交有关资料管理部门后才能算是考古工作的真正结束。对于历史积压报告,应制订专门措施,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资料整理的,应由发掘单位与发掘者协商,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对资料进行整理,不因人废事,以保证发掘报告的出版。针对报告的编写可专门签订协约,在署名等问题上使发掘者的发掘成果得以体现。

3 考古档案资料的检索。检索系统可有两种模式:一种以地域为线索(如地市),专题项目以项目为线,另一种是以时代为线索,按“分散制作、集中归档”的原则建档。为便于考古档案的管理和检索,考古档案应编制分类案卷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有条件的应当利用计算机建立机读目录。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与数据库管理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为其在考古学资料中的应用提供了一个好的前提条件。图像信息的数字化便于考古图像信息的后期处理,有利于重要遗迹、遗物图像信息的及时回馈;文字资料的数字化便于快速检索、远距离传输、资料共享以及高密度存储。因而,其在考古资料的管理应用上前景十分广阔。

4 考古档案资料的移交。考古结束后,资料的移交(或备份)是十分必要的。为充分尊重考古界流行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制定相应制度:备份资料在正式报告未发表之前,一般应不提供借阅(除经单位领导及发掘者允许外)。对于近期无编写发掘报告计划的发掘工地,发掘结束后也可将全部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保管,等发掘报告编写计划制定后再从资料管理部门借阅,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资料管理之法。

在考古工作之前,对应移交的考古资料提出规范化要求十分必要,接收资料的规范是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基础。制定严格的考古档案移交制度,使考古发掘材料(即照片、摄像、绘图、年度发掘报告)等文字材料,按年度及时移交到档案室,由档案员经过整理、鉴定、归档。资料的规范性也应体现在新接收刻录光盘或数字文本上,如有的数码照片无明确的探方号、墓号或器物号等,这会给以后的查阅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新增刻录光盘或数字文本的规范要求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进行资料移交时,档案员应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接收资料,不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发掘者重新整理完善后再行接收。

为避免档案移交拖欠现象,除建立严格的档案移交制度外,应把考古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各部门及时将考古发掘材料和勘探材料移交到档案室。

如何对考古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管哩,使其更加有效地发挥利用,除加强瞄案资料的获取,整理,移交等到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外,还应做到:

首先,要提高对考古档案资料重要性的认识,考古档案是出土文物的附属档案,因而对其重视程度应上升到与文物同等重要的程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考古发掘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考古档案管理部门,专人管理,这也是考古档案资料规范管理的基础。同时,考古档案应根据考古发掘及后续工作等不同需要,编制重要考古发掘报告等汇编资料,积极主动地为考古工作服务。

其次,要加强对业务人员和档案员的培养,一是加强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二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掌握和了解现代化档案管理技能和相关考古学科知识,三是发挥考古档案的开发利用。

考古发掘方法 篇六

历史城市的百年规划与优先行动

还处在研讨中的江苏溧阳、安徽泗县建成区的古城复兴改造,正在揭开这一考古机遇的发端:溧阳已由专业规划机构制定规划;泗县在隋唐运河遗址申报世界遗产的过程中,颇具战略眼光地关注了古水系、古城保护以及与规划、民生、社会教育、新城市建设乃至资金支持的关系。这两座建于唐宋时代的古城,溧阳面积较聊城小,泗县较聊城大,护城河水系都还保存着,很有特色,但城内建筑物多是近几十年来所建楼房,已很少古代地面遗存,他们的古城如何实现复兴?这个难题这让我联想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1998年对西安古城、特别是唐城遗址申遗的建议,大意是——

如果想让这座城市恢复历史考古遗址的光荣,并保持良好生活条件,就得制定50至100年的长远规划并严格执行。可采取的步骤,如:固定现有的居住状况,保护处于农村的古城址和市区的古建筑、街巷;在市区占据的唐城的南面,筹建高层建筑密集型的21世纪城,以供未来城区发展所用,唐城内部的10个部分每十年進行一次拆迁,到寿命的建筑考虑拆除,逐步将唐城发掘出来,使之重见天日。

建议的可贵之处在于提供了一种超常规的规划思路,既放眼百年长远,又脚踏实地地立即行动。西安的唐城遗址,面积有80多平方公里之巨,难以实现其思路似在情理之中。但面积要小许多的,如聊城、溧阳、泗县等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的古城,甚至更大一些的古城,如绍兴、赣州、大同、扬州等,在现代市区已增加十数倍、数十倍之上的今天,应当具备了实现这一完整性、真实性与可持续保护思路的条件,都可以通过制定长远规划和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优先行动,在保持民众良好生活条件的同时,展示历史考古遗址的光荣。当然,若按这位专家的算法,聊城所拆出的面积并不大。但即使只有半平方公里,也是在世界诸城市的建成区中绝无仅有的考古区。

城市建成区的考古区,保护与发掘的重点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中心的专家在西安国际研讨会上还提出了“考古区”的概念:依地理单元,划出保护区、考古区和城乡发展区,区别对待,且认为该方案易被接受,也比较实际。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出台了专对亚洲遗产的《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文件中专设了“考古遗址”一节,提出“在现有的立法规划中,纳入具有特殊科研或遗产意义的考古遗址保护区并加以实施”;“建立区划系统,估计遗产地内各种不同结构的需求,如遗产和景观保护区、环境保护区、考古研究区和纪念物管理区等”。

这种“考古区”“考古遗址保护区”“考古研究区”的概念,与我国《文物保护法》的“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所指不同,应属已明确基本范围、需要有计划考古的区域,而非基本建设选址或施工中新发现的遗存。而我国对古城遗址的重视,由来已久。1981年国家建委、文物局、城建总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提出,“特别是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此后,文物考古与规划、土地管理、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城市考古取得了重要進展。所以,古城保护乃至复兴过程中,古城遗址从来都是重点,考古工作也是一项必要的有效措施,而非仅仅進行所谓风貌保护,或凭文献進行“打造”。

考古学是研究如何复兴历史城市的通途

古城复兴,或者说历史城市的现代复兴更准确,不仅包括古城遗址的保护和考古,还包括新城市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产业调整等,属于城市全面发展的战略范畴。而古城遗址也并不一定以古代的城墙、城壕为界,新建设也会涉及周边的重要古迹遗址。很多古城,与道路、河流相联系,在城外发展有商业集镇,如溧阳上水门外有码头街。有的还要涉及时代更早的历史遗存。

历史遗产是创新与凝聚力的源泉,是文化资源也是科学资源。新中国成立后首任文物局局长郑振铎曾说,“我希望人人能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保护地面和地下的文化宝藏,这不仅仅是为了学习遗产推陈出新的需要,还要为后代的子子孙孙保存文化遗产,作为对他们進行爱国爱乡教育的力证”。而考古学就是“学习遗产”的一条主要通途。1957年他在《拆除城墙问题》一文又提出,“要知道古迹名胜是不可移动的,都市计划是由专家们设计施工的,是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变化的。”这在今天看来,仍可视作对城市规划专家们的忠告。

仅就城市设施和人居条件而言,在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方面,唐宋时代或许比后来要优越很多。如聊城的十字街相套的城市格局,以及水利、交通系统,今天城镇建设也应加以借鉴与利用。故总体而言,我国的城市复兴如果需要甄选时代,唐宋时期似应为一重要参照。而考古学发展至今,也如苏秉琦先生所言,到了“思考人类正面临的根本问题,如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的时候。但在这方面,长期以来一些学者和领导人存在认识误区,比如“避开老城建新城”,只是避开明清古域。具典型经验者莫如扬州,市委、市歧府曾确实迁出明清老城,功不可没,也令人兴奋一时,却未离更重要的唐宋城遗址,后虽又明智西迁,但损失已多,殊为可惜。

典型聊城,宋代城镇考古发掘的现实意义

在讨论溧阳、泗县的发展思路时,我想到了比较熟悉的聊城。解决城市复兴及改造问题,聊城的条件,比很多城市包括历史文化名城都优越了许多:

宋元明考古相对于其他断代考古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学者秦大树认为,这一时期地方城镇的考古研究在中国城市史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考古工作较少。此期地方城市在隋唐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普遍打破了原来的封闭式的里坊制度,采用了开放式的街道系统。考古学家宿白先生将隋唐城址划分的“五型”里,其中周长4.5公里左右的“一般州城”,宋以后多见于中原北方地区,这类城市是典型的十字街式的布局,而且有一套大小十字街相套的区划法,其中就包括北宋熙宁三年(1070年)所建的博州城(今山东聊城县旧城)。所以聊城虽小,却是比大同更具普遍性的唐宋时期一般州城的代表,在考古学和中国城市史研究方面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笔者对聊城的观察是较表面的,只能说说感想。古城由大十字街分为四坊的布局,至今清晰可见,但开放式系统怎样,是否有一套大小十字街相套的区划,层层划分又有何特色,尚不清楚。始建于宋代的古城墙,现仍高出地表2米多,构成四周贯通的道路,殊为壮观,而且竟被精准有趣地命名为——东城墙路、西城墙路、南城墙路、北城墙路。真是一道胜景,绝胜于假古董,也不逊于完整者。更难得的是,1947年拆除城墙的上半段时,将三合土的墙体锯为砖,砌筑了监狱的围墙,今历历在目,成为珍贵标本、独特景观。据说这城墙今天仍有防洪排涝作用,现城内并不积水而影响人居。城内应当有古老的水系存在,如弯弯曲曲的龙王庙街,路面的旧石板固然珍贵,但深究其形成,或许原是有一条弯曲的河流存在。这令人联想宋代高水平的水利科技,聊城是否也有如赣州宋城似的“福寿沟”?古城内外,除目力所及和文献记载,还有许多细节和奥秘,须经过考古发掘而逐步得以了然。

聊城也有明清、民国时期的遗址,作为历史城市,即使复建该时期建筑物,也应经过考古发掘,取得科学依据,并尽可能保存及展示真迹。国际《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将考古学方法提供资料的遗产定义为考古遗产,并认为重建也是至关重要的研究、解释和教育手段之一。如广州市在1990年代为重建黄埔军校曾全面发掘,细分为海军层、日本占领层、黄埔层,不仅原址原样重建,还展示了局部真迹,受到来自老黄埔们一致好评。

傅斯年的考古学贡献,以及众城怎么办

聊城还是考古学家傅斯年的家乡。他的名言“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东西”,意即以科学方法收集、发掘新史料,作为修国史的重要依据,被苏秉琦先生高度评价为“考古学的‘独立宣言’”。其实,考古何尝不是修地方史、城镇史、建筑史的重要依据呢?聊城所出现的考古机遇,也是完整、真实保护这一千年古城的重大机遇。对宋博州、明清东昌府故城的保护,应制定切实、长远的保护规划和有一定规模的考古计划。聊城的情况,具有全国的普遍性。大拆大建仍遍及中华大地,我们必须尽历史责任,在当前考古队伍仍欠发展的状况下,一方面冀望于后代的学术、技术水平,将古遗址尽可能多地留存后世;但同时不失时机地采取包括适度发掘在内的保护行动,实现对考古区各种动土工程及植树、深耕的控制,动员全社会進行“抢救”。

而大规模的抢救保护,还应有一个重要措施,即有规模地发展考古学教育,除了组织考古短期培训,开展公众考古学活动,進一步拓展考古学正规教育,并列入城建、旅游、水利、文化产业等相关专业的课程,以提高学界整体水平和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弥补考古及保护力量不能适应各类破坏的规模、速度的严重情况。

李济的一个基本认识:各大学设立考古学系

关于考古学教育,被誉为中国考古学之父的李济,在1934年《中国考古学之过去与将来》中发表过极为正确而又严厉的文字:“若是我们认定地下古物是宝贵的历史材料,有保存及研究的必要,我们至少应有下列几个基本的认识。这种认识并不是以见于国家法令为止,应该成为一种一切公民必须有的基本训练”。这些基本认识包括:“一切地下的古物完全是国家的,任何私人不能私有”;“国家应该设立一个很大的博物院训练些考古人才,奖励科学发掘,并系统地整理地下史料。”;“就各大学之设立一考古学系”。

李济为什么将“保存及研究”地下“宝贵的历史材料”的考古学提到“一切公民必须有的基本训练”的高度?为什么将“各大学之设立一考古学系”作为基本认识,并提出忠告?他是痛感我们“保有古物的能力”“不但比不上欧美,连日本也比不上”;“由这几年的趋势看,中国毁古的能力恐怕要超过任何民族”;而且痛感“古董商的势力现仍布满全国”,“凡是一件到古董商手中的古董均代表好些珍贵史料的摧残消灭,这都是有考古经验的人所能证明的”;“世界上凡是有点现代知识的文明的国家,没有不禁止这种摧残古文化遗迹的行为的。埃及、印度、高丽就很少这种事”。他在该文中还冀望读书人:“本来中国人的古董癖已有好几千年的历史,这种恶习惯改起来也不容易。现在我们所希望的是读书人应该知道这种习惯绝对的不必奖励。”

李济所发出的,应是当时学界的群体之声。此前在李济作序的《中国考古小史》(卫聚贤著,收于《中学生文库》)中,全文载入的梁启超1926年以《中国考古学之过去及将来》为题的讲演,值得重视。在这长篇讲演中,不同凡响地将王象之《舆地记胜》、李诫《营造法式》列为北宋所兴考古学的“很有名的著述”,还多处强调将来要发掘古城,认为要等教育普及和政治修明,为了考古发掘的开展和方法的進步。

郑振铎与夏鼐的纠结,大力发展正确的考古学教育

李济当然了解将来发掘古城的繁重任务,文中也提到梁起超讲过的宋巨鹿城。但他有感于古董商势力造成的“毁古”和与众多国家的明显差距,将梁的“希望”加强为“基本认识”——各大学设立考古学系。若干年后,北京大学1952年在历史系建立考古专业;同年台湾大学考古人类学系改回为人类学系。李济的理想,曾长期淹没,只是在最近几年才又现端倪,不少大学开始增设考古专业。

尽管对李济的各大学设立考古系的号召似无响应,但需要发掘古城而人力不足的诉求,却从未断绝。对梁、李的理想给予重视的,是郑振铎与他的继任者文物局局长王冶秋。郑振铎生前曾多次提到他们的努力:中央考古所由解放初37人发展至1957年292人;1952年始,考古、古建筑维修短训班举办多期,大学设置考古专业。但仍指出,“比起浩浩荡荡的基建队伍来,简直是‘沧海之一粟’。需要和力量之间,相距得很远。”他甚至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积极進行考古发掘工作。“而反对挖明皇陵,既有他研究世界考古学史能判明是非的基础,更主要是为“把干部的力量使用在最必需的地方”,应对考古工作落后于大规模建设的严酷现实。

夏先生的绝笔,也许是中国文物报1985年9月26日刊在第1版的570字短文《夏鼐谈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工作是一项学术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如果我们没有在发掘时搞清楚每件古物所在的位置和它同上下四周的各种遗物、遗迹的关系,没有進行仔细观察,没有作科学记录以供科学研究之用,那末,这件古物便将失去它的大部分的科学价值”。先生所用,居然是一个老词:古物,或许他又想起了李济的中国考古学将来的嘱托,想起了确须兴办广泛的考古学教育,但已来不及说出了。

考古发掘方法 篇七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用以规范考古学的发掘、研究工作。其中,对于考古发掘制定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原则上,对于古遗址、古墓葬以保护为主,在工程建设需要时进行抢救性发掘,以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古代文化遗存的破坏。但是对于考古发掘、研究工作与伦理道德观念之间如何平衡则并未涉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急剧扩大,抢救性考古发掘的任务越来越重,这其中也包括了对被盗掘、破坏的古墓葬的抢救性发掘。曹操墓就是由于盗墓者大肆破坏而被迫进行抢救性发掘的一个典型例子,考古工作者期望通过考古发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历史文化信息。我所关注的是,当发现曹操墓的消息传出后,大家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给予这位历史名人以应有的尊重、如何让这位历史名人尽快重新安息于地下,而是出于种种目的的你争我抢,进而又引出了各地新一轮的名人争夺战。笔者从网上看到了已有地方声称要寻找、发掘刘备、孙权等三国名人墓葬的报道。地方发展经济无可厚非,关键是其发展经济的方式竟然叨扰到长眠地下的古人,使得他们在地下也不能安宁。现在至少一部分人似乎已经完全忘记了对古人的尊重。此次曹操墓的发掘,再次典型表现出了考古学研究与伦理道德之间的矛盾。我们看到,从西方引进来的作为科学的考古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与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和不和谐。

考古学与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不和谐,其原因可能与考古学的西方背景有关。这里我们对东、西方考古学研究的社会文化背景稍作分析。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东、西方考古学研究的社会文化背景存在一定差异。经过近代以来的民族大迁徙,与古代相比,美洲、澳洲等地区现代主体居民与古代居民基本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因此,当考古学家在这些地区进行考古发掘与研究时,基本没有伦理道德上的责任和负担,考古学家研究的是与自己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古代人群和文化,特别是美国表现的尤为显著。而在我国,由于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人群和历史文化传承相对连续稳定,我们考古学研究的是与自己血脉相连的祖先的历史文化,并且这种历史文化仍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我们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东、西方历史文化差异显著,但两者对于逝者的态度却存在相似之处。以美国为例,早期考古学发掘也好像基本不存在伦理道德困扰的现象,然而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土著人群族群意识的觉醒,印第安人要求考古学发掘、保管机构归还其先祖的遗骨,以便他们能重新安葬其祖先,使其重新长眠于大地母亲的怀抱。中国古代也有尊重逝者的良好传统。一方面,自先秦以来,“事死如事生”的观念一直深入人心,以及“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传统的孝道思想也包括了对人(也包括逝者)的尊重,这些都体现了古代中国人尊重逝者的思想。例如,《新序》载:周文王作灵台,及为池沼,掘地得死人之骨,吏以闻于文王。文王曰:‘葬之。’吏曰:‘此无主矣。’文王曰:‘有天下者,天下之主也;有一国者,一国之主也。

寡人固其主焉,又安求主。’遂令吏以衣棺葬之。天下闻之,皆曰:‘文王贤矣,泽及朽骨,又况人乎’”[2]。西汉建立之初,汉高祖刘邦曾专门下诏征发20户人家为秦始皇守陵,以保护秦始皇陵。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破坏墓葬、侮辱古人的行为,历代律法都给予严厉制裁,甚至处以死刑。例如,早在西汉初年,就有“发墓者诛,窃盗者刑”的国法颁行天下,并且惩罚的措施越到后代更趋严厉[3]。这些都保证了了大部分时期古代中国人对逝者的尊重。近代以来,由于唯物主义的流行,人们不再相信灵魂不死。虽然时代、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孝道思想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基于人类自身的精神情感需求而对于逝者的尊重则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那么,作为专业人员的考古学家,是否需要考虑考古学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如何对待古人,是否需要给予那些遥远的逝者一定程度的尊重?如何既尊重古人,又保证考古学的科学研究正常进行?由于学识所限,对于国外考古学界如何认识、处理考古学与伦理道德观念的关系不了解,下面本文将主要讨论国内的情况。

20世纪30年生在陕西的有关考古学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之间的争论,最后虽以戴季陶的失败而告终,但是考古学研究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并没有得到当时大部分考古学家的重视,更遑论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了。现在,与20世纪相比,整个社会环境和学术研究的氛围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使得我们有可能重新思考考古学行为(特别是涉及古墓葬时)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使得在科学研究的同时,尽可能不违反伦理道德,而尽可能与伦理道德观念保持一致。与其他学科不同,考古学家要经常面对考古发掘中出土古人类遗骸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对待、处理经常遇到的古人类遗骸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如何对待古人的问题。在现今这个提倡、保护动物权利的时代,毫无疑问,人类自身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关注和重视。逝者属于我们的同类,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人,对逝者的尊重也是生者应该和必须具有的一种态度,因为对逝者的尊重就是对人类自身以及人类尊严的尊重,即使他们是年代久远的逝者,可能与我们并没有直接的、比较密切的血缘关系。对此,葛剑雄先生也曾做过深刻的阐述:尊重和保护坟墓,不仅是对祖先的尊敬、对逝者的怀念,也是对生者自身的尊重,是一个群体、民族以至人类的需求[4]。虽然是针对名人墓葬而言,实际上仍是说对古人的尊重。那么,怎样才算是尊重古人呢?通常,尊重古人就意味着要尽量不发掘或少发掘古墓葬。而作为古人最后安身之处的古墓葬和古人类遗骸本身就是以探索未知的科学研究为己任的考古学的重要研究资料,尊重古人和科学研究两者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既尊重古人又保证科学研究正常进行呢?本质上,尊重古人与考古学的科学研究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扩大的情况下,古人类遗骸的出土不可避免,为了减少破坏、损毁就要进行考古发掘,因此一定程度上考古发掘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在科学研究和尊重古人之间达到平衡就成为考古学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即既要尊重古人又要保证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对于直接面对古人的考古学家来说,尊重古人是必须有的一种态度,而科学研究则是在尊重古人的基础上进行的,考古发掘、研究并不是以金钱或满足人们猎奇心理为目的或者与古人过意不去,而是探索未知世界的科学研究,满足人类渴望了解自身发展历史的精神需求。具体来说,尊重古人至少可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能够妥善保护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古墓葬的发掘,除非确有考古研究的必要;另一方面,则更多体现在科学研究之后如何妥善处理、安置古人类遗骸,使得科学研究的同时,尽可能地符合伦理道德,更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和支持。#p#分页标题#e#

到目前为止,在科学旗帜下进入中国的考古学,在认识中国远古历史的过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考古学家发掘、研究了大量的古遗址、古墓葬,其中出土了数以万计的古人类遗骸。对于考古发掘中出土的古人类遗骸,通常的做法是由考古发掘研究机构收集、保管,以供学术研究之用。这一时期,由于种种原因,考古学家们似乎没有认真考虑过研究之后如何处理这些重见天日的古人类遗骸。虽然,考古学家们并无意于冒犯古人,但似乎缺少了对古人的尊重,在科学研究的名义下,特别是时不时冒出的发掘古代帝王陵寝的呼声表现的尤为典型。也因此,考古学家们似乎很少考虑过自己是否也需要一些人文关怀,是否应该给予那些创造了我们民族辉煌历史文化、已成为遥远历史的古人以应有的关怀与尊重?在可预见的未来,在现实需要(即配合工程建设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的双重背景下,考古发掘依然不可避免,而这也就必然意味着将会有更多古人类遗骸的发现,或青史留名或默默无闻。而无名或有名,却都是历史的一个部分。无名或有名,可能对历史进步、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有大有小,然而作为人却都是需要值得尊重的。在人文主义、人文关怀已成为时代潮流的今天,面临考古发掘中随时可能都会有古人类遗骸出现的情况,以探索未知的科学研究为己任的考古学家到了应该思考考古学的伦理道德问题的时候了,如何在科学研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尊重逝者。因为,我们对逝者的尊重,不仅仅因为他们是我们民族历史与文化的创造者,也不仅仅因为他们是与我们有比较密切关系的先祖,而更是对我们人类自身以及人类尊严的尊重,即使他是已经年代久远的逝者,也可能与现在的我们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在新的社会思想潮流和学术环境下,考古学家们一方面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另一方面还需要努力使尊重古人与考古研究行为两者之间尽量达到平衡、和谐,这样才能使科学研究行为能够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相符合和满足人们的精神及心理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至于在考古学的具体实践中如何做到尊重古人与科学研究两者之间和谐,则需要考古学家们的共同努力和创造,而前人的做法或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例子。20世纪30年代,在西安莲湖公园汉墓发掘结束后,陕西考古研究会的罗懋德先生“购瓦罐将掘出之骸骨置入安埋,盖思有以慰坟墓主人于地下也。”对此,他解释说“近有人反对掘坟,谓‘何必掘坟,然后为学’,此诚属情感之言耳。古人因宗教迷信,对于埋葬极为重视。今世之考古学,多赖古坟,如埃及之金字塔,荷马时期之‘蜂巢’坟,希腊之墓碑,伊特拉斯康之坟窟,皆考古学中最有名者,倘不得掘发,则古代史将为一大残缺。古人地面之生活遗迹,多已毁灭,惟坟墓尚能保存。吾人可由坟墓之构造及其遗物,窥见古人之生活,状态与技术程度,且可进而研究其宗教与艺术。但吾人发掘后,须将骸骨埋入,坟面须使复原,如能设祭设醮,则尽善矣。”[5]。著名学者葛剑雄先生也提出了“在发掘结束时,应该妥善掩埋或保存遗骸遗骨,保持其应有的尊严”的建议[6]。

考古发掘方法 篇八

【摘 要】195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设考古专业,聘请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苏秉琦先生任考古教研室主任。苏先生在北京大学任教、承担考古教研室的重任达30年之久,培养出一支具有专长,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教师队伍,既出了成果,也出了人才,为北京大学考古教学与科研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各项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到处出现基建工程,而基建工程的发展,促进了考古事业的兴起。在旧中国,只有少数考古学家在研究机构中从事研究,而新中国的建设事业,需要相当数量的考古人员到田野配合建设工地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需要对考古学界提出了培养干部的要求,经过老一辈考古学家的酝酿和讨论,1952年,在北京大学历史系设考古专业,由此考古学这门20世纪初在中国出现的新兴学科,登上了大学的殿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考古专业改为考古系,如此更有利于学科的独立发展。与考古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博物馆事业也在全国各地日渐兴旺,根据需要,北大考古系又扩建为考古文博学院,分设考古系与博物馆学系。任何事业总是逐步发展的,由初创到逐步发展壮大,进而臻于完善。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达到今天的繁荣、辉煌是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岁月,几代人的努力。俗语说,万事开头难,也说创业维艰,考古事业的发展也是如此。现在北大考古系已有了庞大的教师队伍,诸多著名考古学家,各门课程的体系与内涵日趋完善,且与时俱进,增添了新的科技部门及古代文明研究中心。这是经过长期不懈奋斗的结果,令人钦佩。

回首当年初建考古专业时,可以说是白手起家,教师只有阎文儒和宿白二位先生,他们是从北大文科研究所过来的,经与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协商,聘请苏秉琦先生兼任考古教研室主任,由此苏先生成为考古教研室的第一位主任。苏先生认真负责,他与宿白先生主持教研室的各项工作,如课程设置,设中国考古学课程,以及各不同历史阶段与主要课程相关的辅助课程进行配合,使同学们扩大知识面,开拓视野。例如,为攻读商周考古的同学开设古文字学、古器物学、古文献学等,同样,学习秦汉、隋唐时期考古的同学,也有相关的选修课程,如石窟寺、绘画、陶瓷等,使同学们能够得到多方面的相关知识。配合教学还经常组织同学去故宫博物院、中国历史博物馆参观,通过参观,同学们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遗物有了感性认识,巩固并加深了对所学课程的理解和认识。

安排历届田野实习是教研室的一项重要任务。上世纪50年代初,主要在考古研究所各工地实习,如洛阳中州路发掘工地、西安半坡遗址发掘工地等,都曾有北大历史系考古专业的学生参加实习。随着师资力量的加强,北大考古教研室也单独承担一个遗址的发掘,并负责完成发掘报告,如洛阳涧西王湾遗址,就是由北大考古专业师生进行发掘的。学生实习发掘工作告一段落,要进行室内整理,利用发掘资料编写实习报告。如此可以对田野发掘、整理、写出报告的全过程有个基本的了解,为日后从事考古工作奠定基础。关于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的。由于我曾参加由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联合主办的考古训练班,听过中国考古学课程,所以我免修中国考古学,因此在北大本科读书时并未听苏先生授课。我有幸聆听先生的教诲,是1954年毕业后被分配留校任助教。那年秋季,1951级北大考古专业的同学在考古研究所洛阳考古队进行田野考古实习,大约在11月间,要由田野发掘转入室内整理,编写实习报告,当时是配合基建工程,发掘工作很紧张,队里抽不出人来辅导同学实习, 希望北大考古教研室派一同志辅导同学实习,教研室决定派我去,我欣然接受。因为我参加考古训练班学习时,曾在洛阳实习,参加发掘洛阳烧沟战国墓,毕业实习时是在郭宝钧先生指导下调查、试掘,寻找西周“王城”,对洛阳涧东一带比较熟悉。而这次同学实习整理的是当时在洛阳中州路工地发掘出的一部分东周墓葬,有少数是春秋时期的,大多数是战国墓,一般为中小型墓葬,适合同学实习。整理工作是在苏秉琦先生指导下进行的,苏先生对整理资料有系统的工作程序,首先依据文化层和墓葬之间的打破关系,选出保存比较好,又有早晚关系的墓葬,如春秋时期的选出几座,并尽量选出土器物组合不同的,如单一件鬲的,战国墓绝大多数是鼎、豆、壶,另有小部分出鼎、盒、壶。挑选出比较典型的墓葬之后,要求同学自己观察,分析早、晚时期在组合和器形上的变化。苏先生循循善诱,同学们虽然领会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同学都能观察出共同点和不同特点。如同学们注意到一件春秋时期的陶鼎深腹、直耳、无盖,豆体较瘦高,个别墓出土陶鬲;战国时期的鼎腹较浅、耳略外侈、有盖,豆体较矮、腹较肥硕,壶制作多较精致,罕见鬲,战国墓出现鼎、盒、壶的组合尤为同学所关注。通过对墓葬出土陶器组合和器物形制的变化,同学们学到了整理资料的基本方法。大家都说,这个阶段学到不少知识,初步掌握了整理资料的基本方法。

参加这次同学实习,对我自己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感到首先观察器物整体组合,然后分析不同发展阶段器形的变化,这种整理方法较沿用按照金石学的路子分类研究要好。如分类别排队,即是采用类型学对器物进行排比,从纵向演变区分早晚,而所选排比的器物要求用造型比较好的,这样往往将典型单位的器物拆散,选用甲墓的鼎,乙墓的豆,虽然两墓可能是同一时期的,但也可能略有早晚,这样做的结果读者只能相信作者的结论,不利于自己进行判断。当然,大量器物分型分式报导也是必要的,但尽量多发表一部分典型单位的成组标本,以便读者看到更多的原始材料。苏先生整理考古资料的方法超越了金石学分类研究的方法,在运用类型学方面有所创新,我通过这次实践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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