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并轨并实施市级统筹的议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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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
并轨并实施市级统筹的议案
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日益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切实减轻了参保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稳步推进,有力地促进了“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目标的实现。但是,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双轨制”医疗保障模式的运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并制约了医疗保障一体化进程。
一、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双轨运行的弊端
(一)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设,使广大居民只能根据户籍身份被动加入相应的保障制度,强化了城乡户籍观念,固化了二元社会结构,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二)不利于人员的流动。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人员在城乡间的流动加快,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不贯通、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这些流动的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难以接续,待遇无法衔接,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尤为困难。
(三)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经办,无法统筹谋划各项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无法统一、科学评估制度运行的真实绩效,增加了体制成本,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双规运行造成人员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与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参保方式、参保缴费时间、数据管理等方面不同,人员基本信息及当年参保信息不能共享,造成部分人员重复参保。因重复参保而虚增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造成政府给予重复补贴,增加了财政支出。重复参保缴纳两次费用,只能报销一次,给参保人员带来不满。由于我市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实行即时结算,经办机构对其住院、出院情况进行日常审核,在外地住院均要求提供原始票据材料留存,杜绝重复领取待遇行为。因此参保对象重复参保缴纳两次费用,只能报销一次,部分群众因对政策不理解,有不满情绪。重复参保增加了经办机构的业务负担和业务操作难度,浪费了有限资源,不利于建设统一和规范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并轨的建议
(一)按照国发〔2016〕3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到“六统一”:一要统一覆盖范围,二要统一筹资政策,三要统一保障待遇,四要统一医保目录,五要统一定点管理,六要统一基金管理。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地)级统筹。
(二)按照人社部发布的《贯彻落实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建立统筹城乡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十三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要在做好调查摸底、比对分析、研究论证和总结借鉴先行地区探索经验基础上,制定整合制度和推进工作的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我市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确保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同步做好参保登记、预算安排、费用征缴等实施准备工作,力争2017年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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