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毒应急预案(新版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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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一线工作人员给予特殊补助和必要的生活照顾,提供必需的防护条件。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以及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通风换气,对公共经常接触的部位和用品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使其具备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网络体系的建设。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急救医疗中心,并按照规定设立急救医疗分站;县(市、区)应当设立急救医疗站,并按照规定设置急救医疗分站。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第三章信息报告、通报与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卫生部门应当向毗邻的地方卫生部门通报;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接到突发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对国务院卫生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卫生部门的突发事件信息,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广泛传播,便于公众知晓。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行的指导和督察,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
(二)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
(三)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
(四)临时关闭公共场所;
(五)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八)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宣布。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当地卫生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求援与医疗救治。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卫生部门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因突发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收治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及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走向。接触病人或者进入污染区时,所有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防护、消毒。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应当接受治疗或者进行隔离治疗,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离开病房或者隔离病区。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病区和病房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事件引进的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二)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
(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卫生措施;
(四)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可以委托监督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情况;
(二)医疗机构、留验场所的隔离、消毒、防护;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
(二)协助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的隔离;
(三)对干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担市容与环卫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专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完毕的生活垃圾的清运、转运,并按照要求处理。
对医疗垃圾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器械的安全有效。
第三十七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保证有关物资及时到位。
第三十八条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的突发事件的报告、通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部门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核技术监督、价格、商检、环保、农林、水利、交通、人口与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经证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突发事件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健康申报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
(三)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第四十五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
(三)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四)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治疗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六)其他违反突发事件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篇二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l一6604(2012)00—0071—0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由于它的突发性、意外性和群体性等多重特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个体健康与社会秩序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虽然从2003年SARS事件之后,我国明显加快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步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然而,我国的卫生机构,尤其是广大乡镇卫生院所面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与构建小康型乡镇卫生院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因此,完善现有的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我国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现状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可以划分为结构体系与功能体系两个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的系统。其中,结构体系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身所涉及的包括决策、信息、执行、保障等四大系统的处理机制。而功能体系则是对应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周期性波动(潜伏、爆发、蔓延、稳定、下降、回复)而进行的指向不同阶段的举措,主要包括预防、反应、扩散、恢复和总结等五方面内容。功能体系是结构体系重要的外显性表征。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该系统以传染病个案报告为基础,实施中能够实现报告的动态性、实时性和网络化管理。2004年1月,卫生部正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已有70.3%的乡镇卫生院实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这为我国乡镇卫生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反应和评估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然而,我国广大乡镇卫生院的疾病预防控制组织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简陋,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经费匮乏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识别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低下,报告意识淡漠,易造成监测盲区和空白点,这与建设小康型乡镇卫生院的目标存在明显差距。
公共管理学指出,组织协调是组织运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组织管理者的基本任务之一。其中,水平协调是指组织间水平方向上的合作,其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利益相关的组织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明确相互间的边界;二是成立机构间委员之类的组织进行协调,推动在共同参与的领域的合作。
Ouarantelli认为,危机管理需要一个富有弹性的、适应性很强的组织结构以满足各种危机所需。应急组织协调机构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保障。2004年3月,卫生部专门设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然而,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仅有3.3%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也相应设立了卫生应急办公室,这对于广大的乡镇卫生院而言,组织动员的辐射力度十分有限,普遍存在反应速度慢、指挥协调乏力等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来的危机管理模式属于一种“条块分割”模式,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各职能部门、专业救灾队伍发挥其作用,但也带来了一种难以克服的局限,那就是部门间责任与权力的不对称关系导致了各个危机管理部门之间“界面关系”的模糊,其结果往往是各自为政,难以协调,这无疑不利于小康型乡镇卫生院的建设。
二、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较差,应急能力薄弱。受体制机制、地理环境、经营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乡镇卫生院普遍缺乏活力,设施简陋,管理水平低下,造成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较差,应急能力薄弱。尤其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以及市场经营模式的挑战,乡镇卫生院只有及时转变观念,针对自身发展瓶颈,盘活现有资源,提高治理水平,改变发展模式,才能实现乡镇卫生院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峻挑战。
乡镇卫生院缺乏对高素质适宜人才的吸引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是长期以来制约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乡镇卫生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是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力量和重要阵地,除了必须对在岗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之外,还需要从根本上提高乡镇卫生院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改革现有用人制度,吸引和稳定专业人才,优化乡镇卫生院的人力资源配置。
乡镇卫生院资金投入不足,制约其应急能力的发挥。由于乡镇卫生院基础薄弱、起点较低,在我国卫生工作中地位不高,再加上部分地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期忽视,造成了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投入严重不足,甚至难以为继,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部分乡镇卫生院将主要精力转到有偿服务与创收上,制衡了对公共卫生等工作的投入,恶化了乡镇卫生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发挥。
三、小康型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构建思路
职业病毒应急预案范文 篇三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早期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控制措施,预防控制疫情传播、蔓廷扩散,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等为依据编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镇行政区域内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事件分级:根据感染人数及波及范围等情况,将事件分为三级。
一级:我镇周边地区出现观察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
二级:我镇发现观察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
三级:我镇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
五、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镇政府建立xx镇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镇政府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的防控工作,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条件时,镇政府提请区政府批准,启动我镇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全镇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成立xx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xx镇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成员:镇宣传办、镇党政综合办、xx中心校、xx中学、泥河派出所、镇社会事务办、镇农业农村办、镇综治信访和安全管理办、镇司法所、镇财政所、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镇统计招商与档案管理办、镇文化站、xx卫生院、泥河市场监管理所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村书记。
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静兼任。在应对准备阶段,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在一級应急响应阶段,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镇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统一部署,分别开展工作。在二级、三级应急响应阶段和恢复评估阶段,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设立综合组、流动人口防控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必要时集中办公。各组组成及职责为:
一、综合组:xx镇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镇应急指挥部牵头,镇司法所、镇农业农村办、镇文化站、泥河市场监督管理所、镇党政综合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组的联系和协调;承办xx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流动人口防控组:由镇应急指挥部牵头,泥河派出所、农业农村办、镇社会事务办、xx卫生院、镇文化站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交通工具的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流动人口防控措施的落实;承办xx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三、医疗防疫组:由xx卫生院牵头,xx中心校、xx中学、泥河派出所、镇社会事务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承办xx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保障组:由镇财政所牵头,镇统计招商与综合管理办、镇农业农村办、镇社会事务办、泥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和协调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工作;评估和协调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协调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督促和检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测和保障生活必需品等市场动态及供给,维护市场秩序;负责保障工作信息的管理;承办xx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五、宣传组:由镇宣传办牵头,镇文化站、镇党政综合办、xx卫生院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疫情防控的宣传报道和與论引导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知识;承办xx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六、社会治安组:由泥河派出所牵头,xx中心校、xx中学、镇文化站、镇农业农村办、统计招商和档案管理办、泥河市场管理所等相关部门组成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承办xx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事项。
(三)监测与预警
一、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
①监测点设立:全区二级以上医院均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医院
②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測: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1)发热(腋下体温>38℃);(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二、预警
镇级医疗机构发现有来自疫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即发出预警信息。
(四)信息管理与报告
镇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有关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如不能明确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按照规定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检测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市级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定点收治医院为淮南市传染病医院。
(五)疫情的分级反应
一、发生一级疫情时,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监测医院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二、发生二级疫情时,除做好以上监测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外,在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后,xx卫生院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工作,积极救治病人,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泥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配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三、发生三级疫情时,除做好第一、二级疫情响应时所做的所有工作外,对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六)应急响应
应急处理工作应实行边调査、边处理、边核实,科学有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原则。
一、应急到位
接到指挥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立即组织各个专业工作组2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
1.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执行。
2.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的对象是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确诊病例、聚集性病例。
3.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遵循的原则
①流行病学个案调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病例发病前的居住地、发病后的活动范围、就诊医疗机构所在的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疫情形势需要,报告市疾控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②流调时详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个案调查表”内容。
③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标准与管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确定。
三、标本的采集与检测
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有关要求,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检测。
四、健康教育和技术培训
1.健康教育
(1)制订计划与方案: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防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題以及本镇的社会经济状况等制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计划与方案;必要时应先作基线调查与试验。
(2)采取适宜的形式:既要利用现代传媒,又要采用传统的有地方特色的传播手段,面对公众主要利用大众传播手段,针对目标人群可采用人际传播等多种手段,做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使核心信息真正渗入村、深入人心,形成健康行为。
(3)抓好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根据本镇的生产生活特点、文化程度和流行规律,确定高危人群和易感人群,广泛开展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技术培训
对临床医务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和消毒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的诊断救治能力、实验室检测能力、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能力和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七)事件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一、事件的确认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学观察病例由淮南市医疗救治和病例诊断专家组确认,必要时请省卫生健康委专家组会诊。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须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专家组进行会诊认定。最终确认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专家组进行。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由省疾控中心承担,最终复核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承担。
二、事件的终止
经过疫情检索,疫区内最后一例确诊病人恢复后10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卫健委报省卫健委,再报请市政府批准,解除疫情应急状态,转入常规防治。
三、事件的评估
在处理疫情过程中,及时对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效果及疫情动态进行分析与评估,以改进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专家组
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专家组,成员由流行病学、传染病、病原学检验和消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2)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3)对疫点、疫区的划定,密切接触者的判定、管理,疫情监测以及疫点消毒处理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4)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应急处理队伍
建立并培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专业处置队伍,队伍由流行病、传染病、检验、消杀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
(2)开展消杀灭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3)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二、后勤保障
1.物资设备供应
建立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突发疫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资備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应急储备物资应包括:预防性药物、消杀药械、检测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通讯信息保障
加强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的核对、分析和报告工作。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突发疫情报告、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篇四
一、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充分调动应急卫生资源,有效实施预防、控制、救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中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如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2、霍乱在我区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绝大部分街道办事处,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区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禽流感。
2、在我区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大部分社区居委会,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l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器质性病变3人以上或发病人数在30人以上。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1—4人。
7、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三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重大事故的。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20—29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三)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阳性。
2、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现5—19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社区居委会,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食物中毒一次中毒发生人数在30—9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2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二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严重事故的。
7、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明显生态环境影响,造成停供自来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四)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2、在我区范围内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区范围内暴发、流行,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10—29例。
5、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少于9人。
6、发生放射性事故,人员受超剂量辐射事故分级定为一级的;或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定为一般事故的。
7、环境污染可疑对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我区范围内,短时间出现4例及以下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②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③区教卫办;④区办事处。
2、责任报告人:①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②个体医疗机构医生;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单位成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区教卫办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工中毒事件的。
区教卫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区办事处,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1)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危机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2)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真实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举报
各有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教卫办通报。
区教卫办接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毗邻地方卫生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区办事处报告。
五、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区教卫办应急反应
2、区办事处应急反应
区办事处接到区教卫办的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二)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Ⅱ级)应急反应
当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办事处及区教卫办除了立即实施上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外,应立即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区教卫办应急反应
立即处于应急状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职能,并向区办事处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情况,并请求支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救治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流行病学调查队、医疗救护预备队、职业中毒救治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消毒队,设立发热门诊。
(一)流行病学专家组、流行病调查队、消毒队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组建。
主要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对疫区实施消毒。
(二)医疗救治专家组、医疗救护预备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负责组建,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援。
主要任务:服从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对突发事件感染患者进行排查、确认、制定救治方案,实施院内或疫区救护工作,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三)职业中毒救治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分别组建,主要任务是对职业中毒者进行调查、确认、救治。
(四)发热门诊。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组建。
主要职责:对发热病人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医疗机构;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五)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由苏华赞医院、华侨医院组建。
主要职责:协助市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控制,提出处理意见。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
区财政所:筹集专项资金,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教卫办:组织实施各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依法及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及封堵等。协调有关部门,对乘座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检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工商分局:规范对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督促业主严格生产、加工、进货渠道,协助做好维护市场秩序。
区社会事务办: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做好捐助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的发放等。
区农业办: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区宣传文体办: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外来旅游人员的登记、观察、管理和宣传工作。
区城管办: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清除垃圾、消灭“四害”,阻断疾病传染途径。
区宣传文体办、区司法所:积极开展突发性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知识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稳定人心,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防治技术的宣传报道。
各社区居委会:按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上报时限,准确、详细地报告事件发生地等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向企业职工、村(居)民宣传相关防治知识。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预案。
各成员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责任,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成立机构,提供组织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各责任单位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协调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建设,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卫生救治队伍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的能力。
(四)落实工作经费,提供物资保障。
区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所要支持卫生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调查和评估、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体系的正常运转。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包括车辆、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急救设施等。
(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建设。
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设,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等工作,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九、组织领导
为保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突发事件控制、救治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卫工作的党工委成员担任组长,教卫办主任及辖区两家医院的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卫办、两家医院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卫办,由教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业病毒应急预案范文 篇五
一、总体目标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尚光辉
副组长:吴耐文、周志明
成 员:段立、梁小清、余孟军、文华、陈涤、黄建明、卜慧、文辉、李志勇、陈剑、黄海波
工作要求: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系统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消杀及风险沟通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技术专家组,为本县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县卫健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林业、商务、市监、财政、宣传、网信、公安、三创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
组 长:吴耐文
副组长:卜 慧、文 辉、李志勇
成 员:朱立冬、曹武、肖卫业、程治球、段平波、郭建红、高立新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
工作要求: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组长的领导,根据组长的安排做好疫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组长的任务安排。
成立后勤保障小组:
组 长:周志明
副组长:陈涤
成 员:黄海波、陈 剑、汤海峰、陈小兵
工作要求:所有成员必须服从组长的安排做好应急所需的负责防疫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保持个人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接受组长的任务安排。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疾控中心和县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由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防控工作组,开展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武汉回乡人员健康状况,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指挥、组织、协调、管理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组织专家组排查观察病例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技术培训、应急演练、督导检查和宣教活动,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动员。
2、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县疾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当地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指导并协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做好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储备救治需要的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品;配合县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疫情发生后,如有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每日要向县卫健局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3)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明确县人民医院为救治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按照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房,负责观察病例的在院医学观察,负责对确诊病例的隔离治疗、转运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及时发现并积极救治重症病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报告武汉回乡人员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负责密切接触者管理与健康监测报告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
(3)县卫健综合执法局职责
县卫健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
1、常规监测
(1)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预检分诊工作,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不明原因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患者,接诊医生必须详细询问发病前14天内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确保不漏过一个可疑病例。同时具备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观察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立即报告县疾控中心,并立即转送县人民医院诊治,不得滞留病人。对于观察与确诊病例,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网络直报工作。
(2)观察病例监测。县人民医院要及时采集观察病例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疾控中心尽快将标本送至省级疾控机构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
(3)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监测。县域内如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对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触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内乡镇卫生院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送至县人民医院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除工作。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等工作。
(5)监测过程中,有关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2、应急监测
省级有关部门如确认本辖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或毗邻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县卫健局立即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方案或指南开展应急监测。
(四)预防与控制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按国家卫健委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同时按要求做好流调、消毒、采样人员的个人防护。
2、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对可疑暴露者和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进行每日至少2次体温测定及是否出现呼吸道症状询问的医学观察14天。同时落实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登记、测量体温,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立即收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上报县疾控中心。
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同时,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采集病人的痰液或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或血清标本等,并在24小时内送至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4、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医疗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应急处置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本地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本辖区内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毗邻辖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监测,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
(2)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迅速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做好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3)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筛查。
(4)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常规监测,实行观察病例“零报告”制度,县直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天下午4点前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信息,县疾控中心于每天下午4:30前向卫健局卫生应急股和基卫股上报信息。
(5)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知识水平和能力。
2、本地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病禽密切接触者健康监测和生物标本采集工作。
(2)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救治医院实行病人情况及救治情况日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零报告”制度。
(3)医疗机构要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县疾控中心做好病禽接触者病原检测。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
(4)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3、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监测,实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零报告制度。
(2)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县人民医院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5)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6)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员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7)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危险性,做好风险沟通,及时开展心理干预,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9)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4、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
证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保障措施
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县疾控中心、医政股要加强对县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能力和诊疗水平。
2、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县疾控中心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县卫健局组织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4、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积极争取和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各类应急物资储备。要加强与财政、医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在积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同时,妥善安排救治经费,支持医疗机构做好重症患者的临床救治工作。
六、预案制定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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