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管理制度(通用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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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www.haoword.com编辑为大家整编的菜市场管理制度(通用6篇),仅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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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二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农贸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三、进场经营食品类商品经营者需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售货人员健康证。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防尘、防蝇)方可开张营业,
四、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商品范围经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摊位明显处。各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对出售的食品质量负责,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销货台帐,每天要对进销货进行登记。禁止出售过期、四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
六、经营肉类、熟食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统一穿着“三白”(白大褂、白帽子、白大套袖)服装,并实行工具售货。
七、经营者要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灭菌,保证摊位内外整洁;对盛具、拾具、包装物做到经常性消毒。垃圾箱应放置在指定地点,不乱泼乱倒。
八、出售加工食品要货、款分开,生、熟食品分离,待售食品及餐具不准露天摆放。出售肉类食品必须有卫生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或证明。
九、经营者因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商品,造成严重后果并给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将对经营者处予500元至20xx元的经济处罚,其违法行为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灭鼠、灭蝇、灭蟑制度
为了确保居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的传播,按照爱国卫生工作要求,结合菜市场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菜市场灭鼠、灭蝇、灭蟑工作,坚持防治结合,由专人负责定期监测鼠、蝇、蟑密度,并采取相应灭杀措施。定期检查鼠迹,填堵鼠洞,清除鼠咬痕。
二、菜市场各出入口使用密闭金属门,下水道进(出)水口设有防鼠金属网。
三、经营粮食和加工食品的经营户,应将粮食和食品(原料)隔墙30厘米存放。
四、菜市场耳房的门、窗要设防蝇、蟑帘或纱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要设有严密的防蝇,蟑纱罩。
五、菜市场要严格药物管理,指派专人负责投放鼠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鼠药。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市场及场内人员的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凡进场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法令、规定,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市场内设立治安和安全防范工作部门,组织协调市场内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管理员和保安员负责。
三、市场内严禁烟火,禁止经营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物品,严禁在禁烟区吸烟。
四、各摊位内严禁使用明火;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私自接拉电线或安装电器设备。
五、严禁遮挡占压、挪动借用各种消防器材。
六、市场内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车辆,不准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七、市场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进行消防培训,配合消防部门共同做好市场安全管理工作。
八、凡违反规定者除限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因违反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菜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二、热爱市场管理工作,服从市场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注重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四、廉洁勤政、开拓创新、恪尽职守、团结协作、争创一流。
五、依法管理、热情服务,严格按章办事,不吃、拿、要、生、冷、冲、横,用语文明。
六、统一着装,上岗必须佩戴胸牌,禁止打闹和大声喧哗。
七、尊重和服从领导的。正确决定,服务和服从于大局,立足本岗,努力工作。
八、公私分明、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不谋私判。
九、深入实际,搞好调研,认真研究市场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卫生保洁制度
为创造一个卫生整洁的经营、购物环境,根据菜市场实际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卫生保洁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在每天营业期间随时保洁,
二、市场保洁工作坚持平时保洁与定期整治相结合,全员负责与专人负责结合,随季节变化侧重点不同。
三、市场收市后要彻底清扫,达到三净一无,即:地面净、墙根净、摊位下面净,无垃圾堆积。
四、水产品经营区摊位周围干净,无异味,无污水外溢。
五、市场内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密闭运输,按规定时间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六、市场内垃圾容器要定期擦试、定期消毒,垃圾客器要见本色。
安全保卫制度
一、菜市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二、菜市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事故认定追究制。因个人原因(失职、渎职和违规操作等)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按市场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保卫人员要熟知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单位的联系方式,并会第一时间报警。熟悉菜市场重点部位的位置及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存放地点。
四、市场管理人员白天要经常性的巡视,要特别留意市场内发生的特殊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市场负责人报告。
五、夜班值班人员要加强市场内重点部位巡视,做好市场的防火,防盗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六、夜班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喝酒、玩牌、睡觉:不得撤离职守(空岗);不得干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严格关、开门时间,没有特殊青况不准随便打开市场大门。
七、菜市场要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八、菜市场要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事件能力。
商品进销货登记制度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照《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菜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者。
二、经营者要对进货渠道进行验证,重点验证供货方工商营业执照、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认定书等。
三、经营者要向供货方(厂商)索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肉类商品每批次都应有检验检疫合格证。
四、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商品生产许可证、无厂家、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商品,市场经营者不得批购,出售。
五、经营者应对每天的进销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市场管理部门定期抽查,对未及时记录或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经营,交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
一、菜市场要建立消费者投诉回应制度,及时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权益争议及矛盾纠纷。
二、菜市场消费者投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被投诉人必须在市场管理办公室管辖范围内方同意在市场管理办公室调解解决。
三、消费者投诉时应提供下列基本情况: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編码等;
2、被投诉人的名称、摊位号等;
3、诉求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菜市场消费者投诉接待站采用基层调解方式,解决消费权益争议。调解结果在双方认同并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对市场调解达不成共识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提起诉讼,菜市场调解即告结束。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三
为了方便小区教职工生活,xx小区物业管理中心在小区简易菜市场提供若干摊位。为规范经营,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经营范围:食品、蔬菜、水果等。
2、经营者所出售的食品、蔬菜、水果等商品应从正规渠道进货,必须确保商品的安全卫生。
3、经营者必须保证每天按时为教职工提供经营服务。如连续两天无故不出摊,物业中心将收回摊位。
4、所售商品价格合理,严禁缺斤短两。
5、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同意,经营者不得私自将摊位转让给他人。否则,后果由经营者自负。
6、经营者要遵章守法,不得在市场内干违法之事。如有违者,一切后果经营者自负。
7、经营者每天必须将摊位周边卫生打扫干净。
8、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情况,在对摊位经营采用收费前,将通知经营者。摊位出租,现有经营户优先考虑。
9、每个摊位按物业中心要求交纳押金。经营结束后,凭押金凭证在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四
为加强市场的管理,保障业主/住户与档主的合法权益,使顾客在轻松、舒适的环境中公平、公正的购物,特制订本规定:
1、营业时间为每日6:00—20:00;
2、市场所有档主必须与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独签订《租赁协议》,否则,不予在本市场内经营;
3、档主在每日30日前向物业公司缴纳当月水、电分摊费用及下月租金和清洁费,逾期三天未交者,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其档位并追缴所欠款项,保证金不予退回;
4、档主在其经营期内必须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严格依照已签《租赁协议》执行;
5、档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市场内相互争吵、打架斗殴,谩骂顾客,否则,物业公司将终止当事档主所签的《租赁协议》;
6、档主所摆放、经营物品在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后必须由档主自行保管,凡是由此引起的丢失等现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7、楼主必须按已签《租赁协议》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签到;
8、档主在经营期内不得哄拾物价或作变相贱价处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严禁在摊档位台上躺、坐、睡觉、娱乐和其它有影响经营形象的行为;
10、档主在经营期内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服从物业公司市场管理人员管理,不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等影响本市场声誉的行为;
11、档主所摆卖物品必须摆放在其经营档位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他人经营档位,并自觉搞好自己档内外四周卫生,保持随时清洁、干净;
12、请自觉遵守市场内'十要、十不要'守则及《公平称管理规定》,如违反其任何一条,市场管理人员将按所签《租赁协议》中之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3、各档主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清退或送政府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复习誓词党小组 篇五
稿件发言启事评价我朗诵个人介绍说说自荐信职称了孟浩然创业项目的开学请假条报道稿体积,廉洁代表发言通知了决定请柬导游词承诺书讲话了庆典笔记章程我随笔先进白居易了评课稿期中。
菜市场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供给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经过供给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职责,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职责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理解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职责。
第二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职责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职责、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职责、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职责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坚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职责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明确消防职责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配备贴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职责,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供给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掉,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掉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掉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要坚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能够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贴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理解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掉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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