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范本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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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 篇一
()ХХ字第ХХ号
经查ХХ省ХХ市(县)地方档案,兹证明ХХХ(男或女)的(出生、结婚)无档案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声明书 篇二
新《条例》要点之一:结婚离婚无需单位证明
点评:按照新条例,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以往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的责任也全部交到男女双方当事人手中,婚姻登记机关只担负“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的签署见证和监誓责任。因此,这位负责人认为,新的《条例》实际上是把原属登记机关、单位和户籍地派出所的责任转移到男女双方当事人身上。那样无形中就加大了结婚者个人对自己婚姻的责任。比如说,若结婚后一方出现重婚、骗婚之类的情况时,就只能靠自己担着了。还有,新的《条例》在婚姻登记上以书面“宣誓为证”的方式,反映了向国际接轨的趋势。
新《条例》要点之二:不再强制婚检
而对以前婚前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婚前体检的规定,在新《条例》中已经取消。由于到目前为止,医学上还没有证明患有哪一种疾病的人是不能够登记结婚的,因此新《条例》把有关婚检的规定也予以取消。同样本着个人对个人健康状况负责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再负责管理强制婚检的事宜。
点评:虽然国家不再强制婚检,但登记机关会要求结婚者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而在声明书中,就包涵了原婚检的主要内容。这样也就是一切责任由自己负责。为此,结婚当事人为了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还是得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也就得要求对方去参加婚检。当然,对方反过来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检。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新《条例》要点之三:集中婚姻登记
声明书 篇三
致:加拿大万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人在此通知公司,本人放弃要求公司在股东年会召开10日前向本人送交以
下文件副本的权利:
1.财务报表,如公司成立至股东年会召开不足6个月,或,如果公司成立已
过一个财政年度,上一财政年度结束致股东年会召开不足6个月,和
2.审计报告,如果有;和
3.有关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按章程、规章或股东一致同意所进行活动的结果
的其它信息。
根据1982年《商品公司法》第153条第3款。
声明书 篇四
一、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声明书。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审计的基础,审计实施前,让被审计单位填写会计资料承诺声明书,促使被审计单位如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便正确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二、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审前调查、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到审计评价、依法作出处理处罚、送达审计决定等,每一环节都严格按照审计操作规范办事。
三、严把审计取证关。在实质性测试的过程中,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因为错误的、失真的审计证据,必然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不全面、不充足的审计证据,必然导致不可靠的审计结论。因此,审计人员取得的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力、合规,收集的证据一定要经过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签章才有效。
四、建立健全审计质量内控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复核、审理、复议、听证和重大事项汇报等制度,切实落实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审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审计质量内控制度有效,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声明书 篇五
致×××:
我,×××(姓名等),就我所购买的×××公司普通股票的×××一笔利益
在此声明: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股票发行免税规定,我有资格购买这些股票,原因为:
我是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官员中发起人,或我在公司任职,职责和权力几乎
等同公司的负责官员。
我过去与公司、公司的一个或多个经理、高级管理官员或负责人员有过个人或
业务关系,其性质和期限使我了解了与我有关系的个人(包括公司)的名声、业务
能力以及商务和金融的总状况。
鉴于我在业务和/或金融领域的经验,我有能力保护自己与购买上述股票有关
的权益。
我符合《加利福尼亚法规全书》第10篇第260,102,13(E)条和
第260,102,13(G)条所规定的有关投资、资本净值或个人所得的一个
要件要求,还符合该篇第260,102,13(E)(1)-(3)条附加要件
中的一条规定。
鉴于在此被我指定作为我购买股票业务顾问的×××所具有的业务和/或金融
经验,我有能力保护自己与购买上述股票有关的权益。
业务顾问声明
×××特此声明:
我被×××聘为业务顾问,且就在×××购买×××普通股票一事向他或她提
供过有关投资的建议。
充当×××是我通常业务的一部分,我常常替他人提供投资建议或帮助他人决
策,且经常因此种服务而接受特别或按相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我独立于公司,且不接受公司或公司任何子公司或销售人的报酬,不论是
直接或间接的。我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A)与公司有雇佣关系,不论是以雇员、
雇主、独立经营承包商或委托人身份;(B)有超过公司证券1%的公司、其子
公司或销售人的证券的实际所有权;或(C)与公司有诸如我控制公司,我受
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共同受控制之类的关系,及更为具体地说,具有诸如我有权直
接或间接指导或导致指导公司的管理、政策或行为的关系。
日期:业务顾问(签字)
我是其它股票购买人的配偶、亲属、或配偶的亲属,与该购买人具有同一居所。
我声明,我买股票是为了自己投资,而不是为了出售这些股票。我知道这些股
票没有按任何州或联邦证券法取得资格或登记,也知道如不按法规取得资格或登记,
或法律顾问没有令公司相信可以不取得此种资格或进行登记,这些股票便可能不
能转让或不能以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我未曾收到任何有关出售上述公司股票的广告或一般的兜售宣传品。
在签署此文件前我声明,我已经获得,或被给予有关购买股票的所有重要情况,
包括公司的所有财政和书面资料,及股票销售的条件规定,我已经得到机会,就
股票销售的额外条件或其它我和我的业务顾问(如果我任命有顾问)为保护我在股
声明书 篇六
就外部控制制度而言,即通过制订、完善与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加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等措施来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有从事的审计业务即对合计会计报表的审计过程来实现。一般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由于审计风险始终贯穿其中,因此,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必须控制审计的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风险的控制
审慎选择被审单位,选择一个好被审单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或部分降低审计风险。在决定承办审计事项后,为了做好审计计划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被审单位的经营业务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以便弄清楚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及惯例。认真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时,首先要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其次,要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证实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效果;第三,要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强弱程度进行评价,即评价被审单位的控制风险水平的高低。
若内控制度执行得好的被审单位,相应的控制风险也较低,反之亦然。了解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实施情况,可以确定在内控制薄弱的领域扩展审计程序,以便在实质性测试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对策来降低审计风险。与业务委托人签订明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取得其管理当局声明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所执行业务的性质、审计对象、双方的责任即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等事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一份表明其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工作不加以限制的书面证明,这对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风险控制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范围、重点、步骤和方法等,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这是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环节。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间不可缺少的步骤,其主要工作应包括: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其测试结果进行评价、鉴定。在这一阶段中,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把全部的错误事项都审计出来,所以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自己应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时刻保持慎重的警惕,尽量降低审计风险。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接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大量产品销售收入应执行有关的审计程序;
(2)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一段时间的有关业务的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3)公司的经营突然与一贯方式不同(可能有其实际上的需要,企业为适应环境的变化),但注册会计师必须谨防经营者借改变经营方式创造虚假的利润;
声明书 篇七
(一)历史争论--作用相斥
随着人们对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深入,是否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作为难题之一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历史上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是否会降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可靠性。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财务领域的学术研究逐渐表明,年度财务报告仅仅是债务和权益投资的部分决策因素,而对季度会计信息、内部控制、预测等信息的需求变得越来越明显。于是,一些学者开始对注册会计师进入这些领域的可能性进行了论证,并使用问卷表来调查公众对此的态度。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53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手册》中指出一个新建议:在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中,应包括一个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意见。这个建议立刻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人指出:对内部控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评价容易引起误解。到60年代,《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内部控制的报告》把在审计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内部控制的权利交给了管理当局。这使得如何表达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问题。1980年,《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取代了《审计程序说明书第49号》,《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指出:为了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审查既可独立进行,也可以结合财务报表审计进行。可见,《审计准则公告第30号》采取了折中的态度,这也反映了实际中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二者关系认识上的转变。
在长期争论的基础上,人们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认识于80年代末出现了明显的改变。1988年,《审计准则公告第60号--审计师对关注到的内部控制结构相关事项的传达》被颁布,该公告要求注册会计师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不足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利用法(FDICIA),这一法律规定:所有资产大于2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管理当局必须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进行声明。该法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报告进行验证。2199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鉴证业务准则第2号--财务报告外的内部控制报告》及《鉴证业务准则第3号--符合性鉴证》,对企业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评价并表示意见提供指导。至此,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以职业规范对内部控制评价及出具报告的认可而告一段落。实践的发展告诉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单独评价及报告是因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是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是独立审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选择。
(二)关系重新定位
虽然对于内部控制报告与审计报告关系的争论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思考的问题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到底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可靠性?二者的关系到底如何定位?笔者试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就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这里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管理当局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财务信息的手段。一般地,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对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独立鉴证,以增加会计报表的可信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声明书发表评价意见的书面文件。内部控制声明书是企业管理当局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认定。按最新理念,企业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要素。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声明书中的认定进行鉴证,并发表评价意见,以满足利害关系人对此信息的需求。
从审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比较中可以看到:审计报告仅仅是对企业年度财务信息的鉴证,范围较小,时效也较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则是对"……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的鉴证,范围广,时效也较长。正因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过程的鉴证,审计报告是对结果的鉴证,所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报表审计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表面上的意见类型的一一对应,即不能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无保留意见,则审计报告也应该是无保留意见。由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整个企业范围内的、某个时期的全过程的鉴证,而审计报告是当年度财务信息发表意见,故财务报表所示财务信息的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贯并不表示整个企业的内部控制也一定是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同理,企业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或有效性上存在重大缺失也不等于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定不可信。内部控制对财务信息的影响是一种基础性的影响,是一种过程性的影响。
审计报告侧重于向信息使用者传递被审计企业当年度或短期的信息,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出来的信息则具有长期性的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对审计报告所提供信息不足的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增加证券市场及其他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及有效性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R·卡迈克尔约翰·J·威林翰卡罗·A·沙勒著刘明辉胡英坤主译。《审计概念与方法--现行理论与实务指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高级审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3.超越企管出版研发组。《内部控制制度作业要点及实务--公开发行公司自我评估规范》.超越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局局版。1999
4.文硕。《世界审计史》.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第二版
5.王光远等编著。《会计大典第十卷--审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6.阎金锷陈关亭。《内部控制评价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声明书 篇八
(一)领导重视,全面统筹安排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根据文件精神迅速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措施要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股室两所全力投入到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中来。
(二)普及宣传,构建社会共治氛围。
结合农村食品消费特点,我局采取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展专项培训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增强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三)精准切入,全面开展专项治理。
我局重点对全县乡镇流动集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食品批发商进行了检查。一是开展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专项行动,聚焦冷链食品,重点检查有无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过期食品、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二是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经营户资质、索证索票情况、进货查验情况、储藏运输安全保障情况。对牛肉及其制品的经营户发起倡导实施牦牛肉及制品销售声明,并设置牦牛肉销售专区。指导商户签订声明书,在合理区域张贴“声明书”、“牦牛肉专区销售”和“非牦牛肉销售区”等标识,经营户签订和张贴“声明书”及分区销售标识110个。三是开展月饼小作坊专项整治,及时对小作坊开展培训。重点检查经营户资质、索证索票、标识标签情况,确保流入市场的产品不是“三无”产品。四是开展“周三查餐厅、周四查市场”及食品安全进校园行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活动,形成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五是开展“你点我检,倾听民心活动”,通过电子化手段,让问卷与宣传同步进行。并具体结合问卷情况制定抽检计划,开展抽检。截止目前共计抽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265批次,其中4批次不合格,均进行立案查处。五是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店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情况,查看是否有虚假、夸大、信息模糊等误导消费者的产品。截止目前,我单位共出动执法人员185人次,车辆39台次,检查经营户521户,对16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06份。举办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7次,开展宣传活动4次。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经营户目前还存在一些索证索票不全、标识标签不完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及时体检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环境卫生清洁、消杀不及时等安全意识不高、重视度不足的问题。
声明书 篇九
原告陈文某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投保人)为妻子游某(被保险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险人)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98版),交费期20年,缴费方式为处每年交费928元,保险金额20000元。合同还对责任免除条款作了约定,其中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即被告)不负保险责任一项条款,另外合同还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说明。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于2000年1月5日交纳第二期保费。在合同约定第三期保费交纳时间到达时及宽限期间内,原告因客观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费,造成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保单复效,被告于当日同意复效,当日原告向被告补交了第三期保费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险人游某因家庭问题于凌晨在家中自杀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被告认为游某的自杀发生在保单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根据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规定,本案不属保险责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发出拒赔通知书,不同意给付死亡保险金,只同意给付退费金3712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原告以被告对免责条款未对其履行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游某的死亡保险金6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案件定性形成二种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1、该保险合同条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号内注明“或复效”三个字,不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寿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的解释条款未尽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意见认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单及告知事项和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内容均有告知说明,且原告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免责条款的内容,故可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责任免除条款有效。另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任意性条款,保险人是否赔偿取决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现该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免责条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内与复效之日二年内作为并列情形予以约定,即把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该条款是有效条款。笔者赞同第二意见。
三、评议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2、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
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签署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这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通过书面方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且投保人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表示自己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告知行为符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的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单凭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无法说明保险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客观事实发生的过程,该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蹉商的过程。而蹉商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且双方的蹉商过程也是双方认知过程,认知过程是人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当保险公司告知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时,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过疑问方式提出,由保险公司用口头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现出来。双方当事人对蹉商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予以定格,作为将来发生争议的证据来使用。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可能对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现有证据形式表现的法律事实。本案的法律事实是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和客户保障声明书予以体现。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和签署声明书来表明事实发生的结果。现被告举证证明其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如果投保人认为未尽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就应提供如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形。
对于第二个焦点,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所谓的宽限条款是指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则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则保险单恢复效力,此即复效条款。复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并达成协议(www.haoword.com);2、被保险人须符合投保条件,一般要求提供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书;3、被保险人应一次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复效即指恢复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约定分期支付保费。原告在合同成立时支付了首期保费、第二期保费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费交付到达时及约定宽限期60日超过时未及时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效力,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
2、“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导致无效。
声明书 篇十
致:加拿大万德公司
鉴于公司不是1982年《商业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上市公司,资产不超过
2,500.00元,销售或总营业税不超过5,000.000元:
我们全是公司的股东,现在此同意公司不受1982年《商业公司法》第十二
篇有关本财政年度任命审计员和有关审计员责任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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