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汇总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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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15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篇2: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原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住所地: 电话:
被告:(楼上住户)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住所地: 电话:
被告:(物业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地产开发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损失共计_____元;
三、要求被告连带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合计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产自2016年( )月起室内公用管道破裂开始漏水,由于漏水导致原告(地板、壁纸、餐厅天花板剥落,餐厅电灯 严重损坏),以上有照片为证。
自2016年()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物业要求修复,物业与业主互相推诿。至今,被告仍不维修,与3楼业主及物业多次协调无效。由于漏水严重无法入住,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告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与物业无限期拖延,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起诉管辖法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
篇3: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原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被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案 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卫生间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扣板更换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三楼。2015年1月26日,原告发现卫生间扣板有滴水声,并有水滴滴落。1月27日,原告联系物业人员,打开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被告在看过漏水后表示,由于是农历新年期间,维修不便,正月初八(2015年2月2 日)后进行维修,原告同意。2015年2月2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协商修理事宜,被告表示还没有过农历十五,需要等到十五(2015年2月9日)以后进行修理,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同意被告正月十五以后修理的意见。在正月十五过后,2015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第三次协商,被告拒绝修理其卫生间,并声称如果修理卫生间,所有费用都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之后请小区欣尔物业做调解,被告先是承诺修理,而后几次拖延修理时间,最后以以没有时间修理和影响居住为由拒绝修理,物业几次调解均无效。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卫生间靠近主卧室的墙面瓷砖浸水,卫生间楼板上几处渗水,吊柜内也出现渗水。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此,特诉至 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 小区物业出示的 年 月 日的房屋证明(漏水证明和调解证明) 。 2.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4:房屋漏水起诉书
原告:方×,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58---
原告:张×,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58---
被告:王××,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33---
被告:董××,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37---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具体数额待进行损失鉴定后再行追加。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系原告方×所有,并于2008年7月27日租给张×用于经营活动。二原告在2009年9月19日发现屋顶渗水,经查明,系二被告造成。由于楼上渗漏的水流量较大,已导致屋顶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渗漏下来的水还造成张×经营设施损坏,致使其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二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推脱。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房屋和经营设备的损失依法进行鉴定,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予以确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月14日
篇5:房屋漏水起诉书
其房产出租,经XXX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处,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协调,被告许诺在XXX年X月会重修其房产。但自XXX年X月起至今,被告仍不维修,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无效。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和物业管理处都近百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并无维修其房产之诚意,鉴于漏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天花板产生的费用,在原告维修天花板期间,要求被告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告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无限期拖延,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附: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物证 照片
[房屋漏水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