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处置应急预案(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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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法 篇一
司法所如何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稳定事件,笔者是一名基层司法所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10多年,长期在基层工作,现就本人的经历,在工作中摸索的一些方法,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在湖北省__农村,突发性稳定事件主要涉及的是三峡水库移民搬迁、土地调整、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矿难事件等诱发的问题。司法所工作在基层一线,面对突发性稳定事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处置。
一、先入为主 控制局面
突发性稳定事件,一般表现为大型的伤害、非正常死亡、自杀、械斗等事件。司法所是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机构,是代表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部门,发生这类事件后,必须及时赶往现场主动介入事件的处置,采取先入为主的方法,大胆挑起稳控重担,争取主动,抓住矛盾纠纷的要害,敢于说硬话,控制事态,给火爆场面降温,使对抗的局面得到缓冲,为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为调解搭建良好的平台。如:20__年5月,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__县归州镇周家湾村村民杨某与周某两家发生矛盾,杨某的母亲服毒身亡,杨某亲戚一百多人将尸体抬到周某家里闹丧,__县司法局归州司法所得知情况后,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动员村民将尸体抬出,召集各方当事人代表座谈,通过宣传法律、引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动员周某支付了杨某家庭4000元的安葬费,使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有效地平息了一场械斗的发生。
二、发挥优势 解决问题
司法所工作人员是普通的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扎根于群众。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司法所在突发性稳定事件被控制后,要利用自己调解纠纷的长处及优势,因势利导,沉着冷静,工作有序,着手对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时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弄清事情的原委。司法所对事件的起因,经过都要详细地了解,包括事件的内外部因素以及各方当事人人际关系、亲友状况等情况,以便调解时对症下药,为调解纠纷奠定基础。二是担当调解的主角。司法所面对矛盾纠纷,不要畏惧与退却,要主动担当起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重担,唱主角戏。在突发性矛盾纠纷发生以后,各方纠纷当事人也希望有各级领导来牵头处理此事,使矛盾纠纷得到解决与消化。对有理的一方或弱势一方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伸张和保护,包括过激行为也是为了达到其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有责任的一方,或者是过错的一方明知自己亏理,往往是采取逃避或是躲避的方法来回避矛盾,避免吃眼前亏,但是他们也希望有中介人来协调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造成身体伤害,人员伤亡。对司法所要因势利导,抓住时机,化解矛盾纠纷,促成事态解决。三是抓住要害,化解矛盾纠纷。在化解纠纷前,司法所要分别找各方当事人座谈,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里状态、特点及要求,找准矛盾纠纷调解的切入点,通过与当事人宣传政策法律知识,交心谈心,以情感人,依法动人,用理说服人,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动情,对群众或矛盾纠纷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地听,认真地记,冷静思考,耐心地给予解释和解答,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语言与口气来回答。如对待村民要用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对话,对待知识分子,要讲究哲理,讲究语言的精炼与层次,还要注意逻辑关系,对待年轻人要直截了当,对待年长的人要耐心细致地工作,不厌其烦的解释与解答,尽量避免过激言行,总之要通过不同的方式与方法,掌握尺度与火候,准确地进行对话,使各方听后心悦诚服,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与信赖,拟定调解方案,反复协商,促使当事人和解,时间往往需要一天,两天甚至是一个星期,直到事件得到有效地处置与解决,切记不可因我们的言行举止使矛盾纠纷升级,使事态扩大,并把我们个人掺和与矛盾纠纷之中不能自拔。
三、争取支持 协调作战
司法所深入实地处置突发性稳定事件不是孤立的,对于地方发生了突发性稳定事件,各级政府包括政法部门都会派人深入实地参与事件的稳控与处置,因此司法所深入现场后要主动及时地将事态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汇报,得到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的支持,在深入现场之前要与基层组织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安排他们及时赶赴现场控制局面,同时要向政法及相关部门求助,包括派出所、法庭、以及所涉及的、经管、国土、林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同时还要争取社会其他力量帮助事态的稳控与解决,利用民调中心户、平安中心户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力量,用一把钥匙解开一把锁的办法处置消化矛盾纠纷,这样司法所的工作就不会孤立无援,事情做活了,人多力量大,智慧广,解决问题的办法多,使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消化解决。
突发事件应对法 篇二
[关键词]高职院校 突发事件 思想政治教育
近年来,随着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学生突发性事件日益增多。高职院校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的、人为的或者社会政治的原因引发的,高职大学生起主导作用的,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学校的安全、稳定,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的事件,如学生意外身故、自杀、打架或者群殴、重大失窃事件、学生失踪或意外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面临这样频频发生、形式多样和种类繁多的突发事件,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校的稳定发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如何开展,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者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
一、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的诱因
高职院校是突发事件的高发区,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通过到高职院校实地调研和结合调查问卷仔细分析,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或深层次原因具有一定的共性,认清其产生的原因,是正确掌握和处理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的先决条件。
(1)高职院校是年轻人的聚集地,他们一般思想活跃思,精力旺盛,思想敏锐,加之高职大学生相对来说学习兴趣不浓,理论知识不深,贪玩爱扎堆,容易一哄而上,引起突发事件。调查问卷显示,90%的高职院校学生表示他们和同学朋友交往的时间超过独自学习看书的时间,他们更喜欢享受和同伴们在一起的时间。
(2)国内外敌对势力不断加强对我国的破坏渗透活动。高职院校的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对事物的辨别能力不强,是敌对势力工作的重点对象之一。他们借着、问题、突发的各类社会热点事件,尤其是涉及祖国利益和民族情结的社会热点问题,制造谣言,误导舆论,对高校开展渗透和煽动活动,使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受其影响,引发危机事件。通过访谈和调查问卷统计,75%的高职院校学生关注新闻和社会热点,并且有时会追踪热点问题。
(3)传播媒体的扩散性和混乱性。随着通讯传播媒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媒体传播手段已经在学生中相当普及,一些热点事件被广泛传播并添油加醋,传播失实,使一些最初仅仅是旁观的学生,参与到事件当中,使事态扩大从而扩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目前,80%的高职院校学生拥有一台自己购买的或者租来使用的电脑,100%的学生会使用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和别人交流。
(4)各种原因导致学生心理健康出现问题。当代大学生独生子女增多,他们普遍上心理依赖性强、不能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不能妥善处理遇到的困难而导致心理健康出现问题。加之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很多研究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尚且不易,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更大,紧张的生活节奏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也使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在心理上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也使高职院校学生心理问题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呈上升趋势。调查问卷显示,100%的大学生表示,他们有诸如人际关系、就业压力、恋爱问题等方面的心理困扰。
二、高职院校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
高校校园内出现的突发事件,会对学生的思想、生活和学习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被打断。高校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子系统,当今,信息时代突发事件的传播速度快,影响广泛,受关注程度高,不仅引起院校师生关注,而且家长、社会甚至各类媒体也十分关注。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产生让人意想不到的重大影响。
(一)突发事件对高校学生的思想稳定造成震撼。
一方面,高职院校学生在突发事件中会表现出思想不稳定、心理失衡、行为失常等现象,尤其突发事件刚刚发生时,他们对真实准确的信息尚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容易道听途说,造成情绪冲动擅自采取行动等,这往往又是新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校园内网络的普及,信息传播的高度开放性使得信息的传播脱离了高职院校、教师及家长的控制,特别是面对突发性事件,网络贴吧、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信息等的片面性、随意性和碎片化等特点,有可能带来集体恐慌。这样,突发事件会对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稳造成震动或慌乱。
(二)突发事件往往成为高职院校各类矛盾的催化剂。
近年来,高职院校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社会化进程加深,招生和就业工作都有新的政策,各方面利益关系变动较大,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如后勤社会化的原因,若个别老板出于利益考虑服务不到位,可能引起集体罢餐、罢课、群体起哄、聚众闹事等,有时发生起因涉及多数学生共同的切身利益的小事件,如突然停水、停电、断网等,他们可能情绪突变,从而发生起哄、砸酒瓶、砸窗户等群体行为。在突发事件过程中,各种矛盾不断集中、突出显现,如果解决不好,高职院校突发事件很可能激化内部潜在的矛盾,造成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催化和加深诸如招生、就业、后勤改革等系列内部矛盾。
(三)突发事件的传播极易延伸至校外,产生影响。
高职院校学生处于思维和情感都十分活跃的年龄段,好奇心强,但缺乏社会阅历,对于舆论安全的警觉性不高,高校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经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媒体传播,在短时间内就可能传遍世界各地,使一些最初仅仅是旁观的学生,参与到事件当中,使事态扩大从而扩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网络媒介的草根性及本身的不可控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传播容易被少数极端分子利用,制造谣言,误导舆论,对高职院校学生开展渗透和煽动活动,而此时处于事件中的年轻学生,警惕心理变弱,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受其影响,一些正常的情绪和特殊的个案被无限放大,发生诸如游行、示威、等被大学生自认为是爱国表现的社会恶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三、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应对高职院校突发事件有效性的策略方法
高职院校突发事件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偏离正常的轨道对他们有着重大且深远的影响,而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工作的生命线,对学生的影响是渗透性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在高职院校突发事件的干预和处理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一)强化高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理论知识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保证和动力作用,确保学生思想稳定。
马克思主义的灌输理论是思想政治教育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1844年,马克思在《导言》中指出,先进理论不会自发产生,共产党必须加强对工人阶级的思想灌输。恩格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不能只强调灌输让人们背得烂熟就行,而必须把自我教育,自我体验相结合。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灌输论,我认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理论知识灌输教育培训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灌输。教育者首先通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完善高职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内容,增强时代内涵和实际应用性。探索开发如“应急事件处理”、“自然灾害的紧急避险”、“应急心理素质”等特色课程。让学生了解突发事件的表现和本质,从而正确的认识和看待突发事件,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至于惊慌失措;第二阶段,接受。有了明确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加之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悉心引导,学哼就会有选择地接受教育者给予的各种教育影响,并将之转化为个体的意识和动机,完成“内化”阶段;第三阶段,“外化”。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能够把自己的意识和动机转化为良好的行为和道德习惯,也就是“外化”阶段。
由此可见,只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把突发事件的基本的理论知识灌输给受教育者学生,受教育者才有接受的可能,才能对教育信息和教育行为产生认同感,进而“外化”为自觉的行动,进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保证和动力作用,确保学生思想稳定。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与时俱进,依托信息网络技术,灵活使用当前年轻人群的网络流行语。
在突发事件面前,学生在心理上出现焦虑和行为,表现茫然无措,缺少安全感,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突发事件缺乏真正了解。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不可避免地由现实拓展到快速高效网络虚拟空间,信息网络技术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辟新的教育渠道和载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以网络为平台和工具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校园网络系统、贴吧、微博、QQ群等大学生热衷的网络平台进行突发事件的讨论,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真实、准确、及时地传递信息,是思想政治工作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要务,是更为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
此外,全民信息时代必须尊重大学生的话语权,但是必须加强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以年轻人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过程中灵活运用网络流行语,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具亲和力。如“童鞋们”、“濉薄坝心居小薄“我勒个去”、“神马”、“潘俊薄“杯具”等网络流行语,还有诸如“TVB体”、“甄痔濉钡韧络语体。提高思政教育的效率,必须把话说到对方的心坎里。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语言更新思政理论课的内容与形式,从而提高思政教育工作的渗透力与实效性。
(三)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把法律法规教育与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高职院校想许多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而且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阅历不深,容易以偏概全、一时冲动,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高职院校要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学习和掌握“危机政策法规”等关于危机预防和处理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培育他们良好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让大学生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和意义,明白法律规定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达到预防突发事件的目的。切实加强法制教育,要把日常法制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法制观念真正成为学生思想观念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校园安全稳定是高职院校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利益和学校集体的财产安全,甚至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稳定。 面对突发事件,我们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积极探讨应对策略和方法,这对于高职院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确保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基金项目: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经费资助(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编号:hnjm20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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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好范文网 www.haoword.com*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9月1日《经济日报》)
市应急管理局年度工作总结 篇四
XXX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第五考核巡查组在组长XXX带领下,一行四人于XXX年XX月XX日-XX月XXX日对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XXX政府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年度工作考核。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XXX政府:政府发动有力,XXX市政府就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省关于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比较迅速,及时进行了传达部署;结合XXX市辖区的实际情况,对全市今冬明春和三年行动进行了统筹安排部署。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到党委、政府中心组理论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
XXX市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定期纳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常规议题进行专题研究,同时明确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推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层层压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安委会牵头组织作用,在重点时段以及重要领域,由市长、副市长轮流带队深入基层一线督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将安全生产列入全市“月点评、季观摩”重要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市水利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将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党委(党组)学习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措施要求传递确保层层落实。
XXX市政府:一是在“1+11”应急管理体系基础之上,修订完善了1个总体加42个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为做好各类应急处突工作提供了应对方案。二是应急管理体系改革以来,圆满完成了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2个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工作,调整充实森林灭火指挥部人员力量,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责任不缺位、工作不断档。三是组建了36人的豫西地区首支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并参与了森林火灾扑救、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防汛抢险救援、溺水等5次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目前,应急救援大队采取边建、边练、边战的方式,队员们具备了矿山、水域、山岳高空等基础救援能力,并在10月份省组织的技能比武中,获得团体第5名的好成绩。四是累计投入1000余万元,建成市应急指挥平台,并配备3辆执法车辆、1台无人机等各类应急和执法装备,做好社会救援力量统筹协调,积极吸纳社会救援力量,构建了多层次的应急救援体系,实现了应急救援力量全覆盖。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面,一是结合XXX实际,制定建构了“1+2+7”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基本框架,抽调专人组建行动领导小组;二是通过市委常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深入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三是组织开展以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为主题的知识测试12次;四是组织有关乡镇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安全生产集中学习培训40余次;五是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强力推进安全生产“照单检查”“照单执法”,切实起到查处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年共检查企业1123家次,排查并完成隐患整改932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家,约谈警示企业71家,行政处罚27次,罚款近300万元。
市交通运输局:专项整治全覆盖。从规范经营秩序,优化安全环境方面促进“管好人、管住车”的基础性工作入手,坚持“零容忍、无遗漏、无盲区”标准,扎实开展“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全年共整改隐患1272处。
按照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2020年7月2日印发《XXX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交通局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置交通运输和水上运输、道路运输两个专班。细化明确69项具体任务及其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通过梳理、分析问题隐患规律性,深挖问题成因和根源,针对性制定制度措施26项。一是开展道路运输市场集中清理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源头监管、制度落实等关键环节,先后开展“两客一危”、“旅游包车”“危险品道路运输”“冬季攻坚”等集中专项行动4次;率先在全省全面完成市域内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的退出市场工作;全市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按照“五统一”要求全部完成挂靠或变相挂靠整治工作;与公安部门建立《道路运输安全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建立以“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作防范、预防事故”为目标的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协作防范、联合协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开展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开展打击快艇非法营运,开展宣传、检查。协同市安监局督促相关县(市、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村渡口管理;三是开展道路安全整治。完成全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10座隧道提质、6座桥梁通行能力提升以及70.19公里危险路段整治,切实让人民群众走放心路、过放心桥。四是开展超限超载治理。为全力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降低每日途径我市的800余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交通局以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为契机,组织开展严打“百吨王”“冬季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等行动。共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91台次,其中“百吨王”187台,卸货3.6万余吨,处罚287余万元,依法注销企业1家、责令停业1家。五是做好行业消防安全。在以人员流动频繁场所、停车场和车辆消防安全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基础上,非常注重与专业部门配合,通过培训、演练对人员意识、消防知识全面提升。六是巩固提升双预防体系运行质量。截止目前为止共有212家企业建立并实施运行“双重预防”体系,117家有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客运企业14家(含市运输公司下属8家分公司),客运出租7家,驾驶员培训33家,客运场站6个,危运企业12家,普通货运76家,汽车维修56家,交通工程2家,水运企业2家,公交企业4家,已按要求建立运用,全市“两客一危”、公交、水上运输企业达到全覆盖。
市水利局: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水利局领导带队,对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和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8月6日—8月12日,检查组到xx、xx等各县(市、区)进行防汛检查。重点检查防汛方案、防汛预案修订、完善情况;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审批情况,预防超标准洪水预案编制情况;在建重点工程度汛方案编制、批复情况;在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进度推进等情况;防汛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9月22日起,检查组到分包县(市、区)对水库工程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6个在建水利工程和水库大坝、水电站(含农村水电)、灌排泵站、河道堤防、淤地坝等13个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暗访检查检查。
10月1日至8日,市水利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多次深入XXX防洪改造提升工程等在建项目,对“双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暗访检查和实地调研。要求各参建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准备,切实做到保障有力、有效应对,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确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
11月份,主管副局长带领相关科室人员20余人次,对XXX水库、XXX防洪改造提升工程等3个在建项目和4个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工作进行暗访检查和实地调研。现场听取了工程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查和有效化解各类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努力推动安生产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通过督导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隐患28个,均已交办至相关责任单位,要求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市农业局:辖区重大隐患主管领导包案治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将事故隐患一改到底不留死角。通过各级努力,2020年度没有省、市、区三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和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根据国务院、省、市总体部署,我局深刻吸取“7·19义马气化厂爆炸”事故教训,突出重点狠抓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是宣传培训演练工作开展良好,确保人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
XXX市政府:广泛发动、提质扩面,全面加强安全文化环境建设。一是深化“安全生产月”活动。以开展第19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以线上线下结合、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凝聚安全发展共识。全年累计组织线上“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8场,参与人数1万人次;发送“安全生产”公益短信6万余条;发放《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口袋书、《中小学生防震减灾知识读本》共计2万本。二是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讲活动。聘请行业专家学者,组织各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主题宣讲、安全发展论坛、专题讲座、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宣讲、“安全生产公开课”等各类宣讲共计42场,参加单位162家,参与2万余人次,切实提高人员综合素养。三是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优中选优遴选了一批安全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动漫等作品,在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科普短视频、安全提示、公益广告32条次;开展警示教育51场,受教育7000人次;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竞赛7场,参与人数1520人次。四是开展专项应急演练活动。结合日常应急管理,坚持“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全年共开展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防汛等应急预案演练47场,参与演练8000人次。
市水利局:市水利局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促进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市水利局通过举办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授课,,学习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内容。
市农业局:注重做好宣传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编发工作信息。2020年在XXX农业农村厅网站4条信息,XXX农业机械管理局网站3条信息,XXX市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6条。各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也陆续在各类新闻媒体信息达31条。搜集资料和素材,筹划构思、设计和印制了《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手册》3000册,分发给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结合结合农机推广宣传月、农机购置补贴、年度检验、牌证发放、驾驶人考试发证、农机安全检查等业务,免费向农民群众发放,广泛宣传。 “三夏”“三秋”前,围绕农机安全生产,各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按照市所的要求,制做宣传条幅200条,印发了农机作业明白纸(宣传单)15000份,结合省站印发的安全挂图等,以乡(镇、涉农街道办)、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悬挂和分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农业农村局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期间集中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固定宣传栏、电子屏滚动播出、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开展消防培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大力营造“人人重视防火”的良好氛围。二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我局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对全楼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紧急逃生指示灯等消防应急器材进行检查,不定期对办公楼用电安全进行抽查。对单位小区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进行集中整治。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本着“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检查。
二、问题和不足
本次考核中各成员单位委局安全管理工作也曝露出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委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未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列入述职内容,没有把安全生产与主体业务工作进行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委局重政绩轻安全的理念没有根本转变。个别委局安全管理资料残缺不全,存在明显临时应付现象,无专人进行安全工作管理,如农业农村局,没有专职管安全的科室,由办公室负责下发任务,最后收集汇总,对业务内容不熟悉。有的局委虽然材料较为齐全,但具体工作中却得不到有效落实,如在考核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时,现场无法提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医疗处置应急预案 篇五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status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in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medical wastes. Through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identification, the problems of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are analyzed.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corresponding medical waste disposal and emergency plans should be implemented for the medical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failure or serious epidemic and other emergency situations.
关键词:医疗废物;废物产生;医疗废物分类;问题识别;医疗废物处置;应急管理
Key words: medical waste;waste generation;medical waste classification;problem identification;medical waste disposal;contingenc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79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9-0218-02
0 引言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这些废物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鉴于此,我国先后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理进行监控管理,以期使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有法可依并逐步取得成效。如果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问题的识别,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 医疗废物的产生及管理现状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所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院是医疗废物产出的主要场所,医疗废物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由于医疗废物的特殊性,使世界各国都对此高度重视。
1.1 医疗废物产生
随着河南省医疗废物实际处置量逐年增加,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处置能力已超负荷或接近饱和状况,面临着急需扩大处置规模的压力。据统计,2013年河南全省19个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42吨/天,按330天工作日算,每年可处置4.69万吨。2013年全省实际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共计3.71万吨,实际处置2.64万吨。
1.2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现状
河南省较具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19家(主要分布在18个省辖市和1个直管县),医疗废物处置方法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高温灭菌法及干式化学消解法处置;病理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及干式化学消解法处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适合采用热解焚烧法处置。全省医疗废物不同处置技术设施的设计及预留处置能力见表1。
表1焚烧工艺项目总设计规模3.04万吨,实际处置2.64万吨;干式化学法项目总设计规模0.55万吨,实际处置0.39万吨;高温灭菌法项目总设计规模1.10万吨,实际处置0.68万吨。
1.3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管理
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不仅涉及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整个运行周期实施全过程管理,也涉及医疗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划分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片区,构建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等的处置全过程管理。
2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及应急管理问题识别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的关键环节,但大多数医院没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导致各种类型的医疗废物混在一起,给后续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较大的不便,影响医疗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处理效率。
2.1 医疗废物管理分类处置问题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环节,河南省内大多数医院在逐渐建立自身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体系,给后续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置带来较大的便利。据悉,在不少医疗机构,损伤性、感染性医疗废物分类较规范,其他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等三类医疗废物有时混放到感染性医疗废物,时有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导致处置时不规范。
2.2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问题
河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是严格安排行政区划来划分,受行政区域划分限制,部分区域由于医疗废物收运距离远,存在收运路线极不合理,而造成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成本过高的情况。由于经费紧张等原因,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存在医疗废物收集率低,医疗机构覆盖率较低等,导致一部分偏远山区、农村等地产生的医疗废物尚未全部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运输设备亟需专业化配置。
2.3 应急管理识别问题
河南省较大规模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19家,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制度始于2003年“非典”爆发时期,各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上,对突发性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考虑较少,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都比较缺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发生故障或需进行检修无法正常运营、某一区域发生严重疫情等情况下,没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应急预案来实施。
3 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对策与建议
医疗废物处置应急管理是指在医疗废物处置设备进行检修或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营时,或者某一区域突发疫情等应急情况下,医疗废物处置不受环境和技术局限等因素影响,医疗废物得到消纳。根据《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2003第287号),应急管理对策与建议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3.1 医疗废物处置分类适用性对策
分类处置对象适用性,可以解决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现象,处置时不规范问题。其策略:焚烧技术适用于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表2为三种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药剂废物等五类医疗废物的适用性比较(见表2)。
表2适应性比较表明,热解焚烧技术适应性最强,处置范围最广,可以处理各种医疗废物;高压蒸汽灭菌法和化学消毒法适用性没有热解焚烧法适用性广,一些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不能较好的处理,高压蒸汽灭菌法和化学消毒法在逐步得到推广。焚烧炉的处理规模在10t/d或以上,适合医疗废物大量集中处置。
3.2 医疗废物处置专业性对策
河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是以行政区域划分而规划建设的,各省辖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内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医疗废物处置处理成本高,医疗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的投资较大、运行费用较高,因而医疗废物处理费用也高。常用的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的投资和运行成本如表3。
3.3 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对策
应对医疗废物协同处置突发环境风险时,要有相应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应急预案来实施。一旦发生重大疫情或者政府需要处置的废物,要以及时、快速且安全处置医疗废物为前提,启动跨区域协同处置方案来实施。必要时可动用医疗废物保证金,对协同处置单位进行费用补贴。来解决河南省19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因故停运或检修期间、应对突发疫情等情况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对协同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器材、设备的配置,卫生防护设施和人员及时到位,确保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区域医疗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处置。
4 小结
总之,医疗废物处置及应急管理问题的识别,就是要以医疗废物能得到无害化安全处置为前提,通过构建不同处置技术之间、跨行政区域的医疗废物协同处置模式,实现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参考文献:
[1]孙宁,张矗张筝,任志远。甘肃医疗废物综合管理和协同处置示范实践与思考[J].环境保护科学,2015(5).
[2]张凤云,梁艳芳。医疗废物对健康的危害及管理规则[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01).
医疗处置应急预案 篇六
1.1编制目的
保证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中国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省卫生厅省气象局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增强防范高温中暑事件的意识,切实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应急贮藏工作,积极开展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预测和预警,认真落实各项预防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措施。
1.3.2部门联动。一旦发现高温中暑气象条件或高温中暑事件的苗头,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高温中暑事件预警信息和防控工作建议。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相关部门,迅速响应,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预警、医疗救治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3加强管理。根据外地的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高温中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加强相关培训等工作,确保及时、规范、有序地处置高温中暑事件。
1.3.4依靠科技。鼓励开展相关领域内的科学研究,提高高温中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平安的公共卫生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相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定高温中暑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2.2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技术指导小组及职责
以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高温中暑事件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和病例诊断专家小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市卫生局成立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为处置高温中暑事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2.1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急诊科、内科、ICU污染(感染)科、儿科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
2.2.2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健康教育、法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高温中暑预防健康教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置进行指导。
2.2.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2.2.4病例诊断专家小组: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
2.3卫生部门职责
2.3.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对高温中暑事件进行应急控制;对各区高温中暑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高温中暑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拟定应急防控物资贮藏规范,1市卫生局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高温中暑知识培训;负责对高温中暑事件做出评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和协作制度,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安监、劳动保证、民政、农业、工业、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3.2医疗卫生单位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制订全市高温中暑应急处置方案;评估和预测全市高温中暑事件;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高温中暑事件处置。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高温中暑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工作。
③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外地区高温中暑预防控制、监测和上报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对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首次演讲、进程演讲和结案报告;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2医疗机构职责
①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级别。抽调一定专业人员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床位,以便有效应对高温中暑事件发生。
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机构负责高温中暑病例诊断、治疗、转运和演讲等工作。
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演讲发现的高温中暑病人。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依法开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演讲、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高温中暑事件分级与预警分级
3.1高温中暑事件分级
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
3.1.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124小时内。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至49人。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1.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124小时内。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50人至99人。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124小时内。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
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1.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区演讲中暑患者300人以上,124小时内。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50人以上。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2预警分级
依据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
3.2.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
3.2.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继续或加重趋势的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
4.监测和报告
4.1监测和演讲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包括村委会、社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4其他有关单位。
4.2监测和报告程序
4.2.1监测
1高温中暑事件演讲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或每年以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两天达36度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一周低于36度终止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演讲工作。
2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外地区高温气象条件的实际。
4.2.2演讲顺序
1各责任监测单位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演讲顺序。高温中暑监测演讲顺序启动后。由责任演讲单位在当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演讲,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报告。
2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1200汇总辖区内前24小时演讲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制作
5.1权限
二级预警由事发地市卫生局和气象局联合,三、四级预警由事发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气象部门。一级预警由省卫生厅和省气象局联合。
5.2内容
并可根据情况高温中暑事件的基本情况、政府有关部门防暑降温措施和需要的其它相关信息。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等级、高温天气趋势预报、公众防暑知识等。
5.3制作顺序
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商气象部门,卫生部门发现一般及以上级别高温中暑事件、气象部门发现符合四级及以上高温预警天气情况时。共同制作高温中暑气象预报、预警及提示信息,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或新闻会等形式高温预警信息,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部门备案。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启动
事发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水平进行评估,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并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顺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2应急响应措施
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
6.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四级预警涉及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高温天气监测和会商。
2做好中暑防治应急准备工作;
3做好中暑病人的收治工作;
4启动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工作。
6.2.2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做好以下工作: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1积极救治中暑病人。
2启动卫生、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证、教育、工会、通讯与信息保证部门信息互通工作;
3启动对建筑工地等夏季露天作业或高温作业场所开展主动监测。
4应由部门或单位的要求。
6.2.3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市卫生局联合气象局直接参与或积极指导、督促、支持二级预警及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气象部门等开展以下工作:三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
1预警区实行中暑病例日报告和零病例演讲制度。
2组织加密气象观测。及时高温中暑预警及相关信息;
3预警区卫生部门积极会同劳动保证、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
6.2.4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各相关部门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
1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
2省卫生、气象、劳动保证、安监等部门派出专家到事发地指导中暑病人救治和防暑降温工作;
3全省范围内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进一步开展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6.3应急响应终止
其终止主要参考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继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应急响应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决定。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高温中暑事件处置结束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愈后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演讲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气象部门。
7.2激励机制
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惩办和奖励。
7.3责任追究
对、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执行本预案时。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8.保证措施
8.1组织保证
卫生部门要与气象、救灾、民政、劳动保证、教育、通讯与信息保证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8.2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和器械等物资贮藏工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3技术保证
不时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及技术培训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年度工作总结 篇七
一、2008年度工作总结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和其他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协调。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措施落实到位,我局在制定具体应急管理工作预案时,都确定了分管领导和承办科室具体负责,以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能顺畅运行。同时,我局还注重组织预案演练,加强基层应急宣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制定后,我局在各基层局、直属单位、相关科室和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演练,并利用每周五的机关学习会在全局干部职工中广泛宣传应急管理科普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对突发事件应处对置得当。
在发生突出事件后,我局立即启动应急管理工作程序,积极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我局一直坚持认真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在制定并印发《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基础上,督促企业主制订了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拟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无论是年初的抗雪防冻救灾,还是“奥运圣火传递”、抗震救灾等期间,我局都确保了对特种设备的有效监管。今年年初在恶劣气象条件下果断对辖区内两条客运索道和13台游乐设施全部停止运营。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我局制定并实施了《市质监局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今年在有效应急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的监管取得明显效果。9月中旬突发“三鹿奶粉”事件后,市局立即成立了“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即监督科)。按照省局、市政府的要求,开展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的生产企业清查工作。对我市唯一一家乳制品生产企业——绩溪跃宇食品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了驻厂工作组,并对该企业液体奶生产、销售情况坚持按要求执行日报制(报省局和市政府)。从11月20日开始,日报改为周报制,目前周报工作还在继续。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应急办还组织开展了全市以乳制品为原辅料的其它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共检查41家企业,抽检33组原料样品,经检验其中有5组含有三聚氰胺,及时消除了食品安全危害流入食品中。含乳食品的检查工作,也按要求坚持执行了日查日报制度。
(三)全面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应急事项。
(四)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时。
今年以来,每一次发生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突发事件,我局都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相关信息,如突发事件情况和我局相关处置情况、经过、措施、结果等,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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