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范文

(作者:炎立荇时间:2024-05-14 08: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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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

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

党的二十大党章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总书记指出:“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牢牢抓在手里,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教育全党牢记党的宗旨,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入党誓词,不移其志、不改其心、不忘其本,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可以说,党的本质是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党员身份、党员权利、党的职务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实现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而不是为了追求个人权力和利益的。

因而为了保持党的性质和宗旨,在“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基础上,党进一步确立了“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有效途径,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战略方针。“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严”,就是因为构成党的成员,与一般群众相较而言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是指身份、地位、权力等方面的“特殊”,而主要是指党员在价值追求方面超越了自我,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和思想精神层面上的先进性。可以说,只有从党员这样的“特殊性”出发,我们才可以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不断扎紧制度笼子,督促全党同志加强党性锻炼,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党的二十大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因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党的先进性,而非权力和利益基础之上,并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为此《条例》,“在对象上强化全覆盖”“在内容上织密权力运行‘监督网’”“在管理上贯穿全周期”等方面进行了修订,这就要求全党在越来越严的氛围下,更要加强党性修养,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思想建党”是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政党原理,结合中国革命实际创立的基本建党原则。1929年12月,***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正式提出了“思想建党”的原则,指出:“红军党内最迫切的问题,要算是教育的问题。为了红军的健全与扩大,为了斗争任务之能够负荷,都要从党内教育做起。”党极端重视思想教育的重要性,提出“即使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也须入党”的基本原则。因而《党章》规定,任何人只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思想上的先进性,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的二十大《党章》将党的这种先进性概括为“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可以说“伟大建党精神”也是党的本质新的概括。如果党失去了建党精神,蜕变为追求权力和利益的“俱乐部”,即使具备完整的组织形态,其实已经发生了质变。

因而根据党的本质,可以说“思想建党”是党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条例》追求的精神实质。如果一个人思想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那他就不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了,也就谈不上《条例》的适用了。因而《条例》一定建立在“思想建党”基础上,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条例》才将“开除党籍”作为最高等级的处分。这就是假定党员将思想认同放在第一的基础上,党员将在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和政治身份看得很重,“开除党籍”对党员来说意味着将失去实现自己理想和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对一个具有崇高价值追求的人而言,这将是一种最痛苦的惩罚。相反如果一个人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出于其他功利目的而入党,那就意味着从一开始入党动机不纯,即使入了党,也不具备先进性的本质特征,那“开除党籍”对他而言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或者一个党员发生了质变,丧失了先进性,已不具备党员的资格,通过教育已经无法挽留在党,需要接受“开除党籍”的处分,为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党员,《条例》才将“开除党籍”规定为监督执纪中的“少数”形态。以上论述表明,《条例》的精神实质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实现全党政治上的认同,这也是《条例》成立的逻辑起点和运行的最终目的。

《条例》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执纪监督来“督促全党同志加强党性锻炼”,而不仅仅为了执纪而执纪。总书记指出:“党的干部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我们不希望任何一名干部因犯错误而掉队出列”“坚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因而《条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为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在革命时期确立的,塑造健康政治生活、实现党内团结、调动全党积极性的优良传统和基本方针。因而在贯彻落实《条例》中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早在延安整风时期,***就指出“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

如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一样,贯彻落实《条例》也是为了最终实现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建立在党性基点和标准上。***指出:“如果没有科学的态度,即没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理论与实践统一的态度,就叫做没有党性,或叫做党性不完全。”全党同志加强党性锻炼首要是团结统一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成果基础上。因而《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上的统一要求组织上的团结,因而《条例》规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贯彻落实《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全党党性修养,实现党性,使党成为先进的纯洁的政治组织,实现党的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党的五大就指出,“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因而切忌简单地把法律思维照搬到《条例》中,甚至把《条例》“刑法”化,仅仅依据“刑法”中的形式逻辑,来判断《处分条例》所规制的党员这一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行为;切忌只注重新修订《条例》中的技术性方法和条款,而忽视党性修养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因而贯彻落实《条例》,不应舍本求末,而应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这就对各级党委,尤其是纪检监察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而贯彻落实《条例》首要的是要实现总书记提出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的战略任务,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三个“绝对”。纪检监察干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首先要把握《条例》的政治性,在执纪监督问责实践中,以保持实现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为目标,恰到好处地掌握好标准尺度。

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只有首先不断加强自身党性修养,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坚持实事求是的党性原则,提高自身政治能力,善于从战略上贯彻落实《条例》,才能在执纪执法实践中“不偏不倚”“允执厥中”,“让党员、干部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相信组织、信赖组织,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让违反《条例》和接受处分的党员心服口服,从思想层面上受到党性教育,不断提高自身觉悟认识水平,进而提高全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真正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当成全党“一种有益的教育,当作一种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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