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范文

(作者:bowieliang时间:2024-05-18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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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规范村级事物管理,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加快我乡全面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步伐。根据国家民政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及省、*市、*市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的指导,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核心内容,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村自治机制,提高农村法治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工作目标

1、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委会能切实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有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决策能力进一步增强。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两委"对村级事务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制度健全,村委会印章、财务帐目、集体财产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未发生村级帐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6、法制教育深入人心,村民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干群关系密切,农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7、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农村不稳定因素得到及时清除,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统一协调的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通过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支持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村委会要自觉置于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各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村级事务决策程序。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要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工作,为村民服务。

2、完善村级民主制度,依法保障"四大民主"的实现,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民主法治村"建设,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有效载体。要在"四五"普法期间,把"民主法治村"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突出抓好以"四大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议事规则,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村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文本,使内容切实可行程序合法有效,对"村干部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建立健

全村务管理,村务公开制度和村级民主法治台帐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3、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我市"四五"普法规则和有关依法治市、治乡工作计划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府、乡委、乡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与农村管理、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组织各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农村党员的培训工作。

4、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解决农村实际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把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结合普法教育,结合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围绕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切实抓出成效,从而扩大依法治理的社会效果。要扎实开展建设"民主法治村"为载体的依法治村工作,提高村民的法治观念和自治水平,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1、为切实加强对"民主法治村"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把工作计划"民主法治村"建设任务分解到人。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篇二

[关键词] 村民组织; 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6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3-246-01

笔者认为,要做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激发村干部和广大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和民主参与意识。

1 存在的问题。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已提了多年了,但根据我们在一些农村调查了解的情况看,这项工作在推行过程中还遇到不少困难,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不具备普遍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条件。他们认为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民主意识不强、自治的自觉性没那么高,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老百姓天生就服管,没人管他们反而不适应”,而计划生育工作又是“天下第一难”的群众性工作,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的生育政策之间本来就存在着一定差距,我国多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主要是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取得的,群众的生育观念未从根本上转变。

1.2 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彻底,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推行。现实生活中,由于名目繁多的检查、评比、验收,涉及的指标又多、又细,完成这些具体指标的任务只能由村委会来完成,农村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了乡镇人民政府的下级行政单位,它很难自主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

1.3 村民的积极性不高、自主性不强。大部分村民和乡村干部均误把村委会当作是乡政府的下级行政单位,上面讲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干部就跟着喊,上面需要什么样典型,他就有哪方面的典型。村里工作以前是怎么抓,现在仍然是怎么抓,没多少实质性变化,仅仅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贴上“村民自治”的标签,如此而已。

1.4 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村虽然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的内容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规范较为普遍,有些规定程序不合法,有的规定村委会与村民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极不平等,对村民规定的义务多、限制、制约多,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少,对村委会如何为村民落实责任和义务规定的少,行使计划生育管理权规定得多;村委会与村民间签定的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也很不平等。

2 把握的几个问题。

2.1 认识到村民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体。离开了村民实行的计划生育自治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是广大村民的全面参与,因此,必须全面提高广大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做好计划生育“四五”普法工作,以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效果。

2.2 加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各种自治载体建设。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重在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种活动载体,村青年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村青年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充分发挥村青年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提供各种条件和机会,让群众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3 制度建设是根本。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等。

2.4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依法自治。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必须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得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违反计划生育“七个不准”规定的内容。

2.5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改革。要想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简化考核指标,减少考核次数,扫除阻碍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各种障碍,优化政策环境,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提供一个真正能自治的空间。

2.6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既要体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又要体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二是要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我国村民自治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下的农村村民群众自治,而非地方自治;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承担着对农村社区的政治领导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7 转变对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错误认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应当有一个逐步推进,不断丰富、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我们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不断探索总结,大胆推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

推行村民自治使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形成了以村为主体,村干部依据自治章程、合同、制度管理,村民积极参与和监督的村民自治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了村委会的自治职能和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贵州省村民组织法》《贵州省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范文 篇三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村委办公室

主持人: 记录人:

与会人员:村两委及部分户代表

会议内容:

根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步骤要求,经征集全体村民的意愿,由村“两委”起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召开本次村民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并通过《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本次会议应到会47人,实到会 34 人,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会议结果有效。

村民自治章程 篇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广大农村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改革逐步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果。在经济领域,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广大农民获得生产经营自,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在政治领域,逐步推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形式,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广大农民有了政治上的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顺应改革需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所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为中国农村找到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而且在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的明伦村共有447户人家,1054位村民,34名党员。几年前,该村还是一个老大难村,干群矛盾突出,群众不断。1995年8月,因原村领导在山塘承包一事上搞个人说了算,发生了数十名村民冲击村党支部大会会场,原村支书一根手指被拗断的严重事件,村级各项工作难以开展。1996年10月,年富力强的党员史松良出任村党支部书记,此后通过村民民主选举,兼任村委会主任。新的党支部、村委会班子产生后,认真总结教训,广泛听取意见,找准症结所在,以落实“四权”为重点,积极推进村民自治,使明伦村各项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社会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1.落实“知情权”,村务活动让村民明白。村里的事情让村民知道,这是广大村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明伦村过去之所以群众猜疑多,干群关系紧张,重要原因是村干部办事不公开、干群沟通少。即使办了好事,但由于村民不知情,误认为里面有“猫腻”,因而抱不信任、不支持态度。新的党支部、村委会班子产生后,从扩大村民的知情权着手,提高村务活动透明度,畅通了干群沟通渠道。1996年,在上级没有要求实行“两公开”之前,村委会就开始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情况,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村务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后,村务、财务公开进一步经常化、规范化。村里专门设立了“两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开一次村务、财务,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计划生育指标、电价电量、优抚救济及其它公益事业等几乎所有村务内容;财务公开栏内公布村级集体收入、生产性开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村干部报酬、招待费用等全部收支情况,真正给群众以明白。村党支部还利用每月20日的党员活动日,就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个月工作打算向全体党员通报,再通过党员的作用把支部的意见落实下去,把村里的工作情况传达到广大村民。这样做不仅让村民有了充分的知情权,而且使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广大村民对党支部、村委会的工作更加理解、更加支持。

2.落实“参与权”,日常事务由村民管理。村里的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建设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让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意见。在实践中,该村主要通过两方面的途径来广泛吸引广大村民参与村务管理:一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村民就村内事务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二是民主制定了村务管理的“小宪法”——《明伦村村民自治章程》。在制定、实施村民自治章程过程中,做到了三个注重:注重让群众广泛参与,自治章程草案张贴在村内各处公共场所,每项内容条款,每项奖惩规约,都让群众充分讨论,最后在村民会议上讨论通过,把建章立制的过程变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过程;注重进家入户,为了让群众熟知自治章程,该村把自治章程印制成册,发到每家每户,并组织村民学习,以此达到家喻户晓;注重既约“民”又约“官”,自治章程的规定,要群众做到的。党员干部首先做到,而且对党员干部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如1999年村里修建道路需拆迁17间民房,若在以前这项工作难度极大,一些村民会借故“敲竹杠”,有了自治章程以后,按章程办事,通过民主决策,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后,党员干部带头拆迁,群众积极配合,使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3.落实“决策权”,村里重大事项让村民作主。明伦村规定,村里每一项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决策的出台,如土地征用、工程承包、旧村改造、集体资产管理等方案,都必须经过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即实行“三会”决策机制。一是村两委会议事制度。每月党日活动前,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就需要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在有选择地听取群众意见的前提下,事先商量通气,达成共识,提出初步方案。二是党员议事制度。在每个月20日的党员活动日上,对党支部、村委会提交的一些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统一党员思想,以党内民主带动村内民主;三是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经民主选举产生的35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由村两委会提出,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正式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在旧村改造中,该村通过民主决策出台了《明伦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并一改过去由村干部少数人确定施工队伍的做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拆建户和村民代表民主投票选择施工队伍,村里只负责施工队伍的资质把关,真正把决策权交给了群众。

4.落实“监督权”,干部作风由村民评判。明伦村在落实村民的监督权上着重抓了三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建立村务财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专门成立村财务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党员群众推选,主要对村务财务公布的帐目进行清查,确保公开内容无差错、无遗漏,同时规定自公开之日起5天内由村主要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对公开内容不清楚、不明白的作具体解释说明。二是建立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日制度。村干部每季度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规定每年的1月10日、4月20日、7月10日、10月20日为村干部报告工作日。并安排时间让村民代表讨论,不管大事小事都可以提,还可以通过填写《反馈表》的形式进行反映。三是建立村干部述职评议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村干部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述职,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对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村干部,第一次进行谈话诫勉,第二次依法依章进行调整。村干部普遍感到责任更重了,压力更大了,从而对自己的要求更高了。

明伦村通过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扩大了基层民主,健全和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心齐气顺,干群关系融洽,村级经济发展,社会安定有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1.村民民主意识增强了,干部素质有了提高。通过实行村民自治,潜藏于老百姓内心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被引导和激发出来。现在的村民盯的是村务,想的是参与,要的是公道;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关注村里事务的管理,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方式,迫切要求参政、议政,用政治上的民利来维护经济上的自。村民的民主意识强了,对村干部的要求就高了,他们不但要求村干部能“靠得住”,即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能一心为老百姓办实事;而且要求村干部能“有本事”,即要有能力,懂经营会管理,能带领广大村民致富。这些都促使村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不辜负广大村民的期望。实行村民自治,健全了民主制度,也推动了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即由过去的直接“替民作主”转变为现在的领导“由民作主”;由原来的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法转变为民主协商的方法,把老百姓推上民主政治建设的舞台,这无疑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飞跃。明伦村通过加强村民自治,村干部的素质得到了提高,近几年来,村干部个人和村班子平均满意率都在90%以上,其中史松良连续两届被村民满票选为村委会主任。

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了,村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实行村民自治,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由于决策透明、科学,经营规范,管理民主,明伦村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村民得到了更多的实惠。该村的集体企业以前由村干部亲属等几户人家固定承包经营,肥了少数,损了集体和多数村民的利益。新班子上台后,通过“三会决策”出台了经营项目招标承包责任制,使集体企业经营年收入从1995年的70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200万元,每户村民从企业经营中得到的年收入也从原来的不到2万元提高到5万元左右。近几年来,该村相继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工程,如开办工业小区、建造农民乐园、实施旧村改造、提高福利待遇等,两个文明同步发展,投资环境得到不断改善,14家外地企业来村工业小区落户,仅厂房租赁一项,村里每年可增加收入80万元。2001年村级可用资金达365万元,比1995年翻了一番多;村民人均纯收入7088元,比1995年增长了87%。

3.干群关系顺了,农村基层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明伦村在实行村民自治中建立了四项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干群沟通。一是“月末走访制度”。组织村干部以集体走访和分散走访相结合的方式,相对固定在每月月底用1-2天时间,对本村村民进行走访,了解群众在想什幺、盼什幺;二是实施“村务提议”制度,每位村民代表联系10户村民,征集村民意见建议后对村级事务提议,村民可以1人提议、多人附议的方式提议,党支部、村委会对提议事项限时进行处理、答复;三是党支部书记定期接待日制度,村支书每周至少固定一天时间,在村办公室接待村民群众来访或反映有关事宜,并及时予以答复和妥善处理;四是村干部“联户帮困送温暖”制度,结对到人,定期走访。通过这些制度,进一步畅通了沟通渠道,密切了干群关系,使村民真正感到有话可讲、有事可做、有难可求。现在的明伦村,村民猜疑的少了,对村班子放心的多了;讲条件的少了,对村里工作理解支持的多了;看“热闹”的少了,主动帮助工作的多了。正如一位村民所说的,过去老百姓对村干部请客吃饭盯得很紧,现在老百姓对村里必要的招待费开支也能理解和接受了。干群关系的改善,促进了社会稳定。近年来,该村没有大的民间纠纷和上访事件发生,1000多村民和400多外来人员各自安居乐业,相安无事,一个文明、安定、祥和、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基本形成。

明伦村落实村民“四权”,推进村民自治的做法给我们不少有益的启示。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推进村民自治的政治保证。扩大基层民主,推行村民自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明伦村村民自治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关键在于有一个战斗力和凝聚力强,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走向富裕和文明的党支部;有一个公道正派、有能力、有威信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要善于运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发挥组织、引导、协调、把关的作用,既不是长官意志,更不能包办代替;正确处理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党支部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支持和保障村委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能,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不争大小,不比高低,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形成整体合力。

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法关系的法社会学分析

文晓静1,罗边伍各2

(⒈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⒉西昌学院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四川西昌615000)

关键词 :村民自治;民间法;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70-05

收稿日期:2015-06-08

作者简介:文晓静(1980—),女,四川昭觉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罗边伍各(1979—),女,四川西昌人,西昌学院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彝族宗教文化、婚姻习俗、彝语言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项目“凉山彝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YZWH101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度设计者为回应社会发展本质的需要,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步伐,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这不仅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里,我们不能将“法”简单地理解为成文法、国家法,因为“法治”的含义并不是机械地把一切社会关系都纳入成文法律的控制范围,把所有的问题、矛盾、冲突都交由法律来解决。果真如此的话,对社会的调控会因为忽视甚至忽略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效作用而陷入片面的“法律中心主义”。

我国农村的法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改革开放伊始,为了配合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怎样使国家推行村民自治这一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扩大农民在基层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普遍参与范围、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意识,是包括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个学科所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

在现代化演进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现代化程度如何将直接决定我国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村级组织为依托的农村现代化一直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行政村体制到政社合一制再到村委会制,我国的村级组织体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村委会制建立的直接成因是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后,原有的政社合一体制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但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组织控制,所谓的“政社合一”已经名不副实,村级组织处于无人管理的“失范状态”。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自己创造了另一种全新的管理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制度。[1]这种改变与其说是自上而下的改造,不如说是由于自下而上的变化促使不适应现有经济体制和社会变革的社会组织体制自身做出的调整。解放初期,由于整个上层建筑的重建及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等原因,原来的农村精英阶层——“士绅”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多半被村领导所取代。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益结构的单一决定了村领导的单一领导是有效的。但是,随着利益结构的多元化,村领导的支配地位发生了变化,社会的发展需要寻找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村民自治”随之产生。虽然现阶段这一制度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但却很好地体现了罗斯科·庞德关于“控制”的理念,即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摩擦和冲突)来保证最大的需求的实现,[2]通过民主选举、村务公开等方式保证了对人类本性顽固的利己主义一面的控制,而达到对社会中各种力量的平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虽然是为了配合当时急需实施的农村经济模式改革而提出的,但从内容上看,其出现是必然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得到法律确认,民主参与和自我治理的方式表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表现为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已经完全制度化为有一定竞争性的差额直接选举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所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选举程序原则,使村委会的组成真正能反映多数村民的意志,摒弃了原有的委任制形式。民主决策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上,重大的村务决策和事项处理均需经过以上两类会议通过,以反映多数人的决策参与权。在国家制定法的引导下,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制定并实施了民主管理的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按照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村民共同制定自治规则,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同时还推行了接受民主评议、村务质询等多种方式的保障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村务公开制度。应当说,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成效是显著的,经过30余年的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完成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整合与重构。1994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村民自治使国家得到了几乎想从农村得到的任何东西:在被调出的1200个村委会中,99%的村完成了粮食收购定额;92%的村实现了节育达标;82%的村完成了税收任务。村民自治的支持者认为,这些创纪录的高数字雄辩地表明,村民自治是解决政策执行难的灵丹妙药。[3]但从目前的实际效果看,该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虽然我国所有行政村在进行民主决策时均需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但基于部分村民对于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或是行使权利的作用不甚了解,甚至认为只有到选举的时候才会召开类似会议,致使民主参与的有效程度不足。第二,在民主管理形式上,虽然大多数村委会都具有代表性的创新方式,但是,如何保证大多数村民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管理的效果,仍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第三,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民主监督主要体现在村务公开方面,而村务公开形式多数是设置公开栏或公开板,公开的内容也较为模糊,具体的财务收支情况欠缺透明度,这也影响了部分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还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可以从组织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村民民主观念不强、文化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缺失的原因,但这些原因不能概括所有情况。例如:在村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云南省就出现了几个典型的村镇,其民主自治开展得相当好,村民民主选举热情相当高,村内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得卓有成效,村民的文化素质、地区经济的发达程度似乎并未成为民主自治的阻碍因素。[4]此外,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内容之一的村民自治立法从其内容来讲也存在现有法律运行乏力、地方配套规范出台滞后、质量不高等缺陷。当然,在存在“差序结构”的农村乡土社会,民间法的存在与发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二、我国农村地区的民间法规范

在我国广大农村,不仅存在各种家法族规、地方习惯,还存在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成文规范。从整体上说,以上各种规范形式仍是现代乡村社会中分布最广、最为乡民所熟知的内容。

从改革开放开始,农村的经济、政治体制进行了一场深刻变革,对农村的社会生活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新体制改变了农村原有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和生活模式。农村家庭转而成为生产组织的中心,家庭取代生产队成为农村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农户之间的互助合作成为农村生产经营合作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此过程中,人们都力求选择信任度高的合作伙伴,而血缘关系无疑就成了最重要的选择因素;同时,农村聚族而居的居住格局又使这种合作与联系极为便利。因此,家族自然而然地成了单个农民家庭赖以依靠的对象。在这种联系中,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5]但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存在于农村的家族,已经完全不具备近代以前的家族制度及组织形式,只是家族的残余形式和更多以家族观念意识为主的具体表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家族观念已由原来单一的以家族血缘关系划分亲疏的标准逐渐转为泛血缘化。与此同时,地缘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网中的作用亦持久不衰。这种以家族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及地缘关系等价值标准构成的社会,致使作为这种关系依靠的家族法规也以新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发挥作用。这时的家族法规既有原来的一些内容,也有应时而生的新内容。家族法规中关于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涉及的是民主选举、资质管理、纠纷解决等问题。

在我国,村规民约虽早已出现,但目前存在的村规民约是与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紧密联系的。其由自治组织——村民会议负责制定,是村民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创设的行为规范,是全体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0年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一般出现在村民自治较为规范的地区,主要涉及村民自治活动和村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是村级制度中层次最高、内容最全、结构最完整的规章,有农村“小宪法”之称。[6]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是最具有成文形式的民间法,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规范性角度看,在国家法律之外,村一级最具规范力的无疑是村规民约,通常情况下都要经过村民大会“制定、修改、审议和通过”等过程,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共识的反映和村民利益的表达。村规民约有很强的地方性,每一个村规民约都不相同,没有固定的内容和程式,规则有多有少,有详有略,每一项都反映着一个特定村庄公共生活的内容。但它们又有相同之处,这就是村规民约大多是内外部规则融合之产物,它的渊源既包括大量的国家法律法规,是执法的产物;同时又包括很多村庄自治的规则、习惯,这些规定大都带有本土特色,多是按照本村“村情”而定。[7]

除此之外,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还存在着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习惯。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差异、居民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我国存在许多地域色彩鲜明、内容各异的地方习惯。以我国西部地区为例,被学术界广泛引用的两部电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反映的就是西部经济落后、社会封闭地区多元社会控制方式共同作用的现实。这些习惯的存在,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民主、自治观念和意识,如对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的习惯做法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同时,各地在制定民主自治配套规章时也会考虑本地习惯的规定,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及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制定规范与本地习惯做法相冲突。

三、民间法与村民自治制度和谐共生

在村民自治建设过程中,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最初来源于民间的实践,同时也在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检验和完善。村代会制度最早就是由河北省正定县南楼乡南楼村和辽宁省曙光乡峨眉村创造实行的。[8]在村民自治体制中,农村居民在实践中也创造出了许多有效的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监督制度。比如村委会的产生、村规民约与村民自治章程的订立、村代会制度与“海选”制度的确立等都是通过民间法的实践,然后由国家因势利导在全国范围推广,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的。可以说,民间法对村民自治制度的产生、改革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尽管民间法在现代化进程中与我国现有的国家制度、制定法之间以趋同、和谐为大方向,但是,其与国家法之间同样存在冲突。在实践中,一方面,民间法会更多地照顾到村民个体、本村的利益而忽视兼顾其他合法利益(如“出嫁之女,祖业无份”),这与国家法的普遍正义原则是相悖的。而在很多农村地区,村民甚至部分村干部都认为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无需国家干预,结果出现了过度自治化的现象。在村民参与和自治做得比较“彻底”的地方,村干部常常无视上级下达的任务,乡镇成了“无脚的螃蟹”。村民选举的干部会觉得他们权力大增了,村民的强大支持使他们敢于抗拒政府的指导。[9]在一些家族势力较强的农村地区,常常会出现家族法规违背民主选举机制,威胁村委会权威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国家主义的权威导向在推动村民自治的同时,又制约了村民自由选择的空间,并为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提供了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机会。如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法规中会有“村民应该”“必须接受”等词汇,这与“自治”本意是相背离的。

因此,为避免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除了完善相关强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国家政权尤其是国家基层政权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解决好“政社合一”体制下遗存的问题,毕竟农村民主只有真正同农民切实结合才会有真正的载体。民间法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互影响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反映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在实践中,处理好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制度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广大农村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除了依靠国家制定法的有力推进外,也需要合理地借鉴、吸收“本土资源”,这也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因此,应当在加强二者沟通和理解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平衡点,以建立一个整体利益与地区、个体利益并重,国家法与民间法和谐共存的新型农村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06):3.

[2]张文显。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A].李楯。法律社会学[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

[3]柯丹青。中国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的争论[J].中国学刊,Vol(37):63-86,转引自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http://comment-_2986.html,2015-05-20.

[4]刘会柏。云南省泸西县乡镇党委直选研究[J].云南行政学院学,2006,(01):25-30.

[5]吕红平。农村家族问题与现代化[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6][8]彭艳崇。当代中国村法初探[A].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4辑[C].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82,392.

[7]折晓叶,陈婴婴。社区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M].浙江人民出版,20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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